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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第七章 遵守行为规范 锤炼高尚品德.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公共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生活的秩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公共生活需要道德和法律来约束、协调。. 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1 、公共生活 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 私人生活 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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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 锤炼高尚品德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 公共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生活的秩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质量,公共生活需要道德和法律来约束、协调。 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1、公共生活 • 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 • 私人生活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 • 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人类的公共生活是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交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类的公共生活是基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交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 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社会交往一般以家族内部交往为基础。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在现代大工业基础之上的生产和交往方式,使人类交往由偶然交往进入普遍交往阶段。 • 伴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普遍和频繁,公共生活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部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部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主要特征 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涉及家庭以外的一切社 会生活领域,活动半径 不断扩大,交往的频率 日益提高,覆盖的面越 来越广泛。
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社会交往对象扩大,逐渐由昔日的“熟人交往”转向“陌生人交往”。 活动内容的公开性: 公共生活是一种公众性生活,它涉及的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秘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对自己的公共生活行为负责。
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情况,选择和变化参与公共生活的具体方式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情况,选择和变化参与公共生活的具体方式
人们参与公共生活,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会产生各种摩擦和矛盾,需要一定的公共秩序来规范行为、协调矛盾。人们参与公共生活,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会产生各种摩擦和矛盾,需要一定的公共秩序来规范行为、协调矛盾。
2、公共秩序的重要作用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4) 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二、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即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 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使每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使每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爱护公物
三、公共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而且是最权威的规则。既具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 • 大学生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树立崇尚法律的理念,在公共生活中做守法的模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P175)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制出境或驱逐出境等。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 立法的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适用范围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 (1)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负责人: •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 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2)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的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负责人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3)公安机关的审查、许可 • 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 确因突发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执行。
限制性要求 • (1)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 (3)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 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内容: 规定道路通行规则。 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2011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环境保护法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 适用范围 主要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任务、原则、制度和措施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二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 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有职业就有相应的职业要求,包括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内容 合肥工业大学精品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职业道德 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 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爱岗敬业 • 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敬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道德操守。 • 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 求从业人员在职业 活动中做到公平、 公正、不谋私利, 不徇私情,不以权 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 职业活动中一切从 群众的利益出发, 为群众着想,为群 众办事,为群众提 供高质量的服务。
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 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 位上树立奉献社会的职 业精神,并通过兢兢业 业的工作,自觉为社会 和他人做贡献。是社会 主义职业道德 中最高层 次的要求。
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二、职业生活中的有关法律 • (一)劳动法 •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 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 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 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 •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就业促进法 •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 就业促进法不仅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促进就业的工作协调机制,而且形成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
(三)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建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的择业与创业 •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 相关信息: •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99万人,比去年增加19万人 。 • 2013年国内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已达2500万人,高校毕业生总量比2009年增加近100万人(从2000年到2013年,中国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增长接近7倍),宏观就业压力增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会议指出,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应届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 择业观是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就业上的反映,它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大学生的择业行为。正确的择业观将引导毕业生走向合适的工作岗位,而不适当的择业观只会使就业越来越难。 • 不少毕业生找工作的时候,考虑的首先是“企业能给我什么”,而不是“我能给企业什么”。好高骛远,因而找工作“一难再难”。
习近平勉励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 • 当代大学生要志存高远、脚踏实地,转变择业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勇于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方去,把人生的路一步步走稳走实,善于在平凡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习近平在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与应聘者亲切交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