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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税的纳税申报. 1. 关税的缴纳期限: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5 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督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海关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未按期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 3 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2. 关税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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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税的纳税申报 1.关税的缴纳期限: •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5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督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海关申报。 •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在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未按期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2.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多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有下列情况: •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经海关查明属实的。
3.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关税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的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称短征关税)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 •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 •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 • 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