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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物流采购法律法规. 学习内容.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 招标投标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能力目标. 掌握 CISG. 学会撰写招标公告. 综合实训二. 练习引入. 张某开了一家服装店,贴了一张告示: “ 货物出门,概不退换 ” 。罗某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了三天即开线,罗某持发票退换,张某指着告示,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换,罗某认为告示中的货物应仅指内衣。对此案的分析为( ) A .此店堂告示属格式条款 B .张某应给罗某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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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二 物流采购法律法规 学习内容 • 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法 • 招标投标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能力目标 • 掌握CISG • 学会撰写招标公告 综合实训二
练习引入 张某开了一家服装店,贴了一张告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罗某在店中买了一件大衣,穿了三天即开线,罗某持发票退换,张某指着告示,以有约在先为由不予退换,罗某认为告示中的货物应仅指内衣。对此案的分析为( ) A.此店堂告示属格式条款 B.张某应给罗某退换 C.应对此店堂告示作出不利于张某的解释 D.张某不应给罗某退换 ABC
国内货物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国家对货物买卖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可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无须约定而自动被纳入当事人达成的买卖合同。国内货物买卖的法律问题一方面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国家对货物买卖相关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有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可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无须约定而自动被纳入当事人达成的买卖合同。 我国国内货物销售主要受1999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规范,该法第9章专门对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另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标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有相关的规定。
广义上的买卖是指财产权的转移,而狭义上的买卖仅仅指所有权的转移。广义上的买卖是指财产权的转移,而狭义上的买卖仅仅指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从狭义上定义买卖: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
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卖人须支付价款,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并非都是买卖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非限制流通物、有体物 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特征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买方主要义务 ① 付款义务 ② 收货义务 ◑ 卖方主要义务 ① 交货义务 ② 担保义务
主题案例 某日下午,原告许永军与其父许二虎及同村王光成等5人,到被告安阳市国营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经看样品,许永军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价格为15800元。按华侨友谊公司的售货规定,顾客须先交款后到仓库提货、安装和调试。许永军到柜台交款15800元,但应其要求,发票上开为12800元,保修登记卡未填写。随后,许永军等随营业员到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车装好后,该男青年在原地加好油发动该车,营业员叫该男青年到外面跑一下试试车。结果,该青年骑车一去不返,车被拐走。原告许永军起诉,要求被告交付一辆同型号同价款摩托车,或返还价款15800元。被告华侨友谊公司不同意,认为车已交给原告,此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负。 试分析:该案中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摩托车的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 1、自交付时起转移。通常是动产买卖合同,但该规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2、法律规定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律对于比较重要的物或具有特殊性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可以作出特别的规定。 3、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交付后一定期限才转移;一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在实际的货物交付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有关货物的单证、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等问题。这些内容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直接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明确地予以约定。在实际的货物交付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有关货物的单证、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等问题。这些内容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直接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明确地予以约定。 比如: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应按约定期限 交付或在未约定期限时经必要的准备时间后交付;卖方应 按约定地点交付;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将其交给第一承运 人;在存放地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在卖方订约时的营 业地交付;分批交付的货物,如因其中一批货物未交付或 不符合要求而影响到整个合同的商业目的时,买方可要求 解除合同。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卖人应该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确保所交付的货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品质瑕疵。瑕疵担保义务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品质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应保证不会出现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况。 品质瑕疵担保义务,指出卖人应担保所出售的货物的品质符合要求,衡量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瑕疵有两个标准: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约定;二是法律对货物品质的规定。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摩托车灭失的风险负担。《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作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可知,由于当事人并未另外约定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故摩托车的灭失风险负担应当视其所有权是否转移而确定,而所有权是否转移又取决于摩托车是否已交付。如已交付则由买主即原告承坦;如未付则由卖方即被告承担。本案的摩托车是在试孪过程中灭失的,按常理,试车意味着未正式交付,而是交付前的准备阶段,只有试车后买方同意接受该摩托车,才算正式交付。所以,试车时该车所有权并未实现转移,其灭失的风险也就只能由被告卖方自己负担。所以,按《合同法》规定,买方提出的诉讼请示求是有法律根据的。
招标投标概述 招标:是由招标人(采购方或工程为业主)发出招标通告,说明需要采购的商品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邀请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并与所提条件对招标人最为有利的投标人订约的一种行为。 投标:是投标人(卖方或工程承包商)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人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盘以争取成交的行为。
招标的项目 招标的标的通常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必须招标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教材P24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投标人
招标的方式 •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最大优势是: 大海捞鱼、资源丰富、择优录用 公开招标的最大特色是: 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的最大优势是: 锁定目标、速战速决、节约成本
议标采购 即先通过邀请招标,锁定潜在供应商,再分别进行谈判。 议标采购的最大优势是: 化整为零、邀请协商、
招标的程序 •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 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的程序 • 编制投标文件 • 联合体投标: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一个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指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封揭晓。开标应当在标书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此之放,投标文件由招标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指对评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人。
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订立招标合同。中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末中标的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订立招标合同。
招标公告范例 中标公告范例
练习: 甲公司为建办公大楼以公告方式进行招标。乙建筑公司根据招标公告制定了一份完整的投标书投标,甲公司拒绝了这份投标书。对这一过程的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乙公司投标甲公司时合同成立 B.乙公司制定投标书后成立 C.甲公司同意该投标书前,属效力待定合同 D.合同没有成立 D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从国际贸易合同角度看,在国际物流、信息流中,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都涉及销售中买卖双方在品质、包装、交付、保险、通知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迄今已生效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有三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前两个公约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定,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于1972年生效。第三个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签订,1988年1月1日生效。迄今已生效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有三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前两个公约均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拟定,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于1972年生效。第三个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签订,1988年1月1日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至2002年6月15日,共61个国家核准、参加或继承了该公约。
《CISG》的概况 主体适用范围 ①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②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营业地主义
客体适用范围 排除了以下七种买卖: ①股票、债券等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②船舶、飞机、气势船的买卖; ③电力的买卖; ④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买卖; ⑤仅供私人、家人或者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 ⑥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⑦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他令状的买卖。
《公约》的主要内容 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和总则; 二是规定合同的订立; 三是规定货物销售; 四是规定条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公约的保留,公约的生效,缔约国的声明退出等。
中国与《CISG》 我国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是《CISG》的成员国之一,基本赞同《CISG》,但在《CISG》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国情,提出了两项保留。 • 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 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CISG练习: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 A.洗衣机 B.H种股票 C.大亚湾核电站 D.远洋货轮 ABCD
2、委内瑞拉公司向香港公司签订石油出口合同一批,价格条款为CIF巴拿马,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订立后因国际上油价受石油输出国组织原油集体减产的影响大幅上扬,委内瑞拉公司于是要求提高油价,并称如协商不成将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此时,下列那种选择是正确的?( ) A.油价上涨构成合同基础的变更,卖方有权要求重新定价B.油价上涨只是普通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各方自己承担C.国际石油价格上涨构成不可抗力 D.如委内瑞拉公司拒绝交货,香港公司可终止履行合同,从他方购进替代石油并由委内瑞拉公司支付差价 BD
2000年《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类型:2000年《解释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类型: 1、E组(EXW)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2、F组(FCA,FAS,FOB)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3、C组(CFR,CIF,CPT,CIP)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4、D组(DAF,DES,DEQ,DDU,DDP)卖方须承担将货物交至目的地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
风险和费用的转移 当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由于不应给予买方任何拖延风险和费用转移的机会,因此,所有术语都规定,当买方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有关装船时间及/或交货地点)时,风险和费用甚至在交货之前就可转移。这种提前转移风险和费用的条件是货物已指定为买方准备。 除了EXW外,在F组、C组、D组中,当卖方采取措施为交运、发送货物或为在目的地交货做准备时,一般就认为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准备的。
贸易术语的选择与运用 ◑ 体现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 ◑ 运输条件 ◑ 运费因素 ◑ 运输途中的风险 ◑ 办理货物结关手续是否困难
案例分析 1、英国A公司从中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中国B公司应当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中国B公司违反合同,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同样是A公司从中国C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到10月才装船。货到英国后,A公司同样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英国肉鸡市场价格在9、10、11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问:⑴A公司能否拒收B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⑵A公司能否拒收C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⑴B公司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晚了7天,但却使这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使买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全部丧失。 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了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 ⑵C公司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不含有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的节日消费因素。 C公司虽然也延迟交货,但因此而造成的买方的损失较之B公司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轻微很多。事后的调查证明,英国肉鸡市场的价格在9、10、11三月中并无大的变化,也就是说,C公司的违约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对于C公司的违约行为,A公司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却不能拒收货物。 [小结]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有当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才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不能撤销,买方不能拒收货物,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2、我国某纺织品公司与日本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条件为大阪,约定分三期交货。公司交付第一批货物后,日方根据销售情况建议中方对式样进行修改,并指定中方使用日方在日本注册的商标。中方据此制作加工第二批货物,日方见销售情况仍不见好转,遂要求中方第三批货物目的地为韩国汉城。在中方第三批货物运抵汉城时,韩国某公司以服装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似为由申请海关扣押。中方向日方紧急通知上述情况,日方以货物的风险尚未发生转移为由拒付全部货款。问:⑴对于案中的分期交货合同,付款是否能够分期进行? ⑵对于韩方的扣押行为,中方是否承担责任? ⑶日方以风险尚未发生转移为由拒付货款,是否成立?
⑴能够分开。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3 条,分批交货之间是可分割的,付款显然可以分开,各批买卖视为独立的交易,互不影响。⑵不应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日方根据销售情况建议中方对式样进行修改,并指定中方使用日方在日本注册的商标。中方据此制作加工第二批货物,日方见销售情况仍不见好转,遂要求中方第三批货物目的地为韩国汉城。所以中方不应该负责。⑶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69条,中方有义务把货物运到汉成,但是由于日方的原因,使得货物在汉成被扣,中方的义务已经完成,风险自然转移到日方。日方应该履行他的付款义务。
课堂练习 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2、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CISG》中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3、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么做吗?
分析 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
4、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分析 问题主要出在文字说明方面。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牌名、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中外文同时并用。具体到本案例,当地人除了对仕女图投入一瞥外,不知内装何物。即使消费者知道内装为茶叶,但是红茶还是绿茶?分量多少?质量如何?还是无从知道。因此上述包装不便于消费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谈购买?
5、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卖方所交货物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余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论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