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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 基礎訓練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工務課 課長 林瑞東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碩士 高考一級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 政府採購流程. 招標前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相關核准作業 擬訂招標文件 ( 規格、資格 ). 招標作業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底價訂定. 開標決標作業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 決標. 履約驗收保固作業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 結案. 異議、申訴. 履約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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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基礎訓練)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工務課 課長 林瑞東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碩士 高考一級土木工程科考試及格
※政府採購流程 招標前作業 • 採購金額認定 • 相關核准作業 • 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資格) 招標作業 • 上網公告 • 領標、受 理投標 • 處理疑義、 異議 • 底價訂定 開標決標作業 • 底價訂定 • 開標 • 審標 • 評選 • 減價 • 決標 履約驗收保固作業 • 廠商交貨、 施工 • 驗收 • 不符改善 • 保固 • 結案 異議、申訴 履約爭議調解 拒絕往來(不良廠商)(停權)異議、申訴 2
工程生命週期 可行性研究 技術服務採購 規劃 設計 工程採購 施工 監造 營運管理
壹、工程採購實務 一、工程採購定義 二、技術規格 三、廠商資格 四、工期及逾期違約金 五、預算編列及標單製作 六、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 七、公開閱覽 八、押標金及保證金 九、統包 十、施工品質管理 十一、物價指數調整 十二、契約變更 十三、履約階段爭議
一、工程採購定義 • 採購性質(採購法第2條): • 工程採購:工程之定作。 • 財物採購: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 勞務採購: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 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採購法第7條第1項)。 •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採購法第7條第4項)。 ★區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實益為何?(採購金額級距、廠商資格、等標期、監辦、適用政府採購協定)
二、技術規格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技術規格訂定(採購法第26條): •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工程會88年10月12日(88)工程企字第8815298號函)。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技術規格訂定之優先順序為何?
國際標準:為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標準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國際標準:為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標準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已公開於工程會網站\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國際標準資料。 • 國家標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縮寫CNS),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編訂。 • 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查詢國家標準資料。
★正字標記是否為國家標準?能否作為機關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正字標記是否為國家標準?能否作為機關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 正字標記係我國推行國家標準品質保證之驗證標記(正字標記產品驗證制度係產品持續符合驗證規範之管理制度),為促進政府採購與公共工程品質之提升,鼓勵各機關以正字標記加註同等品作為規格標示(工程會95年11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6900號函)。 • 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JIS(日本工業規格協會)、ACI(美國混凝土協會)、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為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JIS(日本工業規格協會)、ACI(美國混凝土協會)、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為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 ★JIS、ACI、ASTM得為採購之技術規格? •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機關應依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條)。 •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條):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條): •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招標文件規定「特定廠牌或同等品」時,其載明之參考特定廠牌至少需3家以上?
招標文件已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招標文件得規定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方式(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條):招標文件已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招標文件得規定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方式(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條): • 投標階段:投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 履約階段: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 • 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為準,不得加價(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1條)。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方式之一審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條): •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自行審查、開會審查、委託審查何者較佳?
基本資格: •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資格標準第3條):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2.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特定營業項目?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許可業務?
與履約能力有關(資格標準第4條):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招標文件如何擇定廠商履約能力之規定?
★機關辦理油漆工程採購,如何訂定投標廠商須具那些「特定營業項目」?★機關辦理油漆工程採購,如何訂定投標廠商須具那些「特定營業項目」? •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查詢「油漆工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內容。
油漆工程採購可訂定「油漆工程業」為投標廠商須具備之特定營業項目:油漆工程採購可訂定「油漆工程業」為投標廠商須具備之特定營業項目: • 油漆工程業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為E901010(細類),油漆工程業非「許可業務」。 •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編碼原則,其最後一碼係許可業務識別碼,1表示登記前需經許可業務,0表示登記前不需經許可業務。 • 許可業務:廠商申請登記所營事業前需經該行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廠商營業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例如:「營造及工程類」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機關辦理「油漆工程」採購,如何訂定之廠商資格?★機關辦理「油漆工程」採購,如何訂定之廠商資格? • 招標公告投標廠商資格可載明下列之一: • 大類:E營造及工程類 • 中類:E9油漆及防蝕工程業 • 小類:E901油漆工程業 • 細類:E901010油漆工程業。 ★油漆工程採購,甲、乙及丙公司能否為合格之投標廠商? • 經由「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 • 甲公司:E6機電工程業。 • 乙公司:E6機電工程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丙公司:E901010油漆工程業。
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規定)(資格標準第5條):特定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規定)(資格標準第5條):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1)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2/5,或(2)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 四、具有相當設備者。 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工程之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50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15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50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15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1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工程之巨額採購:新台幣2億元以上。 ★特殊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未規定廠商實績之特定資格者,有無違反採購法?如何決定是否要訂定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經驗或實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投標廠商經驗或實績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機關不得縮限。但得視採購之性質及需要予以放寬。 ★道路工程採購18億元,招標公告規定廠商資格須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15年內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4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10億元,有無違反採購法?
營造業(營造業法第6條) • 綜合營造業(E101011):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行業。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等。 • 專業營造業: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如鋼構工程(E103011)、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E103021)、基礎工程(E103031)、施工塔架吊裝及模板工程(E103041)、預拌混凝土工程(E103051)、營建鑽探工程(E103061)、地下管線工程(E103071)、帷幕牆工程(E103081)、庭園景觀工程(E103091)、環境保護工程(E103101)、防水工程(E103111)。 • 土木包工業(E102011): 依營造業法之規定,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95年12月1日發布): • 第2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600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5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4條: •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2,250萬元,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21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6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15公尺以下。 •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7,500萬元,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36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9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25公尺以下。 •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 第5條: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 第6條:一定期間為1年。
★營造業法所稱之「專業工程」為何?其投標廠商資格如何訂定?★營造業法所稱之「專業工程」為何?其投標廠商資格如何訂定?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營造業法第25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基於增進採購效率,機關應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對於上述採購標的,機關不得僅將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等得承攬整體性工作之營繕工程廠商納為投標廠商資格,以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工程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
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為專業營造業方得投標,由於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引發外界質疑以資格之訂定限制競爭。為避免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被質疑之情形,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21日營署中建字第0973580682號函略以「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均可承攬專業工程。」為擴大競爭並避免外界疑慮。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可依工程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釋,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有競爭性不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工程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函)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為專業營造業方得投標,由於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引發外界質疑以資格之訂定限制競爭。為避免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被質疑之情形,內政部營建署97年11月21日營署中建字第0973580682號函略以「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均可承攬專業工程。」為擴大競爭並避免外界疑慮。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可依工程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函釋,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惟如該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而有競爭性不足之情形,建議投標廠商資格勿僅限定為專業營造業。(工程會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函)
★3,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如何訂定?★3,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如何訂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 • 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規定,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等工程業務(不包含地下自來水管直徑2500毫米以上之幹管工程,其屬「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71)」之業務範圍)。 •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4條): • 甲等:得承辦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 • 乙等:得承辦10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 丙等:得承辦5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電器承裝業 • 電器承裝業(E601010):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業者。 • 電器承裝業分為甲專、甲、乙、丙級(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 • 甲專級承裝業:承裝電壓25,000伏特以下之電業配電外線工程,且其配電外線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甲級承裝業:承裝第1款以外之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 乙級承裝業:承裝第1款以外之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 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室內裝修業 • 室內裝修業(E801061):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室內裝修係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 • 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業務範圍如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 • 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 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地下水鑿井業 • 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 :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行業。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甲、乙、丙三等。 • 甲等:無規模限制。 • 乙等:得承攬管徑30公分、深度100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 • 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
四、工期及逾期違約金 • 工期之重要性: • 工期係廠商施工之期限,廠商逾期應負擔逾期違約金: • 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5條規定,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價之20%為上限。 • 逾期如屬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構成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停權之事由: • 依細則第111條規定,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10%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 • 工程契約得規定,履約進度落後達一定門檻值以上者,機關得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 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 39
工期之種類: • 工作天:視工程特性訂定得工作之日,得不包括政府公告放假之國定假日、星期假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選舉投票日及其他休息日。 • 日曆天:包括假日、節日、選舉投票日及其他休息日。 • 限期完成:特定完工日包括假日、節日、選舉投票日及其他休息日。 • 工期之適用情形: • 工作天:以工程現地實際工作之天數來計算工期之方式,主要運用於工程施工易受天候因素(或其他因素,如交通因素等)影響之工程。 • 日曆天:一般長期性工程或考慮預算編列執行控管之工程採行。 • 限期完成:主要使用於有特殊需要或重要目的須限期完成工作之工程。 40
★契約規定工期,採工作天、日曆天或限期完成,對得標廠商之影響為何?★契約規定工期,採工作天、日曆天或限期完成,對得標廠商之影響為何? ★逾期違約金上限如何訂定?廠商逾期如已達違約金上限時,且進度仍無法改善時,機關得如何處置? ★完工每逾期1日之逾期違約金數額如何訂定? • 契約規定: • 工期:50日曆天 • 逾期違約金上限:契約價金總價之10% • 得終止契約門檻值:進度落後20%以上 • 契約得規定完工每逾期1日之逾期違約金: =「契約價金總價之10%」÷「50天×20%(得終止契 約進度落後日數門檻值)」 =契約價金總價之1% 41
五、預算編列及標單製作 • 政府採購法第11條: 主管機關應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並建立工程價格資料庫,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除應秘密之部分外,應無償提供廠商。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於決標後將得標廠商之單價資料傳輸至前項工程價格資料庫。 前項一定金額、傳輸資料內容、格式、傳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財物及勞務項目有建立價格資料庫之必要者,得準用前2項規定。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100年7月17日發布) • 2:一定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 • 3:傳輸資料之內容如下: 一、得標廠商之決標單價。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傳輸資料,其屬統包者,為得標廠商完成細部設計後,經機關核定之單價。 前2項之傳輸資料,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細目碼編訂原則」編訂。 • 4:機關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前條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 ★勞務及財物採購決標後需上傳廠商決標單價資料?
1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製作1千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製作 • 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行政院90年11月20日台90工技字第90044841號函頒布)規定辦理: • 機關應使用PCCES(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並將空白標單製作成2種電子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1.標案資料: (1)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2)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 2.空白標單: (1)價格欄位部分為空白之詳細價目表。 (2)工項項目固定而數量、價格部分為空白之資源統計表。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附具空白標單之電子檔,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1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附具空白標單之電子檔,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1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 1.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2.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 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 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決標後,招標機關應確實取得與投標列印文件內容相同之電子檔後,始得與該廠商簽約。決標後,招標機關應確實取得與投標列印文件內容相同之電子檔後,始得與該廠商簽約。 • 機關應於工程採購標案決標後15日內,將該標案資料函送工程會,得併以電子媒體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辦理。 • 標單之標價與「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之處理,政府採購法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第81條已有規定;至於逕於招標文件內規定「標單、詳細價目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該廠商不得為決標對象」,有製造不必要之陷阱之虞,建議不宜採行(工程會94年9月21日工程技字第09400339220號函)。 ★工程招標預算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與其空白標單內容有何不同? ★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功能為何?
※詳細價目表(空白標單) 投標廠商填入
※單價分析表(空白標單) 投標廠商填入
※資源統計表(空白標單) 投標廠商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