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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導論

社會福利導論. 第四篇 社會福利服務 第一章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第四篇 社會福利服務 (篇旨). 社會福利體系,以「人」為中心。是以,人的數量與質量會,形成需求的主體。 本篇分就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婦女及失業者、榮民、非本國配偶等,社會群體中一般視之為弱勢者為對象,分別敘介其社會福利服務。. 兒 童. 少 年.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榮 民. 非本國配偶. 第 一 章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第一節 緣起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國際趨勢 第三節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實施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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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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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社會福利導論 第四篇 社會福利服務 第一章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2. 第四篇 社會福利服務 (篇旨) • 社會福利體系,以「人」為中心。是以,人的數量與質量會,形成需求的主體。 • 本篇分就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婦女及失業者、榮民、非本國配偶等,社會群體中一般視之為弱勢者為對象,分別敘介其社會福利服務。

  3. 兒 童

  4. 少 年

  5. 老 人

  6. 身 心 障 礙

  7. 婦 女

  8. 榮 民

  9. 非本國配偶

  10. 第一章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 第一節 緣起 •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國際趨勢 • 第三節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實施狀 況 • 第四節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檢討 與建議

  11. 第一節 緣起 • 中華文化重視兒童福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關心兒童、保護兒童,是國家應有之政策。 • 少年本質上,在成長階段,屬於狂飆期,容易妄想、放蕩,需要引導培養其正確的人生觀、社會的價值觀。 • 因此,兒童以「保護」為主,少年以「輔導」為主。

  12. 兒童以「保護」為主

  13. 少年以「輔導」為主

  14.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我國在1973年,通過了「兒童福利法」。 • 其後,於1989年通過了「少年福利法」。 • 2003年,政府為因應我國社會與家庭環境變遷及社會需求,強化機構對兒童、少年之保護與輔導,特將原「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於5月28日頒佈實施。

  15.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 國際趨勢 • 國際間兒童與少年福利之發展,有其先後,摘介如後: • 一、聯合國方面 • 二、美國方面 • 三、英國方面 • 四、策略取向主從

  16. 一、聯合國方面 • 聯合國認為「凡以促進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與正常生活為目的之各種努力事業,均稱為兒童福利。」 • 因此,兒童福利不以孤貧者為限,還應包含愚病、殘廢、犯罪、弱智等範圍。 • 聯合國將兒童福利分為:一般家庭補助、不幸兒童扶助及社區方面配合等三大項來努力。 • 另有鑑於兒童問題之嚴重,特將1979年定為「國際兒童年」,呼籲各國政府重視兒童福利措施。

  17. 聯合國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的主張 • 聯合國對於兒童福利的主張,應包括到:孕婦衛生、婦嬰福利、兒童營養、學齡前兒童、殘障兒童、育樂設施、司法保護等等。 • 少年方面,聯合國有鑑於少年會有迷失、反抗、逸樂、崇尚自主、疏離家庭的傾向,竊盜、吸毒、暴力等問題。因此,要求各國提供青年參與、發展、和平的各項服務機會,以激發青年潛能。

  18. 二、美國方面 • 美國自1909年召開「白宮兒童會議」開始,奠定了每10年一次「白宮兒童會議」的先河。 • 1930年,更邀請世界友好國家,推派代表參加10年一度的「白宮兒童會議」,通過「兒童憲章」。 • 美國重視整體的兒童福利,包括:良好的營養、合理的教養、有效的教育等。

  19. 1974年頒佈 「兒童虐待預防及處理法」 • 1974年,更頒佈了「兒童虐待預防及處理法」(The 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在聯邦政府之衛生及人群服務部,設置一個兒童虐待及過失處理中心,專門規劃兒童保護業務。 • 幾乎各州都規定虐待兒童之個案,必須建檔列管,並對累犯的家庭或個人,加以特別的注意。

  20. 近年立法著重對保護兒童方面 長遠性的安置計畫 • 近年來在立法上,著重對保護兒童方面長遠性的安置計畫,以讓兒童返歸家庭為最主要之保護目標。 • 即使不得已,亦強調兒童之近親扶養權利義務。 • 以加州為例,兒童保護服務,包括下列三大類:

  21. 對保護兒童方面長遠性的安置計畫(以加州兒童保護服務為例)對保護兒童方面長遠性的安置計畫(以加州兒童保護服務為例) 1.預防服務:提供緊急處置(方案)服務及家庭維護服務(方案),來預防、矯正及治療該家庭之虐待、疏忽等事故。 2.家庭重整(方案)服務:倘兒童不能在其家庭得到安全之生活,除將兒童安排至緊急避難中心或寄養家庭外,同時提供其父母治療及重建服務,重整其家庭組織及結構,俾使該兒童得回家庭,重溫天倫之樂。 3.永久處置服務(方案):若前二項均不能適用於該兒童及家庭,兒童保護單位,有責任為該兒童提供一個永久家庭,接受領養或安排寄養。

  22. 三、英國方面 • 英國1601年的「濟貧法案」,為關懷貧困無依、流落街頭兒童之先軀。 • 對於被虐待或被疏忽兒童之保護,於1895年有「全國防止虐待兒童協會」的成立,設置社會工作人員,勸導受虐兒童家長改變對兒童的態度;如不接受,可向法院提出告訴。 • 1989年的「兒童法案」,有緊急保護令、復元令的規定,強調對遭受危害兒童之保護;並規定地方機關應設兒童官,負責督導兒童之家、寄養之家、營養午餐、學校護士等有關兒童福利之事項。

  23. 四、策略取向主從 • 少年福利策略,環繞教育、就業、居養、康樂、觀護等, 各國重點不同: • 新加坡,重視倫理,來融洽人際關係。 • 荷蘭,重視協助青少年才能發展。 • 韓國,重視協助脫離貧困,遏止犯罪。 • 澳洲,強調職訓,協引自立。 • 美國,鼓勵從事人群服務,回饋社會。

  24. 少年福利措施方面 • 英國,對家境貧困者,提供青少年招待所,作為危機處理庇護中心。 • 美國,採積極方案,動員社區資源,設立非強制、獨立性的青少年服務中心。 • 日本,則在公民館,普設青少年勞工之家、少年自然之家,以不同學習方式,提供群體生活教育。

  25. 第三節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 務實施狀況 • 兒童及少年福利,應以保護為先,輔導為要;以家庭為中心,再加上社會的參與配合,以建立完整的福利服務體系。 • 因此,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主要包括「家庭的保護」及「輔導關愛」兩大部分。 • 分別介紹如下:

  26. 一、家庭的保護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責任。 • 所以,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應從家庭開始; • 對於貧困無依或受虐之兒童及少年,並應有適當的配合處置措施:

  27. (一)親職的強調,親子的落實(事前預防) • 親職教育的推行,讓天下父母親確切瞭解:「為人父、為人母」的職責; • 另透過親子遊戲與歡樂,來落實親子關係,建立人倫親情,避免疏忽與虐待。

  28. 透過親子關係,建立人倫親情

  29. (二)民間參與,法治的堅持(臨事處理) • 兒童及少年受虐待、受傷害、被拐騙,都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保護,並規定專業人員有報告責任。 • 包括:司法、警察、教育、衛生、社福等機關,都要參與配合,建立兒童及少年周密的保護網絡。

  30. (三)案例的報導宣介的教化(事後的補救) • 兒童及少年被遺棄,要有收容機構。 • 受虐待,要輔導反省;被迫害,需給予心靈輔導。 • 並要經由媒體感性報導,法律規範,警惕家長、感化歹徒、教育社會大眾。

  31. 兒童(少年)收容教養機構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兒童(少年)收容教養機構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

  32. 二、輔導關愛 • 對於兒、少的輔導關愛,整個運作架構是: • (一)植根於親情 和諧家庭教育、親職教育、親子活動,讓兒、少都能浸浴在家的親情溫暖中,正常的成長發展。 • (二)補足在社區 不得已時,有托嬰、托兒、育幼、課後托育、領養、寄養家庭等,來補足家庭功能。 • (三)落實於社會 如有不幸兒童誤入歧途時,有觀護制度、輔導矯正、中途之家,予以照拂。

  33. 第四節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 務的檢討與建議 • 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權益、福利、保護、機構、罰則,皆有顧及。 • 對機關的設置、通報責任、親權的限制等亦有重視。 • 祇是社會的變遷、成人的過失、病痛的不幸、貧困的侵襲、人性的兇殘,間或造成兒少的不幸發生。

  34. 面對問題思考服務對策 1.對流落者加以照顧,對單親者給予扶持,對病痛者提供醫療,對受欺凌者介入保護。 2.對正常家庭的子女,要讓他們生活在溫馨的親情薰陶中,獲得身心的平衡發展,情感與理智和諧成長。 3.當然,完整法律規範不可少,加上積極福利的提供,熱心社會人士的輔導等等,都是落實福利服務的重要措施。 4.未來,對於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實施,猶待加強者主要為:

  35. 一、保護制度的如何更深入 • 平心而論,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範內容不可謂不週。 • 問題在執行條件不足,各層級機關社會工作人員普遍不足,業務執行自難期周延。

  36. 二、專責單位如何發揮功能 • 目前內政部設有兒童局,但貧困兒童、殘障兒童的各項福利服務與社會司業務劃分不清,專責業務功能未能顯現。

  37. 三、托育與幼教如何釐清 • 托兒所,在培養幼兒之身心及人格特質之健全發展,及解決職業婦女日間照顧幼兒之困難問題。收托1足月至未滿6歲之幼兒,分半日托、日托及全日托三種。 • 幼稚園屬學前教育,係為幼兒進入國民義務教育作準備,招收4歲至6歲之幼兒。 • 兩者間之重複與分工問題,長久以來未能有效解決。

  38. 四、虐待如何藉「責任通報」 來消弭 • 國家有保護兒少之責任,但更要建立人人有保護兒少「職志與責任」的共識。 • 如此,兒少遭受虐待才能及時獲得救助保護。 • 對怠忽職守者要予以處罰,對盡忠職守者也要給予鼓勵,才能促進全民參與。

  39. 狠毒繼父 活活打死四歲女童中國時報95/9/23A10記者甘嘉雯、蘇守華等/桃園報導

  40. 投奔男友 一歲女兒被虐死聯合報95/7/4A8記者林玉文/苗栗報導 • 家住花蓮21歲已婚的胡慧婷,半年前與在頭份工作任砂石車司機39歲的花蓮男子林正偉認識後交往,並於6月30日帶著女兒到頭份鎮與林正偉同居。 • 7月2日晚上,因女嬰哭泣不停,林正偉把女嬰丟向二、三公尺外的木板床,可能女嬰因此受創;胡慧婷昨(7/2)天傍晚,發現女兒不對勁,送醫時已無生命跡象。 • 警方根據胡慧婷說詞,懷疑女嬰遭重摔致死;將林正偉、胡慧婷留置進行偵訊;並報請檢方法醫相驗。

  41. 同居人、繼父 最易動手打小孩 中國時報95/9/23A10記者甘嘉雯、蘇守華/桃園報導 • 桃園縣近兩年家暴頻傳,多達138件,包括:去年楊梅3歲男童遭刺青致死、2歲女童不喝牛奶遭鞭打、中壢女童遭後母拔腳指甲等。且下毒手者,多為同居人,繼父居次,再來是未婚生子,最後才是單親家庭。 • 家暴中心統計今(95)年1至9月,共受理通報家暴案件4,277件。其中兒童、少年保護案件有646件,佔總件數17.32%。透過113婦幼保護專線或110報案專線,社工員在受理通報後,都會立即安排訪視調查,適時介入,以提供緊急救援與安置。 • 桃園縣生命線主任張翠華說:「多管別人家務事,也許能救一條生命。」因為孩子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42. 五、太多的「限時」要求,人 力如何解決 • 危機要及時、處理保護也要及時。緊急保護、安置執行、責任通報,各項作業環環相扣;任何一個單位怠忽,都會影響到整個體系的運作。 • 近年,政府高喊「單一窗口」,可以執簡馭繁。縣市成立「危機處理中心」,配合救援網絡,將可使用較少人力,提供快速迅捷的服務

  43. 六、六歲以下兒童獨處危險如 何排除 • 兒少法雖有「不得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 • 但父母外出,將兒童反鎖,因而發生意外或被燒死屋內的新聞仍時有所聞。 • 時下,雙薪家庭、單親家庭比例甚高;因此,各種托育服務,包括臨托及具有褓姆合格證照的家庭托育,都應在實際需求下,多元化的存在。

  44. 七、強制親職教育如何湊效 •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有不當管教、虐待、強迫從事危險工作、疏於管教等,應強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 • 此項規定立意甚佳,但如果方法不當,傷其自尊,恐反對兒童變本加厲,造成更大傷害。 • 親職教育是否委由民間辦理,透過適當開導,可能勝過官員訓誡;採一對一晤談,或許效益更大。

  45. 八、就有關限制約束如何落實 • 兒少法相關條文,除了政府各單位的相互配合以外,更需民間業者的並肩合作。 • 例如:商人不得為牟利,而販售菸酒、檳榔、毒品於兒童、少年;提供閱覽暴力、猥褻錄影帶。然後,蔚為風氣,才能有效落實。 • 我們應該確信:只有「不幸」,沒有「天生不良」的兒少。

  46. 父母親的瞭解、接納與共識, 是兒少福利與保護的重要關鍵 • 兒少工作有其「綜錯性」,需教育、衛生、福利、司法等,互相補足。 • 有其「整體性」,自出生嬰兒、學前、學齡,而至少年,甚至延伸影響至日後之成人。 • 有其「創造性」,隨人類生活水準之改善,而不斷增添新措施、新項目。 • 有其「適應性」,在不同地區,有不同方式與標準。 • 兒少福利與保護,雖有公權力的介入與宣導;但重要的仍是父母親的瞭解、接納與共識,才能發揮預期的效果。(End)

  47. 父母親的瞭解、接納與共識, 是兒少福利與保護的重要關鍵

  48. 父母親的瞭解、接納與共識, 是兒少福利與保護的重要關鍵

  49. Q & A • 溝通與疑問說明 • End~ ^_^~

  50. 完 畢    謝 謝 啦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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