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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学

民 法 学. 十一五规划教材 民法学. 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民法是我国三大实体法之一; 民法学是以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二、课程地位 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学科基础课。. 三、课程内容与教材.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财产权 人身权. 物权 债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主体 -------- 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权利 ------ 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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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民 法 学

  2. 十一五规划教材 民法学 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3. 课程介绍 一、课程性质 民法是我国三大实体法之一; 民法学是以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4. 二、课程地位 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学科基础课。

  5. 三、课程内容与教材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占有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财产权 人身权 物权 债权 民事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

  6. 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 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 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 四、教学安排 总论:48学时 分论:48学时

  8. 民法总论 主讲:李静

  9. 民法概述 民事主体制度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非行为的事实

  10.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效力 五、民法的沿革 六、民法的性质 七、民法的本位 八、民法与商法

  11. 一、民法的涵义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ns civile) ◆近代有学者认为源于中世纪的“市民法” ◆中国的“民法”一词源于日本

  12. (二)民法的概念 ◆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学术上多从“私法”的角度定义民法。 ◆ 在英美法系国家,civil law一词并不用来代表这些国家自有的某一实体法部门。而只是学者们(主要是比较法学者)用来指代某一外国法律部门或法律文化的术语。 ◆ 公有制国家的民法学者大多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为民法作定义。

  13.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14.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5.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质财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6. (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大类 :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2)从特点上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显著特点 : ◆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地位平等。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一般是等价有偿

  17. (3)民法对财产关系调整的途径(方式) ◆ 以民事主体制度维护当事人的独立的地位和相互交往的自由。 ◆ 以物权制度确认当事人对自有财产的支配和排他的能力。 ◆ 以债权制度促进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和维护交易安全。 ◆ 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各类民事活动。

  18.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19. 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两部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两部分: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特征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 ◆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与财产有密切联系

  20. 三、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1.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

  22. 四、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23.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 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4.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 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6.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另外,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3、关于民法溯及力问题。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体现“有利追溯”原则,即如果民事法律法规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27. 五、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影响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 2、《苏俄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28. 民法沿革脉络 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 法国民法典 十二表法(前五世纪) 《优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新优士丁尼法典》 历代法律、敕令、学说…… 德国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 台湾地区民法典

  29. 六、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乌尔比安 (1)利益说: (2)隶属说: (3)主体说: (4)结合说:

  30.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1、规范交易主体 2、确定交易规则 3、反映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公平、平等、诚实信用

  31.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1、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应 2、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

  32. (四)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的结构:是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形成的法律体系。 2、民法的功能:在于确认民事权利和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 3、民法的作用: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予以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

  33. 七、民法的本位 (一)诸观点 胡长清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法律的中心观念或立足点。 梁慧星认为,是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任务。 高富平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1、“民法本位”的语词溯源  据童之伟先生考证,“法律本位”概念最早在1904年为梁启超首创。 2、民法的“多本位”观 我国学者梁慧星指出:罗马法到中世纪民法以义务为本位,16—19世纪文艺复兴思想启蒙后,以法、德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民法为权利本位,而20世纪以来的第二次法典化潮流中诞生的现代民法,则为社会本位。

  34. 3、民法的“一本位”观 事物内部矛盾可有多个,主要矛盾却只有一个,故也有学者言民法本位只能是决定民法“骨血”的唯一基础,不存在多本位问题。否则就无法与民法的性质、价值、基本原则等总则问题理清关系。 (二)民法本位的概念 ◆民法本位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 ◆ 民法本位的基础根植于民法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人性基础等。

  35. (三)民法本位的发展阶段 1、义务本位 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2、权利本位 权利之设定与义务的负担,必须基于独立自由之意思,各人立于平等之地位。近代民法三大原则: (1)契约自由原则 (2)尊重个人财产亦即所有权绝对原则 (3)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

  36. 3、社会本位 所谓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的本位思想。社会本位之法制,仅权利本位法制之调整,绝非义务本位法制之复活。所谓社会本位的立法,其集中表现是: (1)契约自由的限制 (2)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 (3)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采用 4、中国民法的本位 (1)民法通则系以权利为中心 (2)社会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则》上的体现 (3)中国制定民法典应采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结合

  37. 八、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分立 ◆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一样 ◆民法与商法在司法管辖权方面也有不同 ◆民法与商法在内容方面也有不同 (二)民商合一

  38.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39.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准则。

  40. (二)民法基本原则分类 1、学理基本原则与法定基本原则 2、指导性原则和裁判性原则

  41.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42. 二、平等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民法通则》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3. 注意:近、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发展变化 近代民法强调抽象的人格平等(形式平等) Treat like cases alike 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现代民法强调抽象平等的同时亦关注实质平等 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44. 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45. 三、自愿原则 • 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意思自治原则在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均普遍适用。

  46. (一)产生 • 罗马法 查理·杜摩林 《法国民法典》

  47. (二)自愿原则在国内现行法中的体现 •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收养法》第11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1、物权法——财产自由 2、债法——合同自由 3、婚姻法——婚姻自由 4、继承法——遗嘱自由

  48. (三)具体内容 1.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身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双方及多方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49. 近代社会 现代社会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变化 古代与中世纪 在国家意志继续受限的同时,独立 于国家意志 之外的社 会公共 意志 兴起 中世纪末期 商品经济的兴起 与繁荣,促使商人社会 渐成契约自由之交易理念。 而随着社会的普遍商化, 该理念渐由商事领域 渗透至社会生活 其他领域。 君主(国家) 意志极度 扩张 国家意志 受到限制 与约束 个人意志的 扩张带来了一定的 负面效应,人们对社会 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进而 影响个人意志自由 的实现与维护。社 会公共 意志 兴起 普通民众 之个人意志 得到极大扩张 普通民众 之个人意志 匮乏且无从主张 普通民众 之个人意志受到 社会公共意志的限制

  50. 四、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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