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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调节措施 • 二、非税收调节措施
一、税收调节措施 • 1、出口关税 • 自1992年开始征收出口关税以来,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俄出口关税计征制度曾不断朝着简化手续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出口关税平均税率逐年降低,应税商品品种日渐减少,直至1996年7月全部取消了出口税。但是,1998年8月俄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在国家财政日益恶化的压力下,为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弥补国家预算亏空,1999年初以来,俄政府颁布命令,开始对部分主要出口创汇产品征收临时出口关税,需缴纳出口税的商品清单中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有色金属、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子、某些食品等。
2、增值税 • 根据出口地域的不同,俄实行两种增值税征收办法: • A.对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1996年这一优惠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凡与向非独联体国家出口商品相关的运输、装卸和换装等服务业务也予以免缴增值税。 • B.对向独联体国家出口的商品则按全额税率(20%)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先由买方支付,再由出口商负责上缴国家财政。 • 1996年底--1997年上半年,国家加强了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出口商必须向税务监察部门提供由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货物确系运往非独联体国家。
3、消费税 • 根据贸易方式、商品品种和出口地区的不同,对消费税应税商品规定如下计征办法: • A.通过易货合同的出口,需缴纳消费税。 • B.向非独联体国家的出口(石油和天然气除外),免征消费税。 • C.向未加入独联体的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主要指波罗的海三国)的出口,如以非自由兑换货币结算,免征消费税。 • D.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均需缴纳消费税。 • 石油、天然气的出口消费税率由俄联邦政府的专项决议加以确定。根据不同产地的矿业地质条件和经济地理条件,国家对不同的石油开采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消费税率。
二、非税收调节措施 • 1、对个别商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 目前俄对以下两类商品的出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一类主要指那些按照国际协议的规定应主动限制出口数量的商品,如纺织类半成品和成品、个别黑色金属制品、碳化硅等。第二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野生动植物、药物原料、译密码设备、武器和双重用途产品、核材料及其装置、贵金属及宝石、矿物学及古生物学的收藏资料、半宝石及其制品、麻醉剂、镇定剂、毒药、有关俄境内、大陆架及海洋经济区内的分地区和分产地的能源信息等。 • 在实践中,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富余,亦可通过实际出口业务加以分配。出口许可证由俄经贸部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发放。
2、加强对两用商品的出口监督 • 为维护俄联邦的国家利益,保证履行瓦森纳安排(针对两用商品和技术进行出口监督)规定的国际义务,1996年10月,俄政府批准了《关于对自俄罗斯联邦出口两用商品和技术进行监督的办法条例》。 • 该条例规定,在两用商品或技术的出口合同(条约、协定)中应明确:出口对象的使用目的和地点;最终用户;进口商的义务(即出口对象只能用于申报目的。未经出口商书面允许,进口商不得转口或转让出口对象);如进口商为中介,则应由最终用户以书面形式承担类似的义务。 • 对两用商品和技术的出口规定了以下具体监督办法: • --看其是否与俄联邦承担的有关转让两用商品和技术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 --编制并发放两用商品和技术出口可行性的结论书;发放出口许可证;途经俄联邦边境时需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督。
3、实行出口合同统计制 • 1994年7月取消对主要出口创汇商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制后,为监督出口价格水平,俄曾实行过“出口合同登记制”,规定所有重要战略性原料商品在出口时必须在俄外经部进行登记。但自1996年4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有强制性,当年10月,进而被“出口合同统计制”所取代。该制度要求所有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外贸出口合同(受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外)均应在俄外经部进行注册。应当指出的是,“出口合同统计制”也不具有强制性,但如不办理有关手续,当出口商未及时收汇或未完全收汇时,就会增加其在有关部门开具相关情况证明的难度。
4、推广对出口商品的统一验证制度 • 1996年1月1日,俄政府开始对出口商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强制性验证制度,规定俄的出口商品,特别是重要战略性原料商品,均须在起运地接受验证机构的检验,验证其数量、品质是否与报关单上填写的内容相符,其价格是否合理,检验完毕后,由验证机构向出口商出具“验讫证书”,对缺少该证书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这一制度不再具备强制性,但在出口商未及时全部收汇情况下,发货前的验证程序将有助于其在有关部门开具相关情况证明。目前,由于技术原因,“统一验证制度”尚不能全面实施,实践中只是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部分商品能够进行验证。
5、对出口商品进行海关估价 • 为防止出口商低报出口价格、海外结余利润,自1996年12月起,俄规定对出口商品实行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价格的基础是合同成交价,即出口商品买方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费用,此外还应包括由买方承担的、但未包含在合同成交价内的费用,如中介费、代理费、包装费、知识产权对象使用费等。
6、对加工服务贸易的出口进行管理 • 近三、四年间,内部加工服务贸易(外国商人购买俄产原料后,不将其运出俄境,而是与俄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委托其对所购原料进行加工。)在俄境内得到较大发展。针对这种情况,俄海关专门做出以下规定:卖给外国公司的俄产原料不受海关监管;海关机构不参与上述原料及其中间加工产品在俄关境内的转运;获得的最终加工产品可按照一般出口制度(包括配额和许可证规则)运出俄联邦关境。
7、加强对出口收汇的监督 • 1993年10月,俄建立了计算机外汇监控系统,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对出口商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该系统的运行方式是:计算中心与俄全国各地经营外贸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起计算机联网关系,商业银行将出口商每一笔出口业务的最后收汇情况传给计算中心,中心将其与计算机中储存的该笔业务所签合同的总金额、商品品种和数量、支付条件等进行核对,以确认出口商有无隐匿外汇收入的行为。1998年8月俄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后,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俄对出口贸易的支付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出示已收到100%预付款证明或已开立出口商品海关价值全额信用证后,出口商品方可出境。
一、税收调节措施 • 二、非税收调节措施
一、税收调节措施 • 1、进口关税 • 俄自1992年7月1日起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 • 根据商品生产国的不同,俄对进口商品实行不同的进口关税征收办法: • A.对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其盟国(125个国家),实行基础税率; • B.对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实行两倍于基础税率的税率; • C.对发展中国家(104个国家)的商品,实行减半(后减税额度改为25%)的基础税率(中国属于这一类国家); • D.对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及最不发达国家(46个)的商品,实行免税进口。 • 2000年4月1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表(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位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 根据2000年11月27日第886号俄罗斯政府决定,对上述新税率表进行部分修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3500项商品实行新进口税率,期限为9个月。 • 当前俄进口税率除零税率外,分为5%、10%、15%和20%等4档。对汽车、白糖、酒精、酒类制品、烟草制品等特别敏感商品仍实行25%或30%的进口税率。
2、增值税 • 自1993年2月1日起,俄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同的进口国别,俄实行以下两种增值税征收办法: • A.对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 B.对非独联体国家的商品计征增值税。 • 目前俄实行两种增值税率:粮食、基本食品、原糖、野生果实、浆果、核桃、用于科技目的或生产饲料或制作药品的鱼粉、鱼和海产品、儿童用品等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率是10%;其他商品的增值税率是20%。最近,俄政府有意将普通商品的增值税率降至15%,但何时开始实施,尚未最终确定。 • 根据有关法律,进口商须两次支付增值税:首先是在办理商品进关手续时,要按商品的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金额计征增值税;之后,在俄联邦境内加工和销售进口商品过程中的新增价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
3、消费税 • 俄对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始自1993年2月1日。目前仅对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和小轿车等五大类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 • 无论自独联体国家还是自非独联体国家进口上述商品时,均缴纳消费税。 • 消费税率与关税税率一样,可以按从价(按商品海关申报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从量(每一计量单位商品应缴纳多少欧洲货币单位)或复合(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的办法征收。 • 与增值税不同,进口商只需一次支付消费税,即在办理商品过关手续时支付。在此之后,缴纳过消费税的商品在俄境内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二、非税收调节措施 • 1、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 迄今为止,商品进口到俄罗斯一直不受配额限制,许可证管理也只针对有限的商品。需接受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护植物的化学产品、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是需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 • 但按照保护国内市场的需要,俄逐步增加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 • 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对食用酒精和伏特加酒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 自1998年5月1日起,开始对彩电整机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 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对烟草及其工业代用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2、对部分商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 • 2000年末俄政府决定,2000年12月16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原糖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总额度365万吨,额度内进口征收5%关税,额度外进口征收30%关税,但每公斤不低于0.09欧元。配额的分配通过拍卖进行。
3、对进口商品实行海关估价制度 • 根据俄《关税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对部分输入俄联邦境内的商品进行海关估价,即确定实际的(而不是故意压低的申报价格)纳税税基,以便准确计征进口关税、其他海关规费及俄税法规定的各种国内税费等。目前这一规定已适用于俄罗斯的全部进口。 • 商品的海关申报价格应由报关人根据客观、准确并有单据证明的资料,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并在报关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报关人应当证明所报价格的可靠性,否则海关可不采用报关人所选择的估价方法,而自行对商品作重新估价。
4、推广质量安全认证工作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看其是否符合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检验合格后,发放相应的安全证书。需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清单中包括:食品、餐具、儿童用品、日化产品、化肥、成品油、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运输工具、猎枪及运动枪支、光学照相设备、医疗器械、家具等。 • 商品安全认证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以俄罗斯商检部门对供俄产品所做的商检证书为依据;以出口商所出具的在境外取得的、为俄罗斯所承认的商检证书为依据。
5、规定进口商品必须具备俄文说明及防伪标记 • 近年来俄消费市场上的进口商品十分不规范,包装上常常没有俄文说明,给消费者造成很大不便。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俄政府先后颁布法令,规定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俄文说明书: • 自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 • 自199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非食品类进口商品。 • 1998年12月颁布的《关于对在俄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和产品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以及对其流通情况进行统计的程序条例》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条例”所附清单中列出的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商品及产品。该条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电脑设备等。
6、对进口业务支付外汇情况进行监督 • 自1996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进口付汇情况进行监督。进口付汇监督方式基本与出口收汇监督办法一致,即将进口过货情况与进口付汇情况结合起来,实行海关与银行的联合监督。如发现货值与汇出的外汇金额不符,将对进口商进行处罚,包括把未交足部分的进口商品货值收归国有。1998年8月爆发金融危机后,俄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外汇管理,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进入海关监管区的通知后或在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银行方可进行支付。1999年初,俄央行发布命令,俄进口商在向国外预付进口货款时,必须在负责汇付的银行存上一笔与货款相等的卢布款,待其向该行提交到货单证后,上述卢布存款方可退还进口商本人。
7、建立健全反倾销措施 • 由于俄国自产商品在质量、价格、包装上均无法与进口商品相竞争,随着俄市场上进口商品的日益丰富,俄产商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许多俄国企业已处于停产倒闭的边缘。在这种情况下,自1995年起,俄政府开始把“保护国内市场、扶持民族工业”作为进口管理的主要任务。 • 1995年4月,俄政府成立了对外贸易保护措施委员会,负责监督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具体职能是:调查俄市场上的进口商品中,是否存在利用生产或出口补贴进行倾销的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政府对该类进口商品实施数量限制(配额)或征收反倾销税。 • 同年8月,俄外经部通过了《关于对进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进行调查,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暂行规定》。根据该项法规,俄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会可直接向外贸保护措施委员会提出调查某类进口商品的申诉,或由联邦政府、地方州政府代其提出申诉。如调查结果表明,该类商品确已对俄民族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俄政府可对其采取诸如配额、反倾销税等保护性措施。
1995年10月13日俄总统叶利钦签发《关于外贸活动国家调节》联邦法,规定如因某种商品进口量过大或进口条件过于宽松而导致对俄境内类似商品或直接竞争商品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危险,俄政府有权根据国际公约采取保障措施,并使其幅度和期限足以消除此种损害或危险。1998年4月14日俄总统叶利钦签发《关于对外商品贸易中对俄经济利益的保护措施》联邦法。 • 1999年2月俄政府颁布《关于如何确定进口倾销对俄经济部门造成严重损害的条例》及《关于如何确定外国或外国联盟对俄进口商品进行补贴而对俄经济部门造成的严重损害及补贴幅度的条例》。同年3月俄政府颁布《关于实行特别保护措施、反倾销措施或补偿措施之前的调查条例》。
一、 俄罗斯的商品认证制度二、 俄罗斯的GOSTR认证(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三、 俄罗斯商品的卫生认证四、俄罗斯的防火认证 五、 俄罗斯具体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求六、中俄认证认可领域合作现状
一、 俄罗斯的商品认证制度 • 俄罗斯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技术调节法》、《计量统一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防疫法》、《通讯法》、《防火安全法》等联邦法律以及联邦层面的技术法规(规程),另外还有部颁法令。根据联邦法令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通过全俄产品分类代码(OKP),产品可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要选择适 合的认证模式进行认证(具体使用何种认证模式由认证机构根据经验决定);自愿性认证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对于相似产品,如要放在同一证书下,必须为同一 OKP。产品认证一般分为三类:GOST R认证、防火认证和卫生认证。三类认证的管理机构不同,分别是计量和技术管理局、紧急事务部和卫生部。其中卫生认证和防火认证是俄罗斯特有的认证,防火认 证归结为材料测试,是GOST R认证的前提,卫生认证强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此外,虽然三类认证的侧重点和管理机构不同,但是防火认证和卫生认证与GOST R认证的某些方面有重叠,某种产品到底需要进行哪类认证较难判断,如除了GOST R认证,电冰箱要做防火和卫生认证,圣诞彩灯要做防火认证,电水壶要做卫生认证。
二、 俄罗斯的GOSTR认证(俄罗斯国家标准 合格证书) • 1、 概述 • 根据俄罗斯法律,属于强制认证范围内的商品,不论其是在俄罗斯生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GOST R认证、获得GOST R证书并加贴GOST R符合性标志。GOST R认证(GOST R Certification)是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由俄罗斯联邦计量和技术管理局联合联邦海关共同管理,是一种对俄罗斯的制造商和产品出口到俄罗斯市场 的出口商都非常重要的认证。GOST R认证中需要对关键零部件(包括插头、电线以及其他重要的零部件)进行认证,认证后可获得GOST R认证,认证时进行的测试可按照零部件标准进行测试,也可在整机中进行随机测试。GOST R认证依据的安全和EMC标准基本上完全等同于对应的国际标准。俄罗斯认可CB体系(CB制度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建立的一套全球性互认制度, 全球有34个国家的45个认证机构参加这一互认制度,这一组织的成员国及成员机构正在不断扩大。企业从其中一个认证机构取得CB证书后,可以较方便地转换成其它机构的认证证书,由此取得进入相关国家市场的准入证。CB制度的成员国包含了所有中国机电产品的重要出口地区:美国、日本、西欧、北欧、波兰、俄国、东盟、南非、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的安全报告,但EMC测试(电磁兼容(EMC)是对电子产品在电磁场方面干扰大小(EMI)和抗干扰能力(EMS)的综合评定,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电磁兼容的测量由测试场地和测试仪器组成。)需要在本国实验室进行,因为俄罗斯认为其 EMC标准虽然采用国际标准,但指标比国际标准严格一些,需要在本国测试。对出口到俄罗斯的商品,GOST R证书是需提交给俄罗斯海关的必备文件之一。GOST R证书分交付批证书和成批生产证书两种。前者针对出口商只对一批产品有效;后者一旦通过工厂检查,在3年有效期内,无需每次重复提交证书就可顺利通关。
2 、适用的产品范围 • GOST R认证涵盖的产品范围很广,主要包括电子和电器产品、通信产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家具、家用化学品、消费品包装材料、玩具、机械设备、压力设备、 个人防护设备、建筑材料、汽车、农用机械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所有在GOST R认证范围内的电气产品都需进行安全测试,进行EMC测试的产品则包括电线电缆、电容器、家用与类似用途器具开关、家用电器、安装附件和连接装置、灯具、 测量仪器、医疗器械、IT和办公设备、低压电器、大功率开关设备、安装保护设备、安全变压器、便携式电动工具、电子设备、娱乐产品。
3、认证标识 • 根据俄标委的规定,在俄罗斯市场上销售的超过50%的产品必须加贴GOST R标志,表明产品符合相应的俄罗斯国家标准。标志由两部分组成,图形部分表示GOST R 认证体系,字母数字部分表示认证机构的注册号码,如CH01和АИ01 ,表示认证机构为SGS 。所有的消费品,如果要在俄罗斯国内销售都需要有俄文的标识,销售没有俄文使用说明书的进口产品是非法的。
三、 俄罗斯商品的卫生认证 • 根据1999年3月30日制定的《关于防止流行病保障人民卫生健康》的联邦法规定,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产品必须办理由俄罗斯卫生检疫部门发放的卫生证书(Hygienic Certificate)。卫生证书是确认产品、活动形式或技术条件符合卫生标准和健康法的文件,符合证书要求的产品允许进行生产、贮藏、运输及销售。俄 罗斯消费者权力机关在货物到达俄罗斯边境清关时需要检查该文件,其后由贸易检查员在货物摆上零售店货后进行再次检查。卫生证书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每年须 缴证书更新费用;但对于交付批产品最长只有一年。若生产新型产品、采用新技术和新型原料或部件,卫生证书的有效期可能相应缩短。涉及的产品有: • --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等; • --食品、化妆品加工设备; • --用于与食物或饮水有关的产品(例如电冰箱、饮水机等); • --放射X 射线的产品(例如影像显示器以及电视接收器等); • --释放微波辐射的产品(例如手机,无线电话,电脑零件,笔记本电脑等 ); • --产生噪音与(或)震动的产品(例如复印机,打印机,空调等); • --接触皮肤的产品(如儿童用品、化妆品和香水、服装鞋类等); • --家用药品、杀虫剂、消毒剂、农用化学品等。 • 卫生证书由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民权益监督局(Rospotrebnadzor)颁发,样品由Rospotrebnadzor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测试。
四、俄罗斯的防火认证 • 1994年12月21日颁发的第69-FZ号联邦法律《消防安全法》和2002年12月27日颁发的《技术调节法》是防火认证的法律依据。防火 安全认证体系(The system of certification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fire safety,SCFS)与俄罗斯GOST R认证体系紧密合作,二者通过权威机构的交流与差异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其中,俄罗斯联邦紧急事务部的防火安全服务处认可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向申请者提供证书。他们均需按照《消防安全法》、《技术调节法》、俄联邦政府其他法令以及《防火安全认证规则》和《防火安全认证程序》来开展他们的活动。防火认证涉及的产品主要列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1996年3月28日颁布的第10号令——《关于防火安全领域产品和服务认证体系的规范性法令的声明》中,该声明中规定具体包括: • --电气产品(如房间加热器、绝缘电缆、电冰箱、压缩机及圣诞灯串等相关产品); • --发热产品(如煤气炉、烧烤架、发热器等) ; • --火警、消防及灭火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如供消防人员使用的设备和类似工作环境的装备) ; • --建筑施工材料(如索道、防火材料、墙面覆盖物、屋顶材料,壁纸、耐火砖、地毯、电缆导管、门等); • --成品生产材料(如绝缘材料、塑料、镶板等)。
五、 俄罗斯具体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求 • 1、 通讯设备的认证要求 • 俄罗斯通信产品的认证主要依据《技术调节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联邦通信法》等法规进行,其认证主管机构是俄罗斯信息技术和通信部(Minsviaz)。俄罗斯通信产品的强制认证体系(Elektrosviaz认证体系)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则和程序: • --认证中的各个环节,从申请到颁发证书; • --根据认证机构核准的程序和方法,对不同通信设备进行一系列的检测,并颁发符合性证书; • --承认其他国家或组织的认证机构对同类产品颁发的符合性证书; • 需进行强制认证的通信产品主要有:终端电缆设备、电缆和通信电线、客户终端设备、传输系统、客户无线电话分布系统、自动交换机、移动式无线通信 设备、电报设备、数据传输系统、有线广播设备、电力电源设备、卫星通信系统、天线馈电、声音广播设备、电视广播设备。而对于不属于俄罗斯互连通信网络 (ICN)的无线电设备和通信设备以及较低技术含量的产品无需进行强制认证。俄罗斯通信设备的认证主要需进行EMC测试,测试主要依据RD 50-697-90《技术设备符合电磁兼容性的认证规则以及对检测实验室(中心)开展电磁兼容测试的认可》和GOST 29037-91《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鉴定试验 一般规则》进行。目前俄罗斯已公布了90多个EMC国家标准,大多数以CISPR、IEC和俄罗斯EMC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俄罗斯通信产品除进行EMC测试外,有些产品还需进行卫生认证和防火认证。其中,需进行卫生认证的通信产品主要包括:产生X射线的产品(如视频 监视器和电视接收器)、产生微波辐射的产品(如便携式电话、无线电话、电脑配件、笔记本电脑等)、产生噪音和/或振动的产品(如复印机、打印机、空调 等)。
2、 纺织产品的准入要求 • 1) 纺织品的认证要求 俄罗斯境内的纺织品认证程序按照俄标准委决议《纺织品和轻工产品认证规则》进行,对国内产品和强制清单中规定的进口产品适用。纺织品进入俄罗斯市场必须取得GOST R认证和生态认证。对某些纺织品而言,卫生认证是必须具备的且要在GOST R认证程序开始前获得。涉及的产品为:合成制品,儿童服装,袜子以及通常意义上来说所有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第一次出现在俄罗斯市场进行零售的新产品也需要卫生认证。 • 2) 纺织品的标签要求 根据俄罗斯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贸易部派人员在商场对国产和进口产品进行随抽,要求纺织品标签的所有资料都必须用俄文书写。标签上要标明以下内容: • --产品名称(例如:裙子,童装等); • --产品模型 ; • --生产商或销售商名称和地址 ; • --原产国 ; • --成分(按照所占比例由多到少的顺序列举); • --按俄罗斯方式标明尺寸 ; • --产品熨洗和使用注意事项 ; • --符合性标志(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标识和编号); • --编码 ; • --适用年龄(适用于儿童服装) ; • 进口产品的信息可以粘贴在原产品的商标上或产品包装上。此外,俄罗斯对于商标本身的质量,也规定了一定的技术要求。如标签不能粘到一起或是悬挂、标签应当保持图象留下的光泽状态,以及规定了纸张的保湿状态等。同时,俄罗斯对部分纺织品的标签还提出了美观要求。如缝纫、针织的制品、鞋帽等产品。
3、其他产品的准入要求 • 除上述的通讯设备和纺织产品有认证要求外,电器设备需进行GOST R认证,有些还需要进行卫生认证和/或防火认证。某些用于危险工业行业的设备还需申请危险设备许可证(PTN),由联邦监察局 (Rostechnadzor)进行监管。这些设备包括生产、储存、加工和运输危险物质的设备、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设备、高压和高温运作设备、冶金设备、隧道和地下工程设备。这些设备需先进行GOST R认证,然后获得Rostechnadzor的认可并颁发RTN许可证。此外,进入俄罗斯的医疗设备还需向俄罗斯卫生部申请注册。自俄罗斯的技术法规从2002年7月1日起开始采用联邦法律以后,俄罗斯政府不直接认可其他国家的注册证明。即使是已经通过了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认证的产品,也必须经过注册程序才准许入境。
六、中俄认证认可领域合作现状 • 中国与俄罗斯认证认可领域合作中在政府层面主要依托中俄标准计量认证和检验监管常设工作组。该工作组是根据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分委会2000年5月23日协定设立。其目的是“保证双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大力促进双边贸易发展及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简化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加强在标准、计量、合格 评定、认证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的合作”。常设工作组会议在中国和俄罗斯轮换召开,每年一次。截止到2009年常设工作组共召开的历次会议上,商品检验检疫证书的互认、实验室认可领域的互认、双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中突出的问题、边贸互供商品质量的控制等是工作组关注的重点问题。工作组的主要任务:保证双向贸易、包括边贸优质产品流通的良好环境,包括双方主管部门采取的防止假冒、潜在危害、低质或走私货物进入市场的共同措施。主要合作领域:
1、国家合格保证体系,包括产品(服务)认证:按ISO9000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协调涉及进出口产品的国家标准。 • 2、计量:在标准、计量、检测、认证和质量管理领域的国际组织中协调立场和行动,协调有关WTO的活动。 • 3、检验实验室认可:按照ISO/IEC指南/标准和进口国要求经国家认可的检验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试验结果在协议基础上予以承认,检验证书、检测报告和试验结果的承认,进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涉及上述领域的专家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提醒欲赴俄罗斯打工的中国公民,出国前必须确认如下事宜,谨防上当受骗。 • 1、与您签约的外派劳务公司需经商务部批准,获得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2、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厅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批准意见(必要时须驻俄经济商务参赞处的批复意见)。 • 3、俄方雇主需持俄罗斯移民局颁发的《外国劳务用工许可证》其中对用工人数、工种、劳务来源国有具体规定,每年核发一次(俗称“打工大卡”)。 • 4、俄方雇主为您办理了《外国人务工许可证》(俗称“打工卡”)。 • 5、您所持护照办理的是“劳务签证”。
以上五项同时具备,您基本可以确认自己合法的打工身份。 • 同时,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和务工安全,请您务必确认以下事宜: • 1、您必须签订了两种合同:一是与国内外派劳务公司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二是与俄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两份合同关系到您的个人利益,其中条款不应有冲突。 • 2、您应得到俄方雇主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有其联系方式。 • 3、您出境前经过必要培训,具备赴俄后相应岗位的工作技能。 • 4、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国内劳务公司为你们配备了管理人员和翻译。 • 如出现以下情况,您必须谨慎从事: • 1、俄方公司自称为“劳务中介公司”。目前,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吸引和使用外国劳务许可证》是用工单位亲自申领,中介公司不具备吸引外来劳务的合法资格。 • 2、劳务合同期限超过1年。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外国劳务用工配额每年核发,劳务签证期限最多1年。劳务合同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应确定劳务签证1年期满后的用工配额、签证等续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