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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報請核准徵收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土地改良物.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說明. 2. 本案申請徵收已踐行法定程序說明. 3. 結論. 4. 簡報大綱.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背景說明. 1. 1.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背景說明. 1. 背景說明 - 計畫目的 建構兼具 生產、生活、生態等功能完整之科技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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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說明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說明 2 本案申請徵收已踐行法定程序說明 3 結論 4 簡報大綱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背景說明 1
1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背景說明
1.背景說明-計畫目的建構兼具生產、生活、生態等功能完整之科技產業園區1.背景說明-計畫目的建構兼具生產、生活、生態等功能完整之科技產業園區 • 為因應本市產業發展策略及空間需求,發展本開發區成為知識經濟產業知識庫及生物技術、媒體、資訊、通訊等相關產業長期發展中心,並創造結合河岸居住、就業、文化、休閒複合機能之優質網絡生活環境,建構兼具生產、生活、生態等功能完整之科技產業園區。 4
1.背景說明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面積90.24公頃) 東側基地:東北面已開發之住宅區與零售商業帶。 西側基地:北鄰農業區,南面基隆河,西隔基隆河與社子島計畫案相望。 區內土地大部仍為農業使用,臨承德路六段、文林北路及洲美街有住宅聚落,並有部分作工廠、汽車展示廠等使用。 本區段徵收範圍不含中正高中、文林國小、堤防及洲美快速道路已徵收且本都市計畫未變更使用部分。
1.背景說明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土地使用分區圖 *99.10.25公告實施之細部計畫
1.背景說明 為妥善安置、先建後拆,分2期辦理地上物拆遷 • 本府為達妥善安置目的,採先建後拆方式辦理本區段徵收案。 • 考量本地區拆遷戶之權益及兼顧工程施作與財務之可行性,分2期進行建築物拆遷。 • 由本府視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並於97.6.26公告第1期、第2期拆遷範圍。
1.背景說明本區段徵收相關核准函及公告 • 土地 • 核准:貴部97年11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700號函 • 公告:本府98年1月5日府地發字第09731538500號公告 • 已核定發給抵價地及發給現金補償地價完竣 • 第1期拆遷範圍內土地改良物 • 核准:貴部98年3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956號 • 98年4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166號函 • 公告:本府98年3月13日府地發字第09800793300號 • 98年4月7日府地發字第09802174000號公告 • 已補償完竣 • 第2期拆遷範圍內部分農作改良物 • 核准:貴部99年10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592號函 • 公告:本府99年10月14日府地發字第09903432400號公告 • 已補償完竣 8
1.背景說明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概要(1) 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維護措施 原地保留或遷建安置當地重要信仰中心屈原宮、福裕宮、三王宮及歷史建築賴氏祖祠於區內公園用地內 需用土地人 區段徵收公聽會 臺北市政府 (統籌辦理土地徵收、原住戶拆遷安置、工程施工及開發完成後土地分配作業) 已依修正前土地徵收條例第38條規定,於97年6月30日、7月1日召開區段徵收說明會 都市計畫 1.主要計畫:93.5.25貴部都委員會審議通過,98.7.15核定,本府98.7.31公告實施。 2.細部計畫:93.2.19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本府99.10.25公告實施。 區段徵收範圍 貴部94.12.20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6134號函核准
1.背景說明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概要(2) 區段徵收工作進度 94年至107年11月完成 安置計畫 1.為妥善安置、先建後拆,分2期辦理拆遷 2.配售專案住宅及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等2種安置方式 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 無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所規定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之情形 屬非9項公共設施土地之管理機關均同意以作價方式撥供整體開發 公有土地作價或領回土地 原住民土地 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1.背景說明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概要(3) 開發費用 開發總費用約125億元,由本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業經本市議會同意編列92年度至106年度連續預算支應。 區段徵收後土地處理 可建築用地,先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剩餘可建築用地,本府將依規定辦理 抵價地比例 40% (貴部94.12.20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6135號函核准) 市民住宅用地,讓售予拆遷戶 財務計畫 自償,盈餘約8,444萬元。 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本府所有,並交由各權責機關接管 9項以外公共設施用地(高中用地、機關用地、交通用地、堤防用地),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1.背景說明-現在辦理情形 第1期拆遷範圍正進行填土整地及專案住宅工程
1.背景說明-現在辦理情形 第1期拆遷範圍正進行填土整地及專案住宅工程
2 公益性及必要性說明
2.公益性必要性說明 興辦事業計畫必要性說明 已達必要最小範圍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 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1.基於整體發展之機會、區位條件及交通建設等因素予以勘選 2.考量都市發展需求及西北側關渡平原資源合理運用 3.已排除中正高中、文林國小、公有堤防用地及洲美快速道路等已徵收且本次都市計畫未變更使用部分 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領回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共享開發效益與土地增值,政府為公共利益,闢建公共建設同時亦可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較其他方式有利。 1.依據行政院及內政部函釋,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2.本案都市計畫業規範本地區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1.為本市最適宜發展生物科技、媒體、資訊、電子、通訊等知識經濟及科技產業之地點 2.鄰近捷運士林站、芝山站及明德站,附近地區有豐富的醫療研究資源及商業、文化機能
2.公益性必要性說明本區段徵收案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2.公益性必要性說明本區段徵收案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
3 本案申請徵收 法定程序說明
3.本案申請徵收-徵收標的及位置北投區文林段二小段36地號等47筆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3.本案申請徵收-徵收標的及位置北投區文林段二小段36地號等47筆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 貼圖
3.本案申請徵收-法定程序本案於申請一併徵收前已踐行法定程序(1)3.本案申請徵收-法定程序本案於申請一併徵收前已踐行法定程序(1) 1.協議價購程序 辦理方式 102年3月14日至27日間於開發範圍內之屈原宮、利德工務所,與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個別辦理協議價購。 書面通知並合法送達 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函及會議紀錄均已合法送達,地址不全者並依規定辦竣公示送達。 協議價購價格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臺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相關規定之補償標準及所查定之價額為購買價格,與農作物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 協議價購結果 1.協議價購達成率達86%。 2.本案因價格不合致、所有權人未到場、未辦竣繼承事宜及所有權爭議致無法確知應受補償人等原因,未能與所有權人(含辦理公示送達者)達成協議價購。
3.本案申請徵收-法定程序本府辦理協議價購情形3.本案申請徵收-法定程序本府辦理協議價購情形
3.本案申請徵收-法定程序本案於申請一併徵收前已踐行法定程序(2)3.本案申請徵收-法定程序本案於申請一併徵收前已踐行法定程序(2) 2.陳述意見程序 書面通知並合法送達 併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函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均已合法送達,地址不全者並依規定辦竣公示送達。 處理情形 1.案內部分所有權人於協議價購會議當場或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並均已書面函復。 2.其餘所有權人(含辦理公示送達者)於得提出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未提出陳述意見。
3.本案申請徵收-協議價購作業滿意度調查所有權人對本案協議價購作業滿意度達80%以上3.本案申請徵收-協議價購作業滿意度調查所有權人對本案協議價購作業滿意度達80%以上 • 為作為未來精進本府辦理協議價購作業之參考,本府爰辦理本案協議價購作業滿意度調查。 • 受訪之農作物所有權人對於辦理協議價購作業之地點、人員專業及服務滿意度、文件便民度、整體協議價購滿意度等均達80%以上,顯示受訪之農作物所有權人對於本府之服務予以高度肯定。 • 調查辦理方式 • 日期: • 102年2月22~25日 • 對象: •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第2期拆遷範圍已協議價購並發價完成之農作物所有權人 • 方式:電訪
4 結論
結論 • 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第2期拆遷範圍內47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一案,業依規定踐行相關法定程序,請准予照案徵收。 28
(補充說明)本案就修正後土徵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1)(補充說明)本案就修正後土徵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1) 1.應得適用修正前第5條第2項之規定 (1)本區段徵收土地部分業於97年11月11日經 貴部核准徵收,並經本府98年1月5日公告在案。土地徵收公告行為時之土地徵收條例並無第5條第2項所定3年之限制。由本區段徵收案整體性觀之,地上物之徵收係附屬於土地之徵收,徵收係為實體事項,故本案應得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前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2項之規定。 (2)另查修正後第5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故參酌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收回權之停止條件為3年之規定,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之。」,究其目的係為避免徵收後土地未使用而發生收回權之情形,惟查同法第9條有關收回權之規定,已明文排除區段徵收,故本案應得不受修正後第5條第2項所定之限制。 30
(補充說明)本案就修正後土徵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2)(補充說明)本案就修正後土徵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之說明(2) 2.本區段徵收案之特殊性 (1)因應拆遷戶要求先建後拆,並達妥善安置之政策目標,本區段徵收案分2期辦理地上物拆遷及公共工程,並興建專案住宅以配售方式安置拆遷戶。亦即俟專案住宅工程完工,拆遷戶搬入後,始啟動第2期地上物拆遷及公共工程,以保障拆遷戶之需求及居住權益。 (2)依本府97年間報請核准區段徵收土地當時之規劃,第2期拆遷範圍預定報請徵收地上物之期程已超過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而土地徵收條例係於101年1月修正發布實施,本案客觀上已無法符合修正後第5條第2項之規定。 綜上所述,本區段徵收案為妥善安置拆遷戶,採分期拆遷之特殊性,確為本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且自土地徵收公告以來,本案區段徵收工程依計畫持續進行,為推動本區段徵收案,請准予照案徵收,以確保本區段徵收案之最大公共利益。
(補充說明) 目前先建後拆之辦理情形 • 本區段徵收專案住宅業於101年9月開工,預計於104年10月完工驗收。 • 本區段徵收預計於104年12月拆遷戶(含1、2期,符合安置計畫所定之配售資格者)搬入專案住宅後,於105年拆除第2期拆遷範圍內地上物並進行公共工程。 32
(補充說明)第1期公共工程及專案住宅工程因故影響整體開發期程(補充說明)第1期公共工程及專案住宅工程因故影響整體開發期程 • 專案住宅規劃設計屢遭拆遷戶陳情抗議 • 專案住宅工程係銜接本區段徵收案第1期及第2期公共工程之要徑工程,惟因拆遷戶屢就專案住宅規劃設計內容(如坪數、室內配置等)陳情抗爭,影響整體開發時程。經本府考量民眾陳情意見及專家學者建議,並派員逐戶與當地居民溝通訪談,消弭歧見。 • 因應法規修正 • 專案住宅建照申辦時,因 貴部修訂建築物耐震規範及解說、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本府考量公共工程品質、保障居住安全、社會大眾觀感及契約約定須依最新耐震規範設計規定等,要求設計單位依最新規範重新修正檢討,致影響專案住宅工程進度。 • 不可抗力、不可控制因素影響工程進度 • 第1期填土整地工程因基地黏土層之壓密沉陷係數難以掌握、地下水影響土壤沉陷速率、排水帶打設可能破壞黏土層之排水路徑等原因,致填土後地下黏土層之沉陷速率未如預期,影響整體開發時程。
1.背景說明區段徵收面積及權屬分析 參考 34
參考 1.背景說明財務計畫-開發總費用
參考 1.背景說明財務計畫-開發餘絀估計表
3.申請一併徵收協議價購不成原因分析 參考 37
參考 1.背景說明-安置計畫採先建後拆以達妥善安置目的之安置計畫 • 97.6.17公告之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 合法建物 及 77.8.1前之 違章建築 配售 住宅 配售專案住宅,並於等候期間至進住為止,發給房租津貼。 全 拆 OR 放棄承購專案住宅者,每一門牌建物發給安置費用新台幣90萬元整。 安置 費用 自動 搬遷 行政 救濟金 77.8.2- 83.12.31 違章建築 每一門牌建物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新台幣39萬元。 軍公教 建物 自動 搬遷 行政 救濟金 軍方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其建物經全部拆除者,每一門牌建物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新台幣20萬元。
1.背景說明-安置計畫:專案住宅規劃北科專案住宅概要1.背景說明-安置計畫:專案住宅規劃北科專案住宅概要 規劃 售價 參考 本專案住宅之規劃設計以足夠安置及不低於本市平均居住水準為基本生活需求為原則下,採單一坪型設計, 4房2廳2衛、陽臺、大小公、1車位,計56.1坪,總戶數642戶。 依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取得地價(區段徵收後供興建專案住宅之讓售地價)及貸(墊)款利息等相關費用總額,按房屋面積及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各戶並依各樓層、棟別分別訂定價格 39 *總登記面積
1.背景說明-安置計畫:專案住宅配售對象配售對象及安置標準1.背景說明-安置計畫:專案住宅配售對象配售對象及安置標準 配售對象 安置標準 房租津貼 參考 • 下列全拆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並須為自然人 • 合法建築物 • 77.8.1以前之違章建築 • 以每1門牌配售1戶為原則。 • 拆遷戶擁有數個門牌者僅能配售專案住宅1戶,其餘門牌建物發給安置費用。 • 共有者,應由共有人於規定期間內自行協調。 • 第一期拆遷範圍核准配售者,等候期間發給補助房租津貼新台幣90萬元整。 • 等候期間如超過3年者,按月發給每1核准戶2萬元。 40
1.背景說明-安置計畫:專案住宅增配條件增配條件1.背景說明-安置計畫:專案住宅增配條件增配條件 參考 • 共有建物,其未獲配售之他共有人。 • 已獲配售之三親等內之血親或為二親等內之姻親。 身分 有主配 建物所有權人需選擇「配售專案住宅」,始具申請增配資格。 設籍且現住 須為拆遷公告前2個月於該建物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 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等供家庭居住使用單獨出入口。 居住條件 申請增加配售戶數加計原配售戶數之總戶數計算按拆除面積以66㎡為一級距,每超過66 ㎡得申請增加配售1戶,餘數不足66 ㎡者,以66 ㎡計算。但不得超過該建築物所有住宅單位總數或設籍總戶數。 限制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