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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概述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1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 )征税主体 2 )纳税主体 2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包括: 1 )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所得 2 )外国人来源于本国所得. 3 、所有人的跨国所得 1 )跨国经常性所得 2 )跨国超额所得 3 )跨国资本所得 4 )跨国其他所得 (二) 国际税法的渊源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 1 、概念: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行使的征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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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税法 • 一、国际税法概述 •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 1、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 1)征税主体 • 2)纳税主体 • 2、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包括: • 1)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所得 • 2)外国人来源于本国所得
3、所有人的跨国所得 • 1)跨国经常性所得 • 2)跨国超额所得 • 3)跨国资本所得 • 4)跨国其他所得 • (二) 国际税法的渊源 • 二、国家税收管辖权 • (一)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原则 • 1、概念:国家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对一定的人和一定对象行使的征税的权力。 • 2、原则: • 1)属地管辖原则 • 2)属人管辖原则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 •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 1)住所标准 • 2)居所标准 • 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 4)国籍标准 • 5)意向标准 • 2、法人居民身份标准 •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 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 4)控制选举权标准 •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比尔斯联合采矿采矿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南非登记注册的公司,公司的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利,其产品的开采、销售合同签定地、交货地和销售利润来源地均在南非。公司的一部分董事住在南非,但大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则住在英格兰。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时在南非召开,有时在英国伦敦召开,但公司的重大决策则都是在伦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的。后来,就征税问题,英国政府与比尔斯公司发生争议,英国政府主张比尔斯公司就其全部所得向英国政府纳税。比尔斯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南非的一家公司,不应当向英国政府交税。遂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英国法院判比尔斯公司败诉。比尔斯联合采矿采矿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南非登记注册的公司,公司的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利,其产品的开采、销售合同签定地、交货地和销售利润来源地均在南非。公司的一部分董事住在南非,但大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则住在英格兰。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时在南非召开,有时在英国伦敦召开,但公司的重大决策则都是在伦敦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确定的。后来,就征税问题,英国政府与比尔斯公司发生争议,英国政府主张比尔斯公司就其全部所得向英国政府纳税。比尔斯公司则认为,自己是南非的一家公司,不应当向英国政府交税。遂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英国法院判比尔斯公司败诉。 • 问:英国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税收管辖中的什么标准?
3、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1)冲突解决的依据 • 第一,经合组织范本 • 第二,联合国范本 • 2)自然人身份冲突的解决: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 • 3)法人身份冲突的解决:适用该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 •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 1、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定:确定的标准有 • 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货地、销售合同缔结地、商品交付之前的存储地、商品使用地以及商品制造地。在国际税收实践中,为统一来源地的征税标准,一般以常设机构为标准,来源国对非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必须以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条件。对常设机构的认定在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有具体规定,但有所区别。
2、劳务所得来源地 • 1)固定基地标准 • 2)停留期间标准 • 3)收入支付地标准 • 3、投资所得来源地 • 1)权责发生地 • 2)权力使用方法所在地 • 4、其他所得来源地 • 1)不动产所得来源地: • 不动产坐落地为其来源所在地 • 2)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 • 第一,不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 • 第二,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
三、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 • (一)概述 • 1、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 2、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二)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类 • 1、国际重复征税 • 2、国际重叠征税 • (三)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 • 1、免税法 • 1)全额免税法 • 2)累进免税法 • 2、扣除法 • 3、抵免法 • 1)全额抵免 • 2)限额抵免;包括: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
1998年度,甲国的A公司通过向乙国的B公司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从乙国获得100万美元的收入。对于A公司的该项收入,甲、乙两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甲国(居住国)的税率为40%,乙国(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为30%。1998年度,甲国的A公司通过向乙国的B公司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从乙国获得100万美元的收入。对于A公司的该项收入,甲、乙两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甲国(居住国)的税率为40%,乙国(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为30%。 • 问:1、在甲国分别实行免税制、抵免制和扣除制的情况下,A公司须分别向甲国政府缴纳多少税款? • 2、免税制、抵免制和扣除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四、国际逃税与避税及其防止 •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念 •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产生 •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 • 1、通过内部交易逃避税收 • 1)转移定价 • 2)不合理的分摊成本和费用 • 2、利用国际避税地逃避税收 • (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 1、制定国内法 • 2、进行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
甲国A公司是一个以生产和销售汽车为主的跨国企业,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8%,属于高税率国家。现甲国A公司有10000辆本公司的汽车准备出售给乙国的B公司,售价为每辆15000美元,总销售额为15000万美元。这笔货款若作价反映在A公司的帐目上,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要作为收入计算在内。甲国A公司是一个以生产和销售汽车为主的跨国企业,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8%,属于高税率国家。现甲国A公司有10000辆本公司的汽车准备出售给乙国的B公司,售价为每辆15000美元,总销售额为15000万美元。这笔货款若作价反映在A公司的帐目上,则在计算应税所得时要作为收入计算在内。 • 为了避开甲国的高税率,A公司以每辆12000美元的价格将这批车卖给C公司,反映在C公司的帐目上是12000万美元;再由C公司以每辆15000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这样,30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反映在C公司的帐上,由于 C公司所在国为低税率的国家,这3000万美元的收入就避免了甲国的高税收。实际上,A公司并不需要将这10000辆汽车交付给C公司,它可以直接将货发送给B公司。 • 问:A公司是采取什么方式来逃避本国的税收的?采取这种方式的条件是什么?
(五)国际税收协定 • 1、1977年由经合组织指定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即经合组织范本 • 2、1979年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指定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联合国范本 • 3、国际税收协定内容:适用的范围、课税安排、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防止国际逃避税措施、避免税收歧视、国际税收饶让、有关文字解释等。 • 4、国际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措施。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措施。 • 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以税收抵免为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抵免,就谈不上税收饶让。它实际上是将因减免税未纳或少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由于税收饶让的是没有真正缴纳过的非居住国政府的税收,因而人们把税收饶让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 • 例如: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税收饶让"。
五、我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纳税人 • (二)课税对象 • (三)税率 • (四)税收优惠 •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 2、减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 • 3、免征和减征所得税 • (五)税额扣除 • (六)争议解决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 • 一、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概述 • (一)概念与特点 • (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方式 • 1、协商 • 2、调解 • 1)民间调解 2)专门机构调解 • 3)联合调解 4)仲裁机构调解 • 5)法庭调解 • 3、国际经济仲裁 • 4、国际经济诉讼
5、ADR方式 • 1)调解 • 2)调停 • 3)微型庭审 • 4)聘请一名法官 • 5)在法院协助下解决 • (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所使用的法律 • 1、实体法的适用 • 2、程序法的适用 • 1)仲裁法律的选择 • 2)仲裁规则的选择
二、国际经济仲裁 • (一)仲裁协议 • 1、仲裁协议的形式 • 1958年6月10日由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对仲裁协议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是书面的形式,其对书面形式的解释是广义和宽松的。 •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书面的解释则不是很宽松的。 • 我国对仲裁协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2、仲裁协议的内容 •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的地点 • (三)仲裁机构 • 1、临时仲裁机构 • 2、常设仲裁机构 • 1)我国常设仲裁机构 2)国际商会仲裁院 • 3)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 4)伦敦国际仲裁院 5)美国仲裁协会 • 6)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 7)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四)仲裁程序 • 1、仲裁的申请 • 2、仲裁案件的受理 • 3、答辩
4、仲裁庭的组成 • 1)仲裁员资格、回避 • 2)仲裁庭的人数 • 5、开庭审理 • 6、裁决 • (五)法院对仲裁庭的监督 • 我国法院对仲裁庭的监督: • 1、裁决撤销权 • 2、裁决中止撤销程序权 • 3、裁决中止执行权 • (六)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1、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纽约公约适用的范围 • 2)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 3)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 • 2、我国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定 • 1)我国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 • 2)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 3)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三、国际经济诉讼 (一)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 (二)我国关于国际经济诉讼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三)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执行 (四)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五)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