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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3.1 概 述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基本要求 理解确立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理解建筑业企业的划分。 掌握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的概念及注册制度。 理解项目经理概念及资质划分。 了解关键岗位从业资格。. 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重点 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结构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的注册与执业内容。 难点: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 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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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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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 3.1 概 述 •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基本要求 • 理解确立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 理解建筑业企业的划分。 • 掌握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的概念及注册制度。 • 理解项目经理概念及资质划分。 • 了解关键岗位从业资格。

  2. 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 重点 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结构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的注册与执业内容。 • 难点: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 • 学习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http://scs.cin.gov.cn住宅与城市建设部建筑市场司 • http://fgs.cin.gov.cn住宅与城市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 http://www.gov.cn/banshi/qy.htm中国政府网-企业 • http://www.pqrc.org.cn住宅与城市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 3.1 概 述 •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执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 •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立法现状 • 单位执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 个人执业资格:建筑师勘察设计师城市规划师建造师物业管理师结构工程师

  4. 房地产开发企业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业企业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5.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 建筑业企业 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由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三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60个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包括13个标准。

  6.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先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进行初审,然后由初审部门报送所申请行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经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 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由该单位所在地的市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办事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综合管理勘察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 工程监理单位 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设立的单位,先核定其临时等级,两年后再核定其正式等级。

  9. 3.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 外国建筑企业在我国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管理 参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中外合作设计 • 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 • 外国工程承包企业 • 外商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 中外合营和中外合作监理单位

  10.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执业资格制度——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业的管理制度的统称。 • 类型: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师 注册勘察设计师 注册城市规划师 注册建造师 注册物业管理师

  11.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结构工程师 参见《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结构工程师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管理机构 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12.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考试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基础部分考试的科目有数学、数值方法、化学、物理、理论力学、结构力学、流体力学、土力学、工程测量 、建筑材料、电工学、 计算机基础、结构设计、结构试验、建筑施工与管理、工程经济、职业法规等18 门。 专业考试有钢筋混凝 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与木结构、桥梁结构、地基与基础、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以上6科中任选4科)及设计概念、建筑经济与设计业务管理共科。

  13.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注册 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撤销注册的情况:(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4)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14.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执业 执业范围: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权力: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15.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参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6.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监理工程师 • 考试 • 报名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或大专以上的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或工程监理等工程实践满3年,还要获得所在单位的推荐。 • 考试科目有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四科。

  17.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监理师 •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 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18.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建造师 参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 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19.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建造师 • 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20. 3.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 注册建造师 • 注册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增项注册 变更注册 • 执业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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