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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保護我的失智家人. 施 慧 玲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台灣法律資訊中心 主任 人類研究倫理中心主任 中研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 衛福部醫審委員會委員. 一. 家人 失智 了. 家人 失智了 …. 他怎 麼了 怎 麼 辦. 他累了 需要休息. 吃些 補品吧. 應該不用看醫生 …. 家人失智了 …. STILL ALICE 敘事分析. 三. 作為失 智者 家人. 家庭生活中的 失智者 ?!. 迷 惘. 憤 怒. 耍 賴. 失 憶. 失 眠. 失智者 家人 ?!. 拒絕承認. 一再求證. 失 智者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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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保護我的失智家人 施 慧 玲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台灣法律資訊中心主任 \ 人類研究倫理中心主任 中研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 \ 衛福部醫審委員會委員
一 家人失智了
家人失智了… 他怎麼了 怎 麼 辦 他累了 需要休息 吃些 補品吧 應該不用看醫生…
家人失智了… • STILL ALICE敘事分析
三 作為失智者 家人
家庭生活中的失智者?! 迷 惘 憤 怒 耍 賴 失 憶 失 眠
失智者家人?! 拒絕承認 一再求證
失智者家人… 質 問 醫療專業者 勉強接受
失智者家人… 犧 牲 質 疑 迷 惘 2 3
四 法律 怎麼說… 失智者 vs家人vs 醫師、護理師、 社工師、長照人員 其他照護專業者
民 法 • §15之1[輔助宣告]:(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 §15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2)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 §1113-1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民 法 • 第 14 條:(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第 1110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 第 1112 條: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 第 1113 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 民 法 鑑於我國目前已屬高齡化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惟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而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之意思能力尚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於意思能力喪失後,仍然可依其先前之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並完善民法監護制度。 -- 民法親屬編(意定監護)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老人福利法 1 • 第 1 條: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 • 第 2 條: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 第 11 條:(1)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 第12 條:(1)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2)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老人福利法 2 • 第 13 條:(1)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 第 14 條:(1)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 第 15 條:(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 第 16 條: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原則,並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妥善照顧管理機制辦理之。
老人福利法 3 • 第 18 條: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式服務: 一、保健服務。二、醫護服務。三、復健服務。四、輔具服務。五、心理諮商服務。六、日間照顧服務。七、餐飲服務。八、家庭托顧服務。九、教育服務。十、法律服務。十一、交通服務。十二、退休準備服務。十三、休閒服務。十四、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十五、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 第30條: 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應善盡扶養老人之責,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結合民間提供相關資訊及協助。 • 第31條: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老人福利法 4 • 第41條: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 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老人福利法 5 • 第 42 條:(1)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2)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定期主動連絡、掌握當地老人生活狀況。 • 第 43條:(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老人有疑似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二條之情況者,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 44 條:(1)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 條: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5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老人及 身障福利科 第 51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2)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 70 條:(1) 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顧者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老人及 身障福利科 第 71 條:(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一、生活補助費。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三、醫療費用補助。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五、輔具費用補助。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第 75 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第 76 條:(1)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老人及 身障福利科 第 77 條:(1)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2) 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 78 條:(1)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79 條:(1)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五 法院 如是說…
失智老人:輔助 \ 監護宣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55號 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前,應在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後,再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鑑定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現時狀況,非得僅以過往病歷為鑑定資料,並須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配合實施,始得進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號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較通常人較低,並已達處理自己事務之能力顯然不足之情形,但尚未達完全不能為意思能力或受意思能力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並未達受監護宣告之必要,僅依法宣告被告為受輔助宣告人。
失智老人:輔助 \ 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86號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判例 遺棄罪 第 294 條 [有義務者之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 (891224) 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對受遺棄而無自救力之人,具有扶養義務者,只須不盡其扶養義務,使得無自救力之生存發生危險,不論是否尚有他人可為養育或保護,皆成立該罪
失智老人… 家人遺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0號 …家暴中心於接獲…通報後,即由社工員…進行訪視,並… 與(案主子女)己、戊、丁、甲、乙…聯絡,通知其等應出面照顧吳父,並告以法定之扶養義務,社工員通知(案主子女)出面照顧其父,社工員並願協助召開協調會處理未來扶養吳父之事宜,並告知民、刑法及老人福利法相關扶養責任,然(案主之子女)竟向社工員表示不要再與渠等聯繫,有事到法院處理等情,(案主子女)有其事實欄所載遺棄之故意及犯行,因而…改判(案主子女)對於無自救力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法令應扶助、養育而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參年。
失智老人… 家人遺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0號 1.本院審酌於現場訊問時[老人]之精神、心智反應等狀況並參酌鑑定人之…意見,認[老人]相對人目前之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之程度,已無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的能力,而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老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2. xx縣政府乃 xx縣社會、老人等福利主管機關,有足夠之人力與資源可資協助[老人],苟[老人]之子女有遺棄情事,亦容易動用公權力予以舉發其二子女之犯罪責任,本院認如由主管機關來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對該受監護宣告人應具最佳之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 xx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老人]之監護人。
失智老人… 疏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號 周父多年來音訊全無、亦無電話或地址可資聯繫;[其子] 直至… 接獲新北市社會局通知,始知周父成為遊民、病倒路邊,經政府安置。… 周父不願與親人聯繫,豈能謂原告疏忽、虐待或遺棄周父?本件不符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要件甚明,[其子]當然無同條第3項之情形。原處分認定要求 [其子] 支付相關費用,顯屬違法,應予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度判字第376號 上訴人及訴外人林亮如均係林有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為林有智第1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於林有智之生命、身體、健康有危難時,未予必要之照護,自應認有疏忽。
失智老人… 疏忽! 民法第 1118-1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葉婦從孩子時就沒未盡養育責任,長期沒有來往,親情疏離,如今卻要求子女負責扶養,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無法同意。(2015-11-23蘋果日報) * 中風多年的資深藝人楊忠民,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要求3段婚姻中所生的4名子女,每人每月給他5000元。法官審理後,認為老么沒扶養能力;另3名子女年幼時,楊忠民都未盡扶養義務,判他不能要子女給付扶養費。(2013年11月15日中國時報) http://blog.udn.com/Horace2007/43967014
失智老人…預立醫囑 !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可以預先立意願書。若意願人於未來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賦予之權利,依照意願人的抉擇做適當之醫療處置。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在意識清楚且可表達的情況下,由本人親簽;「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及「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為病人意識不清或陷入昏迷時,方由家屬簽立。 意願書與同意書都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載明之文件,並聲明病人在疾病末期時,不再接受無效醫療,而要以安寧緩和照護的方式渡過生命最後段。
失智老人…預立醫囑 !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失智症者若有經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本人不可以填寫。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規定:「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人必須年滿二十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簽署人若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則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故不適用意願書簽署與健保卡註記。個案若屬疾病末期時,可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由最近親屬於醫院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與「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抉擇意願書file:///D:/user/Downloads/medical+will+forms.pdf
高齡法制政策 權利保障 vs. 福利保護 日本安養院 的 人權圖像 陪伴 / 獨立自主 / 尊嚴 / 照護 參與 / 被聆聽 / 被尊重 社會中的長者法律地位? 高齡者是弱勢社群?
全球人權法 人生的發展階段 針對個人 發展需求 提供 法律保障 及社會服務 童年 Childhood 成年 Adulthood 老年 Elderhood
尊嚴 & 參與 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多元連續服務 預 約 老 年 Self-Planned Elderhood 照護 & 自主
預約老年 Self-Planned Elderhood 當我還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時候… 決定退休、失能、失智之後的… 日常生活型態 健康及住居照護 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道德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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