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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家庭 — 專業夥伴」關係的演化. 01.1A 前言 ( p703 ). 「家庭 — 專業夥伴」關係的模式中發現的權力類型。. 02.1B 權力和「家庭 — 專業夥伴」 關係 ( p704 ). 權力的線性關係。 權力是所有關係中的關鍵因素。 傳統上,「父母 — 專業夥伴」關係以「附屬 — 支配」的權力結構呈現。. 03.1B 權力和「家庭 — 專業夥伴」 關係 ( p705 ). 權力凌駕關係、目的。 關係的演化。 權力共有的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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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A 前言(p703) • 「家庭—專業夥伴」關係的模式中發現的權力類型。
02.1B 權力和「家庭—專業夥伴」 關係(p704) • 權力的線性關係。 • 權力是所有關係中的關鍵因素。 • 傳統上,「父母—專業夥伴」關係以「附屬—支配」的權力結構呈現。
03.1B 權力和「家庭—專業夥伴」 關係(p705) • 權力凌駕關係、目的。 • 關係的演化。 • 權力共有的夥伴關係。
04.1B 權力和「家庭—專業夥伴」 關係(p706) • 集體授權 • 權力不再局限於集體授權夥伴關係之內,權力是可創造且既有的。 • 建立在通力合作的權力經過夥伴關係的特質。
05.1C「家庭—專業夥伴」關係 的模式(p707) • 「家庭—專業夥伴」關係模式的主要重 點時期。 • 1950-1960年代,諮商/心理治療模式。 • 1960-1970年代,父母訓練。 • 1980年代,家庭本位模式。 • 1990年代與進入21世紀,集體授權。
06.2A 父母諮商—心理治療模式 的概要(p707) • 在1950和1960年代時,諮商—心理治療模式對智障兒的母親特別普遍。 • Wolfensberger對文獻做探討,這些文獻主要強調:(1)智障兒童對母親「調適」的衝擊;(2)對悲傷階段的臨床觀察。 • 治療又幾乎都是以母親為焦點。
07.2A 父母諮商—心理治療模式 的概要(p708) • 悲傷模式的假設是一個連續的階段。 • 父母為需要諮商或心理治療的觀點,至今仍被利用。
08.3A 權力的類型(p708) • Skrtic(1995)說明父母諮商—心理治療模式是「常態」的權力。 • 治療關係的權力是不平等的。
09.3B 假設(p709) 1.特殊兒童製造了家庭病態,而諮商/心理治療是適當的處理方法。 2.專業人士稱兒童和家庭為「我的個案」。 3.診斷分類和臨床判斷導致服務是治療基礎的專業診斷。 4.專業治療包括改變母親對兒童和兒童診斷的反應。 5.經由強調處理移情和反移情,找到治療關係中的「最佳距離」為重點。
10.3C 專業的觀點(p709) • 醫療模式通常指的是專家對病人或個案診斷並提供治療,普及在專業文獻中所描述的諮商/心理治療模式。 • Hirshberg強調建立服務者和家庭成員關係的重要性。 • 鼓勵父母以訴說他們的故事來參與過程。
11.3D 父母的觀點(p710) • 1950和1960年代是強調諮商/心理治療模式的期間。 • 相關的文獻十分稀少。
12.3E 預期的結果(p.711) • 讓母親能達到調整的最後階段,也是要能接受並調整好去對待他們的特殊孩子。
13.2B 父母訓練/參與模式(p.711) • 是父母為需要補救,以增進他們兒童的發展,是父母-缺陷模式。 • 根據Kennedy總統的「新拓荒」和Johnson總統的「偉大社會」方案。
14.3G 權力的類型(p.712) • 父母訓練/參與模式通常持續父母諮商/心理治療模式的權力凌駕關係。 • 專業人士運用專家權力,為特殊兒童進行和處理介入。
15.3H 假設(p.712) • 父母透過專業協助及訓練,降低或克服他們的障礙。 • 父母在方案中學習做有效的決策者。 • 父母參與孩子的訓練或方案。 • 父母參與導向強化方案和兒童結果。 • 父母訓練通常是母親訓練。 • 兒童受益於專業和父母的教育方案。
16.3I 專業的角度(p.713) • 美國國會在1968年為出生至八歲兒童授權障礙兒童早期教育方案(HCEEP) • 聯邦條款落實了HCEEP網絡,強調父母參與的四個機制。 • 父母參與的重大原動力,來自94-142公法制定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 • 94-142公法要求父母參與兒童個別化教育計畫。
17.3J 父母的觀點(p.714) • 父母訓練/參與模式呈現了角色期待的衝突。
18.3K 預期的結果(p.714) • Casto和Lewis提出,有父母參與的方案,不一定比沒有父母參與的方案更有效。 • 其他研究顯示,父母和兒童都因父母參與而有益。 • 父母參與是達成兒童結果的方式,而不是達到父母或家庭結果的方式。
19.3L 以家庭為中心模式 (p715) • 模式概要 • 概念上,以家庭為中心之介入也重視個別家庭成員、核心家庭、延伸家庭和社區的關係,是影響家庭功能和兒童發展的因素。 • 家庭為中心模式在一九八○年代中晚期較為普遍。 • 以家庭為中服務的家庭選擇以許多不同的方式呈現,但其中概念是:當與兒童或家庭有關的議題時,家庭才是最後的決策者。
19.3L 模式概要(p715) • 優勢來自於家庭在這種情境、失望和痛苦中求生存的能力、才能、可能性、願景、價值觀和希望。 • 重視家庭優勢環境和資源,而非他們的病態,缺陷或需求。
20.3M 權力與家庭為中心模式(P716) • 從權力凌駕關係到權力共有夥伴關係的轉變,父母和服務者對應該重視哪個議題和應提供哪些資源,都有一些決定權。 • 家庭為中心模式的實施,是指服務者和家庭共享權力——服務者和家庭共有的權力。
21.3N 假設(p716) • 家庭為中心模式的假設,由Shelton、Jeppson和Johnson以家庭中心照顧的原則提出,並在之後於家庭、種族、倫理、文化和經濟的多元化上缺修正。
22.3P 專業觀點(p717) • 對一些專業人士而言,轉移至家庭為中心服務有其困難,因為大部分的人被訓練只提供兒童服務,在家庭系統架構中為兒童提供服務有不少挑戰。 • 對專業而言,以家庭為中心模式運作的挑戰,是對「哪些是屬於我的?」提出滿意答覆。
23.3Q 家庭的觀點(p717) • 家庭目前期待在為他們的兒童和家庭提供服務時,父母的喜好和專業也能被尊重。 • 在家庭中心的服務時,父母有較強的控制和方向感。
24.3R 預期的結果(p718) • 其他對家庭為中心服務預期的結果,包括家庭和親人的參與,以及服務方式的整合。 • 雖然家庭為中心模式在名義上以家庭結果為焦點,家庭為中心介入的實質結果主要是兒童本位。
25.3D 集體授權模(p719) • 授權的定義因領域不同,包括社會學(Alinsky,7969;Freire,1973)、心理學(Rappaport,1987;Zimmerman,1990,1992)、社會工作(Gottlieb,1992;Gutierrez&Turnbull,1997)。
26.3T 權力的類型(p719) • 集體授權模式的基本是整合權力,而非獨占權力。
27.3U 假設(P.720) • 在早期療育的應用,集體授權模式的假設包括: (1)家庭的核心。 (2)家庭的選擇是決策的基礎。 (3)家庭優勢和能力是介入的重點。 • 其他主要假設著重在 (1)資源的取得。 (2)參與。 (3)改變社區生態。
28.3V 專業人士觀點(P.722) • 主要是促進整合者或夥伴的角色。 • 這種改變只有平等參與時才會發生。
29.3W 父母的觀點(P.723) • 「家庭—專業夥伴」關係方式的演進中,是相當新的方式,在此被視為未來的方向。 • 正向的力量會強化所有參與者的能力。
30.3X 預期的結果(P.724) (1)通力合作。 (2)可更新和可擴展資源的創造。 (3)參與者增進滿意度。
31.1D 結論(P.725) • 「家庭—專業夥伴」關係的演進,從強調父母(母親)/心理治療到家庭和專業的集體授權的重視,也代表自一九五O年以來,學前特殊教育領域的改變和挑戰。而今,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們相信,集體授權模式對特殊嬰兒、幼兒和幼童的發展、他們的家庭及他們的服務者,是最有前景的。