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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 —— 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书生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吕诗华. 案情简述:. 未经本人授权,使用作品,侵犯著作权. 书生公司创立管理的 “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 郑成思 等七位知识产权专家. 内容提要. 原告、被告介绍. 案件经过. 判决结果. 引发思考. 原告. 郑成思、张玉瑞、唐广良、周林、徐家力、李顺德、李明德. 其中年纪最大的 60 岁,最小的 41 岁,除徐家力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 中心的特聘教授外,其余六人均该研究中心为研究员。. 郑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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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 ——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书生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吕诗华
案情简述: 未经本人授权,使用作品,侵犯著作权 书生公司创立管理的 “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 郑成思等七位知识产权专家
内容提要 原告、被告介绍 案件经过 判决结果 引发思考
原告 郑成思、张玉瑞、唐广良、周林、徐家力、李顺德、李明德 其中年纪最大的60岁,最小的41岁,除徐家力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特聘教授外,其余六人均该研究中心为研究员。
郑成思 法学教授,1944年出生于昆明,1967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教授。2006年9月10日在北京逝世,终年62岁。 1988年被国际版权学会(INTERGU)聘为顾问。 1993年被中国版权研究会推选为副理事长。 1994年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该组织仲裁中心仲裁员。 同年被任命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 参加过我国版权法等法律起草的全过程,并被列为起草小组成员;参加过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的修订。
徐家力 法学博士后,一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1996年被评为北京首届“十佳”律师。 2000年3月,被北京市司法局、人事局评为“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1995年至2001年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及副会长。 2002年8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 作为七位专家中的唯一 一名律师,徐家力接受了其他六位专家的委托,进行诉讼。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由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创办于2000年4月,它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中文书报刊开架交易平台,包括中华图书网、中华报纸网和中华期刊网三个部分,集成了图书、期刊、报纸、论文、CD等各种出版物的书目信息、内容提要、精彩章节、全文,是著书、出书、售书、购书、读书、评书的网上交流园地。 被告 书生之家 数字图书馆 ★在线阅读 ★购买图书 ★借阅图书
内容提要 原告、被告介绍 案件经过 判决结果 引发思考
案件经过: 原告: 2004年3月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未经授权使用了《知识产权法》、《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郑成思著),《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艺术法实用手册》(周林著)等24部作品。该数字图书馆未经授权、甚至在著作权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专家的这些著述直接数字化处理,上载到数字图书馆,供给会员阅读,而成为会员要交一笔不菲的费用。
案件经过: 2004年3月31日 徐家力及其助手到北京第二公证处进行了诉讼证据保全。 2004年6月25日 七专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是同一被告,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被告:书生公司 原告:郑成思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 2003年3月初,我(郑成思)发现书生公司在其建立并管理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www.21dmedia.com)上,未经授权使用了我的多部作品,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上诉理由: 1、停止侵权; 2、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络上刊登致歉声明; 3、赔偿经济损失196 475元; 4、负担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 5、负担律师费5000元。 要求
案件经过: 被告: 我公司从未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郑成思作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 所涉及作品均属郑成思等著,其拥有著作权 • 公证书: www.21dmedia.com 下载安装阅读器 登陆进站 搜索“郑成思” • 1. 通过点击图书名称后的“全文”,并进行考屏操作,可以打印出上述图书的内容,检索结果共8本图书(无异议) • 2.第7、8部在其实时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其他均显示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专用”。(不承认)
经营模式: 技术模式: 被告举证 • 不对公众提供服务,而是专营与数字图书相关的技术研发与加工服务; • 将客户定位于图书馆等,帮助他们建设数字化图书馆; • 其www.21dmedia.com网站中的图书阅读功能从不对公众开放,其页面仅是对公众宣传。 • 考屏以外的任何方法都不能保存或传播所浏览的图书 • “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技术平台最多只允许三人同时阅读一本书
证据: • 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别出具的五份《证明》,证明书生公司书生之家网站未对社会公众开放阅读。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的鉴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 • 报刊均有关于书生公司与数字图书馆的文章 。
法院 2004年10月21日,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勘验。 图书名称:《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2辑》 作者:中国社会 出版机构:中国方正出版社,开本32 可翻看全文,包括该书封面及全部内容
内容提要 原告、被告介绍 案件经过 判决结果 引发思考
法院 法院对证据认定 拥有著作权 给予采信 公证书 未向公众开放阅读图书功能 与勘察事实不符 不给予采信 只允许三个人同时阅读一本书 未改变侵权事实
关于赔偿: 郑成思 国家版权局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原创部分每千字100元 344.85千字 主编部分每千字50元 2122千字 344.85×100 + 2122×50 = 140,585(元) 书生公司:认为应当考虑其作品的发行量、主编在作品中的地位等问题。 总字数中有330千字是法规,其不能主张权利。 法院:由于郑成思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具体赔偿额本院将根据书生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
2004年12月12日 1.停止使用郑成思所撰写内容。 2.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原告郑成思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费用自付。 3.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成思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6,500元。 4.案件受理费5,55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结果
内容提要 原告、被告介绍 案件经过 判决结果 引发思考
启示: 1、关于数字图书馆及网上信息传播者对作品版权的取得方式。 (1)一对一洽谈签订授权协议。 (2)著作权人在作品中直接登载授权要约。 《最后一根稻草》 作者:钟洪奇 5%作为授权费用
2、关于DRM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 DRM技术的目的是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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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1. 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书生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法律分析 http://www.cnlawyerschool.com/html/lswy/3572.html 2. 郭兴业 《 网络盗版者与数字图书馆的区别——“书生公司”侵犯版权一案评析》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id=671 3. 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2辑):http://baike.baidu.com/view/2271280.htm 4. DRM 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47310.htm 5. 《最后一根稻草》首开版权授权新模式 http://www.people.com.cn/GB/wenhua/1086/2743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