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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 從少年易觸犯的法律談起. 台中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楊必嘉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於 梧棲國中. Pica 製. 聖經分享. 箴言 第十九章 2 心無知識的,乃為不善;腳步急快的,難免犯罪。 20 你要聽勸教,受訓誨,使你終久有智慧。 箴言 第三章 13 得智慧,得聰明的,這人便為有福。 14 因為得智慧勝過得銀子,其利益強如精金。 箴言 第十二章 15 愚妄人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正直;惟智慧人肯聽人的勸教。. 目錄. 案例 青少年常見的犯罪類型 青少年獨法後的法律流程與處理 案例解析與討論.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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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從少年易觸犯的法律談起 台中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楊必嘉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於 梧棲國中 Pica製
聖經分享 • 箴言 第十九章2心無知識的,乃為不善;腳步急快的,難免犯罪。 20你要聽勸教,受訓誨,使你終久有智慧。 • 箴言 第三章13得智慧,得聰明的,這人便為有福。 14因為得智慧勝過得銀子,其利益強如精金。 • 箴言 第十二章15愚妄人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正直;惟智慧人肯聽人的勸教。
目錄 • 案例 • 青少年常見的犯罪類型 • 青少年獨法後的法律流程與處理 • 案例解析與討論
案例 • 小明和小美是現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同班同學,兩人從國小五年級便開始交往。日前小強想『虧』小美,小明邀了好友小毛一起狠狠的教訓小強。近來,小美的爸媽反對小明和小美的交往,讓小明十分困擾,於是二人相約在外租屋而居,不讓雙方家長知道他們的居住場所。為了籌錢,小明便硬向小強借了三千元。小明為了兩人的生活費開始在夜市幫忙賣盜版CD。近來,小明為了節省往來打工地點的交通時間,便在網咖店門口牽了一台機車代步。這一天,小美的爸媽因小美懷孕了,一狀告到警察局,試問小明犯了那些罪。
常見的犯罪類型 • 竊盜,機車竊盜,使用竊盜。 • 傷害,打群架,傷害致重傷,傷害致死。 • 恐嚇取財,借錢,養羊。 • 毒品,販賣,持有,吸食。 • 妨害性自主,兩小無猜,小鴛鴦條款。 • 公共危險,飆車,掃飆。 • 違反著作權法,販賣盜版光碟,MP3。
常見的犯罪類型 • 妨害風化,販賣色情光碟,部落格衝人氣。 • 妨害電腦使用罪。 •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詐欺,詐騙集團,賣帳戶 ,網拍。 • 過失致死,肇事逃逸。 • 搶奪。 • 其他(贓物,強盜,殺人,行使偽造貨幣等)
虞犯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末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竊盜 • 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 內而犯之者。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贓物罪 • 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恐嚇取財 • 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傷害 • 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78條 (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性自主 •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 以藥劑犯之者。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性自主 •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KURO被判違反著作權法 • 國內最大線上影音下載網Kuro侵權案,95年7月9日台北地院做出對Kuro飛行網的一審宣判,因涉嫌重製侵犯他人著作權,被控違反著作權法,Kuro敗訴必須賠償300萬元,並須立即停業。 法官認定Kuro提供音樂供人下載,已侵害他人著作權,所以敗訴。董事長陳壽騰和執行長陳國華、總經理陳國雄,各處有期徒刑二~三年不等。均併科罰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對此判決,Kuro代表律師表示,「下載與重製沒有因果關係,判決結果不能接受,將會再上訴。」
繳付會員費一樣惹官司 • 警方也透過鎖定IP後取締下載歌曲的會員,此次Kuro侵權案中的陳姓會員被判刑4個月,緩刑3年得易科罰金。在過去已有十多件P2P使用者被判有罪的案例,即使繳付會員費,一樣會惹來官司。Kuro對外宣稱有超過五十萬的會員,這些會員們是否也涉嫌侵權?面臨停業處分的Kuro,又將如何處理會員權益,恐怕是很多喜愛下載歌曲的網友,最關心的事。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1條(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電磁記錄詐欺罪 • 第 339-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案件的處理方式 • 單純的不付審理第28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 附條件的不付審理第29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左列處分︰一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 告誡。
少年案件的處理方式 • 刑事案件,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護事件:訓誡。訓誡並付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並命勞動服務。感化教育。安置輔導。
犯罪的成因 • 家庭因素父母兄弟姐妺其他成員 • 學校因素課業同學、師長 • 社會因素價值觀
案例 • 小明和小美是現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同班同學,兩人從國小五年級便開始交往。日前小強想『虧』小美,小明邀了好友小毛一起狠狠的教訓小強。近來,小美的爸媽反對小明和小美的交往,讓小明十分困擾,於是二人相約在外租屋而居,不讓雙方家長知道他們的居住場所。為了籌錢,小明便硬向小強借了三千元。小明為了兩人的生活費開始在夜市幫忙賣盜版CD。近來,小明為了節省往來打工地點的交通時間,便在網咖店門口牽了一台機車代步。這一天,小美的爸媽因小美懷孕了,一狀告到警察局,試問小明犯了那些罪。
狠狠的教訓小強 • 傷害罪。
在外租屋而居 • 虞犯:逃學逃家。
不讓雙方家長知道他們的居住場所 • 略誘罪(誘拐未成年少女)
硬向小強借了三千元 • 恐嚇取財罪。
在夜市幫忙賣盜版CD • 違反著作權法。
牽了一台機車代步 • 竊盜罪
小美懷孕了 • 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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