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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常识. 授课教师:吴剑豪.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与旅游法制建设 (一)旅游业发展现状 (二)旅游法制建设 二、旅游法 (一)旅游法的概念 (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三、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与旅游法制建设 (一)旅游业发展现状 1 .发展历程 两个大的时期: 政治接待为主的第一时期( 1949-1977 年) 发展兴盛的第二时期( 1978— ) 四个阶段: Ⅰ 初创阶段 (1949—1963 年 ) Ⅱ 开拓阶段( 1964—196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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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常识 授课教师:吴剑豪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与旅游法制建设 (一)旅游业发展现状 (二)旅游法制建设 二、旅游法 (一)旅游法的概念 (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三、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我国旅游业发展与旅游法制建设 • (一)旅游业发展现状 • 1.发展历程 • 两个大的时期: • 政治接待为主的第一时期(1949-1977年) • 发展兴盛的第二时期(1978—) • 四个阶段: • Ⅰ 初创阶段 (1949—1963年) • Ⅱ 开拓阶段(1964—1966年) • Ⅲ 停滞阶段(1966—1977年) • IV 发展阶段(1978—)
2.发展速度 • 旅游外汇收入由1978年的2.62亿美元跃升至126.02亿美元,每年年均增长率高达21.37%。 • 旅游外汇收入绝对量由1978年的世界第41位,跃升至1998年的第7位。 • 接待国际旅游者由1978年的181万人次跃升至1998年的6347.84万人次,年均增长率为19.47%。 • 接待国际旅游者位居世界第五位。 • 国内旅游人次由1985年的2.4亿人次,跃升至1998年的6.94亿人次,增长2.75倍,年均增长率为8.08%。 • 国内旅游收入由1985年的80亿人民币,跃升至1998年的2390亿人民币,增长29.88倍,年均增长率为29.86%。
1999年国内旅游人次7.2亿人次,收入2831亿元,2006年国内旅游人次13.94亿人次,收入6229.74亿元。 1999年国内旅游人次7.2亿人次,收入2831亿元,2006年国内旅游人次13.94亿人次,收入6229.74亿元。 • 1999年我国接待国际旅游者7280万人次,为1978年的40倍(其中过夜国际旅游者2705万人次,位居世界第五位);旅游外汇收入141亿美元,为1978年的54倍,位居世界第七位,实现了由旅游资源大国向亚洲旅游大国的历史性跨越。 • 2010年国内旅游人数达2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26万亿元;入境旅游人数1.34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58亿美元;出境旅游人数5739万人次;全国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
世界旅游组织(WTO)的《2000年世界旅游预测》认为:世界旅游组织(WTO)的《2000年世界旅游预测》认为: • 2020年中国将成为—— • 世界上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届时将接待国际旅游者1.37亿人次,占全球8%), • 世界第四大旅游客源大国(出境1亿人次,占全球的6.2%)。 • 3.发展规模
截至2010年底,全国旅行社的总数为22784家,全国旅行社直接从业人员为277262人。截至2010年底,全国旅行社的总数为22784家,全国旅行社直接从业人员为277262人。 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旅行社总数为23269家。 截至2010年底全国导游员总数为590181人。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星级饭店14237家,全国共拥有的167.35万间客房:(1)五星级饭店506座,共有18.11万间客房, (2)四星级饭店1984座,共有39.70万间客房,(3)三星级饭店5917座,共有68.93万间客房,(4)二星级饭店5375座,共有38.40万间客房,(5)一星级饭店455座,共有2.21万间客房。 截至2009年底,全国星级饭店拥有员工167.26万人。 来源:根据国家旅游局统计年报整理
4.产业地位 • 197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将原来的“中国旅游事业管理局”改为直属国务院的管理总局——国家旅游事业管理总局。 • 1981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式旅游发展道路的方针。 • 1982年3月国家旅游事业管理总局改为国家旅游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各级旅游局。 • 1986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决定把旅游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把旅游业列为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之一。 • 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把旅游业列为第三产业积极发展序列的第一位。 • 1997年,主办“97中国旅游年”,旅游业创汇超100亿美元。 • 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 • 2009年12月3日,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二)旅游法制建设 • 1.旅游法制建设的历程及总体特征 • 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可以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 缺乏专项法规时期 • 出台单项法规时期 • 多种综合法规发展时期 • 法制建设初步形成体系时期
2.旅游法制建设的现状特征 ① 滞后性 ② 应急性 ③ 片面性 ④ 缺乏性
二、旅游法 • (一)旅游法的概念 • 旅游法是指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是以旅游活动为主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体现了旅游活动不同于其它活动的特点,是旅游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一个基本标志。 • 例如: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旅游企业之间因经营旅游业务而产生的协作关系; • 旅游者与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1.纵向关系: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关系; 旅游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如旅行社内部承包问题); 旅游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如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等)。 2.横向关系: 旅游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 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旅游者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3.涉外关系: 三资企业的中外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关系(中外合资旅行社问题); 外国旅游者在华的法律地位所具有的涉外关系; 外国旅游企业与中国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4.综合关系: 以上三者之间的交叉关系。 三、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或组织。 A.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B.旅游企事业单位 C.旅游者 D.外国(境外)旅游组织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A.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 B.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 C.精神财富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和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 A.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1)有权从事一定的旅游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 (2)有权要求对方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 (3)当其利益因他人的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 机关予以保护。 B.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1)必须进行一定的旅游活动,履行自己应尽的旅游责任。 (2)当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三)旅游法律的保护 由有关主管部门严格监督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其权利,切实履行其义务,使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保护旅游法律关系的机构 2.保护旅游法律关系的措施
2.保护旅游法律关系的措施 A.行政措施 (警告、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B.民事措施 (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C.刑事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政治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宪法基本知识 • 第一节 宪法概述 •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 补充知识: 宪法 constitution •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 宪法一词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 古罗马帝国用它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有组织法的意思。 • 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1689年的权利法案)。 • 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既是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纲领,又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 《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 •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有机结合。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 • 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 • 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 集中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
三、选举制度 •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 选举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 4.选举自由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区划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州和自治县在蒙古族等东北少数民族聚居区按传统叫做“盟”和“旗”。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主要是: • 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 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有利于维护和发展我国的民族关系; • 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 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 • 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 •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 • 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节 我国的经济制度 • 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 1.基本经济制度 •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分配制度 •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3.经济体制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各类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基本政策二、各类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基本政策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劳动者个体经济 (4)私营经济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三、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 • 在我国,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自 • 己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货币和其他具有使用 • 价值的物品,包括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所享有的占 • 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 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延伸。 •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 •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 • 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四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又称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公民权利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应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 •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 1.平等权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2.政治权利和自由 6.社会经济权利 • 3.宗教信仰自由 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 4.人身自由 8.特定主体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 公民义务指国家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2.遵纪守法的义务 •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国家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一、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 2.合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 3.公平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 6.合同效力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 •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关于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即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我国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
二、合同的形式 • 合同的形式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方式,亦即 • 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示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如集市现货交易、商店零售等。 • 此形式鼓励交易,但不利于举证解决合同纠纷。 • 2.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的形式。 • 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3.其他形式 • A.推定形式 • B.默示形式 • ※意思表示方式分为明示和默示。 • 明示。是指当事人以积极行为所作的明显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 默示。是明示的对称,是无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用逻辑推理方法和公认习惯原则,从一定行为中推论而知的意思表示方法。
三、合同的内容 • 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 • 合同的内容通常也被称为合同条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 2.标的 • 3.数量 • 4.质量 • 5.价款或酬金 •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合同订立的程序 •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五、格式条款 • 1.概念 •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2.特征 • A.单方事先决定性 • B.重复使用性 • C.书面明示方式 • D.法律或事实上的垄断性
3.利弊 利:A.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 B.可弥补法律不足 C.可预测经营成果 弊:可能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 4.提供格式条款者的责任(义务) A.遵循公平原则 B.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5.格式条款无效的问题 A.格式条款无效的概念 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B.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5类情形) a.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b.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 d.加重对方责任; e.排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C.判定依据(4点) a.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是否严重违背社会公德; c.是否背离合同本质; d.是否严重背离合同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