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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学 》 第三讲 著作权法 ( 二 ). 主讲人:杜 颖. 讲座具体内容. —— 著作人身权的立法体例 —— 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 邻接权 —— 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人身权的立法体例. 法国 : 二元论 , 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四种著作人身权 德国 : 一元论 , 强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体保护 英国 :1988 年才规定了作者享有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假冒署名权以及私用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四项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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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 第三讲 著作权法(二) 主讲人:杜 颖
讲座具体内容 ——著作人身权的立法体例 ——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邻接权 ——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人身权的立法体例 法国:二元论, 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收回权四种著作人身权 德国:一元论,强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体保护 英国:1988年才规定了作者享有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假冒署名权以及私用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四项著作人身权 美国法:1990年才有限地承认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 发 表 权 署 名 权 修 改 权 作 品 完 整 权
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决定作品在何时公之于众 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
未发表作品 • 如果作者生前决定不发表自己的创作,也不允许其继承人、受赠人发表,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五十年期限届满时,任何人都可将其发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权。
发表对作品保护的意义 • 第一,作品如未发表会影响其著作权的保护期。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就不能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也是如此。
第二,作品如发表会受到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诸多限制;而作品如未发表,在很多情况下则会被排除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之外。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如果是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则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作品如发表会受到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诸多限制;而作品如未发表,在很多情况下则会被排除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之外。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如果是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则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公开出版未发表的作品的人可能会享有邻接权。
案 例 • 1997年5月,钱钟书、杨绛向国家版权局投诉辽宁某出版社未经其授权,擅自将他们的私人信函、诗文、墨迹、照片等,连同其他失实的报道,编成《记钱钟书先生》一书出版发行,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予以查处。国家版权局对被告做出了停止发行该书、封存并销毁该书的库存、罚款的处罚决定。
发表权继承例外规定 •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署名权 • 作者有权表明和确定自己的作者身份。 • 作者有权署真名、笔名和艺名等,也可以不署名,即匿名,也可以署假名。 • 作者不但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还有权禁止他人在他人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
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被告欲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毛泽东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35万港元。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得知此消息后,认为,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但被告执意进行拍卖。1993年11月22日,吴冠中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提起侵害姓名权、名誉权之诉, 1994年7月6日,吴冠中向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
修改权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赤壁之战》壁画案 • 1982年,湖北美术院蔡迪安、田少鹏、伍振权、李宗海4画家受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委托,为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创作大型壁画《赤壁之战》,1995年晴川饭店与外商合资成立晴川有限公司,晴川饭店将该壁画移交给晴川有限公司。1997年,晴川饭店重新装修时将该壁画拆毁。4画家认为,晴川饭店没有通知作者就将壁画拆毁,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于是将晴川有限公司、晴川饭店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
思考题 •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胡戈、无极、央视《中国法制报道》
标 准 • (1)容许戏仿者使用原作品是否会对社会更有益。 • (2)原作品和戏仿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涉及销量和收益的竞争关系。 • (3)是否会对文化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造成实质伤害。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即著作权人对作品为获得经济利益而对作品进行使用处分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即著作权人对作品为获得经济利益而对作品进行使用处分的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一、复制权 •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复制行为构成 • 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 • 作品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
(二) 复制行为的分类 • 1 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2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3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4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5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
发行权 •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权 •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A18)
表演权 •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广播权 •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放映权 •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演绎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出租权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表演者没有出租权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第 37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录像制品出租权(A41)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未规范出借权? • 1992 年11 月19日,欧共体理事会《知识产权领域中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公共借阅权
我国出租权规定与国际公约? • TRIPS 第11条—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可不承担授予出租权之义务,除非有关的出租已导致对作品的广泛复制,其复制程度又严重损害了成员授予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的复制专有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有关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本条义务。
第14条 • 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保护 1.……4.本协议第十一条有关计算机程序之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适用于成员域内法所确认的录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在部长级会议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日 ,如果某成员已实施了给权利持有人以公平报酬的制度,则可以维持其制度不变,只要在该制度下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不产生实质性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复制专有权的后果。
WCT第7条出租权 • (1) (i) 计算机程序、(ii) 电影作品、和(iii) 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2) 本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 (i) 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和 (ii) 电影作品,除非此种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复制专有权。 (3)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作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TRIPS与WCT规定分析 • 一、赢利性——出租 • 二、计算机软件 • 三、电影作品 • 四、录音制品——录音录像制品
邻接权 • 表演者权 • 音像制作者权 • 图书出版者权 •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表演者权(A37) •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版式设计权(A35) •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电台、电视台权利(A44)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 保护期限 • 法定许可 • 合理使用
权利保护期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A20) •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A21) • 版式设计10年 • 表演、广播、电视、音像:50年
法定许可 •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A23) •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A39)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 (A42) •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 (A43)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A32)
合理使用(A22)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