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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环保厅总量处. 第一条 —— 制定依据 第二条 —— 指标解释 共 4 项指标,除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 第三条 —— 适用范围,全省. 第四条 —— 规定了总量前置和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国家、省审批项目 市、县级权限:由市环保局规定 参考: 1 、按项目审批权确定; 2 、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确定; 3 、其他。. 第五条 —— 指标核算 核算依据: 1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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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环保厅总量处
第一条——制定依据 • 第二条——指标解释 共4项指标,除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 •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
第四条——规定了总量前置和审批权限 • 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国家、省审批项目 市、县级权限:由市环保局规定 参考:1、按项目审批权确定; 2、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确定; 3、其他。
第五条——指标核算 • 核算依据: 1、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环评报告; 2、国家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规定; 3、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基数)。 • 核算方法(重点体现在要综合核算) 排放浓度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
情况一:(最简单的情况) 新建企业,按照环评报告给出的参数,采用上述三种核算方法综合核算,取合理值。 • 情况二: 老企业改扩建,但该企业未进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分配总量指标。
情况三: 老企业改扩建,且该企业进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 1、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 2、核算与2010年普查数据比,污染物的变化情况; 3、按增减量,分配总量指标,同时明确全厂允许排放的最大总量限值。
情况四: 企业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1、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排放量分配总量指标; 2、同时明确企业排入管网的最大允许排放总量限值。
第六条——指标来源,十二五减排项目 几层意思: 1、“十一五”不可用,2011年预支,年底统一结算,从减排量中扣除。要求各地统筹考虑保证重大项目;多安排减排项目留出余量。 特殊情况: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拟从自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中获得,但该落后工艺设备尚未淘汰形成减排量,不是2011年减排项目。(营口、丹东的项目) 处理方法:要求环评单位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作为该项目“三同时”工程加入环评报告,则该项目变为减排项目,不需增加总量指标。
2、区域平衡,本地区减排项目。 3、同类平衡,机动车不可用,农业对农业,电力对电力。 4、指标上限,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量+上年度指标余量,由上级环保部门按年度核算。
第七条——指标使用 1、有超额量——各市自行分配使用,但要注意统筹,为重大项目留有余量; 2、超额量用尽——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3、没有超额量——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 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审核程序 填报总量确认书,逐级网上申报、审核。 • 第十条——建立台账 全省统一台账,县、市、省审核的总量全部进入台账记录,网上管理系统启动后,该功能自动实现。 目前网上系统正在调试,各市暂时设置人工台账。
第九条——指标验收 作用:防止企业少算总量指标,申请少了,无法通过验收。(几个电厂的项目,少算燃煤量、含硫率) 复核排放总量:参与项目验收,根据试生产情况,核算排放总量。 追加指标:超总量的,追加指标后,才可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罚则 •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下面讲解如何填报新版总量确认书 新版的变化: 1、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 2、要求简要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3、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