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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平安安. 演講人 陳淑媛法官. 網路援交案例. 十三歲的蕭姓援交女是於90年6月間,陸續利用家中電腦上網留言援交,她在奇摩站留言板上留言:「我是玲玲,今年十六歲,一六六公分,四十八公斤,家住台北市,因為缺錢,所以想被援助,可以配合您想要作任何事,北市男請來電」?. 情色訊息. 利用廣告物等引誘、媒介使人為性交易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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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平平安安 演講人 陳淑媛法官
網路援交案例 • 十三歲的蕭姓援交女是於90年6月間,陸續利用家中電腦上網留言援交,她在奇摩站留言板上留言:「我是玲玲,今年十六歲,一六六公分,四十八公斤,家住台北市,因為缺錢,所以想被援助,可以配合您想要作任何事,北市男請來電」?
情色訊息 利用廣告物等引誘、媒介使人為性交易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易防制條例 對兒童少年之安置保護: 1.輟學學生通報制度之建立(第11條) 2.設立關懷中心(第12條) 3.設置緊急收容中心(第13、15條)。 4.設置短期收容中心(第13 、1 6 、17 條) 5.設置中途學校(第14、18條)。 6.追蹤輔導(第18條)
成年人之刑事責任 採『非告訴乃論』 1.與未滿14歲之人,依刑法第 222條 2.與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易,依刑法第 227條。 3.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 之 人 4.均需接受輔導教育(第二二條、第三十五條) 5. 公告加害者之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並實施輔導教育(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6.對色情業者之處罰
妨害性自主的刑事責任 • 妨害性自主罪,依犯罪之事實構成下列犯罪罪名: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對男女強暴、脅迫、恐嚇、催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處罰極重,只要雙方當事人有一方表示不願意即成立本罪。(刑法第221條、刑法第222條、第224條) • 乘機姦淫、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 強姦結果加重犯。(刑法第226條) • 姦淫、猥褻幼女(幼男)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以及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處罰極重,係因幼女幼男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所以不問其是否願意一律論罪。(刑法第227條) • 利用權勢姦淫罪。(刑法第228條) • 詐術姦淫罪。(刑法第229條)
妨害性自主的民事責任 • 性犯罪中的被害人(包括男女),可依民法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被害人在精神上受有痛苦者,得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 因性犯罪被姦淫受孕生子的婦女,對於其懷孕所生子女的生產、醫葯費用等損害得要求賠償,並得請求認領。 • 被強姦致生育而支出的扶養費用,得要求賠償已支出費用。 • 被害人父母監護權受有侵害亦可請求精神上及財產上損害。
你要當爸爸了嗎? 非婚生子女 準正 認領-1069之1即準用離婚子女監護權之規定 a 任意認領 b 強制認領
你會判斷嗎?(一) 台中縣一名13歲國中女生,在網路認識陳姓、李姓兩名女子,被誘騙到新竹縣,遭到有同性戀傾向的李姓女子性侵害(新聞)得逞,幸好家屬及時報警,才將這名國中女生救出。 這名十五歲國中女生,正處於叛逆期,陳姓、李姓女網友趁機邀她離家到新竹見面,之後被帶到香山一戶民宅,一起同居。上個月二十號,李女對這名國中女生性侵害,以手指插入少女下體,這名國中女生想離開,卻遭到控制,所幸家屬遍尋不著後,向少年隊報案,警方依據網路資訊,迅速鎖定兩名女子,前往逮捕,並救出這名國中女生。
你會判斷嗎?(二) 17歲林姓男子約15歲李女,同時將李l女帶回家中,性侵得逞,懵懂無知的李女怕被母親罵也不敢向母親講,後來李女還是數度與林男發生性行為,後來李女懷孕。林男向警方表示,他跟李女是兩情相悅,但是李女表示非出於自願,林男表示願意娶李女為妻,李女之母堅持向警方提出告訴,表示日後小孩生下來也要送給別人領養,警方將林姓男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並通知社工人員對這名被害少女進行心理輔導。
兒童少年保護網絡(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910612修正) 6-2 條 醫院、診所、警察、社政、教育及衛生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 應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
兒童少年保護網絡(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891108) • 第9條第1項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 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 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 告
兒童少年保護網絡(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0528) 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