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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汤志武.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一词来源于英文 Intelllectual Property ,其内涵一直在随着时代 而发展和变化,迄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目前主要定义方式有以下 两种: 1 、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 来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多数国家的法学著述、立法文件尤其是相关国际公约都是从划定范围 即采用列举主义来说明知识产权概念的,典型的有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公约 》 ( 1967.7.14 斯德哥尔摩)第 2 条第 8 款以及 《 与贸易有关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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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汤志武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一词来源于英文Intelllectual Property,其内涵一直在随着时代 而发展和变化,迄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目前主要定义方式有以下 两种: 1、列举主义: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 来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多数国家的法学著述、立法文件尤其是相关国际公约都是从划定范围 即采用列举主义来说明知识产权概念的,典型的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公约》(1967.7.14斯德哥尔摩)第2条第8款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定(TRIPS,1994) 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所遗漏。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这主要是作者权,即一般所称的版权) •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 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 • 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即外观设计) •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标标记有关的权利; •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 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著作权与邻接权; • 商标权; • 地理标志权; •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专利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 商业秘密权(未披露信息)
2、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地概括来抽象地进行描述,我国法学界主要采用概括主义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2、概括主义:通过对保护对象地概括来抽象地进行描述,我国法学界主要采用概括主义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1)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已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3)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印
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狭义的知识产权和广义的知识产权 二、创造性成果权与识别性标记权 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两大类: 基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创造性成果权利,专利、著作权等,这一类 权利产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 基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权利-----识别性标记权利,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 名称等,这类权利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 知识产权并非都是直接基于智力创造成果而产生,但绝大部分知识产权均 与智力活动相关
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又叫版权、作者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 、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著作权的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其保护对象是作品传播者的 利益。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象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计算机软件即可通过著作权,也可通过专利权来保护。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专利权 专利所有人或他们的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对该专利的独占权。 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的。 法律依据:专利法
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 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和图形相结合的商标以及立体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 植物新品种 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 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分别由农业部和林业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 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法律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 厂商名称(字号) 亦称企业名称,是区别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称号,由主管部门登记,一般以 行政区划为单位。一经登记,即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原产地名称(产品)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 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 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代表制造某一产品的出处(国家、地区或地理 名称)。产品通常与该产地的天然条件和地理环境有关。 法律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域名 域名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地址,它不仅是互联网联机通讯的技术参数,也 是有关组织或个人选择用来在互联网代表自己的标识,它具有商标和字号的区别属 性,因而已极易与上述两种权利发生冲突。 法律依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
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成为商业秘密的对象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 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 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 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根据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包括如下内容: •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 (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发现权: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而产生的权利,主要权利包括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7条第1款):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第2条规定:凡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可授予自然科学奖。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指集体或个人依法对科技领域中除发现、发明以外的其他科技 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统称。它主要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合、 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等科技成果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 权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等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与版权 • 专利侧重保护科学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版权侧重保护在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 • 构成专利法保护对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三性而构成版权法保护对象的,则只需具有独创性(也称原创性); • 专利保护着依照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而开发出的技术方案,但并不保护这些思想或理论本身;版权保护着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方式,不保护思想或理论本身。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 • 美术、摄影等作品通常情况下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当其与产品相结合,用于产品的外形设计中,就有可能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 • 当外观设计专利与版权之间发生冲突时,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版权与商标 • 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够把商标权人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分。 • 商标法与版权法各自保护着同一种智力成果的不同一端,也就是说商标与版权保护的客体是相同,都是一种作品。 • 如,某一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如果这幅作品作为图案(或美术字)附在商品上又具有识别性时,由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如果它同时又是一幅具有美感并可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时,则还可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 在商标与版权发生冲突时,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 • 景阳冈酒厂诉景芝酒厂商标侵权案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商标与字号 • 企业字号是区别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企业的标记,而注册商标是区分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 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字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 当企业字号同时也是注册商标时,不同主体之间的企业字号和商标极有可能发生冲突。 • 企业在注册字号时一定要注意查询一下自己欲注册的字号是否已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以及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 丽华快餐案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商标与商品装璜 • 商品装璜是指以文字、图案、色彩等来装饰商品的附着物或包装物。其有着和商标相同的目的,即均是为了推销商品、增强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 商标经注册后具有独占性,装璜一般没有,除非申请外观设计或通过著作权保护,或者是驰名商标的商标装璜; • 商标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商品,树立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装璜在于装饰、美化商品,吸引、刺激消费者的购卖欲; •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装璜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 商标具有抽象性,不能也不允许直接反映商品的内容,而装璜可以直观的方式反映商品的内容,反映商品的外在形态。 • 如不能用羊的图案作为羊肉罐头的商标,但可以做为装璜使用。 • 商标需经注册才受保护,装璜不受商标法保护,但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的保护。 • 商标一经注册即不能改变,如有改变要重新注册,但装璜没有这样的限制。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商标与商品名称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包括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商标一样都是用来区别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称大多数是可以成为注册商标的,但通用名称不行。两者的区别是: •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而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同类商品中的不同商品; • 商标具有独占性,而商品名称没有,特别是通用名称,具有大众性,人人均可使用; • 商品的通用名称由于不具有显著性,不能注册为商标;而商品的特定名称则可以; • 商标与商品名称取得的方式不同,注册商标需经法定的手续,商品名称系自称产生,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 调整的法律不同。前者受商标法保护,而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才能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华商标案)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专利与商标 • A.专利保护着产品或产品的制作方法,商标则保护着产品来源的信誉,指示着产品的质量。 • B.同一厂家本来只能靠商标专用获得的信誉,有可能借助产品的专利权得到加强;同时,产品依专利法受到的保护,也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的延长。 • 例如,当某一厂家用某一专利创出牌子、在市场驰名后,专利期一旦届满,其他厂家虽可以合法的仿制同一产品,但却仍旧不能使用原厂家创出的牌子使用的特定商标。这样,原享有专利的厂家,依旧可以靠它仍在专用着的商标,在市场上占有如同该产品未丧失专利权条件下一样的优势。 • C 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 • 中华商标案
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关系 • 专利与商业秘密 • 专利权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加以确认,并且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商业秘密只需要企业自身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无须行政审批程序,而且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 • 商业秘密以秘密为生命,而专利以公开技术为前提; • 专利具有排他性,而商业秘密没有排他性; • 分别受不同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性质 • 知识产权的是一种私权 • 知识产权是私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之一 • 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均适用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 • 具有价值(可以用金钱来量化)和使用价值(其使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
知识产权的特征 • 无形性: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人们对其的占用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占有原稿不代表占有作品本身); • 依附于物质载体而存在; • 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占有,并可被大量复制、反复使用; • 不受有形磨损的影响,但也会发生无形的损耗。 • 对载体的处分和对权利的处分是可以分离的(再如当画家将画稿交给杂志社作为插图在杂志上发表时,该当有形物上体现的作品在特定杂志上的复制权许可给了杂志社,但画稿作为有形财产仍旧是画家的) • 同一权利可以多次进行处分(如可以多次许可,一女多嫁,但有形财产则不行)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它性或垄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 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 对同一项知识产品 ,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 两项不同属性的知识产权则可以同时存在: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
知识产权的特征 • 地域性:按照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域外效力。 • 一般而言,除本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双力协定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但是,自20世纪下半叶,随着地区经济一体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受到了挑战,跨国的地区性知识产权开始出现,如1968年比荷卢经济联盟制定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班吉协定》等,使得一国申请或注册的专利或商标,同时在所有缔约国内享有专有权。 • 目前,以美、日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试图建立世界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的特征 • 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权即成为社会公共财富。 • 除客体的非物质性这一特征外,知识产权的上述其它特征是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均具备这些特征,或者说每一项特征都存在一定的例外: •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识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一般归行业协会或组织所有,是集体权利,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专有性; • 字号权有更特殊的地域性,驰名商标没有地域性; • 商标秘密权不受时间限制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由来 •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个人授予 。当时仅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封建特权对待,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 1236年,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市民制作色布的15年专有权利;1331年,爱德华三世也曾授予佛兰德工艺师约翰·肯普以缝纫与染布的垄断权利。当时英国国王授权某些商人或工匠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特权的文件,称之为Letters of Patent,其意为“公开文书”,这就是Patent(专利)一词的由来。 • 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
知识产权制度的由来 •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商标法律保护的国家,最早的商标成文法是法国1803颁布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更为系统的《商标法》,首次确定的商标注册制度。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商标法。 • 版权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是英国于1709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定位 • 知识产权制的法律定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地的地位,即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类于某一种法律部门 • 有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都有着广泛的联系,不能简单的将其划归哪一个法律部门。 • 还有认为,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典型的有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 • 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民法的范畴。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 编入民法典,代表性的有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均将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的一编; • 单行立法,这是目前多数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上的通行做法,英美法系国家是以专利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现,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在民事基本法下的民事特别法 • 编篡专门法典,1992年,采取单行立法的法国将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规整理汇编成统一的法典。 •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单行法体例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突破国界而进入他国,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使得一国的知识产权一般在他国不能当然的获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随之产生。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也不是指以国际条约取代或覆盖国内法。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的是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如何以国家的公行为(如立法)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途径 • 单方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 • 这种方式法律在100多年前曾于版权领域实行过,当时旨在唤起其他国家保护外国作品。现在已极少见了。 • 如中美于1992年1月为签署的《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对已获得美国专利的药品和化工品进行行政保护。 • 互惠保护 • 这种是有些国家在参加知识产权公约前,甚至在制定知识产权法之前,与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特殊途径。如中国在参加巴黎公约前,就曾分别与许多国家在商标保护上实行互惠。目前也已很少见的。 • 双边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 主要是未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国家之间或这此国家与公约成员国之间,以及公约成员国之间。 • 多边国际条约
我国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于斯得哥尔摩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公约。 •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缔结,1884年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该公约。 • 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5月26日于华盛顿签订,只有8个国家签字,截至2000年尚未生效,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 • 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于马德里缔结,1892年生效,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 • 5、《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6月27日通过,1995年12月1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 • 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缔结,1887年12月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
我国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 7、《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签订,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加入。 • 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或《唱片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73年4月18日生效,我国于1993年月4月30日加入。 • 9、《专利合作条约》(PCT),1970年6月19日于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成为该条约的第64个成员国,中国专利局同时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局和国际初审局。 • 10、《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签订,1961年4月生效,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该协定。 • 11、《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4月28日于布达佩斯签订,1980年8月19日生效,我国于1995年7月1日参加该条约。
我国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 1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简称《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于洛迦诺签订,1971年生效,我国于1996年9月19日参加该条约。 • 13、《专利国际分类协定》(IPC),1971年3月24日于斯特拉堡签订1975年生效,我国于1997年6月19日加入该协定。 • 14、《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12月2日于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简称UPOV),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 •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因加入WTO而加入该协议。 • 1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我国于2006年12月29日加入; • 1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我国于2006年12月29日加入。
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个缔约国必须将其法律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缔约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应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 优先权原则:在任一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或商标标识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以其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申请的日期来判断申请的先后。 • 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原则:缔约国国民在各缔约国就同一发明创造所取得的专利权或就同一商标标识所取得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
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 国民待遇原则:任何缔约国国民的作品,或者非缔约国国民首先在缔约国发表的作品,在其他缔约国所受到的保护,应当与该缔约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本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相同。 • 自动保护原则:有权依照该公约享有和行使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保护的作品,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便在一切缔约国中受到保护。 • 独立保护原则:各缔约国所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受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状况的影响,在满足公约规定最低保护要求前提下,作品在其他缔约国受保护的程度,完成由该国法律决定。
TRIPS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 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任一个成员向另一个成员的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和无条件的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 透明度原则:任何成员制定的与TRIPS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该成员的官方语言公开发表,或者在无法实现这样的公开发表时,使之为公众所能获得,从而使各成员政府和权利人能够了解其内容;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生效的任何与TRIPS协定内容相关的协定也应公开发表。
TRIPS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 争端解决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解决贸易争端的原则适用于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即引入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和多边方式预防和解决各成员国在执行TRIPS协定过程中所引起的知识产权争端,这样可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成员间的争端有效、快捷解决,确保TRIPS协定得以执行。 • 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原则: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由一些成员的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撤销程序和诸如异议、无效和取消的双方当事人程序等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都应能够接受司法或准司法部门的复审。 •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在TRIPS协定的前言中明确提出“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 协商 • 调解:通常选择争议双方认可的任何中立的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甚至是个人充当调解人 • 司法途径 • 行政途径 • 仲裁途径:《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我国现代法律对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方面的态度:(1)仅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的纠纷是可以仲裁的;(2)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涉及知识产权效力的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既没有明确肯定,但也没有明确否定;(3)现行著作权权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判决的方式,因此版权纠纷一般是可以仲裁的。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 转让和许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 转让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许可仅仅涉及使用权的转移 • 许可方式 • 普通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取得知识产权使用权,许可方不仅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而且仍然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 这是一种允许许可方多次许可他人在同一范围实施专利的许可方式 • 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知识产权的一种许可。 包括部分独占许可(按地域划分)和完全独占许可
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 • 排他(独家)许可:指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合同中规定的知识产权拥有独家的使用权,许可方保护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但不得将这项技术转让第三方。 • 交叉许可:即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 分许可:被许可方依据合同规定,除了取得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许可方的知识产权外,还可以许可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实施许可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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