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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國際組織定義與種類. 國家間幾經協議所組成的具有規章制度的跨國界團體 國際建制(原則、規範、規則、決策程序)所達成之組織 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 NATO ) 國際間非政府組織:紅十字會 (Red Cross) 與國際世界展望會( World Vision International ). 國際組織種類. 全球性國際組織:國際刑警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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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國際組織定義與種類 • 國家間幾經協議所組成的具有規章制度的跨國界團體 • 國際建制(原則、規範、規則、決策程序)所達成之組織 • 政府間國際組織:聯合國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NATO) • 國際間非政府組織:紅十字會(Red Cross)與國際世界展望會(World Vision International)
國際組織種類 • 全球性國際組織:國際刑警組織 • 區域性國際組織:東南亞國協(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 一般性國際組織: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EU) • 專門性國際組織: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及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國際組織種類 • 設定標準之國際組織: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ISO) • 實際執行之國際組織:國際奧林匹克運動(The Olympic Movement)
國際組織的功能 • 集體利益匯集與表達 • 資訊傳播 • 規範建立與規則制訂 • 規則執行 • 成員的國際社會化 • 中介者角色 • 國際輿論與論壇
國際組織專門性功能 • 軍事安全 • 經貿與金融 • 社會化 • 立法 • 仲裁與協調
國際組織作為國際關係的行為主體 • 論壇(forum) • 行為者(actor) • 行為修正者(modifier) • 如:一九六0年石油輸出國組織(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OPEC)
國際組織問題與挑戰 • 未來角色挑戰 • 區域性與全球性組織配合 • 是否會演化為世界政府 • 專業化傾向 • 後續研究重點:如公共財及國際體制
國際組織之功能主義 • 功能主義提供一套相當具有分析性,而非規範性的基礎,來挑戰以國家為中心的世界政治。功能主義者認為從各方具有的共同利益出發,積極合作建立共同的認知後,統合才可能完成。與聯邦主義主張「由上而下」完成統合相反的是,功能主義認為統合應該是一種「由下而上」的統合途徑。功能主義視統合為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公眾的態度將隨著跨國界功能組織的合作而逐漸增強他們對統合的看法。在議題上,功能主義避免直接就進入高度政治的國家安全議題,功能性國際組織的擴散,將可誘使國家進行合作。而這種組織的合作愈多,愈能確保和平的產生。可謂是功能主義的首位倡議者梅傳尼(David Mitrany)即表示:「以該方式組織起來的每項活動,將成為和平的生命一個階層,而充分增加其數量,將可逐漸擴大和平的階層-不是禁止一個聯盟的和平,而是以充分混合的共同努力與成就,來豐富這個世界上的和平階層」。
新功能主義 • 功能主義提供了一個功能可以「擴溢」(spill-over)的概念,但是它卻無法解釋「是否一定會擴溢」或是「如何才會產生擴溢」,也就是「如何可以從技術功能的狹隘面轉移到更寬廣的政治面」,或者說是「如何從低度政治躍升到高度政治」?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有了新功能主義的產生。哈斯(Ernst B. Haas)、史密特(Philippe Schmitter)、林柏格(Leon Lindberg)、奈伊(Joseph S. Nye Jr.)等人自1960年代起分別提出與功能主義相異的看法,並提出若干評論統合程度的指標如:第一、統合的目標是為創造未來政治的統合,而達成其目標的重要途徑,就是超國家機制的建立。第二、需要精英的推動,統合過程中才會發生「擴溢」效應。第三、在統合過程中,行為者的行為與立場會逐漸政治化。第四、對議題「刻意的聯繫」不但可以輔助也可加強彼此間的「功能聯繫」。第五、政府的主動角色是統合能夠推動的最重要關鍵
歐洲整合歷史 • 歐洲的統合最早是由1951年的「煤鋼共同體」開始,1952年嘗試建立「歐洲防衛共同體」(European Defense Community, EDC),後來因為法國的杯葛而失敗。經過六年「煤鋼共同體」的成功經驗,六成員國在1957年創設了「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 Euratom)。1958年六成員國在決定建立「共同的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 CAP)。1960年成立了「歐洲社會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 ESF)。到了1965年才決定將三個共同體的執行機構合併,並於1967年生效。1972年開始對歐洲的貨幣開始整合,訂定匯率方面的規定。1973年設立共同能源政策。1974年同意設立「歐洲區域發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 ERDF)。1975年嘗試建立共同外交政策、成立經濟暨貨幣聯盟,但是沒有成功。1978年成立「歐洲貨幣體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 EMS)。1987年通過《單一歐洲法案》。1989年開始推動「經濟暨貨幣聯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歐洲整合概念 • 歐洲在二次大戰後開始以統合方式推動歐洲的合作。從1952年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開始,歷經四十餘年,歐洲聯盟在1993年正式誕生,1999年歐元開始成為成為法定貨幣。這象徵著歐洲已將以一個「近似統一,但未統一」的政治體制邁入新的廿一世紀。歐洲統合的經驗在為各成員仍保有自己的主體性,但也將一部分的主權權力交由歐洲聯盟共同分享,是一往「主權共儲共享」、「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政治組合。這也是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一種嘗試,也可以算是非常成功的一項努力。它不但從「安全」的意義上使得歐盟的土地上不再會有戰爭,更從「發展」的意義上,使得歐洲重新再起,逐漸再成為世界的強權。歐洲統合在發展的過程中,一直是個超國家主義與政府間主義的互動,簡單地說,也是「超國家重疊認同的建立」與「國家認同的維護」的拉扯。歐洲統合的建構者從戰後對超國家的極度熱情,經過四十年,在《馬斯垂克條約》終於回復到對「國家認同」以及對「地方認同」的再肯定。雖然歐元的發行,代表超國家集體認同的建立,但是歐盟「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的運作方式,仍代表對各國國家的尊重,而歐盟「區域政策」與具聯邦精神的「輔助性原則」更是對國家與地方認同的雙重維護。歐洲共同體為了創建新的認同主體,除了設有常設的運作機構,如執委會、歐洲議會、部長理事會、歐洲法院等等。在功能的範圍上也包括共同的農業政策、商業政策、區域政策等等。歐體也創造了「共同市場」、「經濟暨貨幣聯盟」、「共同外交暨安全政策」、「歐元」等非僅是合作性,而有強制性的一些政治功能性機構 。
全球主義(Globalism) • 達到公平與安全的國際秩序,倡議國際典則,朝向國際整合,建立全球的政治共同體。
超國家關係(transnational relation) • 國家之間互為利害依賴之程度增加,國家之活動或為跨國及超越國界,如全球能源、糧食、人口、自然資源保育、經濟等問題。
歐洲統合的背景因素 why integrate? • 重建戰後的歐洲:穩定歐洲政治軍事的發展 • 冷戰的影響:在美蘇對立間,建立第三勢力 • 建立法德友好關係:歐洲安全的基礎利基於法德關係之改善,法國於戰後提出歐洲統合之構想,1963德法簽友好條約
維護歐洲永久和平:創造一安全的歐洲 • 建立經濟繁榮的歐洲:藉經濟合作,穩定區域發展,並與美日相競爭 • 整體而言,早期歐洲整合的政治安全為主要目標,經濟合作只是必要的手段
歐洲整合的歷史過程 ㄧ、舒曼計畫 • 法國外長Robert Schuman, and Jean Monnet共同草擬,1950提出由法德義荷比盧共組「歐洲煤鋼共同體」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共同管理煤、鋼的產量、分配與使用 • 1951年簽訂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巴黎條約) • 奠定歐洲統合之基礎,改善法德關係
二、羅馬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二、羅馬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1957年法德義荷比盧另訂羅馬條約(Treaty of Rome)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the 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 (EURATOM) • 調和各國經濟差異、促進經濟繁榮;促使核能的和平用途 • 1963德法簽友好條約
1962至定共同農業政策 • 1968成立關稅同盟,對外採共同關稅 • 1967 三共同體之行政機構合併,稱為歐洲共同體
三、1987「單ㄧ歐洲法」 • 於1993起建立「歐洲單一(共同)市場」,人員、商品、服務、資金自由流通 • 改個歐洲共同體的組織與功能 • 擴大合作領域:技術研究發展、環保政策、外交政策
四、1992 歐洲同盟條約(馬斯垂克條約Treaty of Maastricht ) • 1992簽署,1993.11生效,成立European Union • 包含三大支柱(p27):歐洲共同體(經濟與貨幣整合)、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之合作、內政與司法政策之合作 • 成立EU之目的
創造無疆界區域、建立經濟與貨幣同盟,統一貨幣創造無疆界區域、建立經濟與貨幣同盟,統一貨幣 • 經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之合作突顯「歐洲認同感」,建立共同防防衛政策 • 引進歐洲同盟公民的概念,加強保護各會員國國民之權益
歐盟之版圖 • 1973:Denmark, Ireland and the United Kingdom joined • 1981, Greece • 1986, Spain and Portugal • 1995, Austria, Finland and Sweden • 2004: Cyprus, the Czech Republic, Estonia, Hungary, Latvia, Lithuania, Malta, Poland, Slovakia and Slovenia • 這十個國家為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波蘭、馬耳他、匈牙利、愛沙尼亞、立陶宛、拉脫維亞和斯洛文尼亞。
歐盟第一支柱:歐洲共同體 • 包含三個「歐洲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 其中歐洲共同體即「歐洲經濟共同體」 • 歐洲共同體的發展成果:共同政策、歐洲單一(共同)市場、歐洲貨幣同盟
歐洲共同體的發展成果 • 共同政策 • 會員國將經濟領域之權限交給「歐洲共同體」,制定具約束力芝共同政策 • 共同農業、貿易、交通、工業、漁業、競爭、電訊、能源、貨幣、關稅政策等。
歐洲單一(共同)市場 • 1967關稅同盟 • 1987單一歐洲法,1993前整合為無疆界之大市場 • 人員自由流通:文憑相互認證、廢除邊界管制、自由居住與就業
商品自由流通:運輸市場自由化、撤除技術性障礙、保護智慧財產、公共採購自由化商品自由流通:運輸市場自由化、撤除技術性障礙、保護智慧財產、公共採購自由化 • 勞務自由流通:建立服務業共同市場 • 資金自由流通
歐洲貨幣同盟 • 前身:1979歐洲貨幣制度,會員國自由參與 • 1979歐洲貨幣制度特色:吸取固定及浮動匯率制度的優點。將各會員貨幣結合,設定一固定的中心匯率,當某國之經濟陷入困境時,該國之貨幣匯率可以做2.25%的升貶值,對外各會員國仍採浮動匯率制。又稱「管中之蛇」(snake in tunnel)設計
目的:創造穩定之歐洲貨幣區域、擺脫美元影響目的:創造穩定之歐洲貨幣區域、擺脫美元影響 • 歐元誕生:1988戴洛爾報告評估歐洲經濟與貨幣同盟可行性,分三階段落實 • 歐元優點:減少匯兌損失、促進市場價格透明化、形成歐元區域
東協與東協自由貿易區 • 東協簡介 • 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簡稱為東協,係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及新加坡等五個國家為防止共產主義擴散、促進區域經貿交流及合作,於1967年所創立。 • 於1984年1月8日汶萊入會後,東協會員國增加為六國(該六國通稱為東協創始會員國),隨著1995年7月28日越南入會,1997年7月23日寮國與緬甸入會,1999年4月柬埔寨入會,目前會員國擴增為十個。 • 區域內人口約5億,面積450萬平方公里,國內生產毛額總計為7,370億美元,貿易額為7,200億美元。
ASEAN之宗旨 • 加強東南亞國家繁榮與和平之基礎。 • 固守聯合國憲章,以提升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 解決區域內之各種問題
東協自由貿易區(ASEAN FTA, AFTA) • 背景:冷戰結束、第二波區域主義、1992歐盟的成立、擴大東協內之合作空間與對外談判籌碼 • 1992年元月第四屆ASEAN高峰會議時,泰國提出成立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 • 當時之東協六國即簽署了所謂「東協自由貿易區共同有效優惠關稅方案協議」(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 。
透過「共同有效優惠關稅」(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CEPT)方式,預定於15年內,即在2008年以前成立自由貿易區。 • CEPT係印尼與第四屆ASEAN Summit時提出之構想,約定各會員國選定共同產品類別,具體排定減稅的程序及時間表,並自1993年1月1日起計畫在15年內,逐步將關稅全面降低至0-5%以達成設立自由貿易區的目標, • 1995年第五屆東協高峰會議將原先的15年縮短為10年,提前於2003年前完成
依據CEPT計畫,目前東協創始六會員國(汶萊、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及新加坡)幾乎已在2002年底前將選定項目的關稅降至0~5%的目標,而新加入之越南、寮國、緬甸及柬埔寨則必須分別在2006年、2008年、2008年及2010年前完成此目標。依據CEPT計畫,目前東協創始六會員國(汶萊、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及新加坡)幾乎已在2002年底前將選定項目的關稅降至0~5%的目標,而新加入之越南、寮國、緬甸及柬埔寨則必須分別在2006年、2008年、2008年及2010年前完成此目標。 • 而最終,創始六會員國及新加入之會員國必須分別在2010年及2015年前取消所有關稅。 • AFTA主要係根據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成立,條件較為寬鬆,產品涵蓋範圍不要求絕大部分貿易
除了自由貿易區的追求外,效仿歐盟,2003年10月第九屆東協領袖高峰會簽署的「峇里第二協議(Bali Concord II)」則直接宣示要建立包含「東協安全體」、「東協經濟體」以及「東協社會文化體」在內的「東協共同體(ASEAN Community)」。 • 其中,「東協經濟體」(ASEAN Economic Community)期望能在2020年之前,將東協轉型成為類似歐盟的經濟共統體,加入內部經貿資源的整合,成為東協單一市場。 (由FTA到Common Market)
東協+中國的自由貿易區計畫 • 此構想源於2000年在新加坡舉行的東協與中日韓領袖非正式會議 ,由朱鎔基提出,並展開可行性評估 • 之後雙方於2002年11月簽署了「東協與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China)」, • 計畫在10年內成立一涵蓋17億人口與2兆美元GDP的東協與中國的自由貿易區(ASEAN-China FTA)。
架構協議之內容與進程 • 消除貿易障礙 • 貿易與投資之便捷化 • 東協成員進入中國市場之能力建構 • 擴大合作領域至金融、旅遊、農業、中小企業、環境、人力資源、合作開發(湄公河計劃)等 • 提早收割計劃(Early Harvest Programme ),對越、泰、緬、寮等國之農產品提前實現自由化。中泰已於2003.6簽署蔬菜與水果免稅之協定
儘管中國及東協皆屬開發中國家,但未採授權條款,而是根據GATT24條與GATS第五條成立FTA儘管中國及東協皆屬開發中國家,但未採授權條款,而是根據GATT24條與GATS第五條成立FTA
世界衛生組織分析報告 • 壹、 前言 • 貳、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基本策略 • 參、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具體作為 • 肆、世界衛生組織對我援助工作之說明 • 伍、世界衛生組織之架構 • 陸、推動工作檢討 • 柒、結語
壹、 前言 •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以追求人類最高健康水準為宗旨,透過提供衛生諮詢與技術之服務,以宣導各種疾病及環境衛生知識等方式,協助全球各國政府提升其人民之健康品質。 • 我國自一九七二年被迫退出WHO以來,我衛生官員即無法參與該組織有關全球衛生政策之討論,與WHO技術部門之正常聯繫管道亦為之中斷;除無法正常取得WHO相關資訊與技術外,亦對全球傳染疾病監測和防治工作形成缺口。此次「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的蔓延,更凸顯在全球衛生體系中,我無法透過WHO之管道做出貢獻,亦無法自其中受益,此不僅是我國之損失,也是全球疾病防治體系的漏洞,亟待改善。 • 為維護台灣二千三百萬同胞之健康福祉、善盡國際義務,並基於民意之企盼及國家利益之考量,政府爰於民國八十六年起開始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本年我友邦於「世界衛生大會」﹙WHA﹚所提「邀請台灣衛生當局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之提案,受到中共之阻撓,未能列入本屆大會議程,未來將續在「行政院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專案小組」的規劃協調下,結合各界之力量,隨時配合情勢變化,靈活採擇推動策略,以最有利之方式辦理相關工作
貳、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基本策略 • 一、本年策略續以「衛生實體」之概念推動「台灣」成為WHA「觀察 員」為主軸。並強調功能性及實質參與之訴求,而非主權或會籍之 爭。 • 二、作法上係循例洽請友邦為我向本屆WHA提案,並持續動員友邦及友 我國家在WHA各公開場合發言助我,另鞏固美、日對我支持,盼能 引發滾雪球效應,並爭取歐盟國家及其他無邦交國家跟進。 • 三、協調相關部會與民間力量,採取務實且深入之方式共同推動。 • 四、洽請駐外各館處爭取民意支持並發動文宣攻勢,盼藉由各該國國會通 過支持我案決議及媒體報導,對行政部門施加壓力,促其改採支持我 案立場。 • 五、針對SARS疫情擴散,及WHO對我防制SARS疫情工作之不當 作法,凸顯我國未能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不公事實,爭取支持。
參、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具體作為-1 • 一、全面進洽各國支持我案:駐外各館處就本案進行洽助;亦分別多次向各國 駐台使節或代表及各國來台訪賓說明我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促請各國政府 予我支持。 • 二、撰擬我案洽助文件:為強化我案說服力,撰擬「法理文件」、「專業訴 求」及「反駁中共說詞」三份洽助說帖,其中「專業訴求」洽助說帖之 英、西、法文版已上載對外網站,供各界參閱,並由行政院新聞局據以編 製英、西、法、德語版之文宣套冊,廣為運用。 • 三、規劃民間醫療專業人士組成WHO遊說團:為結合全民力量,共同推動我 參與WHO案,本年委請「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籌組「東北亞團」赴 日、韓遊說;「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原擬組團赴「東南亞團」遊說,嗣因 SARS疫情被迫取消行程。
參、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具體作為-2 • 四、針對SARS疫情切入推動我參與WHO案之具體作為: 〈一〉在執行推動我參與WHO案之提案、洽助、執言及相關議事運作上均以SARS 疫情為訴求重點,強調將我案列入議程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二〉國內傳出SARS疫情後,駐外單位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將疫情通報WHO,並致 函該組織表明我願與之合作防治SARS;另亦電請各駐外館處於進洽遊說時, 特別強調此案,以凸顯我國未能參與世界衛生組織之不公事實。〈三〉對於WHO以「Taiwan(China)」、「Taiwan, China」等不當名稱稱我,將我 與香港特區及廣東省併列為中國的地區,已向該組織表達抗議並要求更正,伸張 我主權地位。〈四〉針對WHO五月三日派遣二位專家來台協助控制疫情,而中共不改其霸權心態, 對外宣稱「同意」WHO派員來台,企圖矮化台灣乙事,行政院予以駁斥,說明 WHO係直接與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聯繫,與中共毫無關連。〈五〉促請國際媒體發表友我言論:盼藉國際媒體之報導,形成強大之輿情壓力,俾 促各國行政部門重新檢討對我案態度,改採支持或中立立場
肆、 世界衛生組織對我援助工作之說明-1 以下就幾個世界衛生組織對我援助工作上較重要的領域加以說明。 1. 傳染病撲滅(瘧疾的撲滅): 一九五年年代初期,各種傳染病如霍亂、天花、痢疾、傷寒、白喉、瘧疾等流行,死亡率甚高,對民眾的健康及生命,造成嚴重威脅。世界衛生組織在疾病防治工作技術上給我國許多協助;例如,砂眼、性病、癩病、寄生蟲傳染病等,而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台灣瘧疾的撲滅。 2. 結核病防治 結核病雖然並非急性傳染病,但是卻一直是主要死因,台灣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遲至一九四○年代才開始進入狀況。台灣自一九五○年開始進行結核病防治計畫,採用預防重於治療的公共衛生途徑,取代原先消極的療養方式。結核病防治工作除政府之編列專款之外,亦不斷獲得國際之補助,世界衛生組織即為其一,提供技術支援台灣結核病防治工作之發展和進行。不過,一九七二年後,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關係中斷後,世界衛生組織的援助便完全中斷。
肆、 世界衛生組織對我援助工作之說明-2 3. 婦幼衛生 一九五○年後,政府開始積極發展婦幼衛生;一九五二年,我國政府接受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協助,成立婦幼衛生委員會,以改善婦幼營養為主要工作目標。我國所受世界衛生組織協助之婦幼衛生項目包括:產婦產前後健檢、助產士訓練、新生兒健康管理等項目。世界衛生組織對台灣的援助主要在技術上專家之指導與協助,自民國四十一年婦幼衛生委員會成立後,世界衛生組織即派駐婦幼衛生專家,包括醫師、公共衛生護士及助產士等等,協助台灣婦幼衛生創辦時期婦幼衛生的示範工作,及衛生局、所工作人員之訓練等。台灣省婦幼衛生研究所成立後,世界衛生組織改派短期顧問,協助婦幼衛生工作之評鑑以為業務改進。
伍、 世界衛生組織之架構-1 •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法之規定,WHO最高權力單位為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簡稱WHA);為實際執行之便,成立執行委員會。行政上的架構,簡單的說分為總部、區域分署、各國代表處。 一、世界衛生大會世界衛生大會每年五月召開,各會員國均可派遣三名代表出席大會,其中一人為首席代表。除會員國之外,與WHO簽有約定之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及其他相關機構可以觀察員身份與會,但無表決權。大會進行表決時,基於國家平等原則,一國一票。一般問題採半數以上通過方式;若遇重要議題,採三分之二絕對多數表決,此類重要議題包括:批准公約或協定、批准WHO與政府組織或機構發生關係的協定、組織法的修改;另外,經三分之二多數的其它問題亦可通過為重要議題。大會並可通過決議或建議案,建議會員國採行。 二、執委會世界衛生大會為世界衛生組織最高權力單位,但由於會員數眾多,另外成立執行委員會以利行事。執委會由三十二個國家組成,衛生大會議考慮地區的適當分配,選出有權指派人員參加執委會的會員。這三十二會執委會成員,雖由當選國家指派代表出席,但在執委會中卻非代表其國家行使職務,而必須以世界衛生組織整體為優先考量。執委會得提名秘書長,再經世界衛生大會選舉。秘書長任期五年,通常會連任甚至三任。
伍、 世界衛生組織之架構-2 • 三、總部、區域分部、國家代表處 世界衛生組織總部設於日內瓦,並設有六個區域分署:分別是東南亞區域分署(設於新德里)、中東區域分署(設於亞力山大港)、西太平洋區域分署(設於馬尼拉)、泛美區域分署(設於華盛頓)、非洲區域分署(設於布拉薩市)、歐洲區域分署(設於哥本哈根)。總部由秘書長負責,六個地區分署亦分別有區域秘書長。世界衛生組織與八個國際組織間簽有正式協定,與188個非政府國際組織亦互換有合作協議。四、經費WHO經常性預算主要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會費計算是依照國家的能力而定,大多數國家通常負擔小於經常性預算的0.01%。事實上,大多數的經費是由少數幾個國家所負擔。由於憲章規定一國一票制,長久以來付錢的國家與制訂計畫的國家之間一直有摩擦。
陸、 推動工作檢討-1 • 一、 本年我案雖因中共打壓而再次失利,惟總務委員會廿五個成 員國中,有超過半數之國家未對我案發言;且中共動員反對我 案之廿六國大多屬於第三世界國家,無任一歐美先進國家發言 反對我案,似亦顯示中共在本案之動員或達某種限制。如何爭 取歐美國家將對我案之同情,轉化成為積極支持我案,允值賡 續加強努力。 • 二、 中共打壓我參與國際社會之行動不因兩岸同遭SARS肆虐 而稍緩,其甚且公然向國際社會說慌,以兩岸間醫療、衛生 交流密切為由,誑稱其能照顧台灣人民之衛生需要,並以之 作為反對我參與WHO之理由,頗值得國內各界深思。
陸、 推動工作檢討-2 • 三、 對於台灣SARS疫情昇高,WHO終派員來台協助,惟中共亦藉機矮化 台灣國際地位;我尋求與WHO建立實質合作關係之同時,仍應堅持國家 尊嚴,以免因小失大。此外,WHO以及支持我參與WHO案較不積極之 國家亦可能以「如中共不反對,WHO即可與台灣合作」之模式來敷衍我 爭取成為WHA觀察員之訴求,國際社會或可能以為我已實際獲得WHO 協助,參與WHO之訴求已非關緊要;我未來文宣工作或可強調與WHO 建立直接、制度化合作關係之重要性,以利全人類之健康福祉,強化我參 與WHO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 四、 美國、日本及歐盟國家之支持或同情,均有將中共之態度與立場納入考量, 凡此有待我繼續努力爭取這些國家更積極之支持。而「WHO案訴諸全民公 投」、「申請成為WHO會員」等政策作法,可展現全民共識,增添我案之 正當性,在審慎評估其利弊及時機之同時,本部當將國際因素納入考量,作 周詳之評估及適切之規劃。
柒、結語 本年由於SARS疫情蔓延,凸顯我參與WHO之必要性與急迫性,我案廣受國際社會之關注與同情,確提供我案推動切入之機會;然而我案主要之困難仍在中共之強烈杯葛與打壓,致再度功敗垂成。然而經過多年來政府各部會、 大院及國內外民間團體與熱心人士之積極投入與推動,我案本年在爭取國際關注、國際曝光度、美國、日本、歐盟之支持及國內政治議題之支持度而言,可謂均有重大突破。 本部將在本年已取得之國際支持與成果基礎上,賡續在「行政院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專案小組」之架構下,與政府相關部會及關切我WHO案之各方團體與人士密切合作,檢討本年我案推動之各項工作得失,商議明年推動我參與WHO案之策略,並隨時掌握有利之國際局勢,不排除任何有利我案推動之作法,積極推動各項相關工作,期盼早日實現參與WHO之既定目標,使全體台灣人民之健康福祉獲得更高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