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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运输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地税发 〔2009〕164 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 一 )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应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中国邮政专用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 2 、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有车辆必须具备购置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且通过固定资产帐户核算,同时取得了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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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运输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地税发〔2009〕164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根据新地税发〔2009〕164号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 (一)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应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中国邮政专用标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 • 2、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有车辆必须具备购置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且通过固定资产帐户核算,同时取得了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自有车辆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所签订的年货物运输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5、自有车辆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所签订的年货物运输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包括单车折旧费、燃料费、保险费、过路费、人员工资等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企业所得税必须查帐征收,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 根据财税[2009]15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折扣额是否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 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就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进行明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企业因业务需要给客户赠送的礼品、现金等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企业因业务需要给客户赠送的礼品、现金等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五、2009年以后新办的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管还是地税征管?五、2009年以后新办的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管还是地税征管?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此,2009年以后新办的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如果其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六、处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也执行180天的申报抵扣期?六、处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也执行180天的申报抵扣期?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处于辅导期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其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也是180天,但是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期限与非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略有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七、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根据新地税发〔2008〕225号文件规定: 2005年11月3日,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对企业年金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84号)中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职工个人缴费在个人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九、购房人是首次购房但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怎么缴纳?九、购房人是首次购房但并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契税怎么缴纳? • 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 •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