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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及相關規定. 報告人 : 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2009.12.11. 華盛頓公約 CITES. ■ 稅則第 0508.00 目下貨品:珊瑚或類似物質、(包括加工製品),即稅則第 9601.90.41 號及 9601.90.42 號款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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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報告人: 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2009.12.11
華盛頓公約CITES ■稅則第0508.00目下貨品:珊瑚或類似物質、(包括加工製品),即稅則第9601.90.41號及9601.90.42號款下貨品。 ■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三,自97年7月1日起增加「柳珊瑚目(GORGONACEAE)」項下之中國大陸產Corallium elatius(粉紅珊瑚)、Corallium japonicum(深紅珊瑚)、Corallium konjoi(白珊瑚)、Corallium secundum(紅珊瑚)等4種物種。 ■通關進口時,廠商應於進口報單填寫學名、俗名及所檢附之文件類別及號碼。日方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或CITES許可證正本,各進口地海關於查驗後將正本按月彙送經濟部國貿局。
華盛頓公約CITES ■稅則第1211節下之中藥材: 稅則第1211.20.41.(42.43)號款下貨品 泡參、泡參尾、移種參尾; 稅則第1211.90.11號「檀香」; 稅則第1211.90.12號「沉香」 屬CITES 物種,進口時應申報學名及俗名。 ■其餘1211節下之中藥材,如以原文申報並需 加註中文貨名及是否屬乾品。 ■沉香、檀香以原木狀進口者,歸列稅則第44章,輸入有檢疫規定;以塊狀、碎片狀進口者,歸列稅則第12章。如屬中藥材者,應檢附中藥商執照;如非供中藥使用,報單應註明「非中藥用」字樣,並填列「CM90513NBUCM09」。
菸品申報相關規定: ■報運菸品進口時,請於進口報單申報菸品包裝 容器上之標示:(台總局徵字第0971022198號公告) 品牌名稱 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重量或數量 主要原料 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或生產批號
菸品申報相關規定: ■菸酒稅法於98年6月1日修正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 健康福利捐-1.紙菸:新台幣1000/1000支 2.菸絲:新台幣1000/公斤 3.雪茄:新台幣1000/公斤 4.其他菸品:新台幣1000/公斤 應予報單「貨物名稱、牌名、規格」欄位中每包菸加註「已印NT20或NT $20」字樣,C2通關者,未依前述規定申報者,將改列C3查驗,並通告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酒品申報相關規定: ■第八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26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葡萄酒:紅酒、白酒、汽泡酒、甜酒、餐後酒、開胃酒)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三、再製酒類(利口酒):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20% 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 %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四、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9元。 五、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15元。 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 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日期。
牛肉進口相關規定: ■為維護國民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經濟部業於98年11月 2日以經貿字第09802619290號公告CCC0201.30.10.10-7 牛絞肉及牛雜碎等38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 「113」,海關應配合邊境管制之相關管控措施如下: (一)自98年11月2日起,進口報單第欄應填報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證號碼(前2碼為FT) 及項次(3碼),未填報者不受理收單,列為B類錯 單(B58)。 (二)上開證號排除貿易局之免檢驗通關代碼 (FT999999999999、FT999999999990、 FT999999999991、FT999999999992、 FT999999999993、FT999999999994、 FT999999999995)。
牛肉進口相關規定: ■針對源自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定之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風險已控制國家進口之牛肉及其產品,爰自98年11月2日起CCC0201.30.10.10-7「特殊品級去骨四分之一屠體牛肉及切割肉排(胸側肉、背脊肉、腰脊肉、上腿肉)之絞肉,生鮮或冷藏」等38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代號「113」(自美國進口時,應檢附美國農業部簽發之證明文件,包括檢疫證明書、衛生證明書、及輸台證明書、【FSIS Form 9060-5、2630-9、9285-1】,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以確保進口產品為美國農業部針對臺灣所執行未滿30個月牛齡認證品質系統評估制度下之工廠所生產。),並列入「限制輸入貨品表」。
化學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先驅化學品:為杜絕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之目的,對進口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品名數量申報務必詳實,便於追蹤流向及管控。(相關品目詳書面附件) ■稅則第3204節下之「合成有機著色料」貨品應申報加註各種色澤。稅則第3205節下之「色澱」及稅則第3206節下之「其他著色料」亦應申報加註各種色澤、以便於價格之核定。 ■稅則第3303、3304、3305、3306、3307節下之貨品(化妝品)應加註單位容(重)量。 ■稅則號別第3004.90.99號「其他醫療製劑」應以衛生署核發之「藥品許可證」上所登載之事項為依據。如有不符,不得進口。
化學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稅則第3808節下之殺蟲劑、農藥,應申報單位容(重)量,以區隔農藥原體或成品。 ■稅則第3818節下之「晶圓」,應申報材質、直徑,以及是否已蝕刻。(蝕刻貨品有稅則第8541或8542節之適用) ■稅則第1302節下之萃取物(包裝容量、主成份)是否具有添加物。 ■零售包裝之精油(芳香製品)歸列稅號第3307.49.00號款下。另面膜(整片式)歸列稅號第3307.90.90號款下。
塑膠製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輸入非玩具類塑膠製品,其商檢代號為「CI999999999999」;輸入非銷售之玩具類塑膠製品或單一項次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其商檢代號為「CI000000000005」,但常被誤植為「CI000000000002」(進口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除防爆馬達、額定功率在30千伏安(30KVA)以上之電磁相容檢驗商品外,其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1000元以下者,數量不限之應施檢驗商品。)
進口成衣申報相關規定 ■進口成衣請正確申報貨名、材質、織法、廠牌及原產 地: 1.成衣之品名繁雜,且目前尚有眾多貨品並未開放大陸 產製者進口,為避免因虛報貨名,涉及逃避管制而受 罰,爰請正確申報貨名。 2.進口成衣應逐項報明來貨之織法(針織、鉤針織或平 織),俾利稅則審核。因織法之不同涉及貨品分類號 列(CCC Code)之歸列及輸入規定之適用,如未報明 織法,必要時,本局將改列其通關方式為C3,俾以查 明,如此,勢將影響貨物通關時間。為顧及廠商及報 關業者自身權益,爰請配合翔實申報。
進口成衣申報相關規定 ■有廠牌者,請予報明;無廠牌者,請申報“No Brand” 。 ■來貨如屬較低價位之「切貨」,而貨上標示有廠 牌者,即便同批貨物之廠牌眾多,亦請翔實申 報;如有廠牌卻虛報為“No Brand”,涉屬申 報不符,核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 規定之虛報樣態之一,其如因而發生漏稅情事, 當應依相關規定論罰。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進口人及報關業者,應據實 申報來貨廠牌,以免受罰,或延宕通關時間。
課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有關「飲料」貨物應徵貨物稅,徵收標準如下: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係指酒 精成份未超過0.5%且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 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 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 之飲用水。 (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係指在市場行 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 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
課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為免納稅義務人因不知其進口貨物應課徵貨物稅而未申報致受罰,「報關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時,如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因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且經海關逐案查核後,實無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應稅數量之意圖,其發生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及衍生短徵營業稅情事,因違章情節輕微,免予處罰」,如不知其進口貨物是否應課徵貨物稅,應主動於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書面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可免受罰。 ■案例:COMPRESSOR(汽車用壓縮機): (1)申驗方式:沒有鍵〝8〞字樣。 (2)貨品名稱:未標示廠牌,型號,冷卻能力(KW)等 (3)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因而受罰。
課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6條第1、2款規定:「橡膠輪胎:凡各種輪胎均屬之,其稅率如左:1、大客車、大貨車使用者,從價徵收10%。2、其他各種橡膠輪胎,從價徵收15%。」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6條第1款所稱大客車、大貨車使用之橡膠輪胎,指內圈直徑在43.18公分(17吋)以上者。」 ■是以,財政部賦稅署於98年2月6日台稅二字發第09804509340號函指示:內圈直徑大於17吋以上之橡膠輪胎,而使用於小客車者,即課徵10%之貨物稅,尚不依其進口後實際用途作為課徵之認定標準。另貨名申報為「車輪」者,應將「輪胎」與「輪圈」分別申報,以據以課徵貨物稅。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如由買方負擔之佣 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 酬、運費、保險費進口人未將其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海 關應調整計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除有繳驗偽造、變造 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者外,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規定論罰。 ■籲請交易條件採用「EXW」(工廠交貨)者,應將國外內 陸運輸費用及保險費等,納入進口報單第21欄「應加費 用」: FOB = 工廠交貨價EXW + 國外內陸運費及保險費等 CIF = FOB + 運費 + 保險費 =【工廠交貨價EXW + 國外內陸運費及保險等】 + (國際間)運費 + 保險費
「稅則稅率查詢」系統 ■有關「稅則稅率查詢」系統: 可利用關稅總局外網網址: http://web.customs.gov.tw/mp.asp?mp=1 稅則稅率查詢查詢→稅則預先審核(包括實施辦法、申請書、案例等) →稅則稅率分章查詢(分章下載內容有稅則稅號、貨名:中英文名稱、稅率、輸出入規定) ■為減少分估員一再索取型錄、說明書造成業者不便乙節:對於經常性進口之貨品,建請由報關業者保留型錄、說明書正本,如有需要時再行影印交由分估員參酌、或由業者提供以往進口紀錄做為分類依據。
空運進出口C1報單副本線上申辦 ■新增空運進出口C1報單副本線上申辦核發作業,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實施,屆時海、空運C1報單副本皆可線上申請,請多加利用。 ■依據: 一、本作業提供C1免補單及已審結之進口報單副本第2聯及出口報單副本第5聯線上申請核發服務,由申請人自行下載列印報單副本,以申請核發1份,驗證查詢1次為限。 二、本作業係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登入關稅總局網站(http://sso.customs.gov.tw/)申請,申請人限為進口貨物之納稅義務人、出口貨物之貨物輸出人或具長期委任關係之報關業者。三、本作業相關規費之繳納可選擇採用「規費按月彙繳」或「規費逐單繳納」;如採「規費逐單繳納」者,限使用「網際網路稅費繳納系統」線上繳納。
電器品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運進口稅則第8501節之電動機及發電機(8502之發電機組除外),首先,請報明其使用之電力係為交流電或直流電,次應報明其輸出功率及系屬單相或多相馬達,使足達正確的稅則分類之要求。實務上,進口上開貨物僅申報貨名為Motor者大有人在,造成分估員仍須向貨物進口人索取型錄,甚至需將報單改為C3查驗貨物。造成進口人、報關業者、海關三方均不便。
電動機及發電機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運進口稅則第8501節之電動機及發電機 □交直流兩用: 8501.10-輸出未超過37.5瓦者 8501.20-輸出超過37.5瓦之交直流兩用電動機 □其他直流電動機;直流發電機: □直流: 8501.31--輸出未超過750瓦者 8501.32--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 8501.33--輸出超過75瓩但未超過375瓩者 8501.34--輸出超過375瓩者 □單相交流: 8501.40-其他單相交流電動機
電動機及發電機申報應注意事項 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 8501.51--輸出未超過750瓦者 8501.52--輸出超過750瓦,但未超過75瓩者 8501.53--輸出超過75瓩者 交流發電機: 8501.61--輸出未超過75仟伏安者 8501.62--輸出超過75仟伏安,但未超過375仟伏安者 8501.63--輸出超過375仟伏安,但未超過750仟伏安者 8501.64--輸出超過750仟伏安者
太陽能行動充電器申報應注意事項: ■太陽能行動充電器,它集高效太陽能板和高容量電池於一身,用於聚集並儲存電量,並真正與所有攜帶式電子設備(最常見者為手機及筆電)相容。它與一般在家使用的座充和旅充之電源供應器,係將交流電轉為直流電,以供作手機及筆電之電源不同,前者在稅則分類上,應歸列於第8501節之發電機(第8501.10.90號),後者係歸列於稅則第8504節之電源供應器(第8504.40.99號)。
音響申報應注意事項: 案例:原申報貨名:Speaker or Loudspeaker 原歸列稅則:8518.29.90.00-7 6% (未含音箱T*) 查驗結果: 1、含有音箱之單一揚聲器 8518.21.00.00-4 7.5% C/T 10% CO2 2、含有音箱,且同一音箱中裝有多個揚聲器 8518.22.00.00-3 5% C/T 10% CO2
音響申報應注意事項: ■申報Microphone 1.可能:供通訊用微音器,頻率300HZ~3.4KHZ 直徑不超過10公厘,高度不超過3公厘 稅率:FREE 2.一般:其他有線微音器及其座 稅率:7.5% 3.特殊:無線Microphone 8517.69.00.10-6 稅率:0% N.C.C.證照
數位多媒體申報應注意事項: ■案例: □原申報貨名: “ACER” ACER Z5600 ALL IN ONE SYSTEM W/ADAPTER W/O BATTERT 原申報稅則:8471.40.00.00-5稅率:FREE □查驗結果: 經照相及上網查詢型錄結果,來貨為數位多 媒體,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除能達成一般 之資料處理外,亦能結合其他器具達成電視 信號接收、輸出播放MP3、音樂CD、FM無線廣 播、預約錄影、燒錄DVD、VCD、MP3等特定功 能。
數位多媒體申報應注意事項: ■更正稅則理由: 依解釋準則-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 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 類或章註為之。 8528節名:監視器及投影機,未裝有電視接收 器具;電視接收器具,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 收機或音、影錄或放器具者。 宜更正稅則:8528.59.10.00-5 稅率10% C/T 13% ■另其他情形:來貨如未具Tuner即無電視機功能,則 宜歸稅則8521.90.90.00-6 14% C/T 13%
電線、電纜申報應注意事項: 85.44-絕緣(包括磁漆或陽極處理)電線、電纜(包括同 軸電纜)及其他絕緣電導體,不論是否裝有插接 器;光纖電纜,由個別被覆之纖維製成,不論是否 與電導體組合或裝有插接器。 8544.11.00--漆包銅線 3.5% 8544.20.10-同軸電纜及其他同軸電導體 5% 8544.30.00-點火線組和其他車輛、航空器或船舶用線組 3.5% 8544.42.10--裝有插接器者供通訊用電導體電壓不超過 1000伏特者 0% 8544.49.10--裝有插接器者其他電導體電壓不超過1000伏 特者 5% 8544.60.10-絕緣電纜,電壓超過69仟伏特及以上者 10% 8544.60.20-絕緣電纜,電壓在3仟伏特以上,69仟伏特 (不含)以下 7.5% 8544.70.00-光纖電纜 0%
電線、電纜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運進口申報第8544節貨品時,從上述資料得知,稅則號別不同稅率差別很大,所以本節貨物除了名稱外,請再報明來貨規格、用途、是否裝有插接器等,以便正確歸列稅則號別。實務上分估人員往往會要求進口人提供型錄或將報單由C2改列C3,造成貨物通關遲延。
鐘錶申報應注意事項: ■91章 鐘錶及零件 1.錶外殼為“貴金屬”:(金、銀、白金等材質)歸列9101節項下。 錶外殼為“非貴金屬”:(不鏽鋼、塑膠、陶瓷等材質)歸列9102 節項下。
電動 9105.21.00 2. 鐘 壁鐘(掛式) 其他 9105.29.00 時間記錄器 9106.10.00 (上下班打卡用) 3. 其他 電動 9105.91.91 其他 其他方法 9105.99.00 停車計時器 9106.90.10 鐘錶申報應注意事項: 鬧鐘9105節 電動 9105.11.00 其他 9105.19.00
武器與彈藥申報應注意事項: ■ 93章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1.槍有殺傷力(射出物體動能P=0.5mv2 > 20焦耳)稅則按組成成套者(空氣槍) 9304.00.00.90-6 稅率5%。 2.槍無殺傷力(射出物體動能 < 20焦耳)稅則按組成成套者(空氣槍) 9503.00.91.10-2 稅率FREE。 3.其他玩具槍(無射出物體者) 9503.00.93.10-0 稅率FREE。 4.滅音器(其他第9302節至9304節之物品之零件附件) 9305.99.00.00-6 稅率 5%。 5.瞄準器(其他光學望遠鏡) 9503.00.93.10-0 稅率FREE。
雜項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96章 雜項 文具:筆 原子筆 9608.10.00.00-6 3.4% 墨水繪圖筆 9608.31.00.00-1 5% 鋼筆 9608.39.10.00-1 5% 毛筆(其他筆) 9608.39.90.00-4 3.4% 盲人用點字筆 9608.39.40.00-5 FREE
粉蠟筆、硬質護蓋 9609.10.00.00-5 3.4% 鉛筆 蠟筆 紙條護蓋 9609.90.90.00-9 2.5% 硬質護層內筆芯 9609.10.00.00-5 3.4% 雜項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彩色筆 9608.20.00.00-4 3.4% 簽字筆 9608.20.00.00-4 3.4% 粉筆(熟石灰) 2522.20.00.00-1 FREE 活動筆芯 9608.40.00.00-0 3.4%
優質企業最新消息 財政部公告 財政部98年12月2日台財關字第09805038110號 預告修正「優良廠商進出口通關辦法」為 「優質企業進出口通關辦法」草案 並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f.gov.tw
AEO定義及分類 1.優質企業AEO之定義 從事貨物跨境移動業務之業者,經海關認定其業務運作符合財務健全、守法紀錄良好與安全認證基準,經海關審查合格者 2.優質企業分為一般、安全認證二類(修正草案明訂) 一般優質企業:即現行之優良廠商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具備一般優質企業之 資格條件外,尚須符合安 全認證、最近三年無重大 違章及具債務償付能力等 相關規定
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進口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