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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度會計業務暨系統研習. 大 綱. 壹、前言 貳、收款及收據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肆、錯誤態樣 伍、案例分享 陸、政策宣導. 前言. 會計人員非根據 合法 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 記帳憑證;非根據 合法 之記帳憑證、不得記 帳。 ( 依會計法第 58 條 ). 貳、收款及 收據. 收款 — ◎ 出納人員對臨櫃收入款項,須當面清點檢查,核對繳庫陳 核單金額無誤後填具收款書依規定送存國庫或金融機構, 並即時通知會計室列帳。 ( 雲科大總務處出納作業規範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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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前言 貳、收款及收據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肆、錯誤態樣 伍、案例分享 陸、政策宣導
前言 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 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 帳。(依會計法第58條)
貳、收款及收據 收款— ◎出納人員對臨櫃收入款項,須當面清點檢查,核對繳庫陳 核單金額無誤後填具收款書依規定送存國庫或金融機構, 並即時通知會計室列帳。(雲科大總務處出納作業規範第3 條) ◎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 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零星收入最長不得逾五日。(依出 納管理手冊第29條、雲科大總務處出納作業規範第5條)
貳、收款及收據 領取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收據掣開後,請業務單位密切追蹤該筆款 項是否匯入本校,以避免年底將屆或是計 畫即將結束時,而仍未收到該筆款項而影 響會計核銷作業或是避免收據遺失之情形 發生。
貳、收款及收據 作廢— 未使用或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紀錄 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 二年,屆滿二年後,陳經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依出 納管理手冊第40條、雲科大總務處出納作業規範第7條) 遺失— 收據若不慎遺失,請以專簽方式敘明遺失原因及遺失收 據號碼,奉核後將簽呈正本送至出納組保存,以利備查。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 基本理念 • 法律責任 • 通案性原則 • 注意事項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 基本理念 ◎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 ◎公務人員需依法行政,公款亦應依法辦理 ◎勿化整為零 —不得規避採購程序 ◎誠實報支,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對真實 性負責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 法律責任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之支出憑證,其支付事實之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215及216條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 通案性原則 財產:係指單價10,000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 在2年以上之設備及典藏圖書。 物品:係指單價在10,000元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用 品(財物分類以保管組判定為準)。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非網路請購系統產生之表單(如共同供應契約請單)送出簽核前請先上網登錄,並註明簽証編號。 ◎請購單上品名、規格、單價及用途應請詳述。 ◎預借經費須檢附奉准簽呈影本及相關文件。 (含預計支用項目明細)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請購金額在 10,000元以上,應於請購程序 核准後再行採購。 ◎各類公文案件應簽註日期,憑證黏貼後送核 時,請註記辦理日期,各會核單位亦請簽註 會辦日期,以明責任。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 注意事項 採購物品 國內出差旅費 國外出差旅費 其他專案型經費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 採購物品 ◎買受人應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收銀機發票應輸入本校統一編號 「06195262」 ◎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可利用 財政部入口網站/公示資料查詢), 應取具統一發票,不得以收據核銷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各機關支付款 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依會計法第51條: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 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為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 證所根據的憑據 ◎原始憑證可分為 外來憑證 內部憑證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 外來憑證 統一發票 二聯式發票 三聯式發票 收銀機發票 電子發票 收據 商店收據 個人及非營利團體 • 內部憑證 領據 印領清冊 出差旅費報告表 補助費申請表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點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1.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採購名稱及數量。(註明廠牌或規格) 3.單價及總價。 4.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5.買受機關名稱。 。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 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 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 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11月7日資國字 第1020005323號函,以紙本電子發票(感應 紙)報支經費時,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 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主計處81台處忠第5186號為落實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各級政府機 關、學校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對於金額達二 千元以上者,除水電費、郵電費、報費、交 通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允應儘量 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各項經費請購案件,經會章核准後,若有變 動,仍擬請依規定程序辦理,請勿逕以剪貼 方式便宜行事。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收據 1.「收據」名稱。 2.買受人之抬頭。 3.開立收據之日期。 4.摘要(品名)。 5.數量、單價、總價(金額)。 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7.店章(如為免開統一發票之商店,需為免開統一發票章)。 8.負責人簽章(店章內未載明者)。 9.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 10.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個人及非營利團體 1.「收據」名稱。 2.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 3.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 5.實收金額。 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7.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 8.受領人戶籍地址(個人收據)。 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人收據)。 10.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 11.個人領據之銀錢收據需加貼已銷章之千分之四印花稅,及依「各類 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 內部憑證要件 ◎各類具領清冊-領據 1.受領人姓名、服務單位、職稱 2.受領事由 3.計算式 4.所得總額 5.身分證字號 6.戶籍地址 7.應扣繳所得稅額(請加會出納組) 8.實付金額 9.領款人簽章 10.領款日期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採購物品 有關專任、兼任助理及工讀生之相關人事經費◎薪資清冊、印領清冊 用途—請註明支領月份或期間 勞健保及退休準備金—實際到職日起算 薪資、工讀費—檢附經單位主管或計畫 主持人核章確認之出勤表或工讀時數表
採購物品—錯誤態樣 • 收據或統一發票漏(未)註明買受人、日期、品名、數量 ,或金額大寫登載錯誤等。 • 收銀機式等發票未加註貨品名稱;或已於發票上加註中文 說明,經手人却未簽章。 • 收據或統一發票金額有誤或修改處漏未核章。 • 為避免重複申報,應以發票「收執聯」進行經費核銷,誤 以扣抵聯或影本辦理。 • 黏存單或請購單,「經辦人(申購人)」、「驗收或證明 人」、「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批示」漏未核 章;承辦人與驗收人同一人。
採購物品—錯誤態樣 • 採購案件誤以分批方式辦理;10萬元以上設備採購案,仍逕自購置(無授權),未移請「總務處」依規定辦理。 • 資本門購置案件報核時,未加會總務處保管組漏填或未附「 財產增加單」。 • 演講費報支時,未註明講題、時間、地點。 • 稿費、審查費漏未註明字數及標準。 • 未申明原委,1萬元以上採購仍自行代墊;申請預借款,1萬 元以上單據,未專簽卻自行匯付。 • 申購單、請修單之日期為發票日期之後。申購單、請修單、 支出憑證粘存單上之有關人員簽章時無加註簽章日期。
採購物品—錯誤態樣 • 集中採購項目未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遇有特殊原因無法採 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時,未加填「不利用共同應契約採購申 請表」,於奉核可後辦理,如理由係價格因素,未列印共同 供應契約價格佐證。 • 招生經費未加會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車資未註明車子之種類(如:大巴或小巴士)用車時間、乘車起訖地點、人數及名冊。 • 收據或發票金額較報銷金額多時,未註明實付金額。 • 請購單上品名、規格及用途應請詳述。
採購物品—錯誤態樣 • 國內零星支出,例如:文具耗材之購置,以個人信用卡支付公款,未特別標明用信用卡支付之理由,經單位主管核准。 •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應依其慣例。
想一下 • 公務經費如何報支?何者當領?何者不當領?均有明確的規定,公務員於報領時應依規定領取,切不可心存僥倖,認為浮報或詐領金額不多,否則身陷囹圄,後悔莫及。 • 養成守法的習慣 • 深入瞭解法令及相關規定 • 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採購之案例分享1-1 • 某機關職員辦理採購公用器材物品等報支業務時,因統一發票、收據遺失,為圖作業方便,竟以偽造、變造之不實單據充當報支經費;另於購買郵票不慎遺失購買票品證明單時,竟連續多次盜蓋同事印章於主管及經辦員處,偽造不實之購買票品證明單辦理核銷。
採購之案例分享1-2 • 該員經高等法院刑事庭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該案已於97年7月29日判決確定,該職員被免職。
採購之案例分享2-1 • 某機關財務收支經審計機關抽查,核有下列違失: 1.辦理「新春團拜聯誼」餐會採購金額20萬元,未 於簽案內敘明採購方式,逕洽1家承商辦理,採購 作業有所疏誤。 2.會計人員對於上開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未依規定 使之更正或拒絕,內部審核涉有不周之處。
採購之案例分享2-2 承辦課長、承辦人及主辦會計均予以申誡1次
採購之案例分享3-1 • 某公司為減輕自營超市之虧損,希望藉由設立咖啡館業務,提升經營績效。於93年間,該公司董事長指示咖啡館A店須於1個月內裝修完成進行營運,由於相關裝修工程為公告金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採購,如採公開招標程序,恐無法於指定期限內完工,承辦採購單位遂將400萬元之採購案件切割分成28件辦理;咖啡館B店亦採取同樣模式,將950萬元之採購案件切割為14件辦理,使每件採購案均未達公告金額,以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
採購之案例分享3-2 1.該公司相關承辦人員受制於董事長限期完工壓力, 未善盡幕僚人員責任及秉持專業提供意見,而屈從 首長指示並切割採購案,董事長室副研究員、商品 行銷事業部經理等6人各記申誡1次。 2.該公司董事長未重視幕僚人員之專業建議,強勢主 導以不合法的方式辦理採購,造成公司損失,經監 察院通過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 議。
採購之案例分享4-1 • 某機關員工陳員,自89年1月中旬起在總務科贓物庫擔任贓證物保管工作;96年4月間執行科發現某扣案的贓證物遺失,懷疑該員管理不實,同年8月間將其調離贓物庫,並進行清查,發現更多贓證物品帳目不清,即分案由地檢署主任檢察偵辦,發現多項贓證物品遭該員竊取。97年10月初到該員住處起出10顆鑽石、70兩黃金、玉器、3只勞力士等贓證物。97年12月份檢察官將該員提起公訴。
採購之案例分享4-2 • 地方法院於98年1月21日判陳員有期徒刑10年
採購之案例分享5-1 • 某機關於97年5月6日以行政指示方式,委託某所屬機構於97年7月3日至7日辦理登山安全知能研習,並請其某一聯絡處協助辦理,該機構分別於6月及8月間以租用中型巴士及小客貨車之事由辦理採購,金額分別為9萬餘元及8萬元,並逕洽廠商辦理,核有違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又承辦人員尚無墊付事實,核銷時卻作由其代墊之不實註記,且核銷發票日期在核准採購日期之前,相關人員及內部審核人員未詳予審核,致款項未直接支付予廠商款項,顯有疏失。
採購之案例分享5-2 1.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採購,若有 分批之必要,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 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不得意圖規避政 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2.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如發現特殊情況,應依內部審 核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以書面陳報機關長官;對不合 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依會計法第99條及內部審 核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予拒 絕並報告機關長官。
採購之案例分享6 • 101年 5月 彰化檢方偵辦彰師大洪姓教授及陳姓副教授涉嫌透過國揚開立假發票,再向學校請款的案件中,發現國揚另與其他學校來往的帳目資料,都是十萬元以上、需要公開招標的採購案,會計科目標註為「預放款」,並註明姓名。原來,國揚將「實際價格」及浮報的「決標金額」兩者間的差價,以預放款名目入帳,成為教授寄在廠商這邊的私人帳戶。 • 檢方指出,對於預放款的使用,涉案教授大都交代不清,涉案教授身為採購的驗收人員,其所為讓學校行政及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以致校方核發不實採購金額至廠商帳戶,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欺罪,並起訴14名教授。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內出差旅費 於103年7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9號函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內出差旅費 ◎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之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 決定 ◎出差應詳填事由、地點,不可僅填洽公、開會、蒐 集資料等 ◎出差事畢15日內辦理核銷,連同有關收據一併報請 機關審核 ◎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 ◎旅費應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銷 ◎出差應事前簽奉核准
叁、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內出差旅費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內出差旅費 交通費-1 ◎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 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及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 購票證明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 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報支計程車費用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內出差旅費 交通費-2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交通費得按同 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 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 費用及對第三者之賠償。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內出差旅費 住宿費 ◎出差地點在新竹(含)以北或高 雄(含)以南,且有在出差地區 住宿事實者,依各該職務等級規 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 宿費。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內出差旅費 雜費 ◎以公差登記者,其雜費為每日400元
參、經費動支與核銷國外出差旅費 • 於101年6月22日,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101年7月1日生效 • 國外差旅費應檢附單據檢核表國外差旅費檢核表,公告於主計室網頁/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