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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 指導教授:楊智傑老師 學生:陳玫如 ( 會碩二 ) 學號: M10025001. 目錄. 何謂承攬 對承攬人之效力 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 對定作人的效力 承攬的消滅 製造物供給契約. 何謂承攬 ?. §490I :當事人約定,一方 ( 承攬人 ) 為他方 ( 定作人 )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矣工作完成時, 給付報酬 之契約。 承攬契約標的: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達成一定的「結果」。. 有償契約. 承攬之判定 ?. 甲是裝潢工人,見友人乙好不容易買了新家,乃自告奮勇地免費為乙裝潢,乙也欣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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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 指導教授:楊智傑老師 學生:陳玫如(會碩二) 學號:M10025001
目錄 • 何謂承攬 • 對承攬人之效力 • 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 • 對定作人的效力 • 承攬的消滅 • 製造物供給契約
何謂承攬? • §490I:當事人約定,一方(承攬人)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矣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之契約。 • 承攬契約標的: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達成一定的「結果」。 有償契約
承攬之判定? • 甲是裝潢工人,見友人乙好不容易買了新家,乃自告奮勇地免費為乙裝潢,乙也欣然同意。 • 雖然甲乙間的法律關係,係以甲提供勞務為內容,但因屬無償契約,故非承攬。
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報酬支付義務(§505、506) 協力義務(§507) 定作人 承攬人 承攬契約 建商乙 富商甲 義務:完成工作之義務 瑕疵擔保責任 給付遲延責任 給付不能責任 權利:抵押權登記請求權(§513)
對承攬人之效力 完成一定工作及給付 「無瑕疵工作」之義務。 工作的瑕疵擔保責任 工作給付遲延 工作給付不能
無瑕疵工作 • 完成一定工作及給付「無瑕疵工作」之義務。 •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用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492) • 承攬人負完成一定工作的義務,原則上不必親自為之,得使用他人履行義務,但就其使用人之行為應予負責(§224)
1.瑕疵擔保責任-成立責任 •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497)
瑕疵擔保責任-效力 (1)瑕疵修補 (2)解約或減少報酬 (3)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 (1)瑕疵修補§493: •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瑕疵擔保責任 (2)解約或減少報酬 • 不於期限內修補or費用過鉅拒絕修補者或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494 )。 • 不得解除契約:瑕疵非重要or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 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495II)
瑕疵擔保責任 (3)損害賠償(§495I)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範例 • 富商甲想要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預計樓層有102樓高,成為臺灣新地標。但由於乙施工上計算錯誤,導致大廈並沒有比台北101還高。甲可以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 依照§492,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因此甲可以請求乙修補瑕疵,但本案例可能無法修補,甲依照§494規定,主張減少報酬,並依照§495I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瑕疵擔保責任-免除 • 法定免除: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 (§496) • 約定免除: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501-1)。
瑕疵擔保責任-期間 • 一般發見期間§498:1年 • 建築物or其他土地上工作物§499:5年 •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 §498延為5年, §499延為10年(§500)。 得以契約延長,但不得縮短(§501)
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期間 •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514)
2.給付遲延 • §502: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給付遲延-範例 • 富商甲想要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原本雙方預計,大廈於94年1月完工,但由於乙技術上的不足,導致工程一再拖延,預估至少要到95年底才能完工。由於工程拖延,造成甲資金調度上的困難,因此喪失許多投資獲利的機會。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 定作人(甲)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502)
3.給付不能 § 508:(危險負擔) •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給付不能 • §509: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給付不能-範例 • 富商甲想要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大廈完成後,發生強震倒塌。甲可以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 先區分甲是否受領大廈。 • 受領前,大廈滅失的危險由乙承擔,甲不必支付報酬給乙。 • 受領後發生倒塌,則由甲負擔危險,因而甲仍需支付報酬給乙。若甲受領遲延,則危險亦由甲負擔。
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513 • 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 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 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 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法定抵押權-範例 • 富商甲想蓋一棟大廈,由乙建商承包興建工程。為了避免在工作完成後,無法得到報酬,乙有什麼方法,可確保自己的權利? • 乙可在大廈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自己的承攬報酬債權。依照§513規定,乙可以對將完成的大廈,請求甲預為抵押權的登記。即便在建築工作開始前,亦可請求預為抵押權的登記。
對定作人之效力 支付報酬之義務 對工作之協力義務
支付報酬之義務 1.支付報酬之義務 • §491II: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 §490II: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支付報酬之義務 1.支付報酬之義務---報酬後付原則 • § 505: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 僅具有補充規範。
協利義務 2.對工作之協力義務§507 •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承攬的消滅 • 意定終止§511: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 法定終止§ 512I:承攬之工作,以承攬人個人之技能為契約之要素者,如承攬人死亡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約定之工作時,其契約為終止。 • 工作已完成之部分,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製造物供給契約 • 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材料,製造物品,供給他方,而他方給付報酬。(印刷書籍) • 民法未規定,通說:當事人之意思。 • 工作物財產權的移轉:買賣。 • 工作物的完成:承攬。 • 無所偏重: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參考文獻 • 王澤鑑,民法概要,2011年8月,四版。 • 陳聰富,民法概要,2012年9月,七版二刷。 • 李淑明,債法各論,2009年7月,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