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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商品的检验 索赔 不可抗力 仲裁.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1 、商品检验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次要交易条件 。 2 、商品检验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A 、检验机构 B 、检验权 C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D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E 、检验证书. 检验机构. 1 、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 1 )国家质检总局: 2001 年 4 月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合并。 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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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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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 商品的检验 • 索赔 • 不可抗力 • 仲裁

  2.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1、商品检验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次要交易条件。 2、商品检验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A、检验机构 B、检验权 C、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D、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E、检验证书

  3. 检验机构 1、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4月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合并。 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

  4. (2)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责范围:接受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3)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职责范围:接受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 (4)专业部门负责的其他检验机构 各种物品的进出口检验须依法向各专职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取得合格检验鉴定文件后,才准予进口或出口。 (1)--(4)为我国政府出入境检验机构

  5. (5)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非政府的综合性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CCIC 职责范围:办理商业性的委托检验为主,受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并向委托人收取检验费。 (国家出入境检验局指定检验机构)

  6. 2、重要的国外商品检验机构 (1)瑞士通用公证行 SGS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 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 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粮食、农、副产品、石油、化工产品、化肥、水泥、医药、矿产品、冶金制品、钢铁、各类工业制品、消费品进行检验、对有关运载工具的装运情况进行检验、监督、对成套工业工程的交易、二手设备交易提供系列服务等。 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合资开办“通标检验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主要办理CISS业务。

  7. (2)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FDA是美国最重要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官方机构,成立于1927年,隶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FDA的管理范围:食品安全和卫生;药物、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放射性设备和产品的安全等。FDA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生产、经销和进口均实行监督检验,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8. (3)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NKKK,创立于1913年, 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各主要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 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设有海外事务所。 NKKK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积 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用户之间的连续检验。NKKK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协议,多年来,双方有着密切的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频繁的技术交流。

  9. (4)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4)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 其主要检验业务: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 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机构或贸易企业签署业务合 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订合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其签发进口国商人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

  10. (5)新日本检定协会(SK)SK创立于1948年,是日本的 一个财团法人检验协会,为财团的经济利益服务。 其主要业务:海事检定、一般检验、集装箱检查、理化分析和一般货物检量等。SK总部设在东 京,在全国各地设有9个分支机构,22个办事处,2个实验室,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有其营业所、办事处或代理。SK与韩国、美 国、巴基斯坦等国客户签有代理合同,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有良好的委托业务关系。

  11. (6)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IITS是一个国际性的商品检验组织,总部设在伦敦。为了加强其在世界贸易领 域中的竞争地位,IITS通过购买世界上有名望、有实力的检验机构,组建自己的检验集团。 IITS集团中包括嘉碧集团、天祥国际公司、安那实验 室、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汉基国际集团、马修斯但尼尔公司)、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这些附属机构独立经 营,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财务由英之杰总部协调。IITS各集团、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在世界上90多个国家与地区设有办事机构与实验室。IITS与中国CCIC有多年的友好往来,并签订有委托检验 协议。

  12. (7)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UL始建于1894年,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UL公司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检验机构。 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这是由于UL产品标准自成体系,测试鉴定重点专注于产品安全性能,UL 标记成为一种安全公证标记。 UL公司除在美国本土设有分支机构外,还与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UL在 中国的业务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下属分公司承办。

  13. (8)劳合氏船级社(LR) LR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船舶入级和海事鉴定权威公证机构,1760年成立于英国伦敦。LR在办理国际船级业务方面占有垄断地位,在海运、保险业界信誉卓著。 主要业务范围:船舶定级检验、对船舶载重线、设备安全、无线电讯、客船安全性等实施法定检验,还从事吨位丈量、载重条件审查、海事鉴定残损鉴定等业务活动。

  14. 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 《公约》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在买方未曾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前,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货物。

  15. 商品检验的地点和时间 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 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实务中具体操作: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2.在装运港(地)检验。 实务中具体操作: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 

  16. 3.目的港(地)检验。 实务中具体操作: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  4.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实务中具体操作: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17. 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实务中具体操作: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18. 商品的检验时间 1、对装运前商检的时间限定; 2、对卸货后商检的时间限定。

  19. 商品检验的内容 品质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检验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20. 商品检验的方法 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 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 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 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 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 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 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 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 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21. 商检证书 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1.品质检验证书、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3.兽医检验证书、 4.卫生/健康证书、  5.消毒检验证书、 6.熏蒸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 8.积载鉴定证书、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10.船舱检验证书、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 13.舱口检视证书、 14.价值证明书、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等。

  22.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出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列明复验费由××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

  23. 进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进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24. 案 例 • 我某批货物达到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格货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 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一个月后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国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25.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货物,合同约定CIF上海。货物于2002年12月1日到达上海,货到后中国公司未经检验,直接用火车将设备运往W市。两月后,国内用户发现货物严重受损,无法使用,中国公司以包装不当为由,要求外国公司赔偿,并提交了W市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但遭到外国公司拒绝。中国公司提起仲裁。请问中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什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货物,合同约定CIF上海。货物于2002年12月1日到达上海,货到后中国公司未经检验,直接用火车将设备运往W市。两月后,国内用户发现货物严重受损,无法使用,中国公司以包装不当为由,要求外国公司赔偿,并提交了W市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但遭到外国公司拒绝。中国公司提起仲裁。请问中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什么?

  26. 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意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状),但未注意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意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即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额,对方不允许,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对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误装了一部分乌皮鸡,价值是千余元)食品

  27. 索赔(Claim) • 争议、索赔与理赔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纠纷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主要是:1、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 2、买方不开或缓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3、合同条款的规定欠明确,买卖双方国家的法律或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28. 违约的法律解释 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违反与商品有关的品质、数量、交货期等要件;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要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受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在违反担保的情况下,受损方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至于在每份具体合同中,那个属于要件,那个属于担保,该法并无明确具体的解释,只是根据“合同所作的解释进行判断”。这样,在解释和处理违约案年时,难免带有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1980年)则按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1980年)则按违约的后果及其严重性进行判断,将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非根本性违约(nonfunbamental breach)是指违约的状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0. 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 商品索赔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次要交易条件。 • 商品索赔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 1、索赔依据; 2、索赔期限; 3、索赔金额及索赔的办法。 (二)罚金条款

  31. 索赔依据 该条款主要规定提出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合法的出证机构。 索赔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依据,指贸易合同和有关国家法律规定; 2、事实依据,是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书面证明。

  32. 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的起算时间通常有以下几种: 1、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天起算; 2、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天起算; 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 4、货物经检验后**天起算。

  33. 索赔金额 《公约》第74条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 1、索赔金额为合同价格于替代货物的交易价格或转卖价格之间的差额; 2、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索赔金额则是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而不能是合理时间之外转售或它购时的价格; 3、如果卖方延迟交货,而恰值该货市价下跌,则合同规定交货时的交货地价格与实际交货的交货地价格之差,连同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即为索赔金额。

  34. 4、如果卖方交付的品质、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实际交付的货物价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时价之间的差额为索赔金额。4、如果卖方交付的品质、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那么,实际交付的货物价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时价之间的差额为索赔金额。 5、如果买方延迟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合同,那么卖方因买方延迟派船而增加的仓租、利息、保险费就是合理的索赔金额。 6、如果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以接收日的时价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为索赔金额,而不是以宣告日时价为准。

  35. 罚金条款 罚金条款(Penalty)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如有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金额,以作为对另一方损失的赔偿, 它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卖方延期交货;二是买方延期接货。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赔偿金额。 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的百分率;一般使用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货物买卖合同和机械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

  36. 案 例 • 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即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3)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试分析以上情况 ,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37.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的含义:(人力不可抗拒) • 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然不可抗力;社会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可确定性、时间性、无过失性、不可抗拒性。

  38.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的范围 (1)概括式 “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 (2)列举式 (3)综合式 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39. [例] “如由于战争、地震、洪水、水灾、暴风雨、雪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本合同货物的情况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40. 案 例 • 200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至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求我赔偿其仓储费,问我应如何处理? • 某年9月意商售给英商一批蚕豆,合同规定10月交货,不料意政府于是年10月20日宣布禁止蚕豆出口,自宣布日起10后日生效执行,意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解约,问此说法可否成立?

  41. 某年我与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来外商因其生产花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水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理由要求解约,问我应如何对待此问题?某年我与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来外商因其生产花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水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理由要求解约,问我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 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外商签订了一项农产品合同,交货其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7,8月间产区遭受旱灾,农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

  42. 案 例 • 1996年夏季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是“太湖大米”,“在**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合同”,“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外方提出免责要求。

  43. 仲裁(Arbitration) • 仲裁的含义 仲裁就是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途径 双方友好协商、由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 • 仲裁的特点 1、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的; 2、仲裁必须是双方同意的; 3、仲裁的优点; 4、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 5、仲裁不是强制的。

  44. 仲 裁 • 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 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 提出仲裁申请、组织仲裁庭、审理案件、作出裁决。 •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的选择、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程序的选择、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

  45. 案 例 • 我国某户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家具烧毁。我企业以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46. 我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我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

  47. 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据此,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此案中,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据此,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此案中,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48. 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万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公吨250美元。问:(1)根据《公约》的规定,此案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利?(2)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万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公吨250美元。问:(1)根据《公约》的规定,此案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利?(2)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

  49. 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逐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逐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50. 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问:我方是否需要理赔?为什么?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问:我方是否需要理赔?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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