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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讲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讲座. 2014 年 3 月. 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一)国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 年 1 月 1 日实施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2 年 2 月 1 日实施 (二)部级 1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部委) 2003.5.1 起施行 ;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 2001.6.1 施行; 3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七部委) 2005.3.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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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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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讲座 2014年3月

  2. 一、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一)国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实施 • (二)部级 •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5.1起施行; •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6.1施行; •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5.3.1 施行; •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2003.8.1施行; • 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10.18 施行; • 6.《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8.3.21施行; •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2000.5.1施行; •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8.1施行; •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7.5施行 • 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3.2.22施行

  3. (三)省级 •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4.1施行 • 2.《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2006.12.12施行 • 3.《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 4.《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法〔2003〕13号)文件 • 5.《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建设厅 建建发〔2007〕176号 • (四)宁波市 • 1.《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4.2.10施行 • 2.《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监〔2012〕1号)和《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甬建发〔2012〕233号)

  4. (五)北仑区(开发区) • 1.《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的通知》(仑政【2012】61号) • 2. 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仑监(交)【2012】13号)(四部门联合发文) • 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通知》(仑建【2013】171号) • 4. 关于修改《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北仑区(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有关条款通知(仑建【2014】27号)

  5. 二、招投标实施条例部分内容解释 •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 1、内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以下三部分: •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不包括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

  6. 与政府采购范围的区别: • 主要的问题集中在设备、货物和服务 • 1、政府采购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采购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 采购对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 2、对于非政府采购的货物和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等,由于财政局采购办不接受行政监督,一般列入工程招标范围; • 3、对于工程服务招标,一般只限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7.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 2、范围和规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主要包括三方面:(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大类项目。具体规模国家、省、市、区都有规定。 • 2.1国家标准: •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8.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 • 2.2 浙江省标准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备注:取消了总投资的制约 • 2.3 宁波市标准 •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 备注:新增了总投资,又将服务范围扩大至30万 • 2.4 北仑(梅山)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概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概算价50万元以上的; • (三)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概算价在50万元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 • 备注:为明确货物,目前主要是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但国有投资公司货物列入工程建设

  9. (二)招标方式的审核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1、审核招标内容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 2、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方式,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采用核准制,其他项目为备案制; • 3、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及时将审核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4、一般来说,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明确招标方式。

  10. (三)邀请招标的条件 • 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解释: •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种是国有资金占建设单位总资本50%以上;另一种是主导,即虽不足50%,但所占比例还是最多。 •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与“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需要同时满足; • 3、招标是一种经济活动,当招标成本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失去了意义,此条由于难以估算,一般较少使用。

  11. (三)邀请招标的条件 •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2. (四)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直接发包) • 1、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 2、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13. (四)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4. (五)招标时间的安排 • 1、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 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2、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 • 2.1 资格预审方式: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即:资格预审自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10天。 • 2,2 招标方式: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5. (五)招标时间的安排 • 3、招标文件的补充 • 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解释: • 1、对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能是主动的,也可能是被动的;主动是自己发现,被动是来自投标人的疑问和异议; • 2、疑问和异议提出的时间一般在招标文件中作了规定; • 3、对于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该满足以上条件;但是若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则是以补疑书方式来发布,可以不顺延开标时间。

  16. (六)投标保证金 • 1、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解释: • 1.1 取消了80万元的封顶,设置了从基本账户转出两个要点。 • 1.2 目前北仑做法,对于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按照2%取整后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80万元。 • 1.3 目前北仑做法,投标保证金要求从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汇入招标人要求的账户。

  17. (七)暂估价 • 1、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15.8 暂估价中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P61页 • 解释: • 1、暂估价列入招标应符合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对于属于主体的构成部分等属于不可分解的施工部分,一般应由总包单位负责实施; • 2、暂估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方式、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和总包配合费用等关键条款; • 3、当前一般做法:暂估价项目招标方案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人报送发包人核查后由承包人负责招标,承包人应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后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发包人按照规定确定招标控制价(评审中心评审),并按规定参加评标。

  18. (八)异议 • 1、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2、条例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3、条例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解释: • 1.1 提出异议的主体: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 • 1.2 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前提出; • 1.3 招标人应该对异议做出答复; • 1.4 如果异议反应的问题确实存在,应当暂停; • 1.5 如果对于异议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9. (九)投诉 • 1、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2、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 解释: • 1、为特定事项的投诉规定了前置条件,主要是鼓励投标人和其他利害相关人通过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快速解决矛盾。 • 2、规定了两种可以驳回投诉的情形,一是捏造事实,二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例如投标人通过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评委取得应该保密的信息和材料进行投诉。

  20. (十)不合理条件 • 1、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2、说明:报名条件的设置 • 我区做法:政府投资(含国有投资)的房建和市政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其他特殊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将类似项目经验作为必要合格条件。确实要设置的,一般应以软土地基基础、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的60%及以上。

  21. (十一)对投标人的限制 • 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解释: • 1、与招标人存在关系,例如是招标人下属的建筑企业; • 2、控股、管理关系的认定:某人控股两个企业50%以上,或者两个企业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根据交通的招标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如中铁、中交等集团。 • 3、本条第2项规定不适用资格预审,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是招标人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标,具体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注明。

  22. (十二)投标人相互串标认定 • 1、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3. (十二)投标人相互串标认定 • 存在情形: • 1、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同一台打印机(此工作可以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 2、采用电子招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资料的(此工作可以由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 • 3、投标文件内容错误或者打印错误雷同,由投标人自行编制文件的格式完全一致,属于某投标人特有的业绩、标准、编号、标识在其他投标人中同时出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明显相同的规律等。 • 认定串通投标的主体: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

  24. 三、宁波市现行办法 • 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 • 2、《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 该两个办法是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出台后,为进一步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规范统一整个宁波区域的房建、市政资格审查和招标评标而制定的。由城乡建委牵头起草,市监察局、住建委、发改委和公共资源交管办四个市级部门联合发文。目前共有2个文件和1个会议纪要,分别为甬监〔2012〕1号、甬建发〔2012〕233号对部分内容的修改、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专题会议纪要(2012年5月16日)对部分内容的调整和勘误。 • 适用范围: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北仑对宁波的文件出了两个文件,并对部分条款、招标范围予以了调整

  25. (一)北仑资格审查办法 • 1、基本情况 • (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两种方式;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 (2)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入围:11家。 • (3)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条件: • 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的,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估算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项目在800万元及以上的。 • 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

  26. 2、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认定2、对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的认定 •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作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 • (一)超过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地下室超过2层的深基坑工程、单跨跨度超过36米或檐高超过25米的非钢结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超过50米的多层非钢结构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 (二)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三)按浙江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界定为工程类别一类的仿古建筑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 • (四)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在本地区属于首次采用的工程项目。 • (五)其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27. (二)招标评标办法 • 1、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法: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根据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 综合评估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或资信标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部分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估分,按综合评估分高低进行排序。其中综合评估法(一)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和资信标二部分;综合评估法(二)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 • 以上两种方法比较常用

  28. 1、评标办法 • 采用排序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根据投票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 采用记名投票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 •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 • 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将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投标人资信标进行量化评审得出综合评价分,再将综合评价分除以有效投标报价所对应的商务分得出性价比值,按性价比值高低进行排序。

  29. 2、北仑评标办法的创新 • 1、非罪行贿(2年),超过2年不足3年在资信标中扣分。【人民检察院生效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行贿行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受贿犯罪所对应的行贿行为】 • 2、对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设置了最高值,自有2500平方封顶,得5分,租赁最高只得3分,位置在北仑区(开发区)可另行加分。 • 3、纳税,在北仑区(开发区)纳税额达到评审基准值20%的,另行加分。 • 4. 对于设备、材料的评审,在市里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性价比法的基础上,又新增了4种综合评估法。 • 5、对监理、施工的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的比例进行了调整。 • 6、对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报价,新增了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工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限量及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且对合理范围进行了调整。

  30. 3、北仑区评标办法适用类型

  31. 4、北仑区评分标准表(一)

  32. 4、北仑区评分标准表(二)

  33. 4、北仑区评分标准表(三)

  34. 4、北仑区评分标准表(四) • 说明: • 1、将投标报价范围划分为十等分,每一等分即为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 2、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的,以通过详细评审后各投标文件相应评审内容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最大偏移值根据不同评审内容在基准值的±10%~±40%(含±10%、±40%)视为合理范围,超过该范围的,酌情扣分。对得基本分的商务标不再进行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招标人还可以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不可竞争项目外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设备、材料报价等分项内容合理性,以及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工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限量及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需对上述分项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全部或者部分评审内容进行评审,也可以约定在评标期间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选取约定数量的内容进行评审。合理性评审内容及标准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 3、计算投标报价得分采用内插法,商务分、技术分、资信分及评标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35. 5、北仑区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组合方式一览表

  36. 5、对于材料、设备的评标 • 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简单、技术标准通用性较强,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设备、材料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 综合性价比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一般采用综合性价比法进行。 • 综合评估法:技术发展或建设业主对品质有特别要求的设备、材料招标,经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还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北仑创新) • 说明: • 1、最低投标法、综合性价比法在仑监(交)办〔2012〕13号有详细说明; • 2、综合评估法有4种方法,在仑建【2014】27号文件中有详细的说明; • 3、材料一般集中在装修阶段,设备一般是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但是对于大港公司、控股公司等国有公司一般列入工程货物类招标范围。

  37. 6、开标顺序 • 投标文件一般可分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开标顺序有: • 合理低价法: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再开技术标(技术标通过法)、最后开商务标; • 综合评估法一: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再开技术标(技术标通过法)、再开资信标、最后开商务标; • 商务标抽号工作在开启商务标且在商务标评审完成后再进行抽签。

  38. 对于综合评估法2的评标顺序设定 • 4、综合评估法二:一般来说先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其中投标人超过15家的,有两种入围方式: • □ 先开启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标,随机确定基准价,并按投标报价接近基准价程度高低确定11家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再开评技术标、资信标,最后进行商务标评审。(适用标段概算造价在15000万元及以下的房建项目或标段概算造价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项目、或专业工程在2000万元级以下的项目,在投标报价范围划分为十等分产生的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一个作为基准价,根据各投标报价与该基准价差额的绝对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 ) • □ 先开启合格投标人的资信标,按资信标得分高低排序前11家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再开评技术标,最后进行商务标评审。(适用标段概算造价在15000万元以上的房建项目或标段概算造价在8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项目、或专业工程在2000万元级以上的,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资信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11家投标人 )

  39.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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