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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导读. 主讲教师:史鹏飞. 第一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界定 残疾类别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及原则. 立法背景.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 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 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 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 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 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 68 %,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 6 %; 就业机会少, 49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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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导读 主讲教师:史鹏飞
第一讲 •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界定 • 残疾类别 • 残疾标准 • 残疾人保障法的宗旨及原则
立法背景 •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 • 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 • 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 • 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 • 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 • 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68%,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 • 就业机会少,49%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 • 缺乏必要的康复,有490万白内障患者、124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171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 • 婚姻状况差,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 • 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30.2%,靠亲属供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 残疾人的特殊性 •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是残疾人运动史上联合国所通过的第一份最重要的文件,它不但进一步丰富了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的思想和理论,而且为残疾人事业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正确的指导。 •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都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 • 残疾人普遍困难 • 履行国际公约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定义)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的法律特征 医学属性 社会功能 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残疾人
国际上相关残疾人定义 《残疾人权利公约》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 缺陷是指心理上、生理上或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或功能的任何异常或丧失。 残疾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 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缺陷或残疾,而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至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按其年龄、性别、社会与文化等因素应能发挥的正常作用 《国际劳工159号公约》 • 本公约所称“残疾人”一词,系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从而在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 •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其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残疾人类别 • 我国残疾人的分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残疾人分类1 视力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残疾人分类2 听力残疾人 •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残疾人分类3 言语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导致的言语障碍、口齿等
肢体残疾人 残疾人分类4 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局限的人。
残疾人分类5 智力残疾人 • 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 • 此类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精神残疾人 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4月30日前,我国共有8296万残疾人,占人口总量的6.34%。每16个人中有一个残疾人,约每4个家庭有一个残疾人,残疾人亲属的数量达到2.6亿。 • 554万人 • 614万人 • 2412万人 • 1352万人 • 8296万 • 127万人 • 1233万人 • 2004万人
2011年4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4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统计、管理以及对残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分级 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残疾分级 各类残疾四级标准
学习要点 重点掌握的内容 • 残疾人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 残疾人的类别 • 残疾标准
第二讲 •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 • 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制定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目的 ,也是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享有的合法权益通过专门的立法加以保护,这是由残疾人的特殊性和特别困难的状况决定的。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2 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事业是为残疾人服务,解决残疾人问题,改善残疾人状况,促 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综合性社会事业。 残疾人事业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包括 康 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以及残疾人组织的建设,业务渗透各领域, 工作涉及各部门。 这一宗旨是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上,强调指导残 疾人事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保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3 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促进残疾 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残疾人保障法的核心宗旨和根本目的,也是残疾 人事业的崇高目标。具体说就是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尊重残疾人的价值,发挥残疾人的潜能 ,使他们以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 反歧视原则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相关国际公约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 反歧视原则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 特别扶助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 特别扶助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基本原则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确立的特别扶助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特别扶助的主体是国家; 二是特别扶助的内容包括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两个方面; 三是特别扶助的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二讲学习要点 • 理解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 残疾人保障法立法宗旨及其基本原则的本质内涵是统一的:都是以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为核心内容,作为保障发的宗旨原则,贯穿于残疾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环境等各个方面。
第三讲 残疾人保障法权益保障内容 • 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参与权 • 康复权益 • 教育权益 • 劳动就业权益 • 文化生活权益 • 社会保障权益
权益保障(平等参与) 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参与权
权益保障(平等参与) 残疾人参政议政
权益保障(康复) 康复权
权益保障(康复) 八一康复中心
权益保障(教育)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权益保障(劳动就业) 四、劳动就业权益。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并且把残疾人就业条例也点出来了;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权益保障(劳动就业) 温家宝总理在吉林宇平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用手语与聋哑员工们交谈
权益保障(文化生活)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渠道和手段
权益保障(社会保障) •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把章名由“社会福利”改为“社会保障”,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三讲学习要点 • 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明确的残疾人主要权益 • 掌握残疾人保障法保障这些权益实现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第四讲 无障碍环境、侵权责任 • 无障碍环境 • 物质环境无障碍 • 信息交流无障碍 • 公共服务无障碍 • 侵权责任 •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大众传媒侵犯残疾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损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 • 劳动就业侵权法律责任 • 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的目的 障碍环境不仅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的基本条件,也为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也创造了更多的便利,同时,也是构成现代社会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