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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保險對象 • 保險對象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範圍(§31) • 獎金: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 兼職薪資: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 執行業務收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 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 股利所得:以股利總額為費基 • 利息所得: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 租金收入:保險對象將財產出租給非自然人之租金收入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保險對象 • 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2%) • 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1) • 費率: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33) • 就源扣取: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收取項目-保險對象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二代健保-民眾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費 • 補充保險費費基×補充保險費之費率(2%) •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民眾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 • 就源扣繳 • 由扣費義務人於單次給付所得及收入,以現金支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 扣取補充保險費上、下限規定 • 補充保險費單次給付達5,000元時,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 獎金:全年未超過4個月的投保金額之部分 •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 未滿18歲、中低收入戶及符合健保法所定經濟困難者,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所得。
補充保險費-獎金 Q1: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必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獎金內涵包含哪些項目?
補充保險費-獎金 A1:1.獎金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2.補助性質之給與或代金,不列入扣繳補充保險費獎金項目:例如結婚補助、教育補助費、旅遊補助、喪葬補助、學分補助、醫療補助、保險費補助、交際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工作服代金、作業用品代金、慰問金、補償費等。
補充保險費-獎金 Q2: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的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獎金 A2:計算公式: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費基參考值註=(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費基參考值>當次發放獎金時,以當次發放獎金×費率 =補充保險費 費基參考值<當次發放獎金時,以費基參考值×費率 =補充保險費 以單次給付獎金金額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的費基 註:單次給付獎金費基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1/3) 獎金-案例 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101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案例(2/3) 獎金-案例 2(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獎金 (3/3) Q4:投保金額若有調整以及員工離職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後 才給付險費? 例:陳先生為某事業單位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於1月 15日、6月1日及9月5日各領到1筆獎金,金額分別為 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嗣後陳先生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11月30日離職,並於12月15日領到紅利185,000元。
補充保險費-獎金 (3/3) A4:1.截至101年9月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800元(費基),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96元。 2.截至101年12月15日雖已離職,獎金仍需累計,累計金額為 335,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40,100元×4=160,400元)部分為174,600元(費基參考值),由於當次發放之獎金為185,000 元,因此以費基參考值174,600元為費基,扣取3,492元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獎金 • Q5:雇主、自營業主或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若在投保單位領有薪資,且領有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若需扣取,其投保金額是否以雇主的投保金額為基準?
補充保險費-獎金 A5:二代健保法第31條所訂應扣取獎金項目之補充保險費對象並未排除雇主等負責人,因此上述人員若領取高額獎金,仍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並以投保身分之投保金額為基準計算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2) 案例: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 說明: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 取2%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2) 案例: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1/2) 案例: 林教授於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遠見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20,000元,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在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補充保險費= $20,000 × 2% = $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案例(2/2) 案例: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險費? 說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補充保險費= $5,000 × 2% = $100)。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股東) 案例: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 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 周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台塑公司在發給周先生1萬元的股利時,即須按2%的 補充保險費率,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1萬元 x 2% = 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1/2) 案例: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 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2年郭先生皆 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3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 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 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雇主2/2) 說明: 1.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 保險費可於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2.算式:(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海外所得) 案例: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 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 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 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因此,無須扣取 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扣繳規定 • 定義:所得稅法第14條所稱之利息所得 • 所得稅法利息所得: • 1.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的利息(分離課 • 稅) • 2.存款利息(含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郵局存簿儲金存款) • 3.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 外幣計價之利息: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免扣取對象: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多筆存款) 案例: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 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1,500元、2,500元及6,800元,傅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取? 說明: 1.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2.幸福銀行應在給付傅先生利息時,扣取136元的 補充保險費(6,800元 x 2%=136元) 。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1/2) 案例: 錢小姐102年1月1日在安心銀行存入一筆360萬元的1年期定存,利率2%,約定按月取息,安心銀行依約每月給付6000元的利息,並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102年7月2日錢小姐中途解約,銀行依合約按實存期間 八折計息,解約當時6個月定存利率為1%,故實際利息為每月2,400元,錢小姐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案例(中途解約2/2) 說明: 1.102年1月1日至102年7月1日 每月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120元(6,000元x2%=120元) 2.因實際每月利息2,400元,未達5千元, 不需扣取補充保險費,已收的補充保險費720元 ($120 x 6個月)應予退還。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1/2) 案例: 里長伯將房子租給正正企業社當廠房,月租10萬元, 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租金, 里長伯的補充保險費要如何扣繳? 說明: 正正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付租金給里長伯時,就要 先扣除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後,再繳交租金給里長伯 補充保險費=(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2/2) 案例: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 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 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 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方式 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 ,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2%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併同一般保險費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費之費率(2%)
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雇主 • 雇主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方式(§34) • 按投保單位每月支出之薪資總額與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計收雇主之補充保險費(§34) • 不設上限 •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 ( 薪資所得總額-其受雇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險費率(2%)
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 • Q3:雇主每月在公司領有薪資,雇主的投保金額可列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額計算嗎? • A3:健保法第34條規定,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為補充保險費的費基。雇主所支領之薪資應列入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計算;又因雇主非「受僱者」,故不可列入受僱者月投保金額總額計算。
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 • Q2:當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繳納補充保險費;請問「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如何計算? • A2: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是指於投保單位之受僱員工(不包含雇主及代辦第6類投保者),當月有計收一般保險費,其計費基準之投保金額總額。
二代健保-雇主保費計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一般保費 •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平均眷口數) 補充保費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1/2) 案例1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1: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 明: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 ×補充保費之費率(2%) • 補充保險費收取方式-雇主自行計算後按月繳納
雇主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2/2) 案例2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案例2: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 × 2%= 16,000元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4月27日以健保承字第1010070307號函請各軍公教投保單位編列預算。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4月27日以健保承字第1010070307號函請各軍公教投保單位編列預算。 •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 現制軍公教人員以其俸(薪)給總額之一定比率(93.52%)為投保金額,102年1月起刪除。改以實際俸(薪)給總額為投保金額。
費率差額補助102年起停止補助 • 99年政府實施費率調整自付保費差額補助:投保金額 • 40,100元(含)以下者,全額補助 • 42,000元至50,600元者,補助20% • 53,000元(含)以上者,全額自付。 自102年起停止補助。
扣費義務人須辦理事項 • 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法§31) •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 • 保險對象(扣繳辦法草案§9) • 溢繳退費、短繳補扣(扣繳辦法草案§9) • 向保險人申報扣費明細(扣繳辦法草案§10) • 提供保險對象扣費憑單(扣繳辦法草案§10)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45 • 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身分證明,扣費義務人於必要時得向保險人查詢確認,作為免扣取之依據(扣繳辦法草案§5) 。 • 免扣取對象查詢管道 • 網路查詢 連結至健保局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單位憑證專區,使用單位憑證,進行單筆線上查詢或上傳檔案批次查詢(限60,000筆以內)。 • 媒體交換批次查詢(無傳輸容量限制) 查詢資料產製光碟,郵寄或親送健保局進行查詢。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1/2) • 扣取時點: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 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以非即期支票之實際給付,為支票所載發票日。 • 繳納時點: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得寬限15日。
補充保險費扣取方式(2/2) 逾期滯納金: 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則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1%之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高為應納費額15%。 起扣點: 單次給付達5,000元者,全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上限: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以1,000萬元 計算。
溢扣之處理(扣繳辦法草案§ 9) • 扣費義務人 • 如有溢扣,應退還保險對象。 • 扣費義務人退還保險對象之溢扣款,若為已繳納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申請退還或就其應扣繳保險費內留抵之。 • 保險對象 • 扣取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向扣費義務人申請退還,逾期則改向保險人申請退費。
不足之處理(扣繳辦法草案§ 9) • 扣取不足之數,由扣費義務人補繳,但扣費義務人得向保險對象追償之。 • 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單次應退補繳金額未達新臺幣100元者,得免退補之。
申報扣費明細1/4(扣繳辦法草案§ 10) • 申報時點 • 年度申報 • 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 按月申報(選擇) • 於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一併填報扣費明細,並以電子媒體方式彙送保險人者,得免於每年1月31日前再向保險人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