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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概述 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使资本国际化,其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与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币并驾齐驱。 1 、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类型 1 )概念: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2 )类型:. ( 1 )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 ( 2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 3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2 、国际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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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法概述 • (一)国际投资概述 • 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使资本国际化,其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与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币并驾齐驱。 • 1、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类型 • 1)概念:国际投资是指以资本增值、生产力提高为目标的国际资本流动,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国外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 2)类型:
(1)政府投资和国际私人投资 • (2)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 (3)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 2、国际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 (二)国际投资法概念、渊源和体系 • 1、概念及特征 •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其特征包括: • 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投资关系仅限于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 3)国际投资法即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两者互相补充,构成统一的国际法律关系体系。
2、国际投资法的内容 • 1)国际直接投资形式:在国外设立商业机构 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 对东道国企业实施控制 • 2)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 3)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 4)管理或管制国际私人投资的法律制度 • 5)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法律制度 • 3、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 2)国际法: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 3)其他渊源:联大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的体系 • 1)东道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规范 • 2)投资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 •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 4)国际投资多边条约 • 5)其它法律规范 •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条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法律形式 • 1、合资经营企业 •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 2)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合伙论、法人论和合伙法人双重论,据此,合伙可以分为: • 股份式合资经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资经营企业 • 3)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 (1)公司;(2)合伙 • 2、合作经营企业 • 3、外资企业
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 (1)合作开发的形式 • 第一,特许协议 • 第 二,联合经营 • 第三,产品分成合同 • 第四,服务合同 • (2)国际合作开发的特征 • 2)BOT方式 • BOT指build-operate-transfer,是一种新型的利用国际私人资本进行基本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融资的方式。 • (1) BOT的概念: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 BOT的特征 • 第一, BOT具有特许协议方式的性质 • 第二, BOT是一种特殊的投资融资方式 • 第三, BOT方式资金结构的特殊性 • 第四, BOT模式适用范围的特殊性 • (3) BOT项目的当事人 • 政府 • 项目公司 • 其他参与人 • (4)BOT合同安排 • 第一,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 • 第二,有关具体条款 • 第三,项目财务事宜 • 第四,其他必备条款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 1、设立新企业 • 设立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创办新企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投资行为。 • 2、并购现存企业 • 1)新设合并 • 2)吸收合并 • 3)收购 •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的对外直接投资,即跨国公司通过资金、技术、管理及销售的等方面的相互联系以达到控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的功能。
案例: • A公司(中方)与B公司(外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①双方共同出资开办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真丝产品,投资总额为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中方为16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机器和厂房,外方投资为4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货币;②中方以其厂房为外方货币出资提供担保;③公司所需原材料须从外方进口50%,产品不得销售到外方所指定的国家和地区;④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由外方担任;⑤合营企业期限为10年,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企业的收益;⑥双方如发生争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为某商会仲裁院。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合营合同和章程以及其它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审阅了合营企业报送的全部文件后,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问:上述合同存在哪些问题?
三、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 (一)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 1、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 1)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形式 • (1)立法措施 • (2)政府政策声明 • (3)行政措施 • (4)国家合同形态 • 2)关于外国投资者的规定 • 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和公平与公正待遇
3)对外国投资的安全与利益给予保护 • 4)对外商诉权的保护 • 5)针对法律的变化可能给外国投资带来不利影响提供的保护 • 2、资本输出国保护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 1)外交保护 •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先后,如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 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 • 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 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 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 (3)保险范围 • 征收险 • 外汇险 • 战争与内乱险 • 其他非商业风险 • (4)保险对象 • 投资合格 • 东道国合格 • (5)投保人 • 本国公民 • 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 外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6)投保程序 • (7)赔偿与救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即代位求偿权。 • (二)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 1、东道国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 1)对外国投资给予优惠 • 关税减免 • 税收优惠 • 财政优惠 • 非财政优惠 • 行政优惠
2)在经济特区的投资给予优惠 • 2、投资国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2)税收方面的优惠 • 3)提供投资情报及促进投资的措施 • 4)资金援助的措施 • 5)技术援助措施 • 3、我国对外商的优惠措施 • 1)所得税优惠 • 2)关税和其他优惠 • (三)管制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 1、东道国限制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
1)外国投资的范围 • 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 • 限制外资进入的部门 • 允许或鼓励外资进入的部门 • 2)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 3)外国投资的审批 • 4)外资及其利润移转的限制 • 外资股权的转让 • 投资利润的汇出 • 投以原本的汇出 • 外籍职工工资的汇出 • 外国投资企业期限 • 5)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 购销业务管理 • 经营管理权与劳动雇佣
2、投资国管理海外投资的法律制度 • 1)制定海外投资的指导方针,强化国家对资本流出的宏观控制 • 2)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 • 3)加强政府对技术流出的监管 • 4)其他法律措施 • 3、中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与保护 • 1)境外投资企业的设立与撤销 • 2)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 3)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 (一)保护国际投资双边协定 • 1、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 •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 2)投资保证协定 •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 2、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 • 1)受保护的投资者与投资 • 2)关于外国投资的待遇 • 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 • 征用与国有化 • 汇兑与转移 • 4)代位权 • 5)关于投资争议的解决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1、公约产生的背景及特点 •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是于1985年签订,1988年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于该年成立。 • 2、MIGA的目的和宗旨 • 3、 MIGA的法律地位 • 4、 MIGA的业务 • 1)担保业务; 2)非但保业务 • 5、 MIGA的担保业务 • 1)承保险别:共五种 •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风险 • 违约险 战争和类乱险 • 其他非商业风险
2)合格的投资 • 3)合格的投资者 • 4)合格的东道国 • (三)WTO有关投资协议 • 在WTO的法律体制中,对国际投资又影响的协议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两个文件。 •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 1) TRIMS的内容 • TRIMS对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适用WTO的基本规则 • 2) TRIMS的意义 •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特点 • 1)争议主体的特殊性 • 2)争议涉及的问题特殊性 • 3)争议引起的后果特殊性 •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的解决方法 • 1)协议谈判 • 2)东道国救济的方法解决 • 3)外交途径解决 • 4)国际仲裁
(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 ICSID是1965年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设立的专门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国际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 • 1、ICSID的法律地位及其管辖范围 • 1) ICSID的宗旨 • 2) ICSID的法律地位 • 3) ICSID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 • 2、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 1)主体资格条件 •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 3)客观条件: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 3、争议解决的方法与程序
1)仲裁申请 • 2)仲裁庭的组成及其权限范围 • 3)仲裁审理 • 4)仲裁裁决 • 4、仲裁裁决的撤销 • 5、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三)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 • 1、当地救济的方法 • 2、国家之间的解决方法 • 1)外交谈判的方法 • 2)代位求偿的方法 • 3)国际仲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