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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所 得 稅 法 令 與 實 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00 年12月28日. 報 告 大 綱. 課 稅 範 圍. 申 報 流 程. 稅 額 計 算. 違 章 罰 鍰. 原則.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原則. 結算申報. 例外.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居住者. 例外. 就源扣繳. 分離課稅所得. 原則. 就源扣繳. 非居住者. 例外. 可與居住者之配偶合併申報. 結算申報. 課 稅 範 圍. 憑證申報. 網路申報. 納稅義務人. 蒐集扣繳所得資料. IDN+ 戶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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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所 得 稅 法 令 與 實 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100年12月28日
報 告 大 綱 課 稅 範 圍 申 報 流 程 稅 額 計 算 違 章 罰 鍰
原則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原則 結算申報 例外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居住者 例外 就源扣繳 分離課稅所得 原則 就源扣繳 非居住者 例外 可與居住者之配偶合併申報 結算申報 課 稅 範 圍
憑證申報 網路申報 納稅義務人 蒐集扣繳所得資料 IDN+戶號 二維申報 簡式申報書 到國稅局查調所得 人工申報 一般申報書 線上回復 國稅局 符合稅額試算服務 確認申報 書面回復 電話回復 申 報 流 程
納稅義務人、配偶、子女、直系尊親屬 免稅額 所得額 憑單類所得(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扣除額 採標準扣除額 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扣抵類 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非屬夫妻分居申報案件 其他 ◎ 稅額試算-上一年度申報內容單純案件
增加:99年出生子女 排除:超過20歲未在學或非屬身心障礙的子女、97及98年度未被連續申報的直系尊親屬 免稅額 所得額 憑單類所得(含稿費及一般經紀人) 標準扣除額、薪資、儲蓄投資、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等特別扣除額 扣除額 99年度結、離婚 已向國稅局申請不適用本項服務措施或申請所得分開提供者 排除 ◎ 稅額試算-本年度試算稅額並排除特殊案件
繳稅案件 1.試算稅額通知書 2.繳款書 3.繳稅取款委託書 退稅案件 1.試算稅額通知書 2.退稅確認申報書 不繳不退案件 1.試算稅額通知書 2.確認申報書 1.現金、信用卡、晶片金融卡、ATM繳稅 2.繳稅取款委託書 回復確認申報 1.線上登錄 2.書面確認 回復確認申報 1.線上登錄 2.書面確認 ◎ 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流程 符合試算條件且無申請不適用者
綜合所得淨額 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總額 - 投資抵減稅額 - 免稅額 × 稅率 - 重購自宅扣抵 - 一般扣除額 累進差額 - - 大陸地區已納稅額 - 特別扣除額 - 扣繳及可扣抵稅額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應補稅額 應退稅額 = 或 稅 額 計 算
1. 買賣時-證劵交易所得免稅 2. 獲配股利-要申報 股利總額可減除可扣抵稅額 上市(櫃) 及興櫃 買賣股票 未上市(櫃) 及興櫃 1.2.同上,惟交易所得要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1. 獨資-以盈餘總額申報 2. 合夥-以分配之盈餘總額申報 大店戶 有開發票 開 店 小店戶 免開發票 按查定課徵之營業額 × 6﹪申報 ◎投資與營業的盈餘 → 營利所得
◎ 國中小及幼教職員自年101起薪資應課稅項目 1
◎ 國中小及幼教職員自年101起薪資應課稅項目 2
◎ 國中小及幼教職員自年101起有條件免稅給付
◎ 國中小及幼教職員自年101起薪資免課稅項目
◎ 有關特別費支用之課稅規定 1. 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受領人為個人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2. 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支出,係受領人基於工作上及職務上取得之報酬,屬薪資所得,應合併其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至作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餐敘支出,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3. 對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公務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適用儲扣 利息者 1.金融機構存款利息。 2. 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 • 私人借貸之利息,如合會、抵押利息 • 2. 納稅義務人於證券金融公司、金融機 構、證券商因融券賣出股票,所繳納保證金取得之利息。 不適用儲扣利息者 1. 自96年1月1日起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2. 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短期票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或以上述有價證券及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 適用分離課稅利息 ◎ 儲蓄或借貸的孳息-利息所得
1. 出借予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 2. 需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 3. 需提出經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 無償出借 可減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並檢附相關之憑證。 有償出租-舉證成本費用者 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若約定租金過低時 ◎房屋出租課稅方式-租賃所得
出售成屋 1. 實際買賣收入-原始成本及改良移轉費用 原始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移轉費用包括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2. 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或未申報→依部頒標準核定。 出售預售屋 實際買賣收入-原始成本及改良移轉費用 ◎房屋出售課稅方式-財產交易所得
◎ 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公教退休人員各項給付 選擇一次退休金者(一次退) 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 + 加發基數金額 + 現金補償金 + 服務獎章給與 + 其他項目所得 =一次退休金領取總額
◎公教退休人員各項給付 選擇分期退休金者(全月退) • 現金補償金 • 服務獎章給與 • 其他項目所得 • 分期領取之退職所得 • 子女教育補助費 • 年終慰問金 (退休翌年始加計) 歸屬一次退職所得 歸屬分期退職所得 包含一次及分期領取性質,屬所得稅法所稱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退職所得計算範例 單位:元 A 君99年度退職所得額合計:292萬(應申報金額)
本人 82,000元 70歲以上 123,000元 配偶 82,000元 70歲以上 123,000元 直系尊親屬 82,000元 70歲以上 123,000元 子女 82,000元 未滿20歲或20歲以上 就學、身障、無謀生能力 兄弟姊妹 82,000元 未滿20歲或20歲以上 就學、身障、無謀生能力 ◎免稅額 其他親屬 82,000元 未滿20歲或60歲以上 其他家屬 無謀生能力且同居一家
無謀生能力的認定原則 → 扶養親屬之基本條件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在校就學的認定 → 扶養滿20歲子女及兄弟姊妹條件 具正式學籍,完成註冊手續,領有學生證者。 ◎何謂無謀生能力與在校就學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注意事項 1. 何謂其他親屬-例如伯、姪、孫、甥、舅等。 2. 何謂其他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3. 需同居一家 *其他親屬→未同戶籍者,要附受扶養人或其法定代 理之切結書。 *其他親屬→需同一戶籍。 4. 受扶養人需符合無謀生能力。 5. 扶養人需有法定扶養義務。
◎一般扣除額 經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未填列、未申報經國稅局依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對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所得總額20% 國防、勞軍、修復古蹟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核實認列 依私立學校法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所得總額 50% 1.政黨(平均得票率>2%) 2.政治團體 3.擬參選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贈 總額不得>10萬元) 所得總額20% 20萬元/戶 (政治獻金法) ◎捐贈
人身保險 勞工保險 國民年金保險 軍、公、教保險 每人每年限額 24,000元 全民健康保險 無金額限制 ◎保險費 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注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公立醫院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國內 公立養護中心→醫療部分應單獨開立收據 特約護理之家→需有醫師診斷證明書 國內 國外公立醫院 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 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者 國外 ◎醫藥及生育費 對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災害損失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2. 災害損失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準備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當地稽徵機關勘查出具證明。 3. 未報經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購屋借款利息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2.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3. 所有權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4. 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5. 應檢附當年度支付購屋貸款之利息單據。
◎房屋租金支出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2. 同年有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者,雖期間並未重疊,亦僅能擇一申報認列。 3. 應檢附文件: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影本。 該年度已辦竣戶籍登記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每人上限104,000元。 全戶上限270,000元。 不超過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得延後3年扣除。 每人104,000元。 大專院校子女每人25,000元。 5歲以下子女每人25,000元。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其他自用住宅房屋若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可適用。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其他自用住宅房屋若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可適用。 定 義 1.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2. 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3. 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 條 件 1. 買賣契約書-公契或私契。 2. 出售及重購年度的建物權狀影本。 3. 重購及出售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 檢附文件 ◎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小屋換大屋
出售 財交所得 申請退還 2年內 2年內 申請扣抵 購入(先) 購入(後) ◎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交易簡圖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1. 凡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2.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含扣繳、自繳,須附納稅證明)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3. 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應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後,再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般違章情形 特殊違章情形 未辦理結算申報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已辦理結算申報短漏報所得 夫妻分開申報 分散所得 所得額短漏25萬元 漏稅額1.5萬 不論短漏金額 皆處1倍漏稅罰 扣免繳所得0.2倍 非扣繳所得0.5倍 違 章 罰 鍰
◎ 99年度免辦理結算申報標準 單位:元 1.有薪資、利息所得可再減除薪資、儲蓄所得特別扣除額 2.但採列舉扣除額或有教扣、殘扣等及退稅者一律要申報
◎ 夫妻申報相關課稅規定 2 夫妻誰當納稅義務人重要嗎? 1. 夫妻薪資所得可選擇分開計稅,誰當納稅人對稅額計算都沒差,國稅局會採最有利方式計稅。 2. 稅款補徵、退稅支票送達、欠稅保全及欠稅移送執行係以納稅義務人為對象。 3.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4. 未申報案件或夫妻分開申報,國稅局會主動以夫為納稅義務人。
結離婚當年度所得於次年度申報時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結離婚當年度所得於次年度申報時可選擇合併或分開。 結婚或離婚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已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扶養。 被子女扶養 父母可申報扶養已婚但仍在校就學子女,該子女之配偶可單獨申報。 已婚仍在校就學 配偶一方非居住者,可選擇不與他方合併申報。 配偶為非居住者 ◎ 夫妻申報相關課稅規定 1 分居、分戶設籍、採分別財產制可否分開申報? NO 可分開申報的四種情況
夫妻分居如何申報 分居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在申報書配偶欄填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請於申報書左上角〝□夫妻分居〞處打ˇ,以免造成違章送罰。 分開計稅分別發單 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妻各自應納稅額占全部應納稅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 夫妻申報相關課稅規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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