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3

法治教育 從少年易觸犯的法律談起

法治教育 從少年易觸犯的法律談起. 台中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楊必嘉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於 梧棲國中. Pica 製. 聖經分享. 箴言 第十九章 2 心無知識的,乃為不善;腳步急快的,難免犯罪。 20 你要聽勸教,受訓誨,使你終久有智慧。 箴言 第三章 13 得智慧,得聰明的,這人便為有福。 14 因為得智慧勝過得銀子,其利益強如精金。 箴言 第十二章 15 愚妄人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正直;惟智慧人肯聽人的勸教。. 目錄. 案例 青少年常見的犯罪類型 青少年獨法後的法律流程與處理 案例解析與討論. 案例.

papina
Download Presentation

法治教育 從少年易觸犯的法律談起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法治教育從少年易觸犯的法律談起 台中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楊必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於 梧棲國中 Pica製

  2. 聖經分享 • 箴言 第十九章2心無知識的,乃為不善;腳步急快的,難免犯罪。 20你要聽勸教,受訓誨,使你終久有智慧。 • 箴言 第三章13得智慧,得聰明的,這人便為有福。 14因為得智慧勝過得銀子,其利益強如精金。 • 箴言 第十二章15愚妄人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正直;惟智慧人肯聽人的勸教。

  3. 目錄 • 案例 • 青少年常見的犯罪類型 • 青少年獨法後的法律流程與處理 • 案例解析與討論

  4. 案例 • 小明和小美是現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同班同學,兩人從國小五年級便開始交往。日前小強想『虧』小美,小明邀了好友小毛一起狠狠的教訓小強。近來,小美的爸媽反對小明和小美的交往,讓小明十分困擾,於是二人相約在外租屋而居,不讓雙方家長知道他們的居住場所。為了籌錢,小明便硬向小強借了三千元。小明為了兩人的生活費開始在夜市幫忙賣盜版CD。近來,小明為了節省往來打工地點的交通時間,便在網咖店門口牽了一台機車代步。這一天,小美的爸媽因小美懷孕了,一狀告到警察局,試問小明犯了那些罪。

  5. 常見的犯罪類型 • 竊盜,機車竊盜,使用竊盜。 • 傷害,打群架,傷害致重傷,傷害致死。 • 恐嚇取財,借錢,養羊。 • 毒品,販賣,持有,吸食。 • 妨害性自主,兩小無猜,小鴛鴦條款。 • 公共危險,飆車,掃飆。 • 違反著作權法,販賣盜版光碟,MP3。

  6. 常見的犯罪類型 • 妨害風化,販賣色情光碟,部落格衝人氣。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詐欺,詐騙集團,賣帳戶 ,網拍。 • 過失致死,肇事逃逸。 • 搶奪。 • 其他(贓物,強盜,殺人,行使偽造貨幣等)

  7. 虞犯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末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8. 竊盜 • 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 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9. 贓物罪 • 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10. 恐嚇取財 • 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傷害 •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8條 (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2. 妨害性自主 •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 以藥劑犯之者。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3. 妨害性自主 •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4. KURO被判違反著作權法 • 國內最大線上影音下載網Kuro侵權案,95年7月9日台北地院做出對Kuro飛行網的一審宣判,因涉嫌重製侵犯他人著作權,被控違反著作權法,Kuro敗訴必須賠償300萬元,並須立即停業。 法官認定Kuro提供音樂供人下載,已侵害他人著作權,所以敗訴。董事長陳壽騰和執行長陳國華、總經理陳國雄,各處有期徒刑二~三年不等。均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對此判決,Kuro代表律師表示,「下載與重製沒有因果關係,判決結果不能接受,將會再上訴。」

  15. 繳付會員費一樣惹官司 • 警方也透過鎖定IP後取締下載歌曲的會員,此次Kuro侵權案中的陳姓會員被判刑4個月,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在過去已有十多件P2P使用者被判有罪的案例,即使繳付會員費,一樣會惹來官司。Kuro對外宣稱有超過五十萬的會員,這些會員們是否也涉嫌侵權?面臨停業處分的Kuro,又將如何處理會員權益,恐怕是很多喜愛下載歌曲的網友,最關心的事。

  16.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7.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1條(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8. 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9. 電磁記錄詐欺罪 • 第 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2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1. 少年案件的處理方式 • 單純的不付審理第28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 附條件的不付審理第29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左列處分︰一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 告誡。

  22. 少年案件的處理方式 • 刑事案件,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護事件:訓誡。訓誡並付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感化教育。安置輔導。

  23. 犯罪的成因 • 家庭因素父母兄弟姐妺其他成員 • 學校因素課業同學、師長 • 社會因素價值觀

  24. 案例 • 小明和小美是現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同班同學,兩人從國小五年級便開始交往。日前小強想『虧』小美,小明邀了好友小毛一起狠狠的教訓小強。近來,小美的爸媽反對小明和小美的交往,讓小明十分困擾,於是二人相約在外租屋而居,不讓雙方家長知道他們的居住場所。為了籌錢,小明便硬向小強借了三千元。小明為了兩人的生活費開始在夜市幫忙賣盜版CD。近來,小明為了節省往來打工地點的交通時間,便在網咖店門口牽了一台機車代步。這一天,小美的爸媽因小美懷孕了,一狀告到警察局,試問小明犯了那些罪。

  25. 狠狠的教訓小強 • 傷害罪。

  26. 在外租屋而居 • 虞犯:逃學逃家。

  27. 不讓雙方家長知道他們的居住場所 • 略誘罪(誘拐未成年少女)

  28. 硬向小強借了三千元 • 恐嚇取財罪。

  29. 在夜市幫忙賣盜版CD • 違反著作權法。

  30. 牽了一台機車代步 • 竊盜罪

  31. 小美懷孕了 • 妨害性自主罪

  32. 討論 問與答

  33. 謝謝大家 下台一鞠躬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