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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介绍业务 政策法规介绍. 提纲. 1、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 2、期货市场整体法规介绍 3、介绍业务基本情况介绍 4、介绍业务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 5、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 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一) —主要过程. 1、2001年,证监会开始股指期货可行性研究 2、2006年2月,证监会成立“金融期货筹备领导小组”,2006年9月,中金所成立 3、20 10 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股指期货上市,并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二) —股指期货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形成股票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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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1、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 2、期货市场整体法规介绍 3、介绍业务基本情况介绍 4、介绍业务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 5、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介绍
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一)—主要过程 1、2001年,证监会开始股指期货可行性研究 2、2006年2月,证监会成立“金融期货筹备领导小组”,2006年9月,中金所成立 3、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股指期货上市,并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
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二)—股指期货的重要意义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二)—股指期货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形成股票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 2、有利于形成股票市场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3、有利于培育股票市场成熟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三)—我会的准备工作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三)—我会的准备工作 1、指导思想: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严格控制风 险,引导投资者有序参与,逐步发挥 市场功能 2、组织保证: 成立领导小组:主席,会内各部门、中金所等 相关单位 成立工作组: 期货一部、期货二部、中金所 下设 7个工作小组
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四)—中介机构的准备工作一、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介绍(四)—中介机构的准备工作 1、督促中介机构做好投资者开户工作 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加强对介绍业务的监管 3、组织对证监局、期货公司、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及营业部的培训工作 4、督促期货公司做好分级结算的衔接工作 5、做好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
二、期货市场法规情况(一)—基本内容 1、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 2、《期货条例》 3、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期货市场法规情况(二)—法规体系 1、法律。(民商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 2、行政法规。(期货条例)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司法解释。 5、自律规则。(协会;交易所)
二、期货市场法规情况(三)—期货条例 1、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监督管理 (高风险市场的需要) 2、明确了建立、健全基础性风险预警和管理体系(保证金存管制度、净资本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3、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执法手段 (现场检查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查询、不符合持续经营规则、违法违规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
二、期货市场法规情况(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期货市场法规情况(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2、《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3、《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4、《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6、《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7、《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8、《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9、《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10、《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11、《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12、《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一)—制度设计的意义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一)—制度设计的意义 1、发挥优势,隔离风险 (1)券商参控股、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大量增加 (66家),获IB业务资格41家 (2)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网点与客户资源优势 (3)隔离和控制期货风险 (期货公司负责代理交易、结算及风险控制;证券公司负责介绍客 户) 2、引导投资者有序参与期货市场 (1)期货、现货市场的联通 (2)方便投资者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二)—监管体系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属地监管(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业务监管(住所地地证监局机构处或期货处) 2、相关自律组织(证券、期货协会、交易所)—自律管理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三)—主要法规文件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三)—主要法规文件 1、证监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6号) 《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5号)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4号) 2、自律规则: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中证协、中期协,2007年10月)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四)—法律关系 1、法律定位:介绍业务是基于证券公司、期货公 司书面委托协议确定双方的职责。 期货公司:承担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 绍业务受托责任。 2、介绍关系唯一性: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 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 业务。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五)—资格取得 1、证券公司须在获得介绍业务许可后,方可开展介绍业务。 2、向中国证监会期货二部提交申请,期货二部征求机构部意见。受理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3、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申请日前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已建立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对期货公司的要求(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被同一机构控制、中金所会员资格、前2个月符合净资本要求)、人员、内控制度、技术系统、其他审慎要求等七项条件。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六)—介绍业务范围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六)—介绍业务范围 1、《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2、《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期货、现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七)—基本原则 1、风险有效隔离(经营、财务、人 员、经营场所) 2、期货公司统一风险控制 3、证券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三、介绍业务基本法规情况(八)—主要要求 1、 开户环节 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2、 交易环节 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 3、 保证金管理 不得代理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 不得利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一)—背景介绍 1、《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0]5号 2、《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二)—背景介绍 1、《试行办法》实施以来,运行平稳,已取得一定的经验 2、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证券端人员变化、证期合作、监管方面) 3、股指期货推出,保证股指期货顺利上市与平稳运行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三)—基本思路 1、介绍业务人员专职专岗 2、加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内部管理 3、强化日常监管 4、进一步细化介绍业务各环节的要求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四)—人员要求 1、专职专岗: (1)专职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 (2)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专项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3)营业部负责人须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2、人数要求: (1)证券公司总部至少5人 (2)证券营业部至少2人 3、公司内部持续培训机制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五) —公司内部管理 1、目的:强化公司自我约束与管理 2、内容:制定联合办法 制定联合规划 进行联合自查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五)—制定联合办法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五)—制定联合办法 1、按照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原则 2、参考操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有原则性 3、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有灵活性 4、内容至少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 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内容 5、向证监局备案审查后实施,证监局审查是否符合 操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五)—制定联合规划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五)—制定联合规划 1、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 2、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 3、向当地证监局报备后实施,证监局审查 其合理性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五)—进行联合自查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五)—进行联合自查 1、对介绍业务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自查结果报当 地证监局, 证监局对自查结果进行审查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联合对总部自查,作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总部开业验收的前提 3、证券公司总部对证券营业部实行自查,作为该营业部申请开业验收检查的前提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六)—强化日常监管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六)—强化日常监管 1、纳入日常监管体系,作为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内容,对 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2、加强对各公司专职业务人员管理的 落实情况 3、将各公司联合办法、联合规划的制定、 联合自查的实施纳入监管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 原则: 1、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开业一家 2、书面申请、取得书面无异议函 3、先总部、后证券营业部(包括证券公 司、期货公司总部) 4、属地监管原则
二、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二、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 检查程序: 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联合自查 2、证券公司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检查 取得无异议函 抄送期货公司总部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 3、期货公司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检查 取得无异议函 抄送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证监局 4、证券营业部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开业验收检查 取得无异议函 5、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 证、期总部申请材料: 1、书面开业申请 2、联合办法 3、联合规划 4、联合自查报告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 证券营业部申请材料: 1、书面开业申请 2、证券公司总部验收无异议函 3、期货公司总部验收无异议函 4、证券公司总部对该营业部的自查情况报告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七)—开业验收检查 新旧衔接: 1、对前期曾进行过检查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 已接受的客户可以继续提供服务。 2、须重新对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并由各 证监局验收检查,验收合格之前暂停介绍新 的客户。 3、对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介绍 业务,并在3个月内将客户转入符合条件的证 券营业部或委托的期货公司管理。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八)—各业务环节具体操作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八)—各业务环节具体操作 1、开户环节 2、风险控制 3、信息技术 4、强化合规管理 5、投诉管理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八)—开户环节 1、对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的要求 (1) 协助开户制度 (2) 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3) 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查 (4) 揭示期货交易的方式、风险、流程; 明示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留存影像资料; 指导客户签署合同 (5)保存介绍业务客户开户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2、对期货公司的要求 (1)建立统一的客户开户管理制度,统一流程与标准,对合同及开户流程 实现有效控制 (2)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复核 (3)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合同的主要条 款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八)—风险控制 1、双方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是否承担协助风险控制职责 2、期货公司负责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负责 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 3、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承担: (1)期、现货市场行情重大变化时的风险提示 (2)追加保证金或被强行平仓时对客户督促解释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八) —信息技术 1、系统独立 2、系统容量 3、系统测试 4、行情稳定、冗余、不同通讯线路传送 5、交易安全(加密等)、网上交易备份 6、证、期总部进行有效监控 7、协助提示风险的,提供必要设施 8、信息管理与通报(变更、升级) 9、应急演练 10、事故的处理(相互通报,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 注:作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既联合办法、联合规划与 联合自查的内容。对系统进行评估,根据系统承受力 决定业务开展规模进行测试,测试报告作为申请开业 的自查报告的内容之一 。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八) —合规管理 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建立合规检查制度,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负责合规检查,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 2、双方在合规检查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问题或风险隐患,应进行信息通报。 3、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应对双方制定的联合办法、联合规划、联合自查有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司的联合自查结果签字确认。
四、近期强化管理的要求(八)—投诉处理 1、明确客户投诉的途径、接待处理、 分工协作等 2、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公示投诉电话 3、妥善处理,档案保存、信息通报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一)—核心思想 1、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征 2、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3、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二)—意义 1、能够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 3、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三)—设计理念 1、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2、硬性指标和综合评估指标相结合, 力求指标体系的合理性 3、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主体地位, 强化市场约束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四) —规则体系 1、证监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2、中金所: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会员单位信访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 3、中期协: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中证、 期协会联合发布) 4、监控中心: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验证工作指引》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五) —自然人投资者 1、硬性指标: (1)资金要求:客户申请开户时期货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须不低于 50万元(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为标准)。 (2)基础知识要求:客户须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低 于80分不得申请股指期货编码)。 (3)股指期货模拟交易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 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模拟交易经历,或 者最近三年具有10笔以上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否定性条件要求: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法规禁止或者限 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五) —自然人投资者 2、综合评估(只针对自然人投资者) (1) 硬性指标的补充,包括基本情况(15 分)、相关投资经历(20分)、财务 状况(50分)和诚信状况(15分) (2) 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不得申 请交易编码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六) —法人投资者 1、一般法人投资者: 对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要求 2、特殊法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及其他特殊法人投资者需要获得监 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六) —法人投资者 对一般法人投资者有6条要求: 1、比自然人投资者多两条要求 (1)净资产100万元 (2)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2、其他开户时资金、交易经历、诚信要求均一致,测试要求略有不同 (1)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参加知识测试 (2)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参加知识测试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七) —期货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 1、严格开户审核 (条件审核、知识测试、 综合评估、入金检查) 2、充分揭示风险 (风险讲透、规则讲够) 3、强化责任追究 4、完善客户投诉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八) —对介绍业务的要求 1、按照《试行办法》、介绍业务协议及联合办法等相关要求,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2、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查 (2)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 (3)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 (4)做好客户入金指导 (5)配合处理客户纠纷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九) —对投资者的要求 1、加强自身评估 2、如实申报开户资料 3、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履约责任 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由拒 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4、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及评价,不构成投 资建议,不够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