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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主题.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 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 法律关系.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 , 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 , 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理由如下: 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 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 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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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主题 •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 • 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理由如下: • 法律设定学校与监护人制度的功能不同; • 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某些资格; • 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 • 我国法律明确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
二、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 •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 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制度存在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10、学校教师或者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二)、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戒、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
(三)《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三)《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四)《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四)《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下列情形,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 《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 •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教师的责任承担三、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后,学校及教师的责任承担 • 学校承担的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承担 1、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适用于学校的有七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其中关于财产损害的责任以恢复原状为理念,关于人身损害的责任以损害赔偿为理念。
2.财产损害的理算 • 1)未成年人财产被非法侵占,如非法没收的,应返还财产。 • (2)未成年人财产被毁损的,应予以修理或支付修理费,修理后价值有所减少的依所减少的价值赔偿损失,无法修复时应按照财产灭失的标准给予赔偿。 • (3)未成年人财产灭失的,应依灭失时的市价为准进行赔偿,但灭失后赔偿时价格明显上涨的,则应该依据赔偿时价格进行赔偿
3.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 (1)医疗费。包括就诊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和住院费。 • (2)护理费。 • (3)住院伙食补助费。 • (4)交通费、住宿费。。 • (5)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 • (6)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 • (7)精神赔偿金。
4.学校承担责任与教师的内部补偿 • 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者老师侵害时,学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如果行为人有过错的,学校可以向其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 学校不能以行为人是某个教师而不是学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5.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合并适用 • 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时可以合并适用。
(二)学校及教师容易承担的刑事责任 • (1)故意伤害罪。 • (2)过失致人重伤罪。。 • (3)过失致人死亡罪。 • (4)侮辱罪、诽谤罪。 • (5)猥亵儿童罪。 • (6)非法拘禁罪。 • (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学校及教师的行政责任 • 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 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在中小学教师上课(包括自习课)时的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这种事故的特点是中小学教师一般直接管理学生,多由中小学教师行为不当引起伤害事故,因而学校责任较大。因此,预防教育重点在中小学教师。
(一) 体罚学生 • 体罚学生的起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学生违纪,尤其是课堂内违纪,干扰老师上课,容易引起老师“惩戒立威”; • 二是学生没有完成老师规定的学习任务,无法达到教育目标,也容易导致老师采取包括体罚在内的高压政策让学生学习。 • 体罚学生的根源在于教师缺乏耐心,缺乏正确有效的管理学生的方法,以致以简单粗暴的方法对待学生,以求速效。
体罚学生的危害 • 1、伤害到学生身心,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 2、导致学校赔偿,损害学校的经济利益; • 3、教师本人也会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影响教师个人成长; • 4、体罚导致的纠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 5、体罚学生,往往导致师生在课堂上发生肢体冲突;有些家长为了泄愤,闯入学校殴打教师;个别学生甚至秘密乔装殴打、杀害教师。
法律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教师法》第3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都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中,《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其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体罚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 • 1.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2.除非上体育课等教学需要,教师千万别触碰或拉扯学生的身体或衣服 • 3.教育教师耐心对待纪律较差、学习较懒的学生。
预防体罚学生伤害事故的对策 • 4.学校加强教师法制教育,明白体罚学生的危害,并授以正确的教育学生的方法。 • 5. 重点加强小学教师的法律教育。 • 6.对经常违规教师,应重点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辞退。 • 7.加强课堂巡查。 • 8.学校在规章里列明变相体罚的各种形式,同时发放书面的教师指引,指导教师的各种思想教育工作。 • 9.鼓励学生积极举报教师体罚行为。
案例1: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 案情: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分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分析】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 • 陈老师的行为违反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刑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
案例2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案例2学生被教师赶出教室后游泳身亡,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 某小学在2002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五年级学生庞某在下午第二节音乐课时,多次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经老师批评教育拒不悔改,被老师赶出课室。庞某孤单在外,很无聊,下课后,找到五年级另外一个同学梁某,说第七节课不上了,去河里游泳梁某书包也不拿了,真的随庞某爬出围墙,来到河边。
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几个猛子扎下去之后,梁某发现庞某不见了,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来来回回走了几回,没找着,就急急忙忙回家去了。到了晚上,庞某的妈妈见下午儿子放学后一直没踪影,赶紧打电话给学校,学校说不在。最后找回梁某查清真相,学校和家长才知道不好了,立即动员学生、家长、老师一起去找,直到第二天,才在下游几里的地方找到庞某尸体。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九)、(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 第一,庞某在上课期间被赶出教室〔违反上述第(九)项规定〕,是造成这次惨剧的原因; • 第二,学生梁某和庞某第七节课没来上课时,校方没有查找并通知家长〔违反上述第(十一)项的规定〕; • 第三,学校的围栏没防范好,致使学生能爬出去。
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总之,家长把子弟交给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好学生,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梁某私自爬出围墙,违反学校规定下河游泳,也应负次要的责任。
案例3体罚导致师生冲突,学生退学 • 案情:2002年6月20日下午,某中学初三(2)班学生马某上自修课时吸烟,并且大声喧哗。班长陆某指出其错误,并要求马某立刻改正。马某不服,当即用粉笔扔陆某。陆某找来班主任处理此事,班主任严厉批评并教育马某,随后罚马某做俯卧撑100次。马某愤怒至极,大肆侮辱和恐吓班主任,随后跑离学校,并找来社会上的人在校门口乘放学之时,将陆某殴打致伤,并且就此自动退学。
【分析】马某的行为是错误的: • 第一,上课吸烟、大声喧哗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 • 第二,向陆某扔粉笔,找人殴打其致伤,属于不服从管理和侵犯了他人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 • 第三,大肆侮辱、恐吓班主任,是不服从教育,并侵犯了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利的行为。 • 第四,自动退学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陆某指出马某的错误并要求其改正,在其处理不了时,找班主任协助处理是履行班长职责和协助班主任工作,是正当的。 • 班主任向马某提出严厉批评和教育是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是正当的。但罚其做掌俯卧撑压100次,属于变相体罚学生,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 由此可见,体罚常常引起严重后果。
案例4:教育学生的利器是爱而不是罚 • 案情1:2002年10月,某市第一小学三年级(1)班的学生,在一次早读课时吵闹不休,老师一怒之下,罚全班同学用胶纸贴住嘴巴。此事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不满,部分被罚学生的家长纷纷到教育局投诉。小孩子上课吵闹是不应该,但也不是什么滔天大罪,老师这样做,不仅使学生肉体上受到伤害,心灵上也从此蒙上一层阴影。
案例5:教师教育学生应和颜悦色,以免发生师生冲突案例5:教师教育学生应和颜悦色,以免发生师生冲突 • 案情: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
《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教师监考时应尊重学生人格 • 案情:2002年1月的一天,考试铃响了,负责监考初三(3)班物理考试的陈老师拿着一摞试卷走进了教室。同学们已经做好了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在座位上坐好等待着老师发试卷。这时陈老师发现了一个学生的书包没有按照学校所提要求放在教室的前面,而是放在了旁边没人的桌子上。陈老师要求该学生把书包按照学校的规定拿到教室前面去。
该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师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学生家长提出陈老师在让学生把书包拿到教室前面的过程中,管理方式不当,不但没有对学生说服教育,而且还恶该学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师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学生家长提出陈老师在让学生把书包拿到教室前面的过程中,管理方式不当,不但没有对学生说服教育,而且还恶 语伤人,使学生情绪上有了很大的波动,造成了自身的损害,陈老师应负一定的责任,要求法庭合议时酌情考虑。
通过法庭调查,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处理:被告陈老师对学生管理比较粗暴简单,造成了该学生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该学生原来患有癔病,赔偿费应当酌减。同时,由于该学生没有严格按照学校事先提出的“如果把书包带进教室,一律将其放到教室前面”的规定去做,造成了自身的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1800元的治疗费用最后由陈老师和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摊。通过法庭调查,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处理:被告陈老师对学生管理比较粗暴简单,造成了该学生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该学生原来患有癔病,赔偿费应当酌减。同时,由于该学生没有严格按照学校事先提出的“如果把书包带进教室,一律将其放到教室前面”的规定去做,造成了自身的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1800元的治疗费用最后由陈老师和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