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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摩 -XMTEST. LVD+EMC 认证资料. Contents. CE 认证简介. 1. EMC 电磁兼容指令认证要求. 2. LVD 低电压指令认证要求. 3. 产品加贴 CE 标记要求. 4. CE 认证介绍. 一、 什么是 CE 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 CE 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 CE 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二、 字母 CE 代表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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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西摩-XMTEST LVD+EMC认证资料
Contents CE认证简介 1 EMC电磁兼容指令认证要求 2 LVD低电压指令认证要求 3 产品加贴CE标记要求 4
CE认证介绍 • 一、 什么是CE标志? •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 二、 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 •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认证介绍 • 三、 CE标志有何重要意义 : •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 四、 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一个带有CE标志的风筝,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安全规定。
CE认证介绍 • 五、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 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 • 六、 CE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介绍 七、 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CE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八、谁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九、CE标志是否可供广告之用? CE标志是为官方的市场销售产品安全控制而设计的,不是为消费者制作的,也不是推销工具,因此不适合作为广告。 但是,在制作您的产品目录时,别忘了在目录中印上合法取得的CE标志
CE认证介绍 十、谁授予CE标志? CE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十一、CE一致性声明有无标准格式? 在欧盟的指令未规定固定格式,但许多认证机构均设计有自己的固定格式。每一个机构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固定格式来为企业颁发CE证书
CE-EMC电磁兼容指令介绍:(2004/108/EC) 一、何谓电磁兼容性(EMC)? 在说明符合EMC指令的流程前,先将EMC定义如下: 一个设备或装置与其它装置同时操作时,不会因为电磁干扰问题而影响正常工作之能力。亦即包括: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电磁干扰: 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讯号出现,此讯号是不想要且没意义的,它可能来自外界亦可能来自自己。 电磁干扰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Emission):传导放射性 ·RE(Radiated Emission):辐射放射性 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电磁耐受性 一个设备或装置在操作过程中不受周遭电磁环境影响的能力。 电磁耐受性又可分为二个方向考虑: ·CE(Conducted Susceptibility):传导放射性 ·RE(Radiated Susceptibility):辐射放射性
CE-EMC电磁兼容指令介绍:(2004/108/EC) 二、什么设备需要符合电磁兼容性指令? 依指令Article 2.1,EMC指令适用的对象,包含所有易于产生电磁干扰的设备,或是本身的功能易受电磁干扰所影响的设备。 EMC指令之附近三所列出之仪器、设备如下: ·家用无线电及电视接收器 ·工业制造设备 ·行动收音机 ·行动收音机及商用行动电话机 ·医疗及科学设备 ·信息科技设备 ·一般电器及家用电器 ·航空及航海用无线设备 ·教育用电子设备 ·电信网络及仪器 ·电台及电视发报机 ·照明灯及萤光灯
CE-EMC电磁兼容指令介绍:(2004/108/EC) 三、工业产品须符合之电磁兼容性指令相关标准? • ·EN 55011:Limits and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 interference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electrical device • ·EN 50081-2: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eneric emissions standard • Part 2:Industrial environment • ·EN 50082-2: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Generic immunity standard • Part 2:Industrial environment
CE-EMC电磁兼容指令介绍:(2004/108/EC) 四、工业产品电磁兼容性相关测试种类及依据标准 EMI/电磁干扰 ·CE(Conducted Emission)/传导放射测试:EN 55011 ·RE(Radiated Emission)/辐射放射测试:EN 55011 EMS/电磁耐受性 ·CS(Conducted Susceptibility)/传导抗扰测试:EN 61000-4-6 ·RS(Radiated Susceptibility)/辐射抗扰测试:EN 61000-4-3 ·ESD(Electrostatic discharge)/静电抗扰测试:EN 61000-4-2 ·EFT/Burst(Electrical fast transient)/快速瞬时脉冲抗扰测试:EN 61000-4-4 ·PFMF(Power frequency magnetic field)/电源频率磁场抗扰测试:EN 61000-4-8 * Surge/雷击突波抗扰测试:EN 61000-4-5 * PQF(Voltage dips, interruption and variation)/电压瞬变抗扰测试:EN61000-4-11 *:仅供参考,非必要。
CE-EMC电磁兼容指令介绍:(2004/108/EC) 五、其它产品之电磁兼容性指令相关标准 传导放射测试:EN 55011 辐射放射测试:EN 55011 EMS/电磁耐受性 传导抗扰测试:EN 61000-4-6 辐射抗扰测试:EN 61000-4-3 静电抗扰测试:EN 61000-4-2 快速瞬时脉冲抗扰测试:EN 61000-4-4 电源频率磁场抗扰测试:EN 61000-4-8 Surge/雷击突波抗扰测试:EN 61000-4-5 电压瞬变抗扰测试:EN61000-4-11
CE-EMC电磁兼容指令介绍:(2004/108/EC) 六、EMC检测要求 • 电磁波干扰检测 • 电磁波抗干扰检测 • 静电抗挠检测 • 射频辐射抗挠检测 • 工频扬抗挠检测 • 传导抗饶检测 • 浪涌抗挠检测 • 群脉冲搞挠检测
CE-LVD低电压指令介绍:(2006/95/EC) 一、低电压指令(LVD)使用范围? LVD 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 50~1000V ,直流 75~1500V 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系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 ( 例如,在使用交流 230V 的计算机中,直流 12V 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 LVD 的规范 ) 。 LVD 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 ( 例如 : 测试设备 ) 。 二、 CE(LVD)技术文件的要求: • 1. 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 2. 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 3. 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 4. 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 所采行的对策 • 5. 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 6. 测试报告
CE-LVD低电压指令介绍:(2006/95/EC) 三、产品安全原理 • 对电器产品而言,大多数的 LVD 之 EN 标准依循相同的基本安全原理。测试是为了要确保在正常执行和错误状况下的安全操作,这些可能包含操作者、旁观者和服务人员的影响,要视环境及规格的限制而定,如此一来,所有可预测及合理操作模式,操作时的环境状况都列入考量,值得注意的是,意外的曝露于危险的情况要涵盖在内,而自杀式或漫不经心的行为则不在范围内。 • 产品安全的关键因素是 : • 1. 经适当的隔离系统和绝缘障碍,以保护防止电击的危险 • 2. 尽量减少起火的危险,采用低可燃组件及防火材料,以保护防止火灾的危险 • 3. 适当的监管,以保护防止机械危险 • 4. 藉监管和围封,以保护防止设备外泄出放射性和相同危险 ( 如 X 光,微波 ) • 5. 藉围封、化学或气体密封,以保护防止化学危险 • 6. 藉屏障和保护性组件,以保护防止接触能量危险 ( 高电流 )
CE-LVD低电压指令介绍:(2006/95/EC) 四、检测标准和测试项: 通用测试项目: 输入功率和电流测试 正常工作状态下温升测试 泄漏电流测试 抗电强度测试 环境测试测试 绝缘电阻测试 非正常工作状态测试 产品稳定性测试 机械强度测试 接地电阻测试 阻热和阻燃等级测试
CE-CE标记加贴要求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CE-CE标记加贴要求 2、“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CE-CE标记加贴要求 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