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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觀護人室簡介及志工工作介紹. 壹、沿革. 一 、 觀護人室之成立 : 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 62 年 6 月 16 日由新竹地方法院分離成立,管轄桃園縣內 13 個鄉鎮(市)之民刑事第 1 審訴訟及非訴訟事件;少年法庭及本室亦於同年成立,位址於桃園市法治路 1 號。 二 、 觀護人室之搬遷 ︰ 本室於民國 83 年 3 月份搬遷於本院第 2 辦公大樓內 ( 位址 : 桃園市仁愛路 120 號 ) 。 91 年 7 月 1 日再遷至現今之中壢簡易庭 ( 位址 : 中壢市中華路 2 段 388 號 ) 。. 貳、什麼是「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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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觀護人室簡介及志工工作介紹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觀護人室簡介及志工工作介紹 壹、沿革 • 一、觀護人室之成立: • 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62年6月16日由新竹地方法院分離成立,管轄桃園縣內13個鄉鎮(市)之民刑事第1審訴訟及非訴訟事件;少年法庭及本室亦於同年成立,位址於桃園市法治路1號。 • 二、觀護人室之搬遷︰ • 本室於民國83年3月份搬遷於本院第2辦公大樓內(位址:桃園市仁愛路120號)。 • 91年7月1日再遷至現今之中壢簡易庭(位址: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
貳、什麼是「觀護人」? • 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觀護人的職務大略如下: 一、少年調查官的職務:(第9條第1項)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2.對於少年觀護所之調查事項(第9條1項)。 3.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急速輔導、執行觀察處分、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29條1項2款、2項)、告誡(29條1項3款、2項)、出庭陳述意見(39條1項、2項)等。 二、少年保護官的職務:(第9條第2項) 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2.假日生活輔導(50條3項、4項)、保護管束並勞動服務(51條1項、2項、3項)、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42條1項3款、52條)等。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4.辦理各項少年團體輔導活動、少年志工(輔導志工、保護志工)之培訓、親職教育、結合社會資源,拓展觀護業務等。
伍、觀護工作與少年志工 • 觀護制度與司法的少年志工制度(輔導志工、保護志工)是同出一源的,約翰奧古斯都就是明證,觀護的發展從志工開始,社區處遇的落實也在於輔導志工制度,少年志工與觀護專業者的結合不只是填補人力不足,而是有其互補與替代性。所以志工是觀護的礎石,而且觀護制度發展的可能性即在於理念的傳播,少年志工就是最好的散播者。 • 現行司法的少年志工(輔導志工、保護志工)政策,係延續以往「榮譽觀護人」、「大專輔導員」的模式予以運用。目前各地方法院均聘有人數不一的少年志工,其中「輔導志工」係接受少年保護官交付的保護管束個案,實際進行輔導工作,其資格限制較為嚴謹,「保護志工」則係於少年保護官處理少年個案必要時,提供少年就業、就醫、就學、就養等各方面的協助。
陸、少年志工服務內容 (一)個人保護志工: 1.辦理各項受保護處分少年報到行政事務:包括調查報到、保護管束報到、假日生活輔導及假釋第一次報到。 2.少輔教室報到資料整理、影印、裝訂、管理。 3.少輔教室秩序之維護。 4.接聽、轉接電話給保護官,帶領少年或家長至調查室或保護室。 5.協助督促少年勞動服務。 6.少年報到的號碼牌收放及排序。 7.請記得簽到退。 8.若輪值日不克前來,需自行找其他志工代班。 9.其他交辦之行政業務。 (二)個人輔導志工: 1.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 2.實施心理測驗及解釋工作。 3.辦理團體輔導。 4.辦理親職教育輔導。 5.辦理少年志工訓練講習事宜。 6.其他交辦業務,例如:個案研討會出席、在職訓練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