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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計畫增列技術移轉金方案

產學合作計畫增列技術移轉金方案. 2012.12.07 修訂. 1. 1. 本校已於 101 年 1 月起全面施行產學合作計畫 技轉金新方案,須於計畫總經費中 提列 15% 以上的技轉權利金 。. 大 綱. 一、可提列技轉金之計畫類型 二、方案內容 三、技轉金認列標準 四、計畫經費及技轉金分配 五、技轉金分配之校內作業程序 六、教授技轉金收入之分配與支用規定 七、一般技轉與產學合作技轉權利金分配比較表. 一、可提列技轉金之計畫類型. 依照合作對象屬性分類 :. 二、方案內容: (一) 既有技術授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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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計畫增列技術移轉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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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產學合作計畫增列技術移轉金方案 2012.12.07修訂 1 1

  2. 本校已於101年1月起全面施行產學合作計畫技轉金新方案,須於計畫總經費中提列15%以上的技轉權利金。本校已於101年1月起全面施行產學合作計畫技轉金新方案,須於計畫總經費中提列15%以上的技轉權利金。

  3. 大 綱 • 一、可提列技轉金之計畫類型 • 二、方案內容 • 三、技轉金認列標準 • 四、計畫經費及技轉金分配 • 五、技轉金分配之校內作業程序 • 六、教授技轉金收入之分配與支用規定 • 七、一般技轉與產學合作技轉權利金分配比較表

  4. 一、可提列技轉金之計畫類型 • 依照合作對象屬性分類:

  5. 二、方案內容: (一)既有技術授權金: 於產學合作計畫執行前,校方已擁有既有之研發成果,故於該研發成果投入產學合作計畫時,校方將授權合作廠商於產學合作計畫中使用本校既有之研發成果,於合作金額中須提列15%以上作為既有技術授權金。 (二)計畫研發成果權利移轉金: 若合作廠商欲完全取得產學合作計畫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則須於計畫總經費外另外支付該計畫總經費15%以上作為計畫研發成果權利移轉金。

  6. 三、技轉金認列標準 • 放寬本校目前對於「權利金收入」 • 之認定標準: • 於合約或計畫書中註明或 • 提供增列既有技術授權金表格(同右) • 所編列之既有技術授權金、 • 研發成果權利移轉金 • ,皆納入本校之「權利金收入」範疇。

  7. 四、計畫經費及技轉金分配 • 舉例說明: • (一)如以計畫總經費新台幣1,000,000元產學合作計畫為例,且同時編列「既有技術授權金」與「計畫研發成果權利移轉金」於計畫中: ● 計畫執行經費+校方管理費(15%計畫執行經費)=研究費用

  8. (二)計畫處理表第五條第三項填寫說明: • 核定經費總額1,150,000元。 • (包含3.1計畫執行經費850,000元+3.2技術移轉權利金300,000 元)

  9. 五、技轉金分配之校內作業程序 • (一)計畫處理表與合約請會辦智財技轉組(除承辦人作業時間外,尚須主管及副研蓋章,故請預留5個工作天進行)。 • (二)簽約完成後請提供合約用印正本一份予智財技轉組留存。 • (三)「計畫研究費用」與「既有技術授權金及計畫研發成果權利移轉金」應分別開立收據: • 1.計畫研究費用依計畫編號請款。 • 2.「既有技術授權金」、「計畫研發成果權利移轉金」 • 請列計畫編號102C-E1(數字為年度),請出納組開立 • 代收代支收據,並轉交廠商以進行請款。 • 3.廠商付款後進行權利金分配。權利金分配相關作業 • 流程請參見「技術授權金分配相關文件」。

  10. 六、教授技轉金收入之分配與彈性支用規定 (清大研發成果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 • 技術發明人得就下列兩種管理方式中擇一或分比例同時採行之: • (1)納入技術發明人之個人收入。 • (2)納入技術發明人專屬之「權利金收入」計畫代號(以下簡稱技轉專戶)。 • 校方針對技轉專戶不再另外收取管理費,且可一再延用,不受年度限制。 • 技轉專戶之報支規定: • 不得報支發明人自身之人事費 • 不得報支國外差旅費 • 得支用之項目如下: • 聘請助理、臨時工、工讀金、約用人員加班費及勞、健保費用。 • 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演講、參與學術會議、合作研究及實驗指導。 • 購買儀器設備、耗材、雜項費用及其他與研究發展有關之費用。 • 為辦理本校研發成果推廣、智慧財產權取得及維護之必要支出。 • 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之費用。

  11. 本方案經校長核可,於2012年12月1施行。 「新方案」權利金分配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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