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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杀人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杀人案件的概述 一、杀人案件的概念 简言之,杀人案是指 故意 、 非法 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件 。 解释: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主观上的故意,含直接和间接故意,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过失杀人罪不在此列。 二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形成命案。 (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形?) 依法处死、正当防卫致死、安乐死、战争或执行警务击毙对方等。. 关于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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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杀人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杀人案件的概述 一、杀人案件的概念 简言之,杀人案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件 。 解释: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个重要特征 一是主观上的故意,含直接和间接故意,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过失杀人罪不在此列。 二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形成命案。 (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形?) 依法处死、正当防卫致死、安乐死、战争或执行警务击毙对方等。
关于安乐死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历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 ◆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 ◆1939年至1976年美英等国均提出过安乐死法案,但均未获通过。 ◆1993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3年,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通过安乐死法案的又一国家。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但于半年后被废止。目前有些国家或地区如西班牙、捷克等正在酝酿安乐死立法。
◆周总理夫人邓颖超曾提出安乐死合法化,但是,我国至今不允许安乐死 。 ◆ 2002年,上海一67岁的儿子刘某因其母脑溢血成植物人,治疗50多天后不见好转,见母亲无治愈希望,他用电击方法为其母安乐死,此后投案自首。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 ◆1999年美国一医生应病人要求对其实施安乐死被控谋杀。医生称曾为100多人安乐死,并录像。被判25年徒刑。 ◆2001年美国一颈部以下瘫痪妇女向法院申请安乐死被驳回
◆ 1990年,美国人特丽·夏沃因意外陷入脑死亡状态,虽能自主呼吸,但只能依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斯基亚沃1998年向法院申请对妻子实施安乐死。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特丽·夏沃的丈夫和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夏沃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庭第三次裁决拔掉特丽·夏沃的进食管。之后,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 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的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给特丽·夏沃重新插上进食管的要求。23日上午,亚特兰大巡回上诉法院也拒绝下令将特丽·夏沃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夏沃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此后,特丽·夏沃在被拔掉进食管13天后死亡,引起社会的强烈争议。
美国民众在医院外抗议 特丽的母亲举行记者招待会 美国民众示威
(二)关于杀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杀人案主要是指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犯罪情节的案件。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分则规定按232条定罪处罚的情形还有以下几种: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92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47条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8条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以上五种按232条定罪处罚,但大都不属公安机关所称的杀人案件。有的根本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特别是后面几种分别属于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派生而成。至于第一种,由于没有“聚众打砸抢罪名”,一般按伤害或杀人罪定。实践中,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一般会作杀人案来侦查处理。
二、杀人案件与人命事件 (一)自杀----注意制造自杀假象掩盖他杀的情况 (二)他杀----注意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情形 (三)意外事故-----交通、生产、自然灾害等。 (四)其他(医疗事故、猝死) 注意用意外事故、掩盖他杀情形
案例: 某年11月5日凌晨6时,某市国营东光电器厂检验科工人耿国下楼上厕所时,发现在二楼电话室下的水泥地面上躺着一具女尸,是该厂女电话员安连喜,随即报案。 现场位于该厂东南方二车间实验楼外侧地面上,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水泥地面上,周围有血泊一片。在尸体颈部右侧有一块染血湿抹布,尸体脚前方8厘米处有一只塑料左脚女鞋,与尸体位置相对的墙上有大量喷溅血迹。 二楼电话室房门虚掩,锁和插销完好,室内灯未开。楼下尸体相对窗台上有一只塑料右脚女鞋,鞋跟朝外。窗台离地面4.5米,在此窗台外距地面4米的一片树叶上,有一滴新鲜血迹,经化验与死者血型相同。电话室地面光洁,陈设整齐。经检验尸体,死者怀孕六个月胎儿一个,无性侵犯迹象。死者衣着整齐,左手腕戴上海牌手表一块,钱包内有人民币三百四十三元八角,以及身份证、工作证等物。
经访问,死者安连喜,31岁,10年前由部队复员来厂任电话值班员,1989年与本厂五车间主任梁新结婚。经访问,死者安连喜,31岁,10年前由部队复员来厂任电话值班员,1989年与本厂五车间主任梁新结婚。 安连喜平时性格开朗,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群众关 系好。据查,11月4日晚,安连喜在家发完面后约9点 钟左右上班,上班前,安曾嘱咐梁要给小孩盖好被子 ,别让孩子感冒了,走时还带上替孩子织了一半的毛 线衣。据查,在一楼地面尸体旁的那块抹布原来是电 话室的。 分析本案性质(他杀、自杀或不慎失足坠楼) ,提出根据。
参考答案: 本案性质:他杀可能性极大。理由是: 一、排除自杀 1、死者安某平时性格开朗,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群 众关系好。上班前还在家发面,并嘱咐梁要给小孩盖好被 子,别让孩子感冒了,走时还带上替孩子织了一半的毛线 衣,说明死者生前对生活充满希望,无自杀的思想因素。 2、现场发现的遗留在尸体旁的湿抹布原本是值班室的, 假设安是跳楼自杀,很难解释自杀与抹布之间的关系。 二、排除不慎失足坠楼 1、死者怀孕已达六个月,独自一人晚上站在窗台抹窗 搞卫生不符合常人的工作、生活情理。 2、即使死者抹窗搞卫生,在漆黑的夜晚为什么不开灯?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三、此案他杀的可能性极大 1、窗台外树叶上的血迹,离地面4米高,显然不可能由 地面飞溅而上,这说明死者坠楼前身上已经带血,有被 伤害的可能。 2、现场有明显被伪装迹象,抹布、鞋、室内陈设等, 但却关掉了灯(这是正常的犯罪心理),使伪装抹窗变 得自相矛盾。 此案为熟人作案,叫门而入,是死者较亲近之人。
案例 案情摘要:2000年 7月2日十五时三十分,某县托洞镇根围村村民何某(女,三十岁)到本村黄松岗山上掘花生,当晚七时多仍未回家。亲属组织村民上山寻找,发现何已死在自家花生地旁的一棵较大松树下的杂草丛中,经初检疑为奸杀案件而报市公安局。 现场勘查:现场复查发现,何某位于根围村黄松岗山顶西侧坡地边的一棵较大松树下的草丛中。东、南、北侧周围均为旱地(大部分是花生地),西侧为山坡,尸体四周的草丛无踩踏、打斗、碾压痕迹,草表上发现有死者衣服被撕破的细小布碎,现场四周有被雨水淋过的迹象。
尸体检验:死者上身外着白底青花长袖衬衣,衣扣脱落,衣襟打开,胸腹:部暴露;衬衣前侧上胸部有10×8厘米不规则撕裂性破损,右腋下前侧有4×3厘米、左腋下前侧有3×2厘米的撕裂性破损。内着白色文胸,文胸完整无移位。下身外着一条黑色男装西裤,无裤带,裤扣紧扣,左侧裤头缝线撕裂,裂口长五厘米,裤门拉链左侧缝撕裂,裤门打开,左侧裤头下方有4×3厘米破损,右裤腿内侧缝线撕裂至裤脚处。裤头破裂处周边布料质地变硬,边缘收缩部分呈焦炭状和高温作用形态。尸体检验:死者上身外着白底青花长袖衬衣,衣扣脱落,衣襟打开,胸腹:部暴露;衬衣前侧上胸部有10×8厘米不规则撕裂性破损,右腋下前侧有4×3厘米、左腋下前侧有3×2厘米的撕裂性破损。内着白色文胸,文胸完整无移位。下身外着一条黑色男装西裤,无裤带,裤扣紧扣,左侧裤头缝线撕裂,裂口长五厘米,裤门拉链左侧缝撕裂,裤门打开,左侧裤头下方有4×3厘米破损,右裤腿内侧缝线撕裂至裤脚处。裤头破裂处周边布料质地变硬,边缘收缩部分呈焦炭状和高温作用形态。
尸长一百 五十二厘米,死者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头留短发,发长二十厘米。右侧前额发际至右耳廓部头发有烧焦卷曲现象。右外耳道有血液外流,右下颌部有一个1×0。2厘米的潮红斑。上胸部有一个11×3厘米的斜行条纹状表皮剥脱,上腹部有两处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2×1厘米、1.5×1厘米。切开头皮见右侧头顶部有1.5×0.3厘米的皮下出血,颈部环状软骨后侧软组织点状出血,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其他部位未见异常。阴道拭子未检出精斑。
讨 论 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勘查情况,试分析本案的性质。
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勘查与当时天气情况,何某位于空旷的山岗上,衣着有撕裂破碎,边缘卷曲呈高温作用及烧焦迹象,右额发际至右耳廓部头发烧灼卷曲,内脏器官瘀血,心肺浆膜有出血点;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结合当天下午四时多现场一带曾下过大雨,并伴有电闪雷鸣现象,何某应系遭雷击死亡。根据尸体检验及现场勘查与当时天气情况,何某位于空旷的山岗上,衣着有撕裂破碎,边缘卷曲呈高温作用及烧焦迹象,右额发际至右耳廓部头发烧灼卷曲,内脏器官瘀血,心肺浆膜有出血点;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结合当天下午四时多现场一带曾下过大雨,并伴有电闪雷鸣现象,何某应系遭雷击死亡。 本例疑为奸杀案件,主要因为死者左下颌部有点状的潮红斑,颈部环状软骨后侧软组织有出血,衣着被撕裂,暴露胸腹部和会阴部。但现场无搏斗挣扎痕迹,死者体表未发现挣扎抵抗伤,大腿内侧及会阴部无损伤,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窒息征象不明显,显然与强奸杀人案件不符。同时其衣服被撕裂的形态,边缘卷曲及烧焦迹象,用人为暴力撕裂是难以解释的。 雷电击中头部,可引起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及其他脏器出血。本案颈部深层软组织出血,右耳鼓膜破裂血液外流,上胸部的条状表皮剥脱,应属雷击伤。
死者衣着前侧被雷击撕裂破碎,暴露胸腹及会阴部,我们认为与其站立的方向有关,同时其裤扣和两乳罩吊带的扣结均为铁质,雷电从其前面击落,通过右下肢传出,因而前侧衣服撕裂破碎缝线裂开。死者衣着前侧被雷击撕裂破碎,暴露胸腹及会阴部,我们认为与其站立的方向有关,同时其裤扣和两乳罩吊带的扣结均为铁质,雷电从其前面击落,通过右下肢传出,因而前侧衣服撕裂破碎缝线裂开。 雷电击纹是雷电通过的皮肤轻度烧伤及皮下血管极度扩张而留下的红色树枝状斑纹,但它易褪色或迅速消失,故尸检时发现率不高。甘海耀报道一百二十例雷击致伤者,(甘海耀等《一百二十例雷击致伤者的伤情分析》,载《中国法医学》1999年第l期,第43)出现雷电击纹的只有两例;可见,雷电击纹并非雷击死亡者均可检见的。本例死者身上未发现雷电击纹,可能当时其身体被大雨淋湿,雷电的电流从潮湿的头发经过体表的湿衣服传到地下,所以身体未产生雷电击纹。 (云浮市公安局、增城市公安局)
案例:关于赖某死因和案件性质的分析 1996年6月22 日上午11时许,某市公安局梅录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当天上午,梅录镇大塘边街十五号居民曾某的妻子赖某(二十九岁)被烧死在厨房内,要求公安机关查清死因。据查:赖某于l 989年产下第一胎后即出现情感性精神分裂症,曾经在精神病院治疗。 现场位于梅录镇大塘边街十五号三楼的厨房内,厨房面积约九平方米,南北两端均有窗户,西墙只有居中的一扇窗户,该窗户下有一炉灶台外贴白色瓷砖,炉灶台南侧略高于北侧,在炉台上放有双眼煤气炉,经检查,煤气灶南侧炉眼打火部件已失灵,炉灶后面与罐装煤气(液化石油气)相接处胶管已老化,有轻微漏气现象。炉台有烟熏痕迹,并有向下蔓延走向。炉灶两侧均为瓷砖砌成的平台,上置锅、盆之类。最南侧为双水池。
死者尸体呈仰卧位躺在气炉台前的地上,头南脚北,双上肢屈曲上举于头的两侧,双手呈鹰爪状,左下肢屈曲并外旋外展,右下肢伸直。左足尖部压着一只左脚女塑料拖鞋跟部,距右足尖三十厘米处有空健力宝塑料瓶一个,瓶口已变形,与瓶口相对的凳脚上有烟熏痕迹。西墙窗框已烧成碳化,炉台前靠东墙有一圆形木桌,木桌底面未见烟熏痕迹。死者尸体呈仰卧位躺在气炉台前的地上,头南脚北,双上肢屈曲上举于头的两侧,双手呈鹰爪状,左下肢屈曲并外旋外展,右下肢伸直。左足尖部压着一只左脚女塑料拖鞋跟部,距右足尖三十厘米处有空健力宝塑料瓶一个,瓶口已变形,与瓶口相对的凳脚上有烟熏痕迹。西墙窗框已烧成碳化,炉台前靠东墙有一圆形木桌,木桌底面未见烟熏痕迹。
尸检:死者穿一套短款花睡衣,内戴白色文胸,下身内着肉色三角内裤,赤脚。上身衣物腹背侧大部分烧毁,只残存文胸及上衣右肩胛区部分。睡裤及三角内裤只残存臀部受压部分及腹股沟以下的裤筒部分,其余均已烧毁。残存衣物上可嗅及汽油味。尸检:死者穿一套短款花睡衣,内戴白色文胸,下身内着肉色三角内裤,赤脚。上身衣物腹背侧大部分烧毁,只残存文胸及上衣右肩胛区部分。睡裤及三角内裤只残存臀部受压部分及腹股沟以下的裤筒部分,其余均已烧毁。残存衣物上可嗅及汽油味。 死者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见于腰背部,尸僵存于各关节。头留长发,额、颞部及右枕后上方长发被烧焦,近毛根部及头皮未见明显烧伤。枕部受压部位头发未被烧毁,头发可嗅及汽油味,颜面布满烟灰,眉毛部分被烧焦,睫毛尚存。双眼闭合,角膜混浊,双眼睑(jian )结膜充血。鼻腔有少量暗红色粘稠液体流出,鼻毛已烧光,鼻骨无骨折,鼻黏膜无破损,口唇张开,
门牙唇面可见烟熏痕迹,舌尖露出并有烧灼伤。口唇过度烧伤,上下唇黏膜及牙龈未见损伤和出血,双侧耳廓过度烧伤,呈小耳廓状,颜面部、颈前皮肤Ⅲ度烧伤,皮肤未见破损。双上肢皮肤Ⅲ度烧伤并有烟熏痕迹,胸腹部Ⅲ度烧伤,而乳房处稍轻。会阴部呈Ⅱ度烧伤。右下肢成Ⅱ度的烧伤带,此烧伤带内的体毛已烧焦,左右足跟后侧Ⅱ度烧伤。全身体表烧伤面积达百分之八十左右,呈上重下轻、前重后轻、左右对称状,未烧焦部分的皮肤呈樱红色,并有少量水泡。足底部干净,无烧伤及烟熏痕迹。门牙唇面可见烟熏痕迹,舌尖露出并有烧灼伤。口唇过度烧伤,上下唇黏膜及牙龈未见损伤和出血,双侧耳廓过度烧伤,呈小耳廓状,颜面部、颈前皮肤Ⅲ度烧伤,皮肤未见破损。双上肢皮肤Ⅲ度烧伤并有烟熏痕迹,胸腹部Ⅲ度烧伤,而乳房处稍轻。会阴部呈Ⅱ度烧伤。右下肢成Ⅱ度的烧伤带,此烧伤带内的体毛已烧焦,左右足跟后侧Ⅱ度烧伤。全身体表烧伤面积达百分之八十左右,呈上重下轻、前重后轻、左右对称状,未烧焦部分的皮肤呈樱红色,并有少量水泡。足底部干净,无烧伤及烟熏痕迹。
解剖所见:头皮及头皮下无出血,颅骨无骨折,颅内无出血,脑血管瘀血,脑沟变浅,脑回变宽,无明显脑疝(shan)形成。颈部皮下无出血,胫前肌群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喉头见充血水肿。气管、支气管内有少量黑色炭末。心肺呈瘀血状,颜色较鲜红,表面未见出血斑点等改变。胃内存十五毫升暗红色粘稠状液体,未嗅及特殊气味,近幽门部的粘膜及皱壁上可见少量淡黄色的粉末状物粘附,胃底部粘膜有弥漫片状针尖大小的出血点。四肢无皮下出廊及骨折。解剖所见:头皮及头皮下无出血,颅骨无骨折,颅内无出血,脑血管瘀血,脑沟变浅,脑回变宽,无明显脑疝(shan)形成。颈部皮下无出血,胫前肌群无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喉头见充血水肿。气管、支气管内有少量黑色炭末。心肺呈瘀血状,颜色较鲜红,表面未见出血斑点等改变。胃内存十五毫升暗红色粘稠状液体,未嗅及特殊气味,近幽门部的粘膜及皱壁上可见少量淡黄色的粉末状物粘附,胃底部粘膜有弥漫片状针尖大小的出血点。四肢无皮下出廊及骨折。 病理切片检查:经市中心人民医院病理科作组织学检查,结果如下:支气管粘膜烧伤坏死;肺瘀血、水肿;肝瘀血;肾浊肿;脾瘀血;胰腺、肾上腺自溶;心脏、 大脑、小脑未见明显病变。 毒物检验:提取心血经某医科大 学法医学系检验碳氧血红蛋白,含 量为百分之四,并检出氯氮平治疗 量(0.26ppm),未检见氰化物等常 见毒物。提取的胃内容物及胃组织 经省公安厅检验未检出氰化物。
本案法医鉴定中的几种意见 赖某死亡案先后经县、市局侦技人员五次勘查现场、检验尸体,均难以形成统一意见。六月下旬至七月初,省公安厅两位法医专家前来某市进行第六次三级联合勘验,仍无统一意见。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其一,赖某是自杀身亡。根据是,赖1989年产下第一胎后,出现情感性精神分裂症,曾到市三岭山精神病防治院治疗过。现有二子二女(七岁、五岁、三岁、三个月)。目前夫妻关系不和,特别是在用钱问题上,其夫限制过她。死者身上汽油味很浓,自已在身上倒汽油自焚的可能不能排除。 其二,赖某是他杀。最早发现赖死的是其夫曾某,曾说是电死,有意隐瞒烧死的事实;赖多年忠精神分裂症,对曾是个负担;赖头发被烧,汽油味很浓,是被人打倒后浇上汽油后焚尸,不排除猛击头部打倒后再焚烧的可能性,因为枕部受压部位头发未被烧毁。 1996印7月下旬,省公安厅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到该市与省内法医处共同研究,最后确定,赖某为意外死亡。 本案法医学鉴定的关键——死因、死亡经过、死亡性质
死因 :据尸检所见,赖某头部及全身未见明显外伤,机械性损伤致死或致昏无依据;赖某颈部皮肤、皮下组织、肌肉均未见损伤及出血,舌骨、环状软骨及甲状软骨术未见骨折,口鼻周围皮肤及黏膜未见捂压损伤,窒息征象不明显,可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体内外又未检见毒物,结合现场和尸体情况,可排除中毒致死。 死者体表未被烧焦的部位呈樱红色改变,有水泡,喉头水肿充血,气管、支气管内有炭末,支气管黏膜烧伤坏死,符合生前烧死的特点,说明死者身体着火时,仍有呼吸运动。死者全身体表烧伤面积达百分之八十左右,绝大部分为Ⅱ度~Ⅲ度烧伤,程度严重。结合现场情况分析,赖某符合烧伤导致休克死亡。(通常认为,Ⅱ度烧伤占体表面积二分之一,或Ⅲ度烧伤达体表面积三分之一时,不及时抢救,即可引起死亡。) 死亡经过:现场双眼煤气灶已被烧坏熏黑,据事主说左眼煤灶电子点火装置原先已坏,平常使用时先倒一些汽油在承液盘中,用火柴点燃汽油后,再打开煤气开关,使燃烧器燃烧。另外,经现场检查,输气管与煤气灶接头之间联接不紧密,橡胶输气管接口有破损,有轻微漏气现象。从煤气灶及瓷砖台烟熏痕迹看,燃料
有向下并向右侧立柱部位流淌现象。另外,在尸体附近留有装汽油用的健力宝塑料瓶,瓶口有受热变形改变,瓶口附近木凳腿有烟熏痕迹。有向下并向右侧立柱部位流淌现象。另外,在尸体附近留有装汽油用的健力宝塑料瓶,瓶口有受热变形改变,瓶口附近木凳腿有烟熏痕迹。 从死者赖某烧伤特点来看,上重下轻,前重后轻,左右对称,右小腿胫前有带状烧伤等特点,特别是腰以上部位和两上肢前侧,烟熏更为明显。这和炉灶的高度相吻合,说明出事时,死者直立在灶前,而且两上肢当时处于炉灶的上方,右腿靠近灶台右立柱。 死者颜面布满烟灰,头发表层烧焦,眉毛部分烧焦,鼻毛已烧光,但睫毛尚存,说明头部处于有火焰的空间,有大吸气和闭眼的动作。 解剖所见,死者喉头充血水肿,气管和支气管有黑色炭末,支气管黏膜烧伤坏死,说明有高温热气流通过呼吸道,造成支气管烧伤,结合上半身大面积的烧伤,此时出现烧伤综合症,可很快致人意识丧失休克倒地。 由于死者衣着为化学纤维制品,使燃烧沿着易燃的衣着蔓延开来,造成更大范围的烧伤,进而导致死亡。死者烧伤情况基本左右对称,未见因汽油从头部浇下而出现的流注处烧伤现象。死者右小腿烧伤和炉灶右柱烧痕相吻合,应与流淌的易燃物燃烧有关。
此易燃物可能是引火用的汽油外溢,也可能是失控的液化石油气外洩。因为汽油作为液体,可向低处流淌;而液化石油气密度比空气大,泄漏后也会积存于低洼处,这再一次说明赖某最初被烧时处于站立状态。此易燃物可能是引火用的汽油外溢,也可能是失控的液化石油气外洩。因为汽油作为液体,可向低处流淌;而液化石油气密度比空气大,泄漏后也会积存于低洼处,这再一次说明赖某最初被烧时处于站立状态。 死者头发未烧透,只表层被烧,符合头部短暂处在火焰中。有人认为赖某被打倒后,头部、身上被浇上汽油焚烧,造成自杀的假象。试想,当汽油浇头后,着火时头发应该烧光,头皮应有烧伤;而死者头皮无烧伤,深层的头发未烧着,这些均不符合头上浇汽油焚烧的情形。有人提出,尸检时,头发上汽油味很浓,说明头部浇了汽油。此说法不科学。因头发是吸附气味很强的载体,当人处于九平米的封闭环境时,汽油燃烧散发的烟雾和扩散的汽油分子飘逸在室内,被头发吸附,头发有汽油味不足为奇。 综上所述,赖某无自杀和他杀迹象。其死亡属操作不当,引起汽油和液化石油气突然大片燃烧,造成意外事故死亡。事后据事主曾某介绍,赖某最近一次生孩子后,身体一直不适,做饭都由婆婆料理,平时不常去厨房。当日婆婆和曾某下楼做生意,无暇照顾她,她自己下厨热粥;可能先打开煤气灶,后倒汽油,再点火,因汽油燃烧引发煤气着火,导致不幸事故的发生。
案例 某女生病,其丈夫是医生。一日,某女突然死亡, 医院诊断为不明原因病死。女方家属怀疑有诈而报警。经法医检验,在死者右手臂上发现一可疑针眼,经专家鉴定,死者是被其丈夫注射药物致死,此药物在一般情况下较难被检验出来。 死者丈夫最后交待了蓄谋杀妻的犯罪事实。 三、杀人案分类
按杀人动机、目的分: (一)侵财型杀人 1、抢劫杀人 ①入屋抢劫杀人 ◆番禺“12、22”抢劫案; ◆陈旭然被杀案(先盗后抢); ◆李小龙系列入室抢劫杀人案。 ◆周一男案。 ◆陈世贤案。 爱国华裔亿万富豪陈世贤七十岁,生前为泰华人公益基金会主席、泰国赌场负责人之一,澳赌场熟客。案发当晚陈在赌台逗留至翌日早六时才返回酒店8001房休息。离开时仍有数百万现款与筹码;下午三时,酒店 一服务员入房打算清洁时,发现房内一片凌乱,陈和陈的保 镖遭人裹口、鼻捆绑,陈死亡。澳门警方用监控录像资料 与大陆户籍资料比对确定湖南入境人唐少华可疑,唐有作 案时间,好赌有前科,相貌同。公安部发A级通缉令,唐改 双眼皮整形后仍在湖南落网,后在监仓自杀身亡。据唐交代 ,捆绑两人并不想致其死亡,但陈有心脏病最终死亡。保镖 幸存。
2004年5月29日,深圳福田区信托花园9幢E101室发生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死者两男三女(分别是周一男及其女友向某、向某6岁的女儿、16岁的女保姆和某实业公司60岁的财务经理)。 法医检验证实,5人均被人钝器击打,卡脖子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04年5月间,犯罪人罗军、吴远翠密谋抢劫事主向某,罗军纠集张涛、郑安、胡钢一起作案,动手前商定,若劫得过百万就杀人灭口,并多次到事主向某住处踩点,同时又准备了匕首、胶纸、手套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 周的邻居是香港人,其妻子是湖北人。周妻向某与该湖北女子平日都喜爱打麻将,几名湖北人发现向某出手阔气,便心生歪念。动手前商定:得手100万即杀人灭口。于是骗保姆开门,守株待兔一一捆绑入室之人。折磨之下说出存款密码,乍见600万,顿起杀心。案发后湖北女邻居多次走来偷看警方破案,神色慌张引起了现场公安人员的注意。公安人员将其带回问话,经过十多小时的心理抗衡,女邻居终于和盘托出,并交代了数名湖北老乡的手机号码 ,案犯落网。 周一男,原籍北京,96年 曾出任凤凰卫视董事局副 主席并兼任经营总监
②拦路抢劫杀人 ■抢劫路人 ■抢劫机动车 ■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车匪路霸) ◆双抢案(2004年,广州市“双抢”和盗窃占了广州市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5%。) ◆东星轮抢劫案: 1995年,由澳门开往香港的“东星”号水翼喷射客船被劫持,船上解往香港中资银行的一千万港元被抢。52小时后,广东警方破案。
2、盗窃杀人 ①盗窃后杀人 ②杀人后盗窃 3、敲诈杀人 ◆香港德福花园集资诈骗案杀人案,伪装成迷信自杀(敲诈杀人) 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香港九龍灣德福花園發生五屍命案。五名死者都是女性,經警方調查,懷疑是一宗集體謀殺案。一名冷血「神棍」布下「五鬼運財」變金術,誘騙三名迷信闊太,拿到錢後更哄騙她們喝下有毒符水,連一對無辜的小姊妹亦不放過,最終五人同告中毒身亡。 ◆96至98年,辽宁一犯罪集团流窜河南、河北、江苏、陕西、陕西和辽宁等煤矿,诱老乡下井做工,在井下杀人,并以事故索赔高额抚恤金,敲诈矿主,做案20起,杀22人,敲诈41万元(敲诈杀人) ◆杀妻骗保险(播放影视资料) (二)经济纠纷型杀人 1、债务纠纷 ◆1999年,广东南海打工仔应得八十元老板只给二十元,杀了老板两夫妇 2、分配不公 ◆东莞一工人因不满老板工资分配不公,雇人杀了香港老板
3、利益冲突 ◆扣我工资,我要你命。中国科技大学学生被杀人案。 (三)奸情型杀人 1、强奸杀人(奸杀) 2、婚姻恋爱纠纷杀人(情杀) ◆1999年河南驻马店市36岁的女副市长陈桂林杀死其情人---河南 工行副行长后自杀,陈从一派出所王所长那里借来“77”式手枪作 案,王也因此被捕。(奸情杀人案) 3、淫乱杀人 ◆“野鸳鸯血溅风流床”(98年南海) ◆为了”150元怒杀“鸡”(98年白云区) ◆“招嫖招来杀身祸”(98年珠海市) (四)霸权型杀人 ◆东平村烂仔收保护费未果杀人案(流氓恶势力) ◆广州简竹醒黑集团案,杀人越货。
简竹醒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004) 广州警方打掉的人数最多、武器装备数量多、犯罪性质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简竹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中的35人,日前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广州市检察院介绍,该案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转移赃物罪等共计11项罪名。 广州警方在侦办该案的过程中,一举擒获首犯简竹醒,主犯何永新、何景辉、伍竞翔、陈耀安、周兆培、关日健以及其他集团成员共52人,缴获冲锋枪1支、手枪4支、雷鸣登猎枪3支,子弹94发,防弹衣1件,小轿车11辆、面包车2辆、摩托车2辆,各类刀具35把,螺纹钢棍6支,毒品“摇头丸”、K粉200多克,现金、存款、金饰品等总计价值300余万元。警方共侦破该团伙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案件39宗。 据查,以简竹醒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自1999年以来,在广州市芳村区和白云区、花都区、佛山市南海区等地,以牟取大量非法财富为目的,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地下赌场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为主要手段,多次实施了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记录令人触目惊心。
(五)遗弃杀人(老、弱、病、残) ◆2004年5月,佛山一打工妹阿梅未婚产下一子,抛入化粪池, 被判5年有期徒刑。 ◆98年广州某女因丈夫有外遇产生突发性恋情,从九楼抛下6岁 孩子。 (六)封建迷信杀人 ◆高要金利镇案例(投毒案侦查再述) ◆龙川 “白虎”吃人案 1998年9月-1999年7月发生在龙川县麻布岗镇大长沙村的连环投毒杀人大案一度震动整个南粤,案件的起因很简单:一位心胸狭窄的农妇为报复他人,连续毒杀3人。为掩盖罪行,连自己的女儿也不放过。然而在连续的惨案发生之后,村民竟因迷信“白虎吃人”之邪说而不去报案,致使那位农妇恶行一再得逞,案破之后,所谓“白虎吃人”才不攻自破 (七)报复杀人 1、私仇报复◆龙川 “白虎”吃人案(W) 2、政治性报复 ◆“四人帮”残余案 24岁案犯杨新春
(八)心理变态杀人 1、性心理变态 2、其他心理变态 ◆乌克兰“连环杀手”奥诺普连科作案52起,杀死40人,变态心 理杀人(见备课本)。 ◆日本留学荷兰男子奸杀并吃掉其肉。(性变态心理杀人) ◆广州海珠区罗树标变态奸杀女青年16人案。(性变态心理杀人) ◆美国“绿河杀手”(信息) ◆杀人魔王杨新海,流窜河南、山东、安徽、河北疯狂做案26起。 杀死67人。 ◆北京某建筑公司司机4年杀死14名妓女。 ◆也门医学院解剖医师穆罕默德奸杀163名美女。 ◆哥伦比亚杀人魔王加拉维托从1992年以来7年共杀害140名儿童 ,被判处1853年徒刑。
山东菏泽田间刨出10多具女尸 惊动公安部 2005年11月,山东省菏泽市5村庄的田间地头接连刨出10余具女青年尸体。均是被他人杀害致死的。此案引起公安部和山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相继派员赶赴菏泽督办侦破。2005年12月,山东菏泽市警方成功侦破“10·28”特大杀人案,以劫财为目的共杀害13名女性的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 警方初步确认,这4名犯罪嫌疑人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作案10起,共杀害13名在歌厅、饭店等服务场所工作的女性,劫取财物共计10万多元。
(九)精神病杀人 ◆武汉案例 (十)雇佣型杀人 ◆2001年原芜湖政法委书记周某与一镇妇联主任孙某通奸,已离 婚的孙某多此催促周某与其结婚,并以公开两人奸情相要挟,周 曾密谋以车祸方式杀害孙某,未能得逞。后周买通赵某并由赵某 亲自用刀刺死孙某,周、赵两人均被判死刑。(奸情和雇用杀人) ◆19岁儿子买凶杀害26岁继母案 ◆总统买凶杀副总统。(巴拉圭) ◆包头首例雇凶杀人案 ◆北京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案
亿万富翁袁宝璟等雇凶杀人案 2006-03-17,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一案尘埃落定。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以故意杀人罪在宣判后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袁宝璟系辽宁省辽阳市人,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在怀柔注册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公司,启动资金20万元,半年之后袁获利200多万元。随后,他转向股票、债券。1994年离开股票市场,一口气吞下60多家企业,成了远近闻名的“商业奇才”,到1996年其资产达到30多个亿。 1996年秋天,袁宝璟、袁宝琦与被害人汪兴在北京怀柔金石山宾馆201房间,袁宝璟提出在四川成都炒期货时,自己损失九千余万元,怀疑是刘汉与证券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汪兴便提出安排人去打刘汉,得到袁宝璟的认可。尔后,由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 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的李海洋(己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西园宾馆发现刘汉,当刘准备离开时,李海洋在西园宾馆贵宾楼餐厅楼上平台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因未击到刘,便逃离现场。
1997年以来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要举报袁宝璟的违法犯罪事实相威胁。 2001年初,袁宝璟、袁宝琦在北京建昊公司袁宝璟办公室,袁宝璟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不行找人给他办了,花两个钱呗。”袁宝璟表示说:“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后袁宝福向袁宝森提出此事,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 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持刀对从家出来的汪兴后背砍一刀,随后在二人厮打中将汪兴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兴之损伤为重伤。事后袁宝琦在其家中交给袁宝福人民币9万元。 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再次向袁宝琦提到此事,并说“不行就办了他”。 之后,袁宝琦在辽阳顺鑫桑拿浴三楼一包房内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人民币18万元。袁宝福与袁宝森密谋后,跟踪和掌握汪经常出入地点。 2003年10月4日23时许,袁宝福与袁宝森在回回营附近的麻将馆见汪兴出来,便携带猎枪到汪家附近等候,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二枪,汪当场死亡。尔后二人逃离现场。
(十一) 激愤型杀人 ◆1999年,武汉某乡村一对夫妇因其儿子长期好吃懒做,吃喝玩乐 鬼混赌狠,劣迹斑斑,虐待父母。夫妇俩人先是在饭里下毒未果, 后用铁镐砸死其子。(激情杀人) (十二) 其他型杀人(随意性强)
四、 杀人案件的基本特点 ( 一)多有比较周密的预谋活动; 1、窥测目标对象,选择时机、方法 2、准备工具 3、掩盖、逃离方法 4、攻守同盟 (二)多有尸体和伤残者可供检验 (三)现场可利用的物证较多 (四)常有特定的矛盾关系,因果关系突出。
第二节 侦查杀人案件的基本方法 一、 查明事件的发现、发生经过 二、勘查现场、查明事实状态 (一)对尸体所在地及周围环境、状态的 观察研究 (二)对尸体的检验与研究 1、尸表检验 1)体位 2)外伤及五官 3)衣着、附着物、口袋 4)裸体检查 2、尸体解剖
(三)血迹的勘验、检查 提问:血迹的侦查学意义? 1、血迹的发现 ①血迹的颜色变化 ■鲜红----暗红-----褐色、灰褐色-----污绿色 ■血迹与承受客体的关系 ②血迹的形态 ■点状血迹 ■流柱状血迹 ■喷溅状血迹 ■擦拭状血迹 ■接触状血迹 ■血泊 2、血迹的提取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 1、根据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 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 3、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活动过程分析 4、根据对被害人的调查分析 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 分析杀人动机,判断案件性质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 1、现场上表明时间的物品 2、现场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 3、尸体的检验结果 4、现场上动、植物的变化规律 5、现场调查的材料 分析作案时间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 1、根据现场地理位置及环境分析 2、根据现场上的痕迹分析 3、根据尸体检验结果分析 分析杀人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