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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借券系統. 台灣證券交易所 報告人:交易部. 大 綱. 壹、借券制度重要發展過程 貳、證交所借券系統交易概況 參、證交所借券系統重要原則 肆、借券系統開戶作業 伍、借券系統作業規範 陸、處分擔保品與違約相關規範 柒、借券交易權益補償作業 捌、證券借貸課稅規範 玖、資訊揭露. 壹、借券制度重要發展過程. 借券制度重要發展過程. 69年-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79 年-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85年-證交所交割借券業務 92年-證交所借券系統成立 94年-取消借券目的檢查,實施市場放空總量控管 95年-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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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借券系統 台灣證券交易所 報告人:交易部
大 綱 壹、借券制度重要發展過程 貳、證交所借券系統交易概況 參、證交所借券系統重要原則 肆、借券系統開戶作業 伍、借券系統作業規範 陸、處分擔保品與違約相關規範 柒、借券交易權益補償作業 捌、證券借貸課稅規範 玖、資訊揭露
借券制度重要發展過程 69年-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79年-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85年-證交所交割借券業務 92年-證交所借券系統成立 94年-取消借券目的檢查,實施市場放空總量控管 95年-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96年-取消臺灣50指數、臺灣中型100指數及臺灣資訊科技指數等合計150檔成分股之平盤以下不得借券賣出價格限制 100年-限制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股票前30個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之20%(原為其上市(櫃)股份之3%)
我國整體證券借貸市場架構圖〈不含中央登錄公債〉我國整體證券借貸市場架構圖〈不含中央登錄公債〉 證交所借券系統 特定機構法人 特定機構法人 自辦證券商 全體投資人 證金事業 代辦證券商
證交所借券系統 • 92年6月30日正式上線 • 參加人限為特定機構法人: • 出借人- 目前以 • 外資、 • 信託業(證券商財富管理信託業務、銀行兼營信託業) • 保險業、 • 政府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主 • 借券人- 目前以 • 外資、 • 自營商及 • 證券商借貸專戶為主
證交所借券系統 • 提供定價、競價及議借三種借券模式 • 定價、競價交易由證交所承擔風險 • 議借交易由借貸雙方自行承擔風險 • 系統自動圈存出借證券及撥轉借券證券擔保品 • 系統通知TDCC進行有價證券之圈存、撥轉,以及借券部位之註記 • 借貸雙方除應遵循證交所借貸相關法規外,亦應遵循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
證券商角色 • 證券商應與證交所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後,始得接受借貸交易人委託辦理借貸交易事宜 • 證券商為借貸交易人代理人代為 • 將借貸交易人開戶申請資料轉送證交所核可 • 透過與證交所連線之系統,代借貸交易人輸入借券/出借申報 • 自證交所系統接收相關報表通知借貸交易人,並代收轉付借貸交易相關款項 • 其他相關作業
借入證券之管理 • 借入證券須註記且不得再出借(惟證券商或證金公司以證券借貸專戶借入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 借入證券不得領回 • 借入證券除依借貸辦法第29條所列之用途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借券用途 • 借券用途(借貸辦法29條) • 委託證券商賣出 • 返還借券或證券權益補償 • 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 • 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 • 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或買回 • 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事項 依借貸辦法29條第三項第五款以借入有價證券實物申購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禁止再出借。
證交所借券系統相關費用 • 借券費-定價為年利率3.5%、競價及議借以年利率20%以下 • 證交所借貸服務費- • 定價、競價向每筆借貸交易雙方各收借券費用之1.6% • 議借依借貸成交金額0.02% * (借券天數/365),不足100元者,以100元計,可選擇由借券人或出借人全數支付。 • 證券商手續費- • 定價、競價向每筆借貸交易雙方各收借券費用之0.4%計算,其中向借券人收取最低得以1,000元計,向出借人收取最低以100元計,證券商代客洽尋券源,得向借貸雙方酌收費用。 • 議借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議定
證交所收款虛擬帳戶 • 證券商對證交所支付款項作業,均採虛擬帳號進行匯款,以存入證交所指定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 借券費用、借貸服務費用:虛擬帳號為0292+證券商代號,並以0補足至11位 • 現金權益補償、證券權益轉換為現金給付、現金增資認購價款:虛擬帳號為0293+證券商代號,並以0補足至11位 • 借貸交易人開戶時證交所即給予一組虛擬帳號0291xxxxxxx係供借券人存入證交所之現金擔保品之用
借貸交易人資格條件 • 特定機構法人(借貸辦法第10條) • 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專營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機構投資人、政府基金、信託業(特定信託契約,如信託業辦理員工持股信託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 借券人: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期貨自營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機構投資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借貸交易人資格條件(續) • 出借人及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交所不受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 • 不符合所訂之積極資格條件(借貸辦法第10條) • 發生違約或違規情事經證交所終止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於清償、給付完畢或改善後,尚未滿一年者 (借貸辦法第49條) • 利用他人名義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者 • 與證券商所定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
開戶資料變更及通知作業 • 開戶資料如有變更,應委託證券商於證交所借券系統輸入,並以書面通知證交所,未依規通知者,證交所仍依原有留存資料辦理相關事項,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自行負責 • 證交所以郵寄方式寄發之通知,如因借貸交易人未依規定通知證交所變更地址或通訊處,致無法送達時,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通知生效日
開戶數限制 • 原則上借貸交易人於同一證券商營業處所,以開立一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為限 • 但依規定得開立二個以上之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目前限於信託業與外資
借券系統借貸交易人規範 • 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相關法規及規範 • 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 證交所公告、通函 •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 • 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公告、函令
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之規範 • 自營、承銷或投資取得有價證券為限(不包括借券交易或附條件買賣交易取得者) • 出借之有價證券金額仍應分別計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相關投資限額規範 • 出借有價證券應評估其各種風險,若屬議借交易者,借券人提供擔保品管理例如:擔保品種類、原始擔保比率、擔保維持率之計算暨擔保品之補繳、擔保品之處分時程及方式等,應比照定價、競價交易規定辦理 • 證券商辦理出借有價證券應於內控制度中訂定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報經董事會通過,且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相關交易,作成稽核報告,以供備查
證券自營商借券之規範 • ETF與表彰股票組合之交易、套利、避險行為,以及認購權證之履約行為等交易需求 • 買賣或持有非本身承銷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與標的有價證券,及其他發行人所發行之認購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套利、避險行為等交易需求 • 因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空頭避險需求,以及發行認售權證之避險需求 • 借券帳戶 XXXT-0000000、XXXT-7777777 、 XXXT-8888888
外資之規範 • 外資參加證交所借券系統資格條件:需具外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機構、外國政府投資機構、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投資信託、信託公司及學術或慈善機構身分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等 • 外資借入有價證券,並以其國內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有關「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及「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 外資採議借型態借入有價證券時,得提供國內或國外之擔保品,該擔保品為國內上市、櫃有價證券者,出借人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專戶保管
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之規範 • 銀行法第74條、第74條之1規定投資之股票得出借 • 銀行依據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規定出借有價證券時,得以定價、競價及議借交易出借;信託投資公司限以定價及競價交易出借 • 銀行業基於避險、履約及套利之目的,得向其主管機關申報核准為借券人,以進行借券交易
信託業出借之規範 • 信託業者辦理員工持股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其信託契約屬於「委託人未保留運用決定權」者,得參與出借 • 信託業辦理出借,其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出借有價證券」,並限以定價及競價交易方式
信託業出借之規範(續) • 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時,辦理員工持股信託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出借業務者,得以定價、競價及議借交易方式辦理出借 • 從屬公司將持有之控制公司股份交付信託後,受託人不得將該股票依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出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出借之規範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 每一基金出借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出借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交易型態屬議借交易者,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 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之種類以現金為限 • 有關擔保規定比率、擔保下限比率、擔保維持率之計算暨擔保品之補繳、擔保品(現金)之處分(沒入)時程及方式等,應比照定價及競價交易之規定辦理
私募基金之規範 • 國內私募基金之融券餘額與借券賣出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50%,借券帳戶為848… • 境外私募型態之共同基金或單位信託借券賣出,不得超過其在台淨資產之50%,且出借任一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50%
證券商/證金借貸專戶之規範 • 證券商/證金借貸專戶證券商代號+8800000 • 券源不足時可向借券系統借券但不可透過借券系統出借 • 僅能出借其客戶,不能向客戶借入 • 證券商/證金借貸專戶是集保帳戶,不是 買賣帳戶
證交所借券系統基本規範 • 營業時間:上午9點至下午3點 • 借券期間:成交日起不得逾六個月,續借以一次為限(六個月),且不得更改其他借貸條件 • 借券標的: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得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及已發行衍生性商品之標的證券 • 借券交易之申報數量 • 出借數量:10個交易單位以上 • 借券數量:至少1個交易單位
借券交易 TWSE 確定皆預繳入 帳後進行撮合 通知圈存出借證券及撥轉擔保證券/成交後撥帳
證券借貸交易憑證 • 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 • 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證交所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
定價及競價出借作業規範 • 出借申報、更改、撤回 • 申報:由證券商將出借人帳號、證券名稱、數量、費率(定價交易除外)、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分10日、3日與1日3種)等資料,輸入證交所借券系統,若出借人集保帳戶證券數量不足,則該出借申報無效 • 更改:未成交前出借人可隨時更改出借費率(定價交易除外)或出借數量 • 撤回:未成交部份,出借人可隨時撤回出借申報,證交所即轉知集保公司將出借證券解圈存 • 有效之出借申報,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回,其申報持續有效
定價及競價借券作業規範 • 借券申報 • 借券人申報借券時需先提交140%合格擔保品至證交所,並經由證券商輸入擔保品明細 • 證券商輸入借券申報資料:借券人帳號、標的證券名稱、借券數量、費率(定價交易除外)、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等 • 證交所收到借券委託,即檢核輸入之擔保品有無錯誤,並計算繳交之擔保品是否達到原始擔保比率,經檢核無誤則該借券申報立即生效 • 借券委託限當日有效
定價及競價借券作業規範(續) • 借券申報之更改、撤回 • 借券人在提交足夠擔保品之前提下,可隨時就其未成交部分,申請更改借券數量、費率(定價交易除外)、還券日期或撤回該筆借券申報 • 借券申報之撤回或未成交部份超額擔保品之領回,借券人需透過代理證券商申請,擔保品退還程序與時點比照到期還券之擔保品處理方式
議借交易作業規範 • 借貸雙方簽訂「有價證券借貸議借交易契約」自行議定借貸之所有條件,同時由借券人提交擔保品給出借人 • 借券人/出借人分別向證券商提出借券與出借申報,借貸雙方可經由相同或不同證券商,經由證券商輸入證交所借券系統 • 證交所確認雙方輸入條件一致,即通知集保公司撥券予借券人 • 證交所僅提供成交確認並轉知集保公司撥券,擔保品提交條件及比率由雙方議定並自行移轉,證券違約風險由雙方自行承擔,證交所不負擔保履約責任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規範 標的證券經暫停借貸交易者,於暫停前已輸入而尚未成交之定價、競價借貸申報,或已輸入而未獲本公司電腦系統確認配對之議借成交申報均仍屬有效,並得進行取消或減少申報數量。
借券人申報借券,應提交按所借有價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市值140%以上之擔保品給證交所。借券人申報借券,應提交按所借有價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市值140%以上之擔保品給證交所。 借券人提供擔保品,以下列為限: 現金(國人以新台幣為限,特定外資得以美元為擔保品)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上市股票按開盤競價基準七折計算 上櫃股票按開始交易基準價六折計算 銀行保證 中央登錄公債:按面額九折計算 定價、競價擔保品種類與抵繳比率
定價、競價擔保品提交方式 • 現金:由借券人劃撥存入證交所指定銀行擔保金帳戶(0291xxxxxxx) • 有價證券:證券商依借券人委託輸入借券申報後,由證交所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即將證券擔保品撥入證交所擔保品帳戶。 • 銀行保證:借券人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將保證書正本交付證交所 • 中央登錄公債:由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予證交所
洗價、追繳通知與處置 • 按借券部位與證券擔保品之收盤價逐日逐筆洗價 • 擔保品經逐筆洗價後,若其比率低於120%時,則追繳該筆至140% • 洗價當日(T日)產製追繳報表,由代理券商轉知借券人,借券人應於T+1日補足擔保品 • 未於T+1日補足者,證交所即於T+2日處分擔保品並強迫了結該筆借券部位
擔保比率之計算 • 擔保比率 =〔〈擔保品抵繳總值―應付借券相關費用〉∕擔保範圍總值〕 X百分之百。 • 擔保品抵繳總值 =有價證券擔保品當日收盤價格 X數量 X折價比率 + 中央登錄公債折價總值 + 現金擔保品總值 + 銀行保證總值
擔保比率之計算(續) • 擔保範圍總值 =所借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格 X 擔保數量 + 應返還現金股利金額 • 擔保數量 =所借有價證券數量 + 應返還股票股利數量 • 有價證券擔保品市值應按每日收盤價計算。 • 原始擔保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有價證券擔保品 折價比率由證交所依市場狀況公告之。
擔保證券假除權 • 證交所逐日逐筆對擔保品進行洗價,如遇證券擔保品除權(息)時,證交所即於各該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三個營業日,就證券擔保品進行假除權 • 假除權證券擔保品市值則以當日收盤價扣除權(息)值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