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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朱永祥 陈茂明 副主编:史商于 刘德甫.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 2 版). 9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 9.1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2.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3.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4. 9.4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目 录. 9 FIDIC 土木工程合同施工条件. 5. 9.5 对进度的控制. 6. 9.6 对投资的控制. 目 录. 9 FIDIC 土木工程合同施工条件. 9 FIDIC 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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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朱永祥 陈茂明 副主编:史商于 刘德甫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2版) 9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 9.1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2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3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4 9.4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目 录 9 FIDIC土木工程合同施工条件
5 9.5 对进度的控制 6 9.6 对投资的控制 目 录 9 FIDIC土木工程合同施工条件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9.1.1 FIDIC简介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它是该联合会法文名称的缩写。该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它的成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 • 目标是共同促进各成员协会的专业影响,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FIDIC下设五个长期性的专业委员会: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风险管理委员会(RM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和环境委员会(ENVC)。FIDIC的各专业委员会编制了许多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文件FIDIC成员国采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招标样本也常常采用其中最常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国际上分别通称为FIDIC“红皮书”、“黄皮书”、“白皮书”和“橘皮书”)以及《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9年,FIDIC又出版了新的《施工合同》、《合同工程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EPC(设计采购)采购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4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
9.1.2 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历程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由于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国际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增加,这给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再作约定带来一定的困难,需要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更明确详细的约定。在客观上,国际工程界需要一种标准合同文本,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使用或稍加修改即可使用。而标准合同文本在工程的费用、进度、质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FIDIC合同条件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I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基础上,制定了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第一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包括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部分。1969年修订的第二版FIDIC合同条件,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容,只是增加了适用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修订的第三版FIDIC合同条件,则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还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1987年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出版,此后又于1988年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第四版出版后,为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1999年FIDIC又出版了新的《施工合同条件》,这是目前正在使用的合同条件版本。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我国在FIDIC合同模式探索上比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早。1986年陕西西安至三原的公路项目、1987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都采用了第3版FIDIC合同条件,此后济青高速公路、成渝高速公路等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则采用了第4版FIDIC合同条件。财政部于20世纪80年代向世行提出编写符合我国国情的FIDIC条款的报告得到批准,1990年6月出版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木工程采购与招标文件范本》,并用于杭甬高速公路、深汕高速公路等项目中。交通部于1992年、1995年分别组织专家编写《公路国际招标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进行了修订。
9.1.3 FIDIC合同条件的构成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9.1.3.1 FIDIC通用合同条件 • 所谓“通用”的含义是,FIDIC通用条件是固定不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土木工程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路桥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可适用。通用条件共分20条247款。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20条分别是:一般规定,雇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的分包商,员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雇主接受,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款和支付,由雇主终止,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风险与职责,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在通用条件中还有附录及程序规则。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通用条件是可以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的,条款也非常具体而明确。但不少条款还需要前后串联、对照才能最终明确其全部含义,或与其专用条件相应序号的条款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一条完整的内容。FIDIC条款属于双方合同,即施工合同的签约双方(业主和承包商)都承担风险,又各自分享一定的权益。因此,其大量的条款明确地规定了在工程实施某一具体问题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9.1.3.2 FIDIC专用合同 • 基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土建类工程施工共性条件而编制的通用条件已是分门别类、内容详尽的合同文件范本。但有这些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FIDIC专用合同条件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第一部分的通用条件和第二部分专用条件,构成了决定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的编制原则是: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的不同条款进行选择、补充或修正,使由这两部分相同序号组成的条款内容更为完备。因此,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并不像第一部分通用条件那样,条款序号依次排列,以及每一序号下都有具体的条款内容,而是视第一部分条款内容是否需要修改、取代或补充,而决定相应序号的专用条款是否需要修改、取代或补充,从而决定相应序号的专用条款是否存在。
9.1.4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的工作大致按以下程序进行: • (1)进行项目立项,筹措资金。 • (2)通过工程监理招投标选择工程师,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 (3)通过竞争性勘察设计招标确定或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也可委任工程师对此进行监理。 • (4)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5)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作为FIDIC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6)承包商按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保险等事项,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 (7)业主支付预付款。在国际工程中,一般情况下,业主在合同签订后、施工前支付给承包商一定数额的资金(无息),以供承包商进行施工人员的组织、材料设备的购置及进入现场、完成临时工程等准备工作,这笔资金称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扣还方式等,应在专用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件中明确。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15%。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8)承包商提交工程师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 • (9)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业主同时移交工地占有权。 • (10)承包商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而工程师则进行日常的监理工作。这一阶段是承包商与工程师的主要工作阶段,也是FIDIC合同条件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 (11)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工程师进行竣工检验。若工程合格,颁发接收证书,业主归还部分保留金。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12)承包商提交竣工报表,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 (13)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应完成剩余工作并修补工程缺陷。 • (14)缺陷期满后,经工程师检验,证明承包商已根据合同履行了施工、竣工以及修补所有的工程缺陷的义务,工程质量达到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则由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应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 • (15)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与承包商结清余款。随后,业主与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
9.1.5 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除合同条件外,还包括其他对业主、承包商都有约束力的文件,如中标函、投标书、各种规范、施工图纸和标准图集、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构成合同的这些文件应该是互相补充、互相说明的,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 • 此时,工程师进行解释,其解释应根据合同文件的内容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1)合同协议书 • 合同协议书有业主和承包商的签字,有对合同文件组成的约定,是使合同文件对业主和承包商产生约束力的法律形式和手续。 • (2)中标函 • 中标函是由业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文件,即业主向中标的承包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它的内容很简单,除明确中标的承包商外,还明确项目名称、中标标价、工期、质量等事项。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3)投标函 • 投标函是由承包商填写的,提交给业主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工程报价,同时保证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其他资料表、所附的附录及补充文件的要求,实施并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保证中标后,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后尽早地开工,并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作。 • (4)合同条件的专用部分条款 • 这部分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有可能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5)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 • 这部分内容若与专用条款冲突,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 (6)规范 • 规范包括强制性标准和一般性规范。它是指对工程范围、特征、功能和质量的要求和施工方法、技术要求的说明书,对承包商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和工艺标准、样品和试验、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技术规范还包括计量、支付方法的规定。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规范是招标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写规范时可引用某一通用外国规范,但一定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环境和要求来选用,同时还包括按照合同根据具体工程的要求对选用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内容。 • (7)图纸 • 图纸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标准图集,也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图纸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补充的图纸均须经工程师签字后正式下达,才能作为施工及结算的依据。另外,招标时提供的地质钻孔柱状图、探坑展示图等地质、水文图纸也是投标人的参考资料。
9.1 FIDIC士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 (8)资料表 • 资料表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或价格表等。标价的工程量表是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完成的。作为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有工程的每一类目或分项工程的名称、估计数量以及计量单位,但留出单价和合价的空格,这些空格由投标人填写。投标人填入单价和合价后的工程量表称为“标价的工程量表”,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9.2.1 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投标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以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此类风险事件后,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9.2.1.1 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 通用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包括: •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 (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 (3)核爆炸、核废料、有毒气体的污染等; •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 (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 (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 (9)对不属于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引起的,按合同规定在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损坏。如运进或安装工程设备所必需的穿墙凿洞等损坏; • (10)对工程师、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的行为、疏忽、遗漏、违反合同等造成的损失负责。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前五种风险都是业主及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的事件,损害的后果又很严重,因此合同条件又进一步将它们定义为“特殊风险”。因特殊风险事件发生导致合同的履行被迫终止时,业主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9.2.1.2 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 (1)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障碍影响了承包商按预定计划施工,经工程师确认该事件发现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情况,则承包商实际施工成本的增加和工期损失应得到补偿。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2)汇率变化对支付外币的影响。 • 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不论采用何种方式,业主均应承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可能对其有利,也有可能不利。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3)法律、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如果投标截止前第28天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业主给予补偿。若导致施工成本减少,也由业主获得其中的好处。
9.2.2 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在施工现场属于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于承包商的施工管理等失误或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业主人员的伤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依据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 (1)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 • (2)若未约定,则不应超过中标的合同金额。 • (3)但对于因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限额的限制。
9.2 风险责任的划分 • 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某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开挖土方、填方、点夯、满夯等。在开挖土方过程中遇到如下事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标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过大不能立即进行强夯施工,从而耽误了部分工期。问这两个事件应属于哪一方应承担的风险? 【例9.1】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9.3.1 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程序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工程移交证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 一是证书中标明的竣工日期,这是判定承包商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还是可获得提前竣工的奖励的尺度; • 二是颁发证书日,即为对已竣工工程照管责任的转移日期。因此可以说工程移交证书在工程管理中,特别是在合同管理中有重要作用。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9.3.1.1 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程序 • 工程施工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移交证书,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完成任何未尽事宜的书面保证。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1天内,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颁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满意,则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还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达到基本竣工条件,承包商按批示完成相应工作并被工程师认可后,不需再次申请颁发证书,工程师应在批示工作最后一项完成的21天内主动签发证书。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工程移交证书应说明以下主要内容: • (1)确认工程已基本竣工; • (2)注明达到基本竣工的具体日期; • (3)详细列出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还需完成的项目一览表。 • 如果合同约定工程不同区段有不同竣工日期,每完成一个区段均应按上述程序颁发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9.3.1.2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 • 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该部分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也相应转移给业主。但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质量缺陷仍负有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还属于承包商的责任。若是业主提前使用或照管责任导致的质量缺陷,则由业主负责。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有时也会出现施工已达到竣工条件,但由于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主观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竣工检验。如果等条件具备进行竣工试验后再颁发移交证书,既会因推迟竣工时间而影响到对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的合同判定,也会产生在这段时间内对该部分工程的使用和照管责任不明。针对此种情况,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当竣工检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批示进行竣工试验通知的14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进行的补检,发现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9.3.2 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设置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检验已竣工的工程在运行条件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时开列的后续工作一览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二是对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按工程师的批示进行修复工作,以便缺陷责任期满时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合同磨损除外)的工程进行最终移交。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圆满地通过运行考验,工程师应在期满后的28天内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承担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解除缺陷责任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批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但此时仅意味着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施工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业主应在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证书。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在缺陷责任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责任期,推迟颁发证书;若认为剩余的工作无足轻重,则可以书面批示承包商必须在期满后的14天内完成,而后及时颁发证书。
9.3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 • 合同内规定有分项移交工程时,工程师将颁发多个工程移交证书。但从解除缺陷责任证书的作用来看,一个合同工程只颁发一个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即在最后一项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颁发。较早到期的部分工程,通常以工程师向业主报送最终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说明该部分已通过了运行考验,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
9.4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9.4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9.4.1 有关承包人员素质的规定 9.4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 9.4.1.1 对承包商人员的要求 • (1)承包商应提供承包人员的详细报告 •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每月向工程师提交说明现场各类承包商人员(包括分包商人员)数量的详细报告。这能够使工程师对承包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有大概的了解,这也是对承包商启用劳务人员的一种约束。
9.4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 (2)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 • 承包商向施工现场提供的人员都应是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 (3)管理人员的能力 •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安排一定的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计划、安排、指导、管理、检验和试验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此类管理人员应具备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语言交流的能力,应具备进行施工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及防范风险和预防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