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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95 年度 政風法令講習大綱. 報告人:內政部消防署政風室科長 張清結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介紹 「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關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規 定」介紹 消防機關近年來發生之違法、違紀政風案例報告.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 第三條: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 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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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95年度政風法令講習大綱 報告人:內政部消防署政風室科長 張清結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介紹 • 「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關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規 定」介紹 • 消防機關近年來發生之違法、違紀政風案例報告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第二條: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告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給與檢舉獎金。 • 第三條: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前項獎金,依附表之標準發給之。
第五條: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第五條: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
第六條: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由第八條第二項之審核委員會決定其獎金分配方法。第六條: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由第八條第二項之審核委員會決定其獎金分配方法。
第七條: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情形外,不予追回。第七條: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第四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情形外,不予追回。
第九條: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貪污瀆職事實。 • 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第十一條: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第十一條:檢舉人誣告他人貪污瀆職,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發給獎金機關追回已核發之獎金。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 第十二條: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關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關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規定 •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妥處匿名檢舉案件,以增進本署及所屬機關員工團結和諧,特訂定本規定。 • 本規定所稱匿名檢舉案件,係指檢舉人以匿名、冒名等未具真實姓名方式,藉由函件、電話或其他足以傳達其意思表示之方法檢舉控訴本署及所屬機關或人員有貪瀆不法或其他陳情之案件。
接獲檢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分,如係匿名、冒名等未具真實姓名者,應行瞭解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可查知檢舉人之真實身分,則為匿名檢舉案件;其雖有姓名而無其他線索可資查證檢舉人具體身份者,亦同。接獲檢舉之單位,應先以適當方法查證檢舉人之身分,如係匿名、冒名等未具真實姓名者,應行瞭解是否有其他可資追尋之線索如確無其他方法可查知檢舉人之真實身分,則為匿名檢舉案件;其雖有姓名而無其他線索可資查證檢舉人具體身份者,亦同。
「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關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及所屬機關匿名檢舉案件處理規定」 上述所稱特殊情形,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所敘事件內容具體,符合事實者。 (二)附有明確證據,可資查證者。 (三)案情特殊,對國家社會或機關有造成不良影響之虞者。 (四)其他經上級交查或長官批示應查察了解者。
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非屬事實,得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澄清,以維護保障當事人、關係人及機關之名譽。查察時應以秘密方式審慎為之,如非屬事實,得以適當方式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澄清,以維護保障當事人、關係人及機關之名譽。 • 接獲匿名檢舉案件之單位,如於日後發現檢舉人之真實姓名,且檢舉內容涉有妨害名譽罪責者,應追究檢舉人相關責任。
消防機關近年來發生之違法、違紀政風案例報告消防機關近年來發生之違法、違紀政風案例報告 • ○○消防機關科長○○○虛報加班費遭判處徒刑案。 • ○○消防隊○○分隊離職隊員遭盜用其在職時之職名章冒名檢舉它人涉有虛報超勤加班費案。 • ○○消防局消防同仁○○○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案例。 • 消防同仁違規向消防業者借貸案例。 • 消防同仁辦理採購案件,廠商逾期履約涉嫌故意未依契約規定罰款貪瀆案例。
○○消防機關科長○○○虛報加班費遭判處徒刑案○○消防機關科長○○○虛報加班費遭判處徒刑案 • ○○消防機關科長○○○,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七月間止,連續前往位於○○市健康休閒俱樂部消費,待消費完畢後,始返回辦公室刷卡下班,並按月以「趕辦公務」、「核辦公文」為由,於職務上製作內容不實之加班申請單及加班費印領清冊,再持向機關申請加班費,該機關核發共六十七小時之加班費,總計詐得新台幣二萬零七百七十五元,案經該機關政風室於接獲檢舉後調查屬實,並函請檢調單位偵辦,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
○○○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之罪嫌。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其所得財物未逾五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至其前述犯罪所得財物,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追繳。○○○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之罪嫌。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所犯情節尚屬輕微,其所得財物未逾五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至其前述犯罪所得財物,依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追繳。
○○消防隊○○分隊離職隊員遭盜用其在職時之職名章冒名檢舉它人涉有虛報超勤加班費案。○○消防隊○○分隊離職隊員遭盜用其在職時之職名章冒名檢舉它人涉有虛報超勤加班費案。 • 94年○月○日本署接獲署名「吳○○」者具函檢舉「○○港務消防隊○○分隊○○○等四名幹部既領有新台幣3萬2仟元補助津貼,該等四員復報領每月超勤加班費,疑有重複領取雙份津貼情事」,本案接檢舉後經調閱相關資料暨向該管人事單位查詢知檢舉信函上所蓋職章署名「吳○○」者確屬該分隊己離職之隊員「吳○○」所有,惟吳員答復渠並未寄發該信函乃係離職後遭人冒用職名章進行匿名檢舉。
本案經調閱檢舉信函所提「○○港務消防隊○○分隊○○○等四名幹部既領有新台幣3萬2仟元補助津貼,該等四員復報領每月超勤加班費,疑有重複領取雙份津貼情事」情事相關資料查證,經查所指新台幣3萬2仟元乃係○○○等四名幹部所領兼職教官授課鐘點費並非所指「幹部補助津貼」,且該等人員所領超勤加班費日期時間亦查無重複溢領情事,所指經查不實。本案經調閱檢舉信函所提「○○港務消防隊○○分隊○○○等四名幹部既領有新台幣3萬2仟元補助津貼,該等四員復報領每月超勤加班費,疑有重複領取雙份津貼情事」情事相關資料查證,經查所指新台幣3萬2仟元乃係○○○等四名幹部所領兼職教官授課鐘點費並非所指「幹部補助津貼」,且該等人員所領超勤加班費日期時間亦查無重複溢領情事,所指經查不實。
檢討與分析 • 本案檢舉人盜用它人職名章未察實情即進行廣發信函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海員調查站、內政部、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保訓會等單位進行匿名檢舉,雖經查證所控不實惟已造成相關當事人暨服務機關困擾,究其職名章之所遭盜用原因乃係為圖便利使用隊職幹部職名章集中保管所致。
建議與改進 • 本案經調查所控實係匿名檢舉暨所指不實後己專案函請各消防機關參處職名章「集中保管」措施並不定時派員抽查管理各單位管理情形,己未見類此案件再行發生。
消防同仁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案例 • 甲任職某消防分隊小隊長,某輪休日開車前往胞姊住處探望女兒後,於當日十五時許邀約友人至小吃店餐敘飲酒,晚間再度前往另一友人處喝酒聊天,迄二十二時許始駕車返家,惟途中卻不慎衝撞正穿越馬路之行人乙,甲肇事後雖立即下車查看,並請路人打電話報案,但乙經救護車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死亡。事故發生時甲由員警實施酒測,其酒精濃度值高達一點一0,顯係酒後駕車肇事案件,已涉嫌觸犯公共危險刑責,除移送法院偵辦外,所屬機關並依規定將甲移付懲戒。
建議與改進 • 一、各單位應嚴格要求同仁恪遵「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規定,避免因喝酒誤事,造成自身及他人之傷害。 • 二、單位主管對所屬同仁應多注意其生活狀況,發現有異狀時即應予以輔導、關心,並鼓勵同仁多參與正當休閒活動以紓解壓力。 • 三、同仁之間如遇有工作、經濟、感情方面困擾,應相互鼓勵、協助,並報告反映長官協助處理,避免產生違法(紀)情事。
消防同仁違規向消防業者借貸案例 • 某消防單位專員陳○○多年來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屢生糾紛,甚至因此影響平日勤務;某日,其妻至辦公室喧鬧,指稱陳員有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借貸之情事。案經查證,陳員確因家庭失和導致家中財務困難,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向主管業務所結識之彭○○等消防業者要求借貸輸困,業者皆礙於陳員為消防機關業務承辦人,在金額不大且立有借據及簽本票等情況下,不便予以拒絕,惟事後陳員還款情況不佳,屢要求展延而令業者頗為無奈。
檢討與分析 • 陳員因家庭支出失衡,乃利用職務之便,與渠主管業務有關之消防業者發生借貸關係,雖未發現有偏袒特定業者之情形,惟依「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借貸;且行政院頒布「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防貪方面(二)贈受財物1(2)亦規定,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便利貸款,因此陳員已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而經該機關考績委員會決議記大過乙次。
建議與改進 • 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同仁謹守分際,與消防業者劃清界線,切勿產生利益輸送或違背職務之情形,以維持消防人員良好聲譽。
消防同仁辦理採購案件,故意未依契約規定對廠商逾期履約罰款而涉嫌貪瀆案例消防同仁辦理採購案件,故意未依契約規定對廠商逾期履約罰款而涉嫌貪瀆案例 • 陳○○與張○○係某消防機關承辦採購業務人員,八十八年五、六月間,辦理救助器材車等七部消防車輛採購事宜,該案經發包後分別由張氏兄妹負責之兩家公司得標,並簽訂合約規定交貨期限,每逾期一日則按總價千分之三計罰違約金。惟其中部分消防車因故無法如期交貨,張氏兄妹恐因違約遭巨額罰款,乃經陳員以電話授意指示,虛偽簽寫「消防車已完成到貨,因貴局無停放場所等原因,由本公司負保管責任」等切結書內容,意圖規避違約罰款,陳員即以該切結書為由,故意未對二公司罰款,並指示張員在採購驗收紀錄欄內登載「全數交貨無誤」等詞,張員雖明知廠商逾期交貨,卻仍依指示虛偽登載不實驗收紀錄,並要求陳員蓋章以推卸責任。
檢討與分析 • 陳、張兩員涉嫌直接圖利張姓兄妹,使其規避違約罰款,七部消防車共圖得新台幣近千萬元之不法利益,案經調查偵辦,已由地檢署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將陳、張兩員及張姓兄妹等四人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五至七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建議與改進 • 主管長官對承辦採購人員,應隨時了解其家庭生活與財務狀況,發現有異狀時即應予以輔導、關心,並適時採取防處措施,以防止產生違法(紀)情事。 • 各消防機關(單位)應加強宣導同仁謹守分際,與業者劃清界線,切勿產生利益輸送或違背職務之情形,以維持消防人員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