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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之法律責任 與案例分享. 主講人 :余靜雯律師 時間: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下午 2 點 地點: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講者介紹. 余靜雯律師 學經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101 年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成功大學國科會研究助理 無漏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大綱. 現行醫療糾紛之相關法律責任 現行醫療糾紛基本處理模式 醫療 糾紛案例分享. 醫療糾紛之相關法律 責任. 民事責任:金錢 賠償、公開道歉 刑事責任:刑責追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鍰 ) 行政責任: 1.行政處分(罰鍰、記過、停職、停權) 2.撤銷執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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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之法律責任 與案例分享 主講人:余靜雯律師 時間:2014年10月24日下午2點 地點: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講者介紹 • 余靜雯律師 • 學經歷: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 101年律師高考及格 • 國立成功大學國科會研究助理 • 無漏法律事務所受雇律師
大綱 • 現行醫療糾紛之相關法律責任 • 現行醫療糾紛基本處理模式 • 醫療糾紛案例分享
醫療糾紛之相關法律責任 • 民事責任:金錢賠償、公開道歉 • 刑事責任:刑責追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鍰) • 行政責任: 1.行政處分(罰鍰、記過、停職、停權) 2.撤銷執照處分
醫療糾紛之民事責任 • 民事責任概念:凡因人為因素所引起損害,被害人得依法向家害人請求賠償(包括財產及精神損失)。 • 請求權基礎: 1.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民法184條): 死亡:財產損失(殯葬費.扶養費) 非財產損失(慰撫金) 受傷:財產損失(增加生活費.勞動損失) 非財產損失(精神賠償) 2.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216條) 以填補受害人所受之損失如:醫藥費、減少勞動力等為限。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 刑責概念:指犯罪行為人,因侵害法律所保護之生活利益,擾亂社會生活秩序應負法律責任所需遭受國家刑罰權所規定之制裁。 • 構成要件: 1.要有實際之醫療行為並已經產生傷害或死亡之結果。 2.醫療行為與其結果必需有因果關係。 3.必須有被害人且具有過失之主觀要件。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 種類: 1.業務過失傷害罪(刑284條2項.一年以下或1000元以上之罰金) 2.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刑284條2項.三年以下2000元以上之罰金) 3.業務過失致死罪(刑276條第2項.五年以下或3000元以上罰金)(非告訴乃論)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 重傷害 • 刑法第10條: •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上開醫療過失責任之認定說明: • 要件 (1)為醫療之行為: 檢驗、診察、診斷、治療、用藥放射、護理等 (2)患者有受傷或死亡之事實 (3)醫療人員行為有過失 應注意 能注意 不注意 (4)醫療行為與傷亡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 病歷及護理紀錄是「私文書」: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病歷及護理紀錄是「業務上文書」:依80年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要旨:「醫師係以醫療為業務,制作之病歷表、醫囑單及用藥紀錄等之文書,法律上應係執行醫療業務所制作之業務上文書。」。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 依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 何謂變造文書? • 無權限之人,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 • 在醫療法容許病歷之修改(第68條第2項): •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 • 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
醫療糾紛之刑事責任 • 實務上,發生醫療糾紛時,經常會有爭執認為醫師或護士為試圖製造有利於己的證據而「竄改」病歷或護理紀錄。 • 修正「診斷」,最好是另做記載,而不要把原診斷塗去、原處修改。因容易被認為是事後意圖湮滅證據,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造成不利的處境。 • 若是修改病人檢查、檢驗「結果」、對病人處置的行為、病人病情發展的過程「紀錄」、或是處方、醫囑的內容等,致與事實不符,則有可能是「登載不實」。
醫療糾紛之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依據醫師法懲戒相關規定為例 第25條: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醫療糾紛之行政責任 第25條-1: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 警告。 •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廢止執業執照。 • 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現行醫療糾紛基本處理模式 • 當事人或院內自行調解談判及和解。 •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 縣市政府相關消保機構申訴及調解。 • 衛生局(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 司法訴訟程序(民.刑) 。 • 交付仲裁(由公正仲裁機關仲裁)。 • 其他(民意代表.社會人士介入和解)。
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 • 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 • 內容: 凡依法律關係性質得以調解方 式處理之民事糾紛。 • 效力: 經委員會調解成立和解之結果. 等同於法院判決。 • 限制 :凡涉及刑責事件則不得辦理。
消費者保護機構 • 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 。 • 內容: 凡依消費法律關係性質得申請 地方消保官協助調解處理之醫 事服務糾紛調處。 • 效力: 經消保官調解成立和解之結果. 等同於法院判決。 • 限制 : 凡涉及刑責事件者不得辦理。
縣市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 • 依據: 縣市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內容: 凡依醫事法規性質所產生之糾 紛民眾均得以申請審議或調解。 • 效力: 經委員會審議調解或成立和解 之結果具一定法律效果。 • 限制 :非涉及醫事事件者不得辦理。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 • 依據: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組 織規程 • 內容: 凡依醫事法規性質之各項制度. 技術.人體試驗.醫德倫理及委辦 司法鑑定事件(不接受民眾申請) • 效力: 經委員會審議結果具法院審判 結果之建議效力 • 成員 :15人(醫事人員.專家學者.社會人士等)
醫事仲裁 • 依據: 仲裁法 • 內容: 凡有關當事人爭議.雙方約定由仲裁 機關協助者. • 效力: 經仲裁或和解之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 限制: 經仲裁後不得再行調解或訴訟.
法院訴訟程序 • 刑事訴訟程序: 告訴 →偵查 → 起訴 (或不起訴→ 再議→ 駁回) 起訴→ 法院審理程序→判決→ 上訴→ 再上訴 (採三級三審制) 更審→不起訴→ 再審→ 駁回或撤回→ 結案 • 民事訴訟程序: 簡易或通常程序(請求標的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 起訴→ 法院審理.調查→ 判決→ 上訴→ 再上訴 (採三級三審制)地院→再上訴高院→最高法院 • 刑事附帶民事(同上) • 集體訴訟
醫護人員與病人的法律關係 • 醫護人員與病人因醫療行為可能發生之法律關係: 一.契約關係: 委任關係(以給付為原則.對雙方均有利)。 承攬關係(又稱包攬關係.對醫師較為不利)。 二.無因管理(醫師與病人間無法律義務.例如急診 室緊急收容病危之遊民)。 三.侵權行為(醫護人員因故意.過失而侵害病患)。
醫護人員的法律義務 • 醫護人員實施醫療行為時有以下三種法律義務: 一.主要義務: 醫師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實施醫療行為。 醫師的主要義務包含→ 診斷.處方.麻醉.手術.病歷書寫等五大項。 醫師非不得已應親自執行主要義務為病人診治。
醫護人員的法律義務 二.從屬義務: 基於契約原則醫師應附從之義務,例如:轉診.提 供檢查報告或協助轉診等。 三.附隨義務: 為保障病人權益在醫療給付中的隨附義務,例如: 保守秘密提供健康及衛教資訊等。
醫護人員的法律義務 • 醫院為公私立法人與病人無直接的醫療行為,但有監督及輔佐醫師執行醫療行為之責任,若發生任何損害病人之情形,均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 醫院與醫師之間通常為僱傭及委任關係,如醫院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後,對失職醫護人員有求償權。
醫療糾紛案例分享 • A為醫師,乃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被害人因發生車禍而送至醫院急救,經A診療後,繼續住院觀察,A應注意觀察被害人並情之變化,而即時採取適當之診治措施,但A經疏於注意,而致被害人因外傷性迴腸破裂引起腹膜炎休克而死。
醫療糾紛案例分享 • 而護士B為其更換血漿時,應注意且能注意之血型為B型,竟疏於注意,誤將A型之血漿二百五十西西一包輸給病人,至病患之妻發現輸錯血,病人顯示胸痛,呼吸困難,右手呈現青紫色現象,B發現將之拔除,立即通知值班醫師急救,雖暫時控制惡化,但數日後病患陷入迷昏,呼吸困難,因重症黃疸並肝昏迷死亡。
醫療糾紛案例分享 • 病患因感冒咳嗽而前往該醫院求診,經上訴人診斷結果,認為其係患了扁桃腺炎,應注射『安比西林』針藥,C竟疏於注意『安比西林』含有『盤尼西林』成分,對於『盤林西林』過敏的病人禁忌使用,又未在注射前詢問病患是否對於『盤尼西林』或其他藥物有過敏反應,即貿然將『安比西林』五百公絲交給助理,調和二西西蒸餾水,注入被害人肌肉內,病患即因藥物過敏,引起休克,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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