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likes | 306 Views
民事调解书. 一、 相关知识点 二、 如何制作民事调解书. 范文欣赏. 实战演习. 病文剖析. 一、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一、相关知识点. (二)相关法律规定: 1 、 〈 民事诉讼法 〉 第 89 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E N D
民事调解书 • 一、相关知识点 • 二、如何制作民事调解书 范文欣赏 实战演习 病文剖析
一、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后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一、相关知识点 (二)相关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立则必须制作调解书。因为这关系到第一审民事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相关知识点 (三)种类 1、一审民事调解书 2、二审民事调解书 3、再审民事调解书。
二、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一)首部 1、标题 2、编号 3、诉讼参加人 4、案由
二、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二)正文 依次写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协议内容、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采用“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的方法分别叙述,也可以采用综合叙述的方法将各方的请求写明。
二、民事调解书的制作 (三)尾部 签署和时间如格式所示。合议调解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独任审判的由审判员签名。时间写书记员核对正本时的日期。 本节主要介绍了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方法。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案由:…………(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文欣赏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3)×民初字第59×号 原告马××,男,生于1968年6月3日,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被告于××,女,生于1969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我在××水库养鱼,不能经常在家,希望被告能照顾好家庭和孩子,但被告常常终日在××市与人鬼混,置孩子与家庭于不顾,且我与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并愿意抚养孩子。 被告辩称:我在××市做生意,是为了家庭,但我与被告感情已不存在,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自由恋爱,于1990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马××,现年3岁。婚前双方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已将婚前财产组合音响、洗衣机、缝纫机、电扇等全部带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与被告于××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男孩马××归被告于××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每月30元,共计5580元,分别于1993年12月底付3000元,1994年12月底付1000元,1995年12月付1580元。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欠陈×、王×、李××、江××共计45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所欠孟××、余 ××、胡××、孟××计款93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婚后财产折价后,原告给付被告400元,于1995年12月底付清,借给刘×白鹤牌自行车一辆及现金150元,归被告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实战演习 刘翠诉杨兵离婚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请你代表法院制作一份调解书.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调 解 书 (2006)孝调字第6号 原告人:刘翠 31岁 苗族 贵州 现住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 被告人:杨兵 33岁 汉族 孝感 现住孝感市孝南区杨坝村 案由:离婚 原告刘翠称:婚后被告在外打工,但从未向家打过一分钱,家里儿子、婆婆均由我一人照顾,在门口开一小店维持生活。被告回家后性情大变,经常打骂于我,(造成二级伤残),后又听说与临村的林某有不正常关系,生活无法在过下去。(注:当事人陈述应有事实依据,不能用不确定的词语) 被告杨兵称:婚后,为求养家在外打工,但工钱一直未发,回家后没带一分钱老婆就大吵大骂几个月,无奈我于临村(干妹)林某谈心,原告却骂我有外愚,希望法院能句承情事实真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1990年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自从被告出外打工后,音训全无,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回家后对原告非打即骂,有家庭暴力倾向。且被告与邻村林某有不正当关系。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的辩解实属胡搅蛮缠。(注意措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翠与杨兵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儿子杨思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至儿子18岁;(注:要明确列出孩子其他的费用) 三、夫妻财产平均分配。(注:财产数额含糊笼统,易发生纠纷。) (注:诉讼费用的负担办法未提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 新 审判员:赵 亮 、吴 玉 2006年3月1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 蕾
本章内容结束 下次课再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