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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如何迎戰第四波外勞 全面檢討開放實務作業班 主辦單位 : 高雄市工業會. 主講人:鄭茂洲 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 勞委會職訓局 TTQS 顧問 就業服務檢定考試講師 高雄市政府就業岐視評議委員. 課程大綱. ● 新外勞政策修正條文對照檢討 ●新外勞政策修正實施可能產生的蝴蝶效應探討 ●如何為客戶量身打造合適的外勞引進方案 ( 新制外勞與重投、三 k 、承接外勞整併 ) ● 新制外勞引進可能遭遇的問題探討 ( 產業別不符、無夜班事實、勞保增加再引進 .. 等 ) ● 如何運用「專業」擊敗競爭對手. 課程重點 ★. 1. 新外勞政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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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如何迎戰第四波外勞全面檢討開放實務作業班主辦單位:高雄市工業會人力仲介業如何迎戰第四波外勞全面檢討開放實務作業班主辦單位:高雄市工業會 • 主講人:鄭茂洲 • 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 • 勞委會職訓局TTQS顧問 • 就業服務檢定考試講師 • 高雄市政府就業岐視評議委員
課程大綱 • ●新外勞政策修正條文對照檢討 • ●新外勞政策修正實施可能產生的蝴蝶效應探討 • ●如何為客戶量身打造合適的外勞引進方案(新制外勞與重投、三k、承接外勞整併) • ●新制外勞引進可能遭遇的問題探討(產業別不符、無夜班事實、勞保增加再引進..等) • ●如何運用「專業」擊敗競爭對手
課程重點★ 1.新外勞政策重點 法規內容變更比較、辦理流程可能變化預估 2.實務面會遭遇的問題探討 廠商資格判斷、申請外勞人數推估、生產流程製作重點 3.拓展業務建議 已開放過和未開放過行業爭取方式
前言 就業服務法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法律位階比較 法律 行政命令 條約 自治法 私法
就業服務法第47條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 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 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 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就業服務法第52條 •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 得逾九年。
傳聞真假? • 1.政府外勞全面檢討將取消國內求才 • 2.政府為照顧農民將考慮開放農業外勞 • 3.就業安定費將調降 • 4.政府將開放引進柬普寨藍領外勞 • 5.為配合外勞在台期限延長為9年藍領外 勞將改為9年
機會:當一個平衡遭到破壞,在重新達到平衡期間所創造的需求。機會:當一個平衡遭到破壞,在重新達到平衡期間所創造的需求。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條文探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條文探討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四次修正。茲考量產業特性,爰將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及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予以整併,並採經常性方式受理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且核配外國人人數採彈性比例核配之;另為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改以每三個月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例或人數是否超過規定,若逾規定比例或人數者,將限令雇主於六個月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法就超過比例或人數之部分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以使本標準更臻完備。其修正要點如下:
重點結論 • 1.整併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及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外勞申請取消重投公告行業始能申請 • 2.外勞申請由專案方式改為常態申請 • 3.核配外勞人數視行業別採彈性比例核配 • 4.取消增聘改採本勞人數每三個月稽核一次 • 5.過去重新招募本外勞比不限將嚴格控管 • 6.勞保人頭將無法再使用中高齡不再吃香
修正條文重點 • 原法: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滿六年者。但從事第五條規定工作者,不在此限。 • 修正: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修正,修正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為九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影響 • 1.熟練技術人員可再入國節省廠商訓練成本 • 2.回鍋工將影響國外仲介費及國內服務費 • 3.大費周章修改母法必有後續效益
修正條文對照檢討-廠商申請資格 • 取消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訂定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影響 • 重大投資引進外勞將取消 • 重投有投資金額限制(利多) • 重投無特定製程限制(利空) • 重投有人員增加限制(利多)
廠商申請外勞前後資格比較★ • 1.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製造工、營造工、機構監護工、家庭監護工) • 2. 重大投資 新特定製程(新三k) 特定製程 新特殊時程(新夜班) 特殊時程
修正條文重點 • 原規定:第十三條初次招募廠商資格 1.重大投資 2.3k與夜班外勞 3.申請重投不得再申請3k與夜班外勞 三k: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者。(如果一樣為何變更) 新3k資格限定 • 第十三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屬高溫、低溫、噪音、粉塵、震動、高壓氣體、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重體力勞動作業、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規定者。
新三k作業環境探討 • 1.高溫:本標準所稱高溫作業,指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 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 • 一. 於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之作業。 • 二. 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 三. 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 四. 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 五. 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 六 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 七 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2.低溫:冷藏.冷凍
新三k作業環境探討 3.噪音: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 音作業。 • 4.粉塵:如附表 • 5.震動:氣動手工具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藉以驅動手工具進行轉動、往復運動 、震動等動作,將壓縮氣體蓄積的能量,轉變成加工用機械能量,以達到加工的目的。 營建業的鑽孔,土石粉碎;機械製造業的表面研磨、拋光;室內裝潢業的木材加工;裝配業或汽車修理的零件固定等,都常使用氣動手工具 • 6.高壓氣體:本規則所稱特定高壓氣體,係指高壓氣體中之壓縮氫氣、壓縮天然氣、液 氧、液氨及液氯、液化石油氣。指灌裝
新三k作業環境探討 • 7.有機溶劑: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 一 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 二 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 、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 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 、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 三 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 四 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 五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 六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 • 七 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 • 八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 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 九 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 作業。 • 一○ 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 一一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 一二 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 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 • 一三 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 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 一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新三k作業環境探討 • 8.特定化學物質:化工業與電子業經參考附件) • 9.重體力勞動作業: • 本標準所稱重體力勞動作業,係指下列作業: • 一 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 二 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 三 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 四 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 五 從事薄板壓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作業及壓延後 之人力剝離作業。 • 六 以四.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 • 七 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 • 八 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熔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 九 站立以壓床或氣鎚等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 必須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 一○ 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單人搯金屬 熔液之澆鑄作業。 • 一一 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 一二 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 一三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新三k作業環境探討 • 10.非自動化作業:純手工作業 • 特定製程:人工表面整修.人工插件.人工調整.人工目檢. • 重點 • 1.三k作業環境需符合附表二 • 2.特定製程不限左側對照組可交插使用
新三k特定製程探討 • 1.高溫:蒸煮、燻製、油炸、熱融紡絲、烘乾 、套膜烘烤 、熔融、碎解(熱融)、熔煉 、熱處理、射出成型 • 2.低溫:冷藏冷凍 • 3.噪音:碾穀、沖切壓、搓牙、鈑金、研磨、砂光、滾壓、轉造、輪壓 • 4.粉塵:過篩、原料研磨 、粉碎、破碎、震篩
新三k特定製程探討 • 5.震動:鋸切、研磨、拋光、鏡片研磨 、鑽孔 • 6.高壓氣體:灌裝 • 7.有機溶劑:原料配製、投料攪拌、上膠、塗佈(膠帶)、塗佈 、層析、過濾、混合、反應 • 8.特定化學物質:環境用藥製造 、電鍍、真空鍍膜 、有毒氣體及化學處理製程
新三k特定製程探討 • 9.重體力勞動作業:上漆、上蠟 、清洗 、拌合 、拆模、修補 、下腳料回收及分類、人工表面整修 、人工插件及組裝、人工調整及修補、人工目檢及檢驗 • 10.非自動化作業:人工插件及組裝、人工調整及修補、人工目檢及檢驗
修正條文重點 • 1.申請廠商必須符合附表二規定之產業並 同時須具有該製程始能符合申請資格 • 2.開放行業寬鬆不一二碼有飲料製造業(09)基本金屬製造業(24)金屬製品製造業(25)機械設備製造業(29)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30)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31) • 3.申請資格依產業性質分A.B.C三級
飲料食品業符合申請新3k之產業行業 • 代碼 符合資格產業 • 二碼 飲料製造業(09) • 三碼 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 (082)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 業 (083) 其他食品製造業(089)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 造業(086) 四碼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0812肉品製 造業(0813)乳品製造業(0850)食用油脂製造業 (0840)動物飼料配製業(0870) 參考附件
影響 1.開放產業寬度史上罕見預估60%企業均 能被列入由於開放範圍過大未來對不符標準之產業審查必定嚴謹 2.3K或業夜班未列入部份本次均以二碼開放 3.未來產業外勞至少增加5萬人商機無窮 4.申請方式未變更仍以3K模式辦理 5.重投案申請取消走入歷史新廠舊廠申請一樣容易,取決於勞保人數與機器設備 6.部份特定製程無機器度
廠商申請資格 新夜班資格限定 • 二、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三規定者。 •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第一項附表之產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修正條文重點 • 1.夜班定義? 有無人員數量限制?提供出勤記錄與排班表 2.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 0812)為何與新3k重覆,冷凍調理食品製造業(0897)與其他食品製造業(089)重覆 3.無夜班事實可否申請(實地查核) 4. 不符新3k又不符新夜班之產業何去何從
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 1.查核單位: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2.查核項目: 工業局:機器設備.工廠.製造流程.人機配置 勞委會:員工人數.夜班事實.二年內有無違規.薪資清冊.報稅資料
影響 • 1.為被新3k及新夜班納入之產業將無法申請外勞,原有外勞者亦將被回收新廠不符資格亦不能 • 2.3k審查與夜班審查依據 • 3.幾乎所有傳統產業均入列此次商機喪失將永遠無法再介入 • 4.申請外勞方式將有與原來有所不同 原:重投(不定期).三k.夜班(定期) 新:新三k.新夜班
修正條文對照檢討-申請總人數 • 三、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初次招募之人數及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1.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經濟部工業局非勞委會故建議缺工人數為工業局 • 2.工業局核准為建議合理缺工人數審核依據(特定製程機器與配置人員非總人數) • 3.審核外勞配額申請產業分A.B.C三級(勞委會)
產業審核分級(通用) 級別 行業別 A級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橡膠 製造業、印染整理業、合成樹 脂及接著劑製造業、金屬基本工 業鑄造業、金屬鍛造業 B級 塑膠製品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 造業、織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 造業 C級 其他非屬A級或B級
修正條文重點 • 1.申請外勞配額審核標準每5人配2名外勞 • 2.A級:(一年平均勞保+工業局預估人數)*20% B級:(一年平均勞保+工業局預估人數)*18% C級:(一年平均勞保+工業局預估人數)*15%
範例說明一 • 中剛公司(B級產業)現有員工163人(平均),申請新三K外勞,工業局核准55人,請問勞委會可核配多少外勞? • 1.5人配2人 55/5*2=22人 • 2.(163+55)*18%=39.24=39人為上限 1與2取最小值
範例說明★ • 中剛公司(c級產業)現有員工63人(平均),申請新三K外勞,工業局核准55人,請問勞委會可核配多少外勞?若考量不增聘新人即引進最多可引進多少人?若要全部引進該如何? • 1.5人配2人 55/5*2=22人 • 2.(63+55)*15%=17.7=17人為上限 • 3.63*20%=12.6人=12人 • 4.20%即增加5人配1人(上限值內) • 5.17/20%=85 85-63=22人(6個月內)
範例說明★ • 中剛公司(c級產業)現有員工63人(非平均值),申請新三K外勞,工業局核准55人,請問勞委會可核配多少外勞?申請後可再次送件嗎? • 1.假設96年1月送件申請 95.96年勞保人數變化:求平均值40.9 送件時再求平均值
範例說明★ • 中剛公司(c級產業)現有員工50人(非平均值),於96.5月新設立申請,可提出申請嗎?若工業局核准55人,請問勞委會可核配多少外勞?申請後可再次送件嗎?
範例說明二 • 中友公司(A級產業)現有員工33人(平均),申請新三K外勞,工業局核准55人,請問勞委會可核配多少外勞? • 1.5人配2人 55/5*2=22人 • 2.(33+55)*20%=17.6人為上限=17人 1與2取最小值
申請探討 • 台籍員工數 工業局核准核配人數一 核配人數二(平均+工業局)*% 100人 10人 4人 (100+10)*18%=19 20人 8人 (100+20)*18%=21 30人 12人 (100+30)*18%=23 40人 16人 (100+40)*18%=25 70人 28人 (100+70)*18%=30 80人 32人 (100+80)*18%=32 90人 36人 (100+90)*18%=34 100人 40人 (100+100)*18%=36 稽核外國人上限20%*163=32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規定 • 1.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 二、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引進之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已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不予列計。 •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數。
總人數探討 • 1.有效配額會隨時間而改變 • 2.總人數會隨申請參數改變 總人數= 有效配額+新增名額 一般制造業 重投外勞 三k外勞 夜班外勞 承接外勞
可歸責雇主之原因 就業服務法第54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 下列 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 僱許可; 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 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 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 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總人數探討 • 永和螺絲公司現有一般製造業外勞5人,三K開放期間申請10名配額且引進4人(本國勞工無法再增加),請問以專業角度評估該公司可否再申請新制外勞? • 1.確認外勞總人數 • 2.外勞上限值評估 • 3.外勞申請多寡與三圖及機器設備有關
總人數探討範例★ • 高雄電子現有本國員工100人(平均),原有一般製造業外勞25人,後因訂單減少於95.6月轉出20名外勞,若符合本次開放條件可否辦理?若工業局核配建議人數50人如何辦理最佳? • 1.符合即可辦理 • 2.100*20%=20人為引進上限 • 3.實際配額=(100+50)*15%=22 50*40%=20 4.現在送件與97.6送件之差異
申請時機問題一 • 1.大大公司現有外勞5人(三k3人98年2月二年期滿一,般製造業2人97年6月三年期滿),國內勞工50人,請問何時申請最有利? A.申請新制三k外勞以20%為假設上限值10名 B.三k外勞重招前申請名額會變少嗎 C.何時申請最佳 D.引進人數使外勞暴增可以嗎?
申請時機問題二 • 小小公司現有本國勞工60人,申請3K外勞6人並於96.3月已引進4人。 • 1.可否選用新制免用人引進? • 2.可否再辦新三K? • 3.核准人數受總人數限制,現在申請與重召後申請對廠商權益有無影響?
申請時機問題三 • 甲公司本國勞工60人現有一般製造業5人(95.9重招)申請三k外勞7人(96.3引進4人,96.8引進3人)如何辦理新三k最有利
修正條文對照檢討-核准函時效 • 第十四條之二 雇主經許可初次招募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國人。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略以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
影響 • 1.核准函時效比照重大投資案時效為二年 • 2.可作為銜接回收外勞機制 • 3.申請後雇主不一定會即時引進效益延後 • 4.立即引進將使外勞倍增
修正條文對照檢討-外勞稽核 • 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上限比率或人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查核雇主僱用員工及外國人人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四)。 • 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