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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理論與實務 期中報告 簡報內容 : 返還信託財產 判決字號 :94 年度重上字第 495 號. 組長 : 李俊孝 4960T073 組員 : 江旻樺 4960T002 黃懷萱 4960T047 顏廷亙 4960T083 廖又賢 4960T072 鄭琇分 4981T011. 簡報大綱. 雙方當事人 原審判結果 雙方主張 案情分析 結果 預防策略. 雙方當事人. 上 訴 人 - 甲女 被上訴人 - 乙男. 原審判結果. 原判決結果: 甲應給付 899 萬 1112 元給乙。 乙並未聲明不服 甲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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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理論與實務 期中報告簡報內容:返還信託財產 判決字號:94年度重上字第495號 組長:李俊孝4960T073 組員:江旻樺4960T002 黃懷萱4960T047 顏廷亙4960T083 廖又賢4960T072 鄭琇分4981T011
簡報大綱 • 雙方當事人 • 原審判結果 • 雙方主張 • 案情分析 • 結果 • 預防策略
雙方當事人 • 上 訴 人 - 甲女 • 被上訴人 - 乙男
原審判結果 原判決結果: • 甲應給付899萬1112元給乙。 • 乙並未聲明不服 • 甲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雙方主張 被上訴人乙主張: • 甲願嫁給乙,且要求將名下財產交付管理,前後共給付了1413萬3058元。 • 婚後,甲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不照顧乙的親人,雙方於91年12月18日協議離婚,並簽署「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合意終止信託關係,甲自應返還信託財產,但僅返還437萬8888元。
雙方主張 上訴人甲主張: • 婚前乙為對甲示好,前後贈與甲共1332萬元。 • 雙方協議離婚,由乙在訴外人吳西源律師繕打簽名欄空白之「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上簽名,至此雙方金錢授受事宜已全部理清。 • 無乙所稱之信託關係,即無終止信託關係可言,乙提出之信託契約書及定存單號碼明細表上之「甲」簽名非本人所簽。 • 另外甲受贈金額僅1332萬元,否認乙曾給付超過前面數額之金錢,資為抗辯。
案情分析 法院對於本件應予審究之爭點厥為: • (一)被上訴人總計交付上訴人之金額究為若干? • (二)被上訴人係基於信託管理或贈與而交付前揭款項予上訴人? • (三)上訴人應返還金額為何?
(一)被上訴人總計交付上訴人之金 額究為若干? • 乙主張:原有1647萬7058元定期存款2筆解約後,其中1347萬7058元交付甲管理。甲於結婚前後期間自行提領乙之活期存款35萬6000元、30萬元,共計將1413萬3058元交由甲管理。 • 甲則辯稱:前後共受贈合計1332萬元而已,並未收受高達1413萬3058元之款項等語。
(一)被上訴人總計交付上訴人之金 額究為若干? 法院經查: • 乙提出資料附卷可稽,堪信為實在。但其資料僅能證明乙曾有上面郵政定期存款,並於上面時間分二次解約之事實,不能證明乙有將其中1347萬7058元轉存至甲戶頭之情。 • 乙分別贈與1140萬元、192萬元共計1332萬元於甲,堪信甲所稱因乙定存解約而收受款項1332萬元之情,較與上面證據資料相符,而得採取。
(一)被上訴人總計交付上訴人之金 額究為若干? 法院經查: • 乙主張:甲先後於乙郵局活期存款帳戶提領35萬6000元、30萬元,並提出郵政存簿節本、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等影本各2紙為證。 • 甲否認提領2筆金額。辯稱:縱有提領,亦係供作他用,與前面乙交付甲之款項無關等語。 • 乙郵政存簿影本註記上開35萬6000元、30萬元之提領紀錄均為「現金提款」,則究竟何人提領不明。其中30萬元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上雖註記為甲領取,但當時適值結婚前後,感情正濃,則甲自乙帳戶提領現金之原因,可能基於夫妻日常生活互為代理而代為提領,或出於夫妻家庭生活費用之支出而提領等 。
(二)被上訴人係基於信託管理或贈 與而交付前揭款項予上訴人? • 乙主張:交付甲款項係基於信託關係,雙方於91年12月18日簽訂「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即雙方合意終止信託關係,甲自應返還乙交付之信託財產,並提出信託契約書影本一件為證 。 • 甲則辯稱:乙追求甲近20年,為了表示誠意,乙將上面款項轉至甲戶頭是要贈與甲,並提出「本人乙對甲愛的宣言及承諾書」影本一紙為證 。
(二)被上訴人係基於信託管理或贈 與而交付前揭款項予上訴人? 法院經查: • 乙提出簽名欄載有雙方簽名之信託契約書。甲否認上面信託契約書之真正,辯稱:該信託契約書上之簽名並非本人所為。 • 自無從依該信託契約書之內容而認乙係基於信託關係交付1337萬元予甲保管。
(二)被上訴人係基於信託管理或贈 與而交付前揭款項予上訴人? 法院經查: • 甲所提之承諾書,乙否認其真實性,承諾書全文以打字作成,乙簽名處僅以蓋章取代,與之前手寫習慣不符,故無從依該承諾書之內容認定乙係贈與甲。
(三)上訴人應返還金額為何?茲析 述如下 • 乙主張:依「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之記載,甲應歸還信託財產之金額為1332萬元,但僅於離婚當日匯付437萬8888元。 • 甲匯款之前,即應甲要求先在「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簽名,乙並未同意雙方債務以437萬8888元解決等語。 • 甲辯稱:「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所記載1332萬元係乙於91年間交付甲之款項總數,並非甲應歸還之金額。
(三)上訴人應返還金額為何?茲析 述如下 法院經查: • 詢問雙方離婚見證人吳西源律師關於「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之製作經過,稱:「(一) 擔任雙方離婚協議之見證人,係經由甲主動洽詢聯絡。(二)貴院民事庭函附『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之內容,係於上述離婚協議書作成前,由甲擬定內容委託打字。並未就該證明單詢問過乙有無意見」等語,可證「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之內容係由甲所擬定,要無庸疑。
(三)上訴人應返還金額為何?茲析 述如下 法院經查: • 甲主張:雙方在離婚前,約定返還450萬元即可,過程無書面記載,在郵局辦理定存解約後,扣除手續費僅剩下437萬8888元的定存,乙同意以此款項解決雙方所有債務,並簽署「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等語。 • 乙否認同意甲匯款437萬8888元即釐清全部債務之情,辯稱:「簽名時,甲尚未匯款,並叫我先簽,簽完後一起進去郵局匯款後,把存簿交給我,發現她僅匯437萬8888元,始知受騙等語。
(三)上訴人應返還金額為何?茲析 述如下 法院經查: • 「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雖記載:「現已全數以匯款方式或現金方式直接歸還;乙與甲間之所有債務已全數理清」等語,但上面內容係在甲匯款前,事先打字擬定,對於甲屆至離婚時,究竟返還乙多少現金,尚應匯款多少金額予乙始理清雙方債務,均屬不明。
(三)上訴人應返還金額為何?茲析 述如下 法院經查: • 雙方當時已離婚,上面450萬元款項較乙委託甲管理之1332萬元,差距約900萬元之多,乙豈會率爾口頭同意?因此,應以乙主張其係在匯款前簽署「託管現金存款歸還證明單」之情較為可採。遽認雙方間債務已完全解決。
(三)上訴人應返還金額為何?茲析 述如下 法院經查: • 甲主張其收受乙交付之1332萬元後,已陸續以現金返還之情,並提出乙為避稅,在借款單右上方以手寫方式記載:「91/7/12還款200萬,另記其他金額之生活費,餘欠1100萬」等語,並不爭執,堪信為真正。乙雖辯稱:係為避免稅務機關課徵贈與稅始製作,實際上並未收到甲還款200萬元等語。
結果 • 乙男依據終止信託之法律關係,請求甲女返還662萬1112元及自9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 原審就乙逾上開應予准許部分之請求,除確定部分外,判甲給付〈即命給付237萬元本息部分〉,即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原審為甲女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預防策略 • 結婚前可以協議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