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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 第二部分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 、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一、修订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的背景 二、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组成 三、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使用对象 四、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结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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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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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

  2. 第一部分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 • 第二部分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 第三部分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

  3.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背景 •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组成 •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用对象 •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特点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 • 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补充的内容

  4.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背景 (一)申报表格式的变化过程 (二)现行申报表存在的问题 (三)修订申报表的必要性

  5.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二)现行申报表存在的问题; • 一是报表设置内容严重滞后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如投资收益免税、补税在申报表中不能体现,影响了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 • 二是不能全面支持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跟踪管理,特别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的需要; • 三是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不适应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6.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三)修订申报表的必要性 • 1、建立规范全面的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根本基础; • 2、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3、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修订申报表; • 4、规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7.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构成 • 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构成。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组成:由1张主表、20张附表(分为通用附表和行业附表)组成。主表和通用附表11张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纳税人,行业附表9张分为一般行业(制造业、商业、服务业等3张),金融行业4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张附表。

  8.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用对象 •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适用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9.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及特点 •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 • 采用抽屉式结构。现在是2层架构。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主表数据来源于一级附表(14张),一级附表数据来源于二级附表(6张)。

  10.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及特点 •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特点:(1)改变了以往在企业利润表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按照所得税的计算原理进行表设计,主表反映应缴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附表反映的是按照会计制度、税法规定将企业收入、成本、纳税调增、调减、捐赠支出、投资等项目进行归集的过程。 • (2)将税收政策的实施效应在申报表中充分体现。

  11.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 •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及特点 • 3、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变化的主要内容

  12. 现行季度申报表与新季度申报表比较

  13. 现行年度申报表与新年度申报表比较

  14.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15.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16.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 • 六、申报表系统程序的修改 • 为纳税人建立申报表录入客户端程序。目前核心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季度加年度共4张表,纳税人每季度、年度在线填报;但此次新申报表季度加年度共计23张表,如果在线填报会给核心系统带来很大压力,长时间的网络涌堵可能会直接导致核心系统瘫痪,为此,为纳税人建立申报表录入客户端程序,让其离线填报申报表。

  17.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七:免税所得明细表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 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附表 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 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明细表 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

  1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一、基本结构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构成: • 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及基本信息。 • 本表数据来源于附表及《利润表》

  1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二、主表勾稽关系: • 1.纳税调整前所得=税法收入-税法成本- 应缴税金-会计费用和其他支出 • 2.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 3.境内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额-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 • 4.应缴所得税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抵免税额

  2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三、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2行“投资收益”: •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所得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 •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 • (3)注意把握:投资收益金额不需还原计算。

  2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实际已缴纳、应缴)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注意把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税金。 金融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计入费用扣除的,不再作税金单独扣除。金融企业缴纳的契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2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17行“弥补亏损” •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本年”第10列“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 (3)注意把握 :纳税人发生弥补亏损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6〕467号)规定,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但其他需要报备资料及管理规定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京地税企[2004]581)文件执行。

  2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18行“免税所得”: •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免税所得”,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列:当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18行=0;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行≥附表七第1行,则,18行=附表七第1行;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行<附表七第1行,则,18行=本表16-17行。

  2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18行“免税所得”: • (3)操作实例:某纳税人200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免税的补贴收入100。 • 分析: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且主表16-17行(300-100)200>附表七第1行(100),那么,18行=附表七第1行100。 • 如果免税的补贴收入400。 • 分析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且主表16-17行(300-100)200 <附表七第1行400,那么,18行=本表16-17行=200

  2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2行“投资收益”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 (3)注意把握: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第17行“合计”数。

  2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 (3)操作实例: • 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免税所得39。

  2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 (3)操作实例: • 分析如下: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中已含投资收益300和其他所得100,则用投资收益300中的100与其他所得100共计200,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投资收益300中所余200减去免税所得39为“应补税投资收益额”161;再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划分,包括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85( 161 -76)。 • 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76/(1-24%)*24% =24 ,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85/(1-15%)*15%=15。则本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为39。

  2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第20行≤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8行“免税所得”+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 •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第1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列:当本表第16行≤0,则20行=0,同时附表八第5列第1行=0;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18+19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则20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18+19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则,20行=本表16-17-18+19行。

  3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 (3)操作实例:某纳税人200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免税的补贴收入100。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50。 • 分析: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且本表16-17-18+19行(300-100-100+0)≥附表八第5列第1行(50),则20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50; • 如果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150。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18+19行(300-100-100+0)<附表八第5列第1行(150),则,20行=本表16-17-18+19行=100。 • 如果某纳税人200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00。那么,第18行免税所得、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填“0”。

  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1行“加计扣除额”: •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但不得使第22行的余额为负数。第21行≤第16-17-18+19-20行。 • (2)有关税收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1行“加计扣除额”: • (2)有关税收政策: •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1行“加计扣除额”: • (3)注意把握:纳税人发生加计扣除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6〕467号)规定,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但其他需要报备资料及管理规定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京地税企[2004]582)文件执行。

  3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3行“适用税率” •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但依据现行政策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 • 注意把握:享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时,此行也须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判定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 27%税率;超过10万元的33%税率。税率减免与适用税率差乘以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

  35.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9行“减免税额” • (1)填报说明: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第29行≤28行 • (2)数据来源:金额根据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0行“减免税”+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数,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列:当本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0,且28行≥附表七第10行+62行,则,29行=附表七第10行+62行;当本表28行>0,且28行<附表七第10行+62行,则,29行=28行。

  3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 第29行“减免税额” • (3)举例:某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旧申报表要求: • 应纳所得税额=100 × 15%=15万元 • 减免税额=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5万元 • 新申报表要求: • 应纳所得税额=100 × 33%=33万元 • 减免税额=100×(33%-15%)=18万元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33- 18=15万元

  37.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一、基本结构: 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销售收(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计算过程。

  38.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 (1)填报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7“其他营业收入”+12行“视同销售收入”

  39.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3)注意把握:收入的确认会计制度与税法有差异 • 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即商品销售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40.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税收上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得税政策需作为的收入。另外,税收上确认收入实现的原则与企业会计处理略有差别,税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或产品在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收入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确认为收入。

  41.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 (1)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 (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报表《利润表》中“主管业务收入”行;同时,金额=本表第3行“销售商品”+4“提供劳务”+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6行“建造合同”。

  42.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 • (3)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 (4)注意事项: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43.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3行“销售商品”: •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 (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

  44.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3行“销售商品”: • (3)注意把握: • 工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 商品流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45.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4行“提供劳务”: •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 (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 “主管业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

  46.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4行“提供劳务”: • (3)注意把握: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 •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工的,完工时确认(完成合同法)。 • 2、跨年度完工的,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 3、提供劳务不能可靠估计时,如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得到补偿,按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不能补偿时,不认收入。(会计上按谨慎性原则处理)

  47.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 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 • 第6行“建造合同”: • (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 “主管业务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 • (3)有关税收政策: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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