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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債券部. 國際債券 一般投資人 宣導說明會 95 年 9 月 12 日及 13 日. 簡報大綱. 前言 發行面 交易面 資訊取得方式 稅賦. 前言 -1. 投資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的好處 分散投資組合之幣別風險 強制性的信用評等要求,保障知的權益 部份國際債券稅賦上的優惠 交易資料登錄於集保存摺,方便安全 交易資料及債券資訊充分揭露. 前言 -2. 投資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應注意之風險 匯率風險 法律或訴訟管轄法院 受託機構 公開說明書或資訊揭露之表達語言 外幣匯款跨國或跨行匯撥時差問題. 國際債券發行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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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債券部 國際債券一般投資人宣導說明會95年9月12日及13日
簡報大綱 • 前言 • 發行面 • 交易面 • 資訊取得方式 • 稅賦
前言-1 • 投資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的好處 • 分散投資組合之幣別風險 • 強制性的信用評等要求,保障知的權益 • 部份國際債券稅賦上的優惠 • 交易資料登錄於集保存摺,方便安全 • 交易資料及債券資訊充分揭露
前言-2 • 投資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應注意之風險 • 匯率風險 • 法律或訴訟管轄法院 • 受託機構 • 公開說明書或資訊揭露之表達語言 • 外幣匯款跨國或跨行匯撥時差問題
國際債券發行面-1 • 本國或外國人來台灣公募或私募以外幣計價的債券,發行人的身份可為 • 國際組織 • 外國企業 • 外國政府機構 • 本國企業 • 本國金融機構
國際債券發行面-2 • 外國發行人可發行之國際債券 • 以豁免方式發行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屬國際組織者 • 信用評等為AAA級評等,且為該國中央政府100%持股或該債券為該國中央政府100%保證 • 以公募或私募方式發行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股票已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上市者 • 債信評等須達經證期局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達BBB級以上評等
國際債券發行面-3 • 本國發行人可發行之國際債券 • 以公募或私募方式發行須符合下列條件 • 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應達BBB級以上信用評等 • ECB/EWB回國掛牌之要求 • 於海外募集與發行不滿一個月之ECB/EWB,不可申請回國掛牌
國際債券發行面-4 • 投資者需特別注意之發行面相關規定 •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符合一定條件者,可不強制設立受託機構。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30) • 外國發行人所募集與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符合債信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其發行計畫所附契約適用之準據法得為其他非中華民國之法律,訴訟管轄法院亦得另定之。 (同上項) •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其公開說明書得以中文或英文編製 (95年7月20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3442號) • 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國際債券之公開說明書僅以英文編製者,且應募人涉有本國自然人時,需另行檢附中文之銷售說明書,惟其內容如有爭議仍以英文版為主(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7)
國際債券交易面-1 • 投資人如何和證券商買賣國際債券 • 初級市場:洽該期國際債券之主協辦承銷商以應募該債券 • 次級市場:投資人可與證券自營商於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國際債券之議價買賣斷及附條件交易
國際債券交易面-2 •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時報價及交易單位 升降單位 (報價方式) 最少交易數量 買賣斷 附條件 美/歐元 日元 0.0001元或 0.0001% 最少交易 最少交易 0.0001% 1萬以上 100萬以上 (百元報價或 (利率報價) 殖利率報價) 處所議價
國內 國外 3.匯入資料 集保結算所 Euroclear 6.匯入確認 7.比對 4a.扣帳 5.入帳 1b. 匯出通知 2b. 匯入通知 8a.入帳 參加人: 集保結算所 參加人: 渣打銀行 元京證券 1a. 匯出通知 4b.扣帳 2a. 匯入通知 8b.入帳 A A 國際債券交易面-3 • 國際債券跨國匯撥(由國外匯入國內)的方式
國際債券交易面-4 • 國際債券跨國匯撥(由國內匯出國外)的方式 國內 國外 3.匯出資料 Euroclear 集保結算所 6.匯出確認 5a.入帳 4.扣帳 2b. 匯入通知 1b. 匯出通知 參加人: 集保結算所 參加人: HSBC銀行 寶來證券 1a. 匯出通知 B 5b.入帳 2a. 匯入通知 B
國際債券交易面-5 • 國際債券投資人身分的限制 • 外國發行人採豁免方式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無限制。 • 國內、外發行人採私募方式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原則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人為限: •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 符合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本國發行人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無限制。
國際債券交易面-6 所謂「符合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係指: •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自然人符合本人淨資產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臺幣1,500萬元。 •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臺幣150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者。
國際債券交易面-7 •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交割日 • 於成交日之次三營業日前 • 證券商可另行專案向本中心申請核准者得於成交日之次七營業日前,與客戶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國內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國際債券之給付。
國際債券交易面-8 • 投資人和證券商處所議價國際債券如何交割 • 投資人與證券商議價交易國際債券,其「款項」交割帳戶並不限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亦即有應付款項之投資人可以自由選擇外匯往來銀行,只需將應交割之外幣款項匯到交易券商所指定之銀行帳戶(亦不限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即可。惟交割「幣別」需以交易標的之「發行幣別」為之。 • 買賣斷交易:投資人「券項」交割需以已開立之集保帳戶為之。 • 附條件交易:證券商得債券劃撥至買進者之集保帳戶,或以集保債券存摺代替交付
國際債券交易面-9 • 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本國自然人議價買賣國際債券,如該債券之準據法或訴訟管轄法院非中華民國法律或法院,應明確告知投資人,依下列任一方式留存紀錄,並至少保存一年: • 電話議價:證券商應同步錄音。 • 當面議價、書信或電報議價或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證券商應留存客戶已瞭解國際債券準據法適用之確認訊息或確認書,如客戶以電子郵件交易者,應列印或保存客戶已確認知悉準據法訊息之畫面
資訊取得方式-1 • 發行資訊:本中心網頁www.otc.org.tw點選債券>國際債券>發行資訊
資訊取得方式-2 • 或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選取國際債券專區
資訊取得方式-3 • 交易資訊:本中心網頁www.otc.org.tw點選債券>國際債券>交易系統或處所議價
投資國際債券的課稅方式1 • 證券交易所得稅: • 國內發行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自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 外國發行人來台募集與發行外幣計價普通通司債,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指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亦即外國發行人私募之國際債券不適用) • 證券交易稅: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予以免稅。
投資人 發行人 本國自然人 本國法人 本國發行人 n{屬地主義}: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n給付時先扣繳10%,再列入綜所稅課徵(6%~40%;年度利息所得未逾27萬內免稅) n{屬人兼屬地主義}: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n給付時先扣繳10%,再列入營所稅課徵 外國發行人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 列入營所稅課徵 投資國際債券的課稅方式2 • 利息所得稅:依國際債券之發行人及投資人的身分不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投資人 發行人 外國自然人 外國法人 本國發行人 n在台居留超過183天:同本國自然人 n在台居留未超過183天:就源扣繳20% n有固定營業場所:同本國法人 n無固定營業場所:就源扣繳20% 外國發行人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稅 n有固定營業場所:列入營所稅課徵 n無固定營業場所:免稅 投資國際債券的課稅方式3 • 利息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