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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 一、立法背景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角度讲,坚持和强调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一大特色。无论是 1954 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 》 ,还是 1982 年的 《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 》 以及 1994 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都将“教育改造”单列一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赋予重要的地位。.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新中国监狱工作发 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每一阶段的教育改 造任务、要求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尤其 1994 年以后,随着监狱关押对象、行刑政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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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一、立法背景 •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角度讲,坚持和强调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劳改工作的一大特色。无论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还是1982年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以及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都将“教育改造”单列一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赋予重要的地位。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新中国监狱工作发 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每一阶段的教育改 造任务、要求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尤其1994 年以后,随着监狱关押对象、行刑政策思想、 监狱工作目标的变化和现代教育观念和手段的 普及,对罪犯教育改造活动需要应时而变,对 其发展作出新的立法引导和规定。
另一方面,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狱法》颁布之后,其次级实施性法规一直 未曾出台,在监狱工作体制和模式改革不断 深化之时,教育改造工作的性质、地位、要 求和方法等等在认识和实践上,不仅需要作 出政策反应,也需要作出立法反应。在上述 背景下,司法部于2003年6月13日以第79号 令发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二、体例结构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共计10章63条。其内容分为三个表述部分。第一部分总述(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二部分分述(第二一九章[第9-60条]),第三部分为第十章附则(第61-63条)。
三、内容特点 •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内容依其表述关系,可分为三个部分: • 第一部分由第一章总则的8个条文构成。主要就教育改造工作的制定依据,教育改造工作的性质、任务、原则、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以及经费保障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由第二至九章的52个条文构成。兹依章节顺序列述如下:第二章关于“入监教育”,明确了人监教育的任务、人监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入监教育的教育调查与评估问题。第二部分由第二至九章的52个条文构成。兹依章节顺序列述如下:第二章关于“入监教育”,明确了人监教育的任务、人监教育的内容和目标,入监教育的教育调查与评估问题。
第三章关于“个别教育”,主要明确了个别教育的任务、个别教育实施的一般要求和特定要求,个别教育的针对性、专题性和分类性的不同层次与类别的教育以及顽、危犯教育对象界定及其教育方法等问题;第三章关于“个别教育”,主要明确了个别教育的任务、个别教育实施的一般要求和特定要求,个别教育的针对性、专题性和分类性的不同层次与类别的教育以及顽、危犯教育对象界定及其教育方法等问题;
第四章关于“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主要 明确了监狱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任务和课 时指标,思想教育的内容、文化教育的任务与 方式,技术教育的方法和开展思想、文化、技 术教育的师资条件和社会等问题。
第五章关于“监区文化建设”,主要 明确了监区文化建设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第六章关于“社会帮教”,主要明确 了社会帮教的任务、内容和方法;
第七章关于“心理矫治”,主要明确了心理矫治的任务、内容和开展心理矫治的方法、心理矫治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问题;第七章关于“心理矫治”,主要明确了心理矫治的任务、内容和开展心理矫治的方法、心理矫治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问题; 第八章关于“激励措施”,主要明确了对罪犯进行行政激励的作用、条件、程序等问题; 第九章关于“出监教育”,主要明确了出监教育的任务、内容、方法以及出监教育中的综合评价及其程序等问题。
第三部分附则由三个条文构成,规定了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法律依据,本法解释的主体和施行时间等问题。第三部分附则由三个条文构成,规定了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法律依据,本法解释的主体和施行时间等问题。 与以往有关监狱教育改造法律、法规相对照,综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有如下特点值得注意:
1.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性质作了更新的补充 规定。该“规定”第2条除了阐明“监狱教育 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还补充规定 “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 要体现”。这一补充规定反映了司法部“监 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指导 意见”的要求。
2.对教育改造的基本工作内容作了更新的分 章规定。“该规定”把“入监教育”、“个别教育”、 “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 “社会帮教”、“心理矫治”、“激励措施”、“出 监教育”等八个部分,与以往的教育改造法律 文化相比,增加了对“监区文化建设”、“心理 矫治”和“激励措施”的专章规定。
3.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方法作出了更新的概括规3.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方法作出了更新的概括规 定。例如,第七章第44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 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 犯进行心理矫治”,第49条第1款规定“监狱从事 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 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等。这些规 定是通过对近年来罪犯心理咨询实践的总结概括 而新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四、补充说明 • 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新概括的一些内容,无论是一般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提法,还是具体的如心理咨询的开展等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与今后出台的相关部门规定的协调,另一方面要考虑本地的资源和条件,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其工作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