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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標(七). 招標策略 - 替代方案 -1. 第三十五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請參考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招標策略 - 替代方案 -2.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二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 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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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策略-替代方案-1 第三十五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請參考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招標策略-替代方案-2 •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二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得提出替代方案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項目。 二、替代方案應包括之內容。 三、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招標策略-替代方案-3 四、替代方案不予審查之情形。 五、採用替代方案決標之條件。 六、以替代方案決標後得標廠商應遵循之事項。 七、得標廠商未能依替代方案履約之處置方式。 八、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應遵循之其他事項。 前項招標之等標期,機關應視案件之性質及廠商準備替代方案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招標策略-替代方案-4 • 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三條: 廠商依前條規定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並須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提出主方案。
招標策略-專案管理-1 第三十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招標策略-專案管理-2 • 委託技術服務辦法第九條 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招標策略-委託機關代辦-1 第 四十 條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招標策略-委託機關代辦-2 細則第四十二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 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 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招標策略-委託機關代辦-3 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 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
廠商資格-1 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 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 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 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廠商資格-2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 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 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 關定之。
廠商資格-3 • 請參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一)廠商資格分為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二種: 1、一般採購案件得訂定基本資格,基本資格包括: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認定標準第三條)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之納稅證明。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 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資格-4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認定標準第四條) A、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B、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C、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D、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E、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資格-5 2、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訂定特定資格,特定 資格包含:(認定標準第五條)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如五年內完 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工作,其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 (2)具有相當人力者:如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 專業人力證明。
廠商資格-6 (3)具有相當財力者: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4)具有相當設備者:如完成招標標的所必須之原有設備或得以租賃之承諾證明。
廠商資格-7 • 特殊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請參閱該認定標 準第六條及第七條。 (一)認定標準第六條:工程採購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1、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者。 2、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廠商資格-8 3、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4、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5、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6、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7、古蹟構造物興建或拆遷。 8、其他經主管關認定者。
廠商資格-9 (二)認定標準第七條: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1、採購標的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2、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3、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4、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資格-10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應符合資 格之一部份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所具有者代之。(細則第三十六條) • 外國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中文譯本並 需經公證或認證。(細則第三十七條)
廠商資格-11 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 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 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 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 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 代之。
廠商資格-12 • 廠商履約能力資格,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需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 • 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保證或保險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