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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苏 展. 201 4 年 10 月 24 日. 第一讲 税收优惠概述. 第二讲 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讲 减免税管理.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一、现行税收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18 个税种。. 二、税收管辖权.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一)一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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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苏 展 2014年10月24日
第一讲 税收优惠概述 第二讲 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讲 减免税管理
一、现行税收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
二、税收管辖权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一)一般管辖 我局负责征收的13个税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4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
二、税收管辖权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二)特殊管辖 企业所得税: 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009年起新办企业所得税按照税种划分管理权限。 其他特殊管辖权。
二、税收管辖权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二)特殊管辖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收管辖权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 我局法定征收费用项目四个: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 我局代征费用项目二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
三、税收优惠定义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所谓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广义的税收优惠 狭义的税收优惠
四、税收优惠方式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1.减税。 2.免税。 3.延期纳税。 4.出口退税。 5.再投资退税。 6.即征即退。 7.先征后退。
四、税收优惠方式 第一部分 税收优惠概述 8.税收抵免。 9.加计扣除。 10.加速折旧。 11.减计收入。 12.投资抵免。 13.起征点。 14.免征额。
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4)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规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规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规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规定: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一、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 200元。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关于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办多个经营项目的政策适用。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政策适用。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关于服务型企业的界定。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4.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1]24号)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2.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等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2.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等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扶持就业、再就业和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二)扶持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0号)
三、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讲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 相关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