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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案解說研討會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案解說研討會. 題 目:滅火系統消防安全設備編 (含水系統、化學系統及消防 搶救上之必要設施) 報告人: 林 文 興 台灣電力公司 工安環保處 消防安全課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吉日. 題 綱.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肆 、滅火設備認可基準.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水系統). 合理規範,增加設計彈性使與實務更趨吻合。 各消防設備配管可共用 斜屋頂得免設屋頂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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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案解說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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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案解說研討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案解說研討會 題 目:滅火系統消防安全設備編 (含水系統、化學系統及消防 搶救上之必要設施) 報告人: 林 文 興 台灣電力公司 工安環保處 消防安全課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吉日

  2. 題 綱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肆、滅火設備認可基準

  3.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水系統) • 合理規範,增加設計彈性使與實務更趨吻合。 • 各消防設備配管可共用 • 斜屋頂得免設屋頂水箱 • 納入 NFPA 13 標準,使配管管材更符合國際潮流。 • 放寬室內消防栓箱材質、顏色等限制,使更具美觀及人性化。 • 國際化單位,1kg/cm2 = 0.1MPa。

  4.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水系統) • 撒水頭設置多樣化及彈性化 • 水平距離放寬至 2.6 公尺。 • 依場所需求可選用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 居室、病房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 • 走廊、通道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 • 依可燃物種類及建築物高度,得採用放水型(大水滴)撒水頭。

  5.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水系統) • 依設計需求訂定不同類型撒水頭之放水量。 • 以設備認可基準之規定取代CNS,如密閉式撒水頭及一齊開放閥等。 • 依撒水頭動作原理及反應速度之不同,訂定合理之水源容量需求。 • 幫浦出水量配合撒水頭開放個數修正。

  6.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水系統) • 增列消防幫浦防震措施規定 • 增列電氣設備水霧放水壓力為3.5 kg/cm2 • 增列第十八條機械設備高發泡全區放射放射量之規定 • 明訂泡沫滅火設備水源應加算充滿配管所需之泡沫水溶液量(總泡沫水溶液量之20%)

  7.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水系統) • 一定面積之餐廳其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裝置 • 高層建築物應整棟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 消防搶救必要設施僅文字修正,內容無甚更正

  8.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化學系統) • 防災中心等常時有人場所不得設置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修正假想防護空間體積計算之文字敘述 • 明訂二氧化碳儲存容器容器閥應可手動開啟,電磁閥開啟時,七支以上容器應使用二個以上電磁閥。 • 為確保氣體容器啟動正常,二氧化碳及乾粉所規定之啟動用氣體不得使用在防護區域自動關閉裝置上。

  9. 壹、修正趨勢與重點(化學系統) • 二氧化碳及乾粉配管管徑應依噴頭流量計算配置 • 增訂二氧化碳及乾粉儲存容器應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 鍋爐及壓力容器之安全已規定於勞工安全相關法規,為避免重複刪除乾粉儲存容器之有關規定。

  10.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 小區劃型撒水頭特性 • NFPA 13 D----1980。 • 一個撒水頭,水量為18 gpm。 • 二個撒水頭,每個水量為13 gpm,合計 26 gpm。 • 水源 260 加侖 (10 分鐘)。 • 撒水頭最大間距 12 ft (3.7 m),防護面積 144 ft2, 最小間距為 8 ft。

  11.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 小區劃型撒水頭特性(續) • 撒水頭與牆壁距離 6 ft。 • 天井、大廳、浴室得免設。 • 安裝煙探測器。 • 標示溫度 57℃~107℃。 • 限密閉濕式使用。 • 濕潤牆壁。 • 快速反應。

  12.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 小區劃型撒水頭特性(續) • 高感度易鎔金屬元件。 • 濕潤樓地板。 • 高穿透能力。 • 冷卻能力。 • 循環特性。 • 射程遠。 • 低成本。

  13. 標準型撒水頭 快速反應型撒水頭

  14. 撒水頭動作原理

  15. 撒水與浮升火柱之相互關係

  16. 撒水水滴直徑、速度與溫度之關係

  17. 撒水密度及防護面積圖

  18. 小區劃向下型撒水頭

  19. 小區劃水平側壁型撒水頭

  20.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 放水型撒水頭特性 • 能有效穿透高速浮升火柱區。 • 水量為標準型撒水頭之二倍以上。 • 限流孔 0.64 吋,K = 11.0~11.5。 • 進口螺紋 ½或 ¾吋 NPT。 • 樞軸突出迴水板。

  21.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 放水型撒水頭特性 • 僅有向上型。 • UL –快速反應放水型 165℉。 • FM –放水型 155℉,160℉,200℉,220℉ 及 286℉。 • 水滴直徑約 4 ~5 mm。

  22. 貳、各型撒水頭特性說明 • 側壁型撒水頭特性 • 用於病房、飯店客房、 護理室、 居室等場所。 • 小區劃側壁型。 • 快速反應側壁型。 • 大防護面積側壁型。 *252~400 ft2 *225 ft2 (一般側壁型)

  23. 快速反應撒水頭 放水型撒水頭 ESFR向下型撒水頭

  24. RTI (Response Time Index) • RTI 為撒水頭靈敏度量測指標,單位為M1/2S1/2。 • (RTI )m = 1.81 (RTI )e • 時間常數 τ= MC/hA • RTI = τ√U • 小區劃、快速反應 及 ESFR 撒水頭 RTI ≒ 40~60 ft1/2S1/2 • Plunge Test • 標準型 RTI = 100~400 M1/2S1/2 小區劃型 RTI = 28 M1/2S1/2,最大值為 55。 • 低 RTI 低 RDD 高 ADD

  25. 標準型及快速反應型 RTI 值比較

  26. 流量控制ON-OFF 撒水頭

  27.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三十二條室內消防栓配管件設置規定 修正緣由: • 配管除碳鋼管外,不銹鋼管、合成樹脂管之強度及性能亦達到系統之要求。 • 斜屋頂建築物設置屋頂水箱確有困難。 • 為便於安裝、平時維修及判定系統是否正常,止水閥、逆止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及水流方向。 • 為避免因基地不均勻沉陷或地震時該管路受剪力影響而變形,配管、屋頂水箱應檢討設置防震軟管或採能吸收變位量之防止措施。

  28. 第三十二條 修正內容: •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二)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CNS 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管、四六 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 六三三一 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 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9. 第三十二條 修正內容: 2.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 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之 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 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公厘以 上。 (七)應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30. 第三十二條 修正內容: 二、止水閥應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之狀態,逆 止閥應標示水流之方向,並符合CNS之規定。 三、屋頂水箱部分: (一)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 公尺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有零點三立方公 尺以上。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水量 應取其最大值。 (二)應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三)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

  31.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三十四條 消防栓設置規定 修正緣由: • 壓力單位增列 MPa ,1 Kg/cm2= 0.1 MPa • 將「不得小於」改為「以上」、「不得大於」改為「以下」。 • 斜屋頂建築物設置屋頂水箱及測試出水口確有困難,且人員測試有安全顧慮者,得免設。

  32. 第三十四條 修正內容: 一、第一種消防栓,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二) 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 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 公斤(0.17MPa)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 一百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 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 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 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33.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三十五條 室內消防栓箱 修正緣由: • 為使室內消防栓與設置環境融為一體,使其更美觀及讓使用人接受,要求消防栓箱得以不燃材料設置,其顏色、形狀配合場所特性設置。

  34. 第三十五條 修正內容: •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箱身為厚度在1.6公厘以上之 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 燃材料者。

  35.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三十七條 加壓送水裝置 修正緣由: • 重力水箱係以落差為壓力源,其水源容量已符合規定,故所賴以補充水源之揚水幫浦,得不受消防幫浦規定限制。 • 設於室外之加壓送水裝置,受火災波及機率低,故只要能防雨水、積水之鐵絲網或固定鋁圍籬等加蓋頂棚之方式即可,不須達建築防火區劃之要求。 • 增列加壓送水裝置之防震措施。

  36. 第三十七條 修正內容: •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重力水箱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二、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水裝置,以具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 設備區劃分隔。但設於屋頂或屋外時,設有不 受積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五、應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37.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三十九條 室外消防栓配管 修正緣由: • 增列管系、止水閥狀態或水流之標示及防震措施以利維修。

  38. 第三十九條 • 修正內容: • 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 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 稱。

  39.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四十條 室外消防栓設置規定 修正緣由: • 水帶箱設於屋外,其金屬製材質常蓄積雨水而銹蝕,為使積水得以排除,箱底兩側應設排水孔。

  40. 第四十條 修正內容: •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三、 (一) 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 之深度,箱底兩側應設排水孔, 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 以上。

  41.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四十三條 自動撒水設備 修正緣由: • 甲類第二目之集會堂亦設有舞台。

  42. 第四十三條 修正內容: •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 列場 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 臺,應設開放式。

  43.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四十六條 撒水頭水平距離 修正緣由: • 基於撒水頭依其反應時間、撒水密度及防護範圍不同,其有效半徑及配置方式亦不同,為發揮撒水頭設計之效能,撒水頭水平距離為二點一至二點六公尺。 • 快速動作之撒水頭配置為水平距離二點三至二點六公尺。 • 飯店、醫院、集合住宅、福利設施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場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其配置為水平距離二點六公尺且防護面積應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 走廊、通道等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其配置與牆壁水平距離一點八公尺、垂直三點六公尺。

  44. 第四十六條 修正內容: •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二、 (二) 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任一點 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 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 二點六公尺以下。

  45. 第四十六條 修正內容: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 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所之住宿 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 區劃型撒水頭 (以第一種感度為限),任 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二點六公 尺以下,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應在 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46. 第四十六條 修正內容: 四、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 通道及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 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兩側至 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一點八公尺以 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應在 三點六公尺以下。

  47. 第四十六條 修正內容: 五、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 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 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 公尺者,應採用 放水型撒水頭。

  48.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四十七條 撒水頭裝置位置 修正緣由: • 基於側壁型撒水頭配置方式不同,與裝置面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應淨空。

  49. 第四十七條 修正內容: •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 下。 (二) 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 以下。 (三) 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應 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50. 參、各條文修正緣由及修正內容 • 第四十八條 密閉式撒水頭標示溫度 修正緣由: • 撒水頭設備之檢驗,已由內政部(消防署)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訂頒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並公告實施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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