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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國大陸人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背景資料. 中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 陸地面積 960 萬平方千米,東部和南部大陸海岸線 1.8 萬多千米,內海和邊海的水域面積約 470 多萬平方千米。 海域分布有大小島嶼 5400 個。與 14 國接壤,與 8 國海上相鄰。省級行政區劃為 4 個直轄市, 23 個省, 5 個自治區, 2 個特別行政區,首都北京。.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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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背景資料 中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 陸地面積960萬平方千米,東部和南部大陸海岸線1.8萬多千米,內海和邊海的水域面積約470多萬平方千米。 海域分布有大小島嶼5400個。與14國接壤,與8國海上相鄰。省級行政區劃為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首都北京。
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中國大陸行政區域規劃圖 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國大陸已是崛起大國,且為開發中國家之代表,其人事制度應列入各國人事制度一章。中國大陸人事制度的演進分為:幹部制度時間(1921-1982)、崗位責任制度時期(1982-1987)、公務員制度時期(1987-2005)、新公務員制度時期(2005-)。中國大陸人事制度的特色是:黨管化、政治化、效能化、轉型化。 中國大陸已是崛起大國,且為開發中國家之代表,其人事制度應列入各國人事制度一章。中國大陸人事制度的演進分為:幹部制度時間(1921-1982)、崗位責任制度時期(1982-1987)、公務員制度時期(1987-2005)、新公務員制度時期(2005-)。中國大陸人事制度的特色是:黨管化、政治化、效能化、轉型化。
自1993年以來,中國大陸新訂頒「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1993-2005)、「公務員法」(2005-)兩種公務員管理法規。中國大陸現行中央人事機關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3月- )。 • 中國大陸公務員自上而下分列15等級,分類體系採一般所稱品位分類制。中國大陸各種人事管理制度,主要遵行「黨管幹部」與「政治指導」兩項原則。中國大陸人事制度,除法制規範外,須顧及其人事生態變遷。
人事制度的演進 幹部制度(1921-1982) 崗位責任制(1982~1987) 公務員制度(1987~2005) 新「公務員制度」(2006~迄今)
人事制度的演進 • 幹部制度(1921-1982) • 源自於蘇聯「黨政軍」人事制度。此制指「黨」的一元領導及絕對領導遍及於各階層,即以共產黨的黨綱方針路線管理政府機關的幹部。 • 各機關正副首長每兼任該機關黨委書記,共產黨黨員亦擔任「黨政軍」主要幹部,要求「紅」與「專」。 • 地方各級幹部約三千餘萬人。
崗位責任制(1982~1987) • 1982年起在各級機關推動 • 政府機關逐漸貫徹以工作職責與管理體系的人事管理制,強化幹部工作責任,幹部交流與老中青幹部合作體制,此為其幹部制度的現代化。 • 以「黨管幹部」為主軸而強化工作效率與責任。 • 與「農業生產責任制」、「工商企業經濟責任制」配合實施。
公務員制度(1987~2005) • 背景為:應乎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與四個現代化的需求(工、農、科技、國防)。 • 除法令層面,其體制特性在強化以「政」為主,試圖與「黨」、「軍」分途的管理制度,突顯「公務員」角色與職能。
新公務員制度(2006~今) • 背景為:2005年4月27日中共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會議審議通過「公務員法」而也廢止1993年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此所謂新「公務員制度」,即指以新的「公務員法」取代舊條例的新法制。 • 新的公務員制度主要也在適應及主導新的人事考試錄用。「凡進必考」以逐步改進公務素質,且也深化公務員的服務效能。
人事行政機關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人事部負責國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但現行「公務員法」並未延攬此一體制,而僅規定由「中央主管部門」負責。 人事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與地方兩類。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隸屬於國務院,屬部內制。 人力部之內設「國家公務員局」,其下組織體系含20餘個司。
人事行政機關 • 人力部的主要職能: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並督導下級(省、市、縣)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 人力部與中央各部委及地方行政機關人事部門,是工作監督與聯繫的關係,即人力部基於職權,得指導與監督國務院各工作部門與地方行政機關人力部門及公務員管理工作,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人事部門仍屬各行政機關首長之人事幕僚機關。
地方人事部門受上級人事機構與所屬行政機關雙重監督,依層級分為:地方人事部門受上級人事機構與所屬行政機關雙重監督,依層級分為: • 「人事廳(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人事局」-市、盟、自治州人民政府 • 「人事處」-地區行政專員公署 • 「人事科」-縣、市、鎮、人民政府 • 地方人事部門的職權: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 專業性人事機構則以「國家行政學院」與各省「地方行政學院」為主。
中國大陸各級人事機關組織體系圖 (下設國家公務局) (人事廳局) (人事局處) (人事科)
中央與地方人事集權與分權管理 中央人事主管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部」職掌「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各級地方機關人事部門則掌「行政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 中央與地方人事權責各有分工,但全國性綜合管理督導權在中央機關,亦稱為「宏觀統一管理原則」。 公務員的稱謂並無國家與地方之分別,全國統稱「公務員」。
人事體制集權管理之基本原則: • 共產黨思想領導 • 黨管幹部 • 幹部四化 • 公務員管理分「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 • 集權管理特質有: • 公務員受機關首長領導監督與中央、地方人事部門之管理。公務員法適用於中央與地方公務員。 • 全國人事機關並未構成一條鞭制,基本上仍屬幕僚制範疇。 • 集權管理源自黨政一元化領導 • 共產黨中央與國務院為人事政策之決策樞紐 • 集權管理為人事制度主軸,中央授權地方機關依國家法令管理公務員,此即「分權管理」之配合
公務員的涵義、分類與範圍 範圍與含義:「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等分為十五級,工資可分為二十七級。 其政務類(領導職務)與業務類(非領導職務)之劃分與一般歐美國家分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方式不同。 公務員可分為中央、地方公務員外,其等級可分為: 高級公務員:副部長以上 中級公務員:正局、司長以下,副處長以上 初級公務員:正科長以下
職務與級別及工資對應表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職務與級別及工資對應表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人事管理制度 • 公務員的考試與錄用: • 依「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務員法」規定,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辦法,按德才兼備標準擇優錄用。 • 主辦機關由中央國務院人力部職掌。 • 錄用分為: 1.選任制 2.委任制 3.考試制 4.聘任或遴用制
任用、升遷與辭退: • 任用的範疇為,公務員職務升降、職務任免、人事交流、親屬任用迴避、辭職與辭退等。 • 晉升應按「職務序列逐級晉昇」,越級晉升則需突出的「德才表現與工作實績」。 • 如有不稱職、不勝任或不宜轉任之情形,則予以降職。 • 免任含:撤職、罷免、辭職、開除、辭退與退休。
公務員培訓: • 培訓的主管機關分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與地方政府人事部門職掌。 • 人事部門設置國家行政學院與若干地方行政學院。以及設立高級公務員培訓中心。 • 培訓種類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業技術培訓及新知培訓。
考核、獎勵與申訴: • 從「德、能、勤、績、廉」方面進行公務員考核,即偏重德行、才能、勤惰績效與廉潔考核,對人對事兼顧。 • 考核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兩類,堅持客觀公正、領導與群眾結合、平時與年度考核結合等項原則。 • 考核權限採「首長負責制」。 • 考核的種類包括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與不稱職。 • 公務員表現良好時有物質的獎勵及「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若紀律鬆弛甚至違法失職,除刑責外,並給予懲戒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工資與福利: • 將薪給與工資一律稱為「工資」,依據公務員法規定,工資制以「按勞分配」為原則,實施「職級工資制」。 • 主要福利給予包含地區津貼、調整或整頓津貼、年度考核獎金及其它福利(保險、退休金、撫卹金、交通費、宿舍補貼、患病、工傷、生育、失業之補助與補償)。 • 保險包含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 • 退休養老: • 公務員或幹部退休制,兼及政務類與業務類人事退養。 • 退休種類為: • 提前退休 • 一般退休
公務員義務、責任與權利 • 義務: •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 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 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 忠於職守,服從規定及命令 • 保守國家和工作秘密 • 遵守紀律,職業道德 • 清正廉潔 • 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責任: 1.法律責任:含公法(刑法)與私法(民法)規範之責任。 2.政治責任:政務類與業務類,公務員依法向「黨」與群 眾負起決策、執行與服務之職責。 3.行政責任:公務員違反紀律,除刑責另處理外,應予懲 戒。 4.個人責任:中國大陸中央政制非內閣制,不存在「集體 責任」但公務員得因個人執行職務因素辭職、辭退、開 除。
權利:享有一般公民之法定權利外另有: 1.獲得履行職責所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 退或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和享有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及其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特別權力關係」與有否「行政訴訟權」或「勞動三權」體制:「特別權力關係」與有否「行政訴訟權」或「勞動三權」體制: • 特別權力關係體制下,公務員並無行政訴訟權。 • 公務員法准許公務員擁有職務保障權、申訴權等權益,但不得成為訴訟救濟的主體。 • (對於因內部行政法律關係發生爭議,一般由行政機關自行處理,不能提起訴訟) • 勞動三權亦不存在,規定不得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集會或罷工。
主要特色 黨、政、軍體制嚴密 由上而下「集權化」與「分權化」管理互為連貫 從「寧紅勿專」到「既紅且專」 人事制度趨向「四化」 公務員特殊分類制度
與西方人事制度比較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而非政治中立。 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而非超越黨派。 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並把政治素質放在首位,而非僅強調個人能力。 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而非特殊利益集團。 堅持統一管理,強調公務員是一個整體,沒有“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劃分。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書籍: 許南雄,各國人事制度 參考網站: 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zhuanti/gwy/385933.htm 中國政府網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test/2005-08/11/content_271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